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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同源互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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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则经济研究所427次学术报告会:论租税同源、分离与互替 主持人:张曙光 主讲人:盛洪 评论人:安秀梅、贾西津、谢波峰、赵农、杨俊锋 张曙光: 今天是天则所第427次双周论坛。我们原来请的一个德国教授何梦比昨天晚上病了,所以请盛洪教授来做讲演,他的题目是《论租税同源、分离与互替》。这是很重要的问题,租金、税收、利润几个东西,我们过去在这方面有一些研究,但是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盛洪在这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先请他就这个问题讲演,然后我们请了几位评议人大家一起来讨论。 盛洪: 这是我最近完成的一篇文章。2008年有很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分析中国奇迹的原因的文章,张五常教授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叫《中国的经济制度》,在芝加哥的有关中国改革的论坛上首次发表,其中提了很多重要的观点。去年11月,张五常教授又在深圳开了一个有关这篇文章的专门讨论会,应张五常教授的邀请,我就写了一篇东西,问题也就由此引出。 在这篇文章里,他强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县政府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主要体现在土地价格的竞争上,这种竞争使得县政府之间竞相降价,以致把土地价格降到零甚至是负价格,原因是地方政府可以从税收上得到补偿。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断,我初次听的时候就觉得非常有想象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张五常教授把租和税看成是一种互替的经济量思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要从租税这两个经济量的起源开始探索。它们之所以能够互替,是因为它们之间有紧密的关系。 租和税有各自的起源时间,但是一般而言,税比租更古老,在没有租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税。在中国古代,我们都知道,最重要的形式就是井田制。井田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经济模式,它的标准形式就像这张图: 一块田分成九份,中间的这块是公田,公田的收入要上交给国君。现在还有有关公田收入的性质的讨论,但并没有得出非常一致的结论。我现在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公田的收入是税不是租。我们先看看租和税的概念,虽然它们很相近,但它们定义是不一样的。税是对公共物品供给成本的抵偿,这是它的最重要的性质。由于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因为公共物品是不排他的,不具有竞争性,所以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市场是失灵的,所以税要通过强制性征收。税的第一个特点是对公共物品的成本抵偿,第二个特点是强制性征收。租是因自然资源稀缺而产生的经济量,一般有两种维度。一种是用于同一用途,我们都生产粮食,不同的资源或者不同的地因为地理位置和肥力的不同情况有产出的差额,这个差可以称为租;还有一种情况是同一资源用于不同的用途,同样的一块地既可以种田,也可以成为树林,还可以进行城市建设,所获得的产出是不一样的,同一资源不同用途之间的差额也是租。一个方面可能是资源的稀缺,一个方面是用途的稀缺,都和稀缺性相关。 下面我们来想象一下农业是怎么诞生的。在上古时期,土地是非常广袤的,人口相对来说比较少。当时最重要的不是因为土地稀缺而产生人和人之间的纠纷,然后再产生产权来解决。这种思路实际上是我们知道的一种经典,叫做“公地悲剧”。