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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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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用于纳税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7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7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8 三、设立登记(自然人) 8 四、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10 五、重新税务登记 12 六、变更登记 12 七、停业登记 13 八、复业登记 13 九、注销登记 13 十、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 14 十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14 十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 15 十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5 十四、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 16 十五、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 十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 十七、纳税人跨区(县)迁出 18 十八、纳税人跨区(县)迁入 18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 19 一、发票的领购 19 (一)货运发票的领购 19 (二)建安发票的领购 21 (三)其它发票的领购 22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整 24 二、发票缴销 24 三、发票丢失、被盗 25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7 (一)货运发票 27 (二)建筑业发票 28 (三)其它发票 29 五、《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兑奖 31 (一)消费者兑奖 31 (二)垫付兑奖的饮食业经营者领取垫付奖金 32 六、建筑业项目登记 32 七、冠名发票的管理 33 第三部分 认定和证明管理 34 一、网上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 34 二、网上纳税申报方式注销审批 35 三、网上纳税申报方式变更审批 35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36 五、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36 六、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37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7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38 九、纳税证明 39 十、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39 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管理 41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41 (一)减免类型及需报送资料 41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1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2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3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3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4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5 7、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46 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47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48 1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48 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 49 12、国债利息收入 49 1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9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50 1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1 16、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51 17、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52 18、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53 1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4 2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54 21、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 55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6 2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政策 56 24、清洁发展机制政策 57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57 二、营业税部分 57 (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 57 (二)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58 (三)教育劳务 59 (四)残疾人从事服务业 59 (五)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61 三、个人所得税 61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61 (二)残疾、孤老、烈属人员 62 (三)见义勇为奖金 63 (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64 四、耕地占用税 65 五、房产税 66 六、土地使用税 66 七、土地增值税 67 八、车船税 68 九、契税 69 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74 十一、军转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76 第五部分 申报征收 79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纳税申报 79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 80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80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81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83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83 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84 八、扣缴义务人申报 85 九、委托代征申报 85 十、延期申报申请 86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87 十二、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87 十三、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88 十四、退税审批(出口退税除外) 89 十五、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90 第六部分 纳税担保申请 91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适用范围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涉及改组改制的,提供相应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9、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适用范围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不提供); 5、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设立登记(自然人) (一)适用范围 适用出租房屋的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个人出租房屋 (1)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主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委托书; (5)开具发票申请表; (6)自然人登记表; (7)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 (2)自然人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1)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 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④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 ⑤无派遣单位的外籍人员报送来华前二年在原居住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⑥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2)履约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 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④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四、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适用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纳税人)》;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承包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登记除需提供以上第1项、第4项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五、重新税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登记表》2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 六、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涉及变动的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 4、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停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复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九、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十、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纳税登记申请审批表》; 2、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护照复印件; 3、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十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 (一)适用范围 按照税务机关验证、换证通告要求需验证、换证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 (一)适用范围 税务证件遗失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新闻媒体出具的交款发票原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十五、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法律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法律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如该软件及说明书为非中文版的,还应提供中文版的说明。 4、以上资料均提供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七、纳税人跨区(县)迁出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4、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十八、纳税人跨区(县)迁入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一)货运发票的领购 1、适用范围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对于新办企业注册资金需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企业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独立计算盈亏,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应先变更登记信息,待信息更正后再行查验); (3)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行车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7)经办人照片; (8)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流程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地税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3)货运纳税人经批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向总局指定单位购买税控盘,完成初始化操作并安装开票软件系统。 (4)自开票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局购领货运发票。 (二)建安发票的领购 1、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向注册地地税局申请认定为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 (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必须是网上申报纳税人;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4)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5)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6)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提供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需留存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6)经办人照片; (7)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流程 (1)申请程序。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建筑业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各注册地地税局审批,需要报市局审批的,注册地地税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注册地地税局购领发票。 (三)其它发票的领购 1、适用范围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经办人照片; (4)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货代协会制发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单》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提供报关协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保监会或保监办制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7)申请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8)申请领购《天津市客运、联运代理费定额发票》的,应提供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制发的《联运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9)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流程 (1)申请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天津市行业发票领购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核程序。主管地税局对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发给《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局购领发票。 (4)领购《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需在购领发票的同时,按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整 1、适用范围 已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因业务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或额度版别的,可以申请调整发票领购数量或发票版别。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书面申请,应说明经营规模变化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3、流程 (1)申请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天津市行业发票领购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核程序。主管地税局对纳税人提出的调整申请进行核实,对认为确实需要调整用量或版别的,重新核定发票发售数量或版别,并在税管员平台做出相应调整。 (3)纳税人按照重新核定的发票用量或版别,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局领购发票。 二、发票缴销 1、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实行统一换版后,作废的旧版未使用发票; (2)因纳税人原因毁损(火灾、水泡等),以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票(纳税人将发票毁损后,无法辨别发票名称及号码的,比照丢失发票处理);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形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对原印制、领购的未使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4)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 (5)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缴销申请,应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 (2)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种类、号码等,缴销发票的类别(是发票存根还是未使用发票)、种类、号码等,并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 (3)需要缴销的发票(发票存根)。 3、流程 (1)申请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缴销发票申请,如实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核程序。税收管理员核查发票是否属于缴销的范围、是否有发票违规行为未处理、“发票缴销表”填写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同意缴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发票销毁。已收缴的发票,由主管地税局负责销毁。对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在用票单位和个人按前述程序缴销发票后,可作专门保管,适当延长保管期,暂不销毁。 三、发票丢失、被盗 1、适用范围 (1)纳税人领购的发票丢失、被盗的; (2)纳税人将领购的发票毁损后(火灾、水泡等),无法辨别发票名称及号码的。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发票丢失情况说明; (2)发票因被盗丢失的,纳税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发票因火灾灭失的,纳税人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流程 (1)报告程序。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应于事发3个工作日内报告主管地税局。 (2)受理程序。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的报告后,应要求其填写《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核实程序。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给出调查意见,并报送管理所所长审核后,管理所据此填写《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 (4)登报挂失。纳税人持“通知单”到指定新闻媒体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5)后续管理。纳税人交回加盖指定新闻媒体签章的“通知单”、报刊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或登报付款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主管地税局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6)入账。纳税人需要入账的发票丢失的,丢失发票联一方向发票开具方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原开具发票的业户在查对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可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并附其丢失发票存根的复印件,交由主管地税局认可后,可替代发票结算。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货运发票 1、适用范围 除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票。 (1)在地税局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 (2)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经办人身份证明(首次申请开具发票时留存复印件,以后仅查验原件。经办人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供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查验)(首次申请开具发票时提供); (4)与运输有关合同或协议(业务金额在5000元以上)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同一笔业务合同,分次结算并分次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只在首次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业务合同原件、复印件; (5)完税证明; (6)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流程 (1)申请程序。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如实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核程序。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规定税率征收税款。 (3)开具发票。纳税人完税后,凭加盖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开具发票。 (二)建筑业发票 1、适用范围 凡不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或者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而自愿申请代开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3)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同一项目分次开具发票的,首次开具时提供),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同一项目首次开具发票时留存复印件,以后仅查验原件。经办人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供复印件); (5)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同一项目首次开具发票时提供); (6)完税证明; (7)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减免税通知书; (8)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流程 (1)项目登记。网上预登记或到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 (2)项目确认。建筑业纳税人在网上预登记后,到项目地地税局进行确认。 (3)发票开具。根据工程结算进度,到项目地地税局缴纳税款(免税的除外)、开具发票。 (三)其它发票 1、适用范围 (1)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生经营活动、接受劳务的合同、书面证明或相关权属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申请开具发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除外)(查验); (4)完税证明; (5)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减免税通知书; (6)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7)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流程 (1)申请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如实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核程序。税务人员查验合格后,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按规定税率征收税款。 (3)发票开具。纳税人完税后,凭加盖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开具发票。 五、《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兑奖 (一)消费者兑奖 1、适用范围 合法、有效取得《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中奖的消费者。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1)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 (2)未按规定加盖经营单位印章,以及未填写开票日期; (3)三等奖以上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4)经税务机关批准已公开声明作废或声明丢失的发票; (5)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或有涂改、破损、无法辨认等现象的发票; (6)超过兑奖时限的。兑奖时限为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联、兑奖联; (2)有效身份证件(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 3、流程 (1)中四等奖(含)以下的消费者,在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由饮食业经营者暂垫付兑奖,垫付兑奖的饮食业经营者留存兑奖联。 (2)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持所需资料到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的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兑奖。兑奖人员审核无误后,将 “有奖发票兑奖单”交由领奖人签字后,为其办理兑奖手续。对于中二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应在兑付奖金的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垫付兑奖的饮食业经营者领取垫付奖金 1、适用范围 合法、有效开具《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并为其垫付兑奖(三等奖(含)以下)的饮食业经营者。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兑奖联; (2)发票领购簿。 3、流程 (1)饮食业经营者可定期持所需资料到主管地税局领取垫付的奖金。 (2)税务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完成兑奖手续,并将 “有奖发票结算单”交由领取人签字后,为其办理结算手续。 六、建筑业项目登记 1、适用范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方向项目地地税局或市地税局建筑项目税务登记窗口(地点:市行政许可中心)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7)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流程 (1)网上预登记。纳税人通过天津财政地税网进行项目登记,网上填写、确认并打印《建筑业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 (2)登记确认。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登记确认手续。如果是建筑业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也可以到市地税局建筑项目税务登记窗口(地点:市行政许可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七、冠名发票的管理 1、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首次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①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冠名发票的理由;冠名发票的使用范围,即哪些业务使用该种发票;预计每月发票的使用量;冠名发票的式样及有关开票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项目、联次及用途、发票开型等; ②申请单位发票管理制度; ③申请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④印制机打冠名发票的,报送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 ⑤申请印制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收费项目需物价局批准的,应附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⑥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2)续印企业冠名发票 ①已批准的冠名发票式样,如样式改变应加以说明。 ②第(1)条所列资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供。 3、流程 (1)申请程序。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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