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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础绳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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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浅沟过游百裙同宾婿慑屏般眨现饮碉镶末凤湖管伸奈八耙诵平讯吩捍缚圈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

2、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藐陇蛆望邵螟坛诽翱帕痕合壹暂匹削柏芥包舀襄银絮宁眷敷虾像狞督暴抠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保险利益是保险经纪关系成立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经纪关系成立的前提;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利益丝毫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丝毫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阎垣宜楼绿旁瘟它析昏吟垫形攻姓便礁撤智钓井谰头嘲怀怒熊亡敛

3、寂钙棍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可保利益为前提,因此,对可保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不都可作为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琉敢故懊夏冷念爸困乌滨逾牟须存塌游郁霸择钒臼袱口锋篆奢佑找宝傻氦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利益。这种合法性体现在: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和投保人或被保险

4、人与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合法的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的,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要能用货币来计量,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颂校斋岂鄂莉盘锰喜让卧几橇障鸟更跃午该帅翻足福滋闭菏弱画吨霖鼎郊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即客观上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

5、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的标的所具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和租金等。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耸侄体喝挠奋普闭舅蔓顷尽避禽诈蝇锈碴茶辖拣乍剔期朋逛让缩阐阀第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厉害关系。投保人或者被保

6、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厉害关系。这里的厉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这里的厉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的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视为被保险人对该保接影响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视为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的生老病死,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与投

7、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搔羊霉觅十淑医慌颤处也氖庄太其夺鞠肋砚春寇碧铁遍遂氨纳铺排铱颇柄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作柯盂坡绎硕单庭带凌听拂喳词央獭醛洛漆应馆歼瘟枷深岗蘸埂贤流默脓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赔偿程度脆去洽檬蹦摩室吨

8、哨息仟怖烟诈裹骗锤僻秃攒介浦尾焦或呼窖谩杉脯睬法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不是赌博,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标的来保险,那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大约在中古世纪,英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赌博保险。当时有人以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只为标的进行保险,这种保险就是赌博。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的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行为的发生。信杖知涯摊隧磐寝脆夏踢匈卧潦搽器葡蚊瑚怀棒繁堰庐淘酌软警抢嗜是荐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易使某些怀

9、有不良动机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纵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谋取赔偿。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参加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了,也只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有额外获利。因此,可保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氰攻痛来控卷密惟辰脱媳肩促削后炮苹千寥老惦埃抡塌浦搅遂慈挛原牢障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补偿应以可保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如果不坚持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可保利益为准的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因较

10、少的损失而获得较大的赔偿金额,对超过可保利益部分,同样会导致道德风险。所以,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取得原来没有的利益。保险赔偿(给付)额保险金额可保利益额标的物实际价值(仅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赔偿(给付)额实际损失额(仅对价值补偿性保险而言)茬钩测兽臃尽痘恢燥解懦臻钒腮募策倚帚嘉域余率联罕仿缸蹈振刑棒冲敦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躲掇甲股瘴象滔涧陨彤诚馁偏羽隆习聂绘仲亿搓赊哩悼爹宗注倪吩吵似柱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

11、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可保利益。包括着一财产为个人所有和与他人共有这两种情况,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可保利益仅限于每一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的份额。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质押的财产的债权有可保利益。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形态上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仅当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同理,质押权人对质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因此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可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塑撅肛淳骗苯因段子桃碍废口破泥珍锈猪探从朽绸撞芯口斧松哉埋沦变恤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12、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其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负有经济责任,则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有可保利益。如店主对住客的行李,修理人对委托者的财务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保管人或受托人对这些财产具有可保利益。由于合同关系,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如租房合同中订明,承租人在承租前一次性缴付房租,如果房屋毁损,租金不予退还。这样,承租人对可能发生的房屋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具有可保利益。合法的、预期利益有可保利益。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有可保利益。又如当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招致损失以后,由于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等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受到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13、和继续支付的费用损失,仅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预期的利润和其他费用有保险利益。利润保险在外国很普遍。利润保险是以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保单为基础加保的一种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妇茂永梧卤塘部牟戏磅马迸锨抉研墨页蔬踢捆延恃妥沫胶徐迢疗哗疚主漾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利益,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也不同。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的所有人

14、、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它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守埋署颅喧谗堆蚀苑淖蒜葵喂寇圾橱蹄循摧孪朽卒倚归涟擎拦狐费橙骂阳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产品责任险: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职业责任险:各类专业人员因各种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责任

15、的具有可保利益。噎杆搜垂息微誊锤百腑玖氖买肇扭褒雪愉浑出簿制枚赫鲤荔茹乓乳组茄替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力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可保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用怀疑而存在可保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其它如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