“公地悲剧”讲的是有一块地,这块地是稀缺的,因为它现在没有私人产权,所以大家都在这块地上放羊,每个人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都要尽可能地放更多的羊。但是这块地是有限的,这块地就会不堪重负,过度放牧使这块地土地退化,最后被毁掉了,原因是土地稀缺。反过来说,如果这块牧地非常大,放的人非常少,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公地悲剧”这个故事讲的就是因为土地稀缺,所以要建立私人产权,这就给我们一个误导,好像产权的起因一定要土地稀缺。但实际上公地悲剧的背景是牧业,如果考虑农业就不一样了。因为牧业的最大特点是草是自然长出来的,但农业一般情况下地上不会自然地遍地长出庄稼,一般都要通过播种、施肥等田间劳动之后才能获得庄稼。大家知道人类早期是狩猎和采摘的生产方式,当时没有抢别人的概念,凡是地上有的我就去采摘。现在的问题是,你花了力气了,如果我不去保护成熟的庄稼,你的庄稼被别人采摘的话,你的劳动果实就被别人拿走了。所以这个时候重要的是对你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道格拉斯·诺斯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创造出排他的共有产权。一个部落要把别人排除走,尤其是我种庄稼以后必须要保护它,不让别人随便采摘,尤其在收获时期,甚至还有别的部落有组织的抢收,所以必须有一种保护产权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就是公共服务。第一,这种服务具有公共性;第二,它包含暴力资源,含有暴力资源的公共服务的组织形式就是政府。可想而知,农业的诞生其实要靠保护产权的政府的出现来提供公共服务。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产权和后来的土地产权的概念不一样,它是劳动成果的产权。 在没有产权保护的时候,供给曲线在这(左上),成本较高,生产率较低。种了地如果没有人保护,就可能有人去偷去抢,你的劳动果实可能不能由你100%的获得。如果你种了地,但不能100%获得成果的话,就不会努力种地了,又会影响到生产效率,所以这条线是没有产权保护的供给曲线。这条线(右下)是有产权保护的供给曲线,我种地了,果实100%由我自己收获。比如原来有五分之一的粮食被别人拿走了,那现在这五分之一的损失就没有了。我确信我的劳动成果是我来收获,我会更努力,效率会提高,所以供给曲线推到这来了。这中间有差额,如果有这么一个组织和你说,我收你15%的费用就给你提供保护,你的理性反应是接受的,因为你比以前少损失5%。这样一个组织最多可以收你20%,因为不会比你没有产权保护更差。所以这个地方就形成了这样一个组织,我们称这个组织为政府。有产权保护和没有产权保护的供给曲线之差就形成了一个收入,这个收入就是税,或者表现为井田制就是公田收入。也就是说,公田收入具有税的概念。 从后世来讲,井田制有很多问题,但是想象一下人类社会从狩猎和采摘社会转变为农业社会的时候,井田的出现是多么伟大。首先,井田是劳动成果或成熟庄稼受保护的田地。地是一个自然属性的概念,而井田具有制度属性,它是劳动成果的产权受到保护的田地。如果没有公田,井田就不能存在。因为没有公田,政府就没有这块收入,没有这块收入就不会提供这块公共服务。反过来讲,提供公共服务,实际上它的收入就会增加这一块,就会使人们有信心继续进行这样的生产。所以,没有公田,就没有井田;没有井田,就没有农业。农业实际上就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的成果确切地有一个预期,知道这个成果会归自己所有的产业。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保护的话,农业就不能成为一个产业,它可以成为随便一个休闲的或业余干的事情。 可以想象,在土地还很丰裕的时候,当时人口非常少,会有一些井田零零落落地在其中,它是产权受到保护的一些田地。我们要知道一点,井田制下的土地性质和我们理解的土地产权不太一样。在最初,并不是因为土地在概念上归谁就受到保护;而是因为谁有能力保护,土地就归属于谁。在这个时候,稀缺的不是土地,而是保护土地上的劳动成果的能力的资源的稀缺性。因此人们很容易认为,表现为井田的土地属于运营政府的政治集团,说白了就是暴力集团,它们有暴力资源能够保护这块田地。 随着土地稀缺程度的增加,也就是人口密度在增加,土地稀缺可能在增加,地租产生了。这张图和刚才那张图有一个区别,就是这条垂直的线(Q3)是土地供给,最高的供给量在这。可以看到,对土地产品的需求和供给曲线的交点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供给量。