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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实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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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实用手册 作者 徐新生 13705725958 0572-6056565、6056555、6056556、6056557 一、小额贷款发展的背景 二、中国小额贷款的有关政策 三、两文件的有关说明 四、小额贷款的申请及申请文本 五、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 公司的经营定位 2、 公司的组织架构图 3、 公司的人员配置 4、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6、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7、 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规定 8、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9、 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10、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11、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12、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13、公司员工培训制度 14、公司岗位责任细则 15、公司岗位奖惩办法 16、小额贷款操作实务 17、小额贷款发展愿景与存在的问题 六、探索与发展: 一体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额贷款服务延伸与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发展的背景 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央行发布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次确定了全国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地位。 其实早在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全名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该文件的第六部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中,就有关于农村金融的阐述: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并非是2006年一号文件所特有,早在2004年、2005年的一号文件中,就有不少阐述。   在2004年的一号文件中,可能涉及农村民间金融的表述有: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5年的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阐述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将三个一号文件的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阐述作了对比之后,可以得出这样三个结论:第一是中央对探索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十分坚决;第二是关于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阐述逐渐明晰,到了2006年则已比较具体;第三是中央对基层的迫切金融需求十分了解。 探索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的试点,其实早在2005年就已开始,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平遥被确定为试点县之一。   根据平遥的试点方案,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议定六大途径,即发起人自有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再贷款。贷款运作包括对象为农户(可跨区域);单笔贷款金额上限一万元,手续要简便;实行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   而在风险防范上,则是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称,原则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由试点县相应成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平遥的实际做法是: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2000多万元人民币,由五家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构成。除此之外,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也将作为该组织的资金实际来源。   在我们研究了平遥做法之后,该信贷组织实际上已具备了民间银行的核心功能。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等农村的试验成熟之后,完全可以将成功经验复制到城市。就像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一样,民间金融的合规化,也将从农村开始。”   当2005年中西部四省紧锣密鼓地筹备“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时,我们长兴人民银行也同时提出了想法并积极深入民间资金调查研究,为鼓励推动三农、地方家庭经济的发展,在政府及各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二家小额贷款试点探索单位,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一套试点办法(现浙江的模版、屠晓华模式)。2008年5月研究探索出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适合零贷零还、零贷整还、整贷零还、整贷整还、点对点、时对时、日对日信贷管理软件。   除了中央文件明确鼓励举办多种所有制形式金融机构、高官深入基层调研之外,2006年前后,浙江等地的民间金融机构的迅速扩张,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金融业,无疑也预示着一个金融业的新时代的到来。   2006年1月11日,浙江稠州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发出消息,浙江银监局拟将下达有关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至此,原浙江义乌稠州城市信用社(下称“稠州社”)的股份制改革宣告全面完成。稠州社是继宁波市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之后,浙江省保留的四家城信社中完成改制的第二家。   城市信用社又被称为社区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城市信用社的法人代表并非由地方政府委任,而是更加接近于纯粹意义上的职业银行家。因此,城市信用社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机构。   稠州社增资扩股、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设想早在几年前就已酝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落实。2005年底2006年初,稠州社多年的愿望终于如愿,完成增资扩股之后,稠州社资本金达到2.62亿元,是改制前的26倍多。   在这之前,宁波象山的绿叶城市信用社也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这家城信社的资本金扩张同样惊人:资本金从过去的526.9万元增长到1.39亿元,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法定标准;在新的股权结构中,法人单位17家,均为民营企业,自然人32个,过去参与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退出,单体投资者最高占有股权比例为10.79%,遵守了银监会要求的股权不能过分集中的规定;改制后投资者与经营者严格分开,总经理由原农行宁波分行的行长担任。   除了稠州社和绿叶社之外,台州的泰隆社也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具体细节尚未披露。这家民间金融机构以资产质量良好而闻名于业界,他的不良贷款率仅为0.96%,不到许多国有商业银行的十分之一。   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业一共有八种主要形式,除了城市信用社之外,其他七项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或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和上市。   据不完全统计,以浙江省为例,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净资产已至少达到数百亿元。以浙商银行为例,资本金为15亿元,绝大多数是民间资本。   而总资产421亿元,排名中国同类银行第二的宁波市商业银行,注册资金为18亿元,多数为民间资本。另外,鄞州、萧山、余杭等地的农村合作银行中,数亿到十几亿不等的注册资本中,绝大多数也是民间资本。   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业,除了希望方便贷款之外,投资回报率高也是重要因素,在浙江的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红利达到10%以上甚至20%以上的金融机构,比比皆是。以至于一些农户要入股农村合作银行,还要托各种关系。   民间金融得以正名   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时期内,许多人包括金融理论界的专家,一说起民间金融,似乎马上就可以联想到地下钱庄、标会、洗钱等等。为什么民间金融开始得到承认呢?   知名金融学家、厦门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孟楠说,“中国对民间金融态度首次出现的转变是2005年5月25日。当天,人民银行公布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这个报告里有非常标志性的东西,它提到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要因势利导,要趋利避害,首次对民间金融作出正面评价,其实是为民间金融正名。”   “2006年是中国金融业履行WTO协议,对外资银行开放的第一年,这个时候金融业还不对民间资本开放,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呢?” 有一个现象很有趣,浙江是中国民间金融最发达的省市之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浙江也是中国金融生态最好的省,全国金融生态城市排名中,前五名中有三个城市是浙江的。之前人们普遍的观点是民间金融风险肯定要大。这个调查却显示,民间金融最发达的省,金融生态反而是最好的,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央行首次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 引导其阳光化 据《新闻晨报》报道 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昨天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而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民间钱庄创办人方培林接受采访时,均把“合法化后利率将降低”视为最重要的关注点。 “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上述表态释放了重大政策信号。 在昨天下午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据央行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45%。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二、中国小额贷款的有关政策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2008-7-2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三、试点工作部署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银监、人行、工商部门要稳妥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方案是: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若有县(市、区)没有提出试点申请的,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制定并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召开全省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根据浙江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五、实行严格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全省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 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 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 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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