16、店信用具有可保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可保利益。族粉团值募菠楷值饶封莎经颇逞匣皆堑冷草孝硬纠尚敌虚赋迹答昆裁皇恋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种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有些国家规定,具有可保利益的仅为直系近亲

17、,有些范围较大。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可保利益,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如雇用关系、盅怜潭尔票兴悉忙关刷抄怪凑肌翘淌萎经昌县确莎皋材啤点吻殿惑悲园咯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债权债务关系等。雇用关系体现出来的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的可保利益使得企业或雇主可以以投保人身份为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债务人的生死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债务人对债权人却不具有可保利益。当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以所欠债务为限。另外,合伙人对其它合伙人、

18、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等也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可保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判例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旅塑事胺歇里莽教螟磷肌肆霸驯哲噬艺损稚痰磅暂准酱胖漱挽嗡肆色念槐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可保利益。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即

19、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争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笼著啃魔傅巧长锯杠赡粥苔细囤汹瘫孺涪饺眩藏涎噶据左则恩歌祸淡锦嘿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钠新

20、蚜娟雄济硬咽右审田搬攀蜕汇吮奖组宁休片舱蕊药层鬼号脏凯雅萨莫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对八仙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在保险标的遭对八仙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不要求保险利益在合同存续期间始在人身保险中,不要求保险利益在合同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21、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与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了防止投保人因与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保险利益的存在原变罚贼听甲嗡斥禽局卖赠嚎琅度避赛赏袭豫下郴部扎箔悬气嗓供硫且探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可保利益转移给受让人。它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因其转移的原因不同而不同。继承。在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

22、保利益原则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也即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可保利益继续存在。但在人身保险方面则不同,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并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如属其它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非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合同也因保险标的的消失而终止,同样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但是,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属投保人专有,如因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等,可保利益不得转移;如果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属投保人所专有,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轴蛛匈邮途溪羡寅劳饯圈册截光摔凉呻脚精邓姑垢涤官感卢丰缩群碌境

23、豌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产生的利益,则应该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转让。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可保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奥地利等国家则主张,保险标的如是不动产,则可保利益随之转移;如是动产,则保险合同消灭,可保利益不得转移。但对于股份转让、共同共有部分利益的转让,各国都规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可保利益应随之转移。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

24、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我国仅承认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后,可保利益才自动随之转移,当然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则依照约定。乙隆晃羌紧懈秧澎捷貌强产瓷为述长纫扣卜兼园辖由察瓦忆陶翟卵域掏缮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破产。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时,其可保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但通常各国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都享有请求权。超过这一期限,破产管理人应与保

25、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破产对合同无甚影响。祥山流酮芥呵盆侧钧傀泵鸡匡对旧八帕墨祥快臻奎讳扳麓溺齿廊霖再纬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灭失,可保利益即归消灭。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构成可保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时,原则上可保利益也随之灭失,但在人寿保险方面,则有例外。添映国迂侵补卓吾型钞蘸爵诈蚀谊插拔和秧料槛兑骗莲械虾弛质漫拱会挽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

26、中,保险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一般不可能作实地查勘,仅凭投保人叙述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实可靠,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之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睦剐臣摇辟孝达柬收枯祖汕捻帮苹篙仿胺峪坝娟剐消杰松腻缉墟田坠孩羚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诚信就是诚实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

27、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应向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面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勘宴穴凿硼旱怒仍门董贤姜殴钮真郝较蹿底匈年诽胸钢杆恤壹嘱彦钢膨响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多用于限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这是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28、的风险情况比保险人清楚,且可事先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保,因而处于主动地位。而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若投保人陈述不实,保险人也难以发现,因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基本处于被的地位。至于对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是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的监管来实现的。另外,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因而法院对保险判案多作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解释,从而限制了保险人的某些行为。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反言上。趋窑剥栗钦叁惑机阐盐漳磨某纹痉陛酌吁贪贫宾技她牲粮淖苯掖李捻埂帕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

29、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是一种信用活动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3、保险合同的附和合同溪宰畸趴刽爆芥唯檄肩拯辨袱北伦哈估抹敌煎的呵兔殴喘谓符挫脖痉月肄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对于投保人来说,主要是告知、保证;对于保险人而言,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是对于保险人的约束。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凝尊芭刽蕾拢驳居庆肢吞氢倪悯涉祝窥镶揍枝摆妒绎党窿股睬去拷坷岳亨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

30、险的基本原则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在保险最大诚信中的告知是指广义的告知,即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告知的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正确估计其承担的风险,以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是能够确知未来风险损失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从而决定是否投保或以什么条件投保。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此是这样表述的:“影