如果没有土地限制的话,人类社会的有关土地产品供求决定的均衡点已经超过了现有的土地量,这个时候就产生了稀缺。假定我们还是井田制,在公田收入和私田收入里就有区别了。原来的公田收入是税,这里面已经不全是税了,有一部分是由于土地稀缺形成的,实际上是地租。私田收入里也有一块地租,原来私田收入里全是劳动收入。在原来的井田制下只有两种收入,一种是税,一种是劳动收入,没有租,现在也有租了。地租最初含在公田收入和私田收入里面,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发生的事情,当时是井田制逐渐瓦解的过程。 第二部分讲讲租税分离。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出现,私田上的农民(原可视为农奴)逐渐获得了自由,以致井田制本身瓦解了,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了,要素可以自由流动了,地租才会被独立地评价出来。描述这样的过程有很多文献,其中包括道格拉斯•诺思教授的文章“西欧庄园制的兴衰”。他在里面说,农产品市场可以评价出不同农产品的价格来,种私田的农民可以通过出售私田中的农产品积累起自己的财富,然后他们用这些财富将自己从耕种公田的劳动义务中购买出来,这其实就将劳役税赋变成了货币税赋。就是我交税,但是我不一定在公田上劳动。 为什么井田制会瓦解,土地制度转变为私有土地加田赋的制度呢?根据诺思的理论,这是因为后一种制度更有效率。第一点是因为,在井田制下,农民被固定在即定的土地上,无法自由流动,土地也无法流动,这就妨碍了土地与农民之间进行再配置,从而寻求更优的资源配置效率。另外一点是公田中出生产出来的“劳役赋税”是具体的农产品组合,就是他要规定你今年生产多少麦子、蔬菜、水果,这种组合并不能完全满足农奴主或君主的消费组合。反过来讲,一旦从井田制走向私有田地加田赋的这种制度会更好。但是这个解释还有巨大问题,就是它无法解释土地私有产权产生地租的根本原因。我觉得经济学家稍微仔细想想,基本就能知道,只有当土地变得稀缺,至少是上等好地变得稀缺,才会出现地租,获得一块有资产性质的土地的排他私有产权才有意义。在此之前,土地很丰裕的时候是没有地租的,因为你根本不需要到别人那租地,有大量荒地等着你开采。只有土地稀缺了,你想耕地却没有别的地了,这时候你只能到别人手里去租地,这是土地私有产权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这张图也是这样一个意思。表现为所有的劳动力都自由流动,土地都能自由交易,就形成了这样一个结果。底下是劳动收入,上面是租,保护产权的供给曲线和农业生产的供给曲线之差仍然是税收。这样的过程其实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在发生,当时出现的一些事情,比如郑国的初税亩,就是这样一种转变。在西欧、英国也有大量的历史记载,也是这样一种转变过程。 第三,我再讲讲由租和税导致的一些思考。我们刚才讲了公田,公田引出了税的概念,但是这个税是很狭义的概念,就只是在保护劳动成果的产权的政府服务。但是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人类活动会增加,不仅是农业活动,还有商业活动、工业活动、金融活动等一系列活动,所以这个税就变成了一般的税的概念,但是它的起源还是井田制的这样一种起源。这样,我们就能够从中导出征税权的概念,凡是提供这样一种公共服务,从最初保护农业劳动成果,到后来对各种各样的产权都提供保护,当然还包括其他服务,比如维护市场公共秩序、提供司法服务等。征税权是提供这样服务的政治集团所获得的。严格来讲,这种征税权的单位可以直观地看成,比如我们现在有增值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关税,其实这个征税权可以更一般的理解成对空间的征税,征税权反映了对一片土地的权力。这种权力总体来讲还是提供公共服务对应的一种权力,我们又可以称之为主权。这样一个政治集团可以扩展到非常大,这个集团可以是君主制的,也可是民主制的,总而言之是个政治集团,可以对大片的土地使用这样的权力。这大片的土地称之为领土,这样的一种权力叫做主权。 另外一种路径是私田。私田最开始是劳动收入,后来逐渐出现了地租收入,就是由于土地稀缺带来的经济量。又出现了收租权,收租权实际上是我们称之为土地产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你的土地产权不是依据别的获得的,是依据你对稀缺性拥有的排他的权利。是因为人和地的关系的变化,人口密度增高,形成的稀缺性。这个时候可以使用公地悲剧的说法,假如存在稀缺性,又没有私人产权的话,实际上就会导致公地悲剧的结果。所以收租权对应的是我们今天的土地产权的概念,和井田制刚刚产生的那种权利是完全不一样的,那应该说是一种征税权的概念。 我们再具体辨析一下土地产权和主权的区别。土地产权相对来讲比较分散,由私人或其他经济主体拥有的,之间可以交易,而且通过分散交易可以形成均衡的市场价格,这种市场定价理论上是一个比较好的信号,人们根据市场定价形成的市场地租来做出配置土地的决定。主权相对来讲不可交易,因为它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暴力因素,要用暴力提供公共服务,当然这种暴力不仅提供公共服务,它还可以进行领土扩张,用自己的暴力去消灭竞争者的暴力。所以主权的主体之间存在的战争,即暴力竞争,比如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是这种情况,大国不断地打小国,然后大国互相打,最后是秦统一六国,这样一种模式。一般来讲,如果游戏是一种暴力竞争的规则,就决定它不可能就停留在多家主权主体之间的和平竞争,必然是更有暴力优势的主体吞并别人,最后形成一种垄断的态势。所以垄断的主体和别人之间很难有公平的交易,更何况最后还有暴力因素。一般而言,主权基本上就是不可交易的。 通过这两个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主权的特点。中国古代有句话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实这是一个征税权的概念,是一个主权的概念,是一个领土的概念。王土不是私有产权,也不是收租权的概念。主权也在谈对土地的拥有,我们知道井田制最开始也是对土地的拥有,但它是通过保护土地的劳动成果来获得这样的一种权利。在这里,土地国有的“有”和土地私有的“有”有重要区别。这个“有”就是当国土中有些土地因没有经济价值或过于丰裕而不稀缺时,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很多地方就是没有私人产权的领土,比如大沙漠,你可以宣布在那旦拥有一块私有财产,但那是没有意义的,在一个地方没有经济价值的时候,或者说它相对来讲并不稀缺的时候,它就是国土或领土,有些地方可能原来是荒漠或荒地,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它变得稀缺了,比如美国的拉斯维加斯以前也是沙漠,但是现在那的地肯定很值钱。即使没有私人产权的时候也可以成为国土。私有土地产权是要继承的,但也会碰到一些问题,比如没有继承人怎么办,有战乱被荒弃了怎么办?国家是天然的最终所有者。所以,它是主权下的领土的概念,它和我们讲的土地产权的概念有重要区别。 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用税替代租,就不能简单地用主权来混同于一般的土地产权,要将征税权和收租权分开。这两个权简称都是权,但第一个是权力(power),第二个是权利(rights),是不同的。前面的权力包含了暴力、不平等的强制性,所以是power;后面的权利是平等的,只能靠平等人之间的交易从别人那里获得,所以是rights。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虽然我们认为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它不能替代土地产权的概念,税就不能替代租。尤其是主权不能以产权的形式运作,不能进行商业性的交易和操作,因为它的垄断性质和拥有暴力资源的性质,一旦它要做,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但是只有一种交易,就是一次性卖断或批租产权。比如香港在英国殖民初期是很荒僻的,很多地方就是荒地,后来随着香港发展,这些荒地逐渐变得更稀缺、更有价值了,这时英国由于不平等条约从中国获得主权,它可以把它从领土或主权所有的土地变成私人产权,可采取的方式就是一次性卖断或批租。这种划分征税权和收租权的方法,将土地分成主权意义上的国土和私有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并在操作上谨慎地区分开来,是一种有效配置土地和公共资源的权利结构。 我们强调对土地产权的自由交易形成市场价格,然后由市场价格作为信号引导人们对土地进行配置,它是使得土地能够有效配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你知道哪些地方土地更稀缺,哪些地方土地不太稀缺,土地更稀缺的地方就更贵,你就会用到更有生产率的地方去,这样就能指导你形成一个比较好的配置。但是如果由市场来配置土地的方式对私有的土地产权的方式遭到破坏的话,土地配置就不会有效率。 