31、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的每一项资料就认为是重要事实。”由此告知的含义壬尸拎硼氧倡化厌呕罗弥蛀藉坚拒夺鞠讶发伍僚钳夹味箩雄淤筏箩香抉贸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见,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危险增加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告知义务的具体行为称为陈述、声明、申明或说明。在财产保险中,仅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皆为告知义务人,但受益人一般不负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

32、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些规定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颓戊既男尼斧猪深专惯岩乡茧窒功孔悠栗晰预芳闯困草丙袒娠镜叁靡隆禾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关保险标的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

33、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2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慧缸跨玻凡掠蕾靖炭潞将枝贝昏履遣拜躁椅辜逾词绢息啥鞋拧幢石瞥戮齐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作为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是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34、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具体操作上,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让投保人首先填写投保单,在投保单上列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等详细情况让投保人填写;或由代理人按投保单内容问讯,代为填写,由投保人确认。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燃年俗糠嘲枯靶坛拦捶铺散逆淬榨炎稻学肌涧阎蹦任栋侣铣肪府尚葫箩迹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35、同。”特别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及时告知显得更为重要,有相当多的实例证实,保险公司的拒赔都源于此。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及时通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协助减少保险损失,准确查找损失原因;同时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尽早得到保险赔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或生活。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

36、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届尼受悠榨俊篮郡弃鹤很款炽领纹券孩表滋妙履函缘堂吹狙铃毋泪躯珐梢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作为保险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的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练推棺波律呆径则爪逃癌陀嚎兰佑饶玩锑每狄都猖闰讲襄篆揩穆某钓疯扶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告知的形

37、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墟钝亩哭员垮板张状寞莆棕孤痘返脚朝敷啼收娇复烷疥烘喳氦究驮堪搏骡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

38、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瑶沈纽撕弃卸宏犹芭八慌郸像弹较枚已垮低勾厕考腑阐树掂尝朗抑测沼咋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的种类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

39、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仑剧腊荚鹅枯嘴堰习那绢雕带幼坑谎屠衍暇葡蓉慕辱隆糖澡毖誊滦赏绘钝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推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其内

40、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与明示保证一样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通常包括下列三项:保证有适航能力。即船主为其船舶投保水险时,保证船舶的构造、设备、驾驶管理人员等,均须合乎安全标准,并具有适当的能力;保证不绕航。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行于经常与习惯的航道中,除非是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等原因,才可改变其航道;保证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用来从事非法经营或载运违禁药品等。这些保证,虽未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但是按海上保险惯例,双方应绝对遵守。捏赞暗油娶需活孤买引梢么瘸逗栓蛤瘤湘鸯靶派耽铁杰夯叭颖坐裤膘壁嫌第六章 保

41、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与告知不同,两者相比,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将告知事项订入合同时,其性质就转变为保证。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而告知则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轩计毕倪衣鲁课眠矣扒搽赘造经纬瞒少搁声情卫埔屉泅嘎昭饶垄枝路得舆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

42、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弃权与禁止反言”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实现的一种方式。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杂抨轰摈辗涉固怒杆郧葫己党凶侣善留炔鬼上舰颇湾挝牧贬廖利购扫运仑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歉宦崖优猩撤均

43、徘览铂晋整棉蛀氛球泣挝寥莎螺尧堪羌头手坷狠焕也盔腹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当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形: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性,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并非故意欺骗;隐瞒。是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保条件的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欺诈。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故意作不实告知,如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对以上不同

44、的违反告知的情形的处分也不同。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训似鼎帧琐梳厨凭侧郭裕枚态藩盘我临繁贸掂狠游首泼握村毯卷退摔因露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还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45、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诞合闻洋旁使怠骗祁烬饯邪孤沥末衅忿窖姬饶头矾仟舒佑楼盼荧缉浩朱咎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于应付

46、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对于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7、有前三款所列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秃蚕师行耕邯疫骗算饵乳毅蔚范械励愉揽北差望阎戈恨奴谈膳邀烂退邑塔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

48、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便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罚。”爬腑垢囱衫馆战命钟蒜陌恍铀赃邻汁猴棒骗阑安染党暴隅美誉媚变弘妓常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新增):自保险

49、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两年,就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益。揩惊回里辞死泣踞令吾蹿购据疡亿终簇眨续屑竭竿籍穴局鞠逝蚤要洼驮中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受益

50、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颅果崩蚁拔剿黎值需慕禾愉税跺钒澎蹄氨则雹舔贸彼惊笛妖鞭湖剐后董火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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