反过来讲,我们为了土地更有效率,除了我们承认土地稀缺性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的重要影响外,我们还需要对土地上的产权进行保护,我们需要征税。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结构的话,我们虽然拥有所谓的土地产权,但是盗匪遍地,我们没法更好的生产,这又回到了井田制之前。反过来讲,虽然我们讲收租权或土地私有产权是依土地的稀缺性而生成的,但是它有一个重要的条件,要有政府对产权的保护。所谓政府的公共服务也是土地私有产权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这样的配置相对来说比较好。 在中国传统或西方国家传统中,这样的概念一直都存在。在中国古代,周以后一直到秦汉唐明清,分封采邑的形式越来越少。分封采邑不是交易,是统治集团内部对征税权的分配,比如这是五千户,那是一万户,不是说这些户向你交租,而是他们向你交税,这是我们古代采邑的概念。沈汉教授写了一本书《英国土地制度史》,他提出“在诺曼征服时期,在英格兰形成了一种所有公共财产属于国王,国王又不能作为一个私人拥有财产的观念。”这是一个非常棒的想法,我们知道,在英国,土地国有或属于国王,一般人的土地权利是使用权的概念,但实际上土地国有或所有公共财产属于国王是领土含义上的,在主权含义上的,而不是在土地产权意义上属于国王。我们今天回过头来也可以讨论我们讲的土地国有的概念是什么,这对我们是有启发的。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英国女王和新西兰的毛利人签订过一个非常著名的条约,叫做《怀唐伊条约》,这个条约仍然是现在新西兰宪法的重要基础之一。其中有两条:第一条,毛利人向英国国王出让新西兰的领土主权,就是说新西兰全归英国国王了;第二条,英国国王保证毛利人的土地、森林及渔场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个概念非常清楚,第一个概念是领土概念,第二个概念就是产权概念,那么第一个概念代表征税权,第二个概念代表收租权,这两者是平行又成为结构的东西。在人类历史中这两个概念表现得是非常清楚的。 第四部分是租税互替。既然租税同源,它们有很相近的性质,有互补和互成结构的特点。我们假设有两个地区,它们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都是相同的,它们的地租率和税率也是一样的,即: T1 = T2,T1是第一个地区的税率,T2是第二个地区的税率;R1 = R2,R1是第一个地区的地租率,R2是第二个地区的地租率。第一个地区的税率加地租率等于第二个地区的税率加地租率,(T1+R1)= (T2+R2)。问题是,其中一个地区调低了税率,其结果会怎样呢?答案是,这个地区调低了它的税率,它的地租率会上涨,上涨到变动的地区的税率加地租率仍然等于第二个地区的税率加地租率,因为你调低了税率就会吸引企业到你这个地方来,假定企业既定只有这么多,那么企业到你这里来就要多租地,多租地,地租就要上涨。对于企业来讲,一定是这样的,理性企业一定是这样做的。税率变动会引起相关的地租率变动,这里就体现出租税之间有某种互替性。主权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权提供的稀缺性的服务是互补产品。当其中一种产品降价的时候,对它的需求会增加,对它的互补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大,假定供给资源有限,互补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 这张图也是这样表示的。原来的地租在这,税是这么多。现在我们假定税降低了,这个时候地租就在增加,重新形成了平衡,所以它们两个之间是互替的。既然有这样的互替性,是不是可以加以利用?这启发了很多人,包括张五常教授。 假设一个主体同时拥有征税权与收租权,比如英国殖民政府割了中国的这块地,它提供了有暴力资源的公共服务,所以有征税权,同时它有很多地,这个地并不是它一开始就从别人手里夺过去的,而是随着发展逐渐变得稀缺的地,港英政府有初始的收租权,可利用这一特性获益。英国殖民下的香港,尤其是在二战以后,平均税率很低,我们一般称之为“自由港”,大概只有烟和酒征进口关税,其他产品都不征税,其他税率都比较低。在低税率的情况下,从1959年到1979年,香港工业用地价格上涨了132.5倍,非工业用地价格上涨了41.5倍,住宅用地价格上涨了86倍。所以香港的地价很贵,原因就是它的税率特别低。 周其仁就说香港征收了“暗税”,其实就是租税在互替。当一开始把税率降低的时候,土地价格还没有马上上来,它有一个过程走到均衡点才上来,这个过程本身就在吸引企业,所以有个香港奇迹。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没有好处,尤其是对同时拥有征税权和收租权的主体而言。 反过来讲,我们可不可以降低地租率?从局部看是可以的。一个地方降低地租率,土地便宜了,企业不管是土地价格降低了还是税率降低了,它管的是总成本降低了,肯定是要来的。假如税率是市场决定的话,它一定会调整到很高。但是从根本上来讲这是错的,因为政府本不该直接运作具体的土地产权,土地产权通过交易要形成一个市场价格,如果政府直接运作的话,可能会破坏这个机制。政府作为一个垄断卖者把地租率作为一个吸引企业的政策变量,就会使其偏离其市场价格,给出错误信号,导致土地资源错置。可能在某个局部这么做是对的,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讲这么做是错的,因为你破坏了整个土地的相对价格体系。土地的价格信号是紊乱的,怎么能够很好地引导人们去进行投资和土地配置呢?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张五常在他的《佃农理论》也讲到了这个问题。他批评台湾的三七五减租,因为台湾的市场地租率是56%,如果是市场决定的地租率是56%的话,政府要把它压到37.5%,人为改变地租率,是地租率偏离市场决定的地租率,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错误。经济学的一个信念是,一个生产要素的边际报酬应该等于它的边际生产率。这个公式是张五常教授给的, R-∆R < ∂Qr时,W≠∂Qw ,R是地租,∆R减租的部分,小于土地的边际生产力,这个时候,劳动的边际报酬也不等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如果不等的话,就是无效率的。也有租值耗散。更进一步,张五常教授说,地主少拿的那块并不能使农民多拿,因为农民之间也在竞争,你让我租了,那农民就可以有更多的投入,最后就把减租的这块利益全部耗散掉,社会其实没有获得福利增量。 我们看看张五常教授对县竞争的讨论到底对不对。我们刚才说了,政府去直接操纵土地价格是错的,张五常教授也谈到了县竞争就是土地价格的竞争,这是否错了呢?张五常教授说:只要县政府从对该企业征收的增值税的份额不少于土地成本的利息,土地价格就可为零甚至为负。稍微具体讲讲,企业的增值税率为增加值的17%,县政府的份额为其中的1/4,即增加值的4.25%,这是县政府可以从一个企业拿到的。按照张五常教授的讨论,我就给了一个公式: 土地成本=工业增加值×4.25%/利率 (1) 把土地成本看成土地价值,把利率变成土地租价比,因为利率是货币要素的价格,土地租价比是土地要素的价格,这两个是一样的。假如我要出1万块钱买地所获得的收入和我1万块钱存在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该是相等的,这两者在均衡状态下是相等的。 土地价值=工业增加值×4.25%/土地租价比 (2) 我们就推导出, 地租=土地价值×土地租价比 (3) 地租分成比率 = 地租/工业增加值(4) 代入(3)式,得: 地租分成比率 = 土地价值×土地租价比/工业增加值。 最后得到地租分成比率就是4.25%。张五常教授得到的一个结论是:县政府的4.25%的增值税份额是“分成租金”,而不是税。这就是说,虽然县政府对土地让价格到零甚至是负,但是它最后获得4.25%的增值税份额,但并不把这看成是税,而看成是土地的分成租金,这是张五常教授的核心思想。 如果把4.25%看成是土地的分成租金的话不就是零税率了吗?如果我们考虑到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已经提供了全国范围和省范围的公共物品,考虑到它们还会向县政府返还一部分税款和转移支付,考虑到县政府对增加一个企业的公共服务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再考虑到因规模经济性而使公共服务的平均固定费用下降的情形,这一理解是成立的。我增加一个企业,我的公共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我不需要增加税收。举个例子,如果多一个企业,县里是不会增加警察的,只是GDP密度增加而已,固定费用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核心问题就是县之间土地价格的竞争实际上变成了税率的竞争,县政府其实最后是把税减免了。公式就是这样的: [T+(R-∆R)] = [(T+R)- ∆(T+R)] = [(T-∆T)+R] 等式的左边是减了地租,到了中间其实就是地租和税共同在减,最右边是地租没减、税减了。税收竞争的好处非常大。在一般的国家里税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是没法竞争的。 这是一张比较有意思的图。右边是地区经济的供给曲线,但是我要加税,往左平行移动是加上实际税率的曲线,但这个实际税率是偏离最佳税率的。我们知道,随着GDP的增长,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成本不会等比例增长,所以最佳税率的供给曲线是这条虚线。原来本地区GDP在500亿的时候,最佳税率可能是20%,但是到1000亿时可能15%就可以了,因为有规模经济。所以这条线是条往下一点儿的线,整个成本就会下来,本地的经济增长就会增长更多,在这张图里就是N1到N2,地区经济总量会更大。但是由于税率是中央制定的,你是没法去改的,这个时候如果存在五常教授讲的情况,表面上是土地价格竞争,实际上是税率竞争的话,实际上实现了税率竞争,这是非常妙的想法,是县竞争的核心思想。 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实际情况和五常教授的设想有一些出入。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土地价格是被人为压低的。我们刚才讲,所有的等式左边都是土地价值,指的是土地的市场价值,但是由于中国这样一种法律框架,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不受尊重,地方政府在征地的时候实际上使用的是强拆的方式,土地价格被人为压低,以致无法形成由市场交易形成的地租率的相对价格体系,从而不能对土地配置给出正确信号,从而导致无效配置。五常教授的所有的逻辑都是对的,但是在现实中是有问题的。土地价格被压低,低于它的边际生产率,新进来的企业以过低的土地价格获得土地,资本收益大于边际生产率的企业是有的,因为土地太便宜了,效率比较低的企业就过来了,就导致资源错置。我们承认五常教授的理论是非常棒的,但他还是有些小错误,在于经济观察上的失误。所以,我觉得应该先肯定五常教授的理论贡献,同时指出五常教授在对中国经验的判断上可能有些失误。纠正的方法是按照市场价格去购买土地,如果政府愿意继续做过去的事情的话,你就要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土地,然后按照五常教授给的公式去计算。只要你购买土地的资金利息不大于你从企业中获得的4.25%的增值税,你这么做就没有问题。还有一种方式是直接减免税,这涉及到更进一步的制度变革。如果一个国家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幅度的税率竞争,但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去购买土地,让政府直接减免税也是可以的。降低地价的县竞争是一种隐蔽的和非正式的税率竞争,而减免税的县竞争是公开的和制度化的税率竞争。如果有这样一种理想状态的话,我觉得也同样能够达到五常教授的理想状态。 张曙光: 盛洪讲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讲了他在这个问题上对张五常一些说法的补充、解释和修正。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问题,这样的思考也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我听了以后觉得,你讲的是同源,但它们实际上不同源,它的差异可能是非常大的东西,我后面再讲。我们请了几个评议人,大家可以就盛洪讲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先请安秀梅教授进行评论。 安秀梅: 我今天听了盛老师的报告,有一些感想。第一,暂且不说这个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有多么强,我觉得听了这个报告让我明确了一些概念,比如什么是租和税。我是讲财政学的,讲到税收的起源时,一般沿着这样一个脉络描述: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劳动产品有了剩余,阶级分化,出现了国家,国家要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就需要这样一部分资源,由此出现了税收。以前我们的教科书对税收的产生好像都是沿着这么一个思路下来的,但是今天盛老师讲了税的产生过程,感觉很有新意。但是在税收产生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发生了什么作用,我觉得这是一个特别有意思、也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关于租,我觉得听了今天的报告之后,对什么是租,租的性质和依据是什么,有了更深的理解。还有,就是租和税征收的依据,刚才盛老师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观点:税是依据主权来的,租是依据产权来的,它们之间的依据是完全不同的,是不能够相互替代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有很大的区别。 第二,我觉得这套租税的理论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明确一些问题。比如以前为什么会出现土地财政,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把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农民、政府、企业各自得到了什么,为什么目前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会是这样?盛老师报告中的一些观点诸如“政府不应直接运作土地,否则会导致土地资源的错配”、“降低地价的竞争实际上是隐蔽的和非正式的税率竞争,而减免税的竞争是公开的、制度化的竞争”,我觉得特别有启发意义,这些观点发人深省,解释了很多现实中的问题,对深化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等都会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三,盛老师这个研究报告如果从理论、逻辑上一步步分析下来,似乎没有问题,但如果联系中国的现实,我感觉其对中国现实的解释力还是显得有些脆弱。有些观点与现实中呈现出来的事情不大吻合,所以我觉得这里面还需要对中国的现状进行更加系统的研究。 天则所在中国当代的研究机构里面一直处于独立的位置上,在独立地进行一些科学研究。我的体会是天则研究所的研究风格和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今天的这个题目吸引了我,听了以后非常受启发。要想达到盛老师这样的深度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我会带着问题进行一些思考,感谢盛老师给我们带来这样一个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张曙光: 下面请贾西津教授来作评论。 贾西津: 我提两个问题。 第一,您说的租和税是指的谁的租,谁的税?在井田制下,提供公共物品需要有这样一个代偿,这个代偿是税,可是并不能反过来说收税就有公共物品。比如井田制在历史上是一个自然选择吗?是9户认为我们需要有一块中间的田来提供公共物品,所以才付出代偿吗?还是其实是不提供公共物品,你也要向公家交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兑尝仅仅是在现在民主制这种理念下才存在的,那么如果不是基于这样一个来源产生的这种公共性的资源叫什么呢?如果叫税的话,那它和公共物品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对应性的关系。所以,我觉得这个反过来讲的话不是很能理解。租也是一样的。假设有了一个私有的产权,人去把他所有的东西租给需要稀缺的人可收取一定的租,但能不能反过来说这个产权是产生于对这种稀缺的需求。这两个概念从现成的逻辑上去解释是没有问题的,但反过来能不能涵盖所有收租和税的情况,这是我的疑问。 第二,您说到收租权和收税权合一的主体,比如对于政府而言,租税可以互替。你说的这个理论我听明白了,但这个互替是指的对收租和收税的主体而言总收入不变吗?比如在您的曲线上,减租等于减税,或增租等于增税,总的能够达到一个平衡,但是政府减租的话,它的税收是固定的,并不是它的总收入不变。所以这两个之间存在在总收入意义上的互替关系吗?反过来说,它指的不是总收入不变,是指的负资源方的总付出不变,比如对企业而言,它少赋税了就要多附租,少付租了就要多赋税。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企业而言,它的成本就没有变化了,也就是说,当它达到了平衡之后,除了您刚才说的过渡阶段它还没有来得及变的时候,它打成平衡之后就没有激励了。所以,这二者之间的互替指的是总收入不变的互替,还是总付出不变的互替呢?我觉得不管从哪个含以上去解释对现实的理解都不太一样。 张曙光: 下面请第三位评议人,谢波峰博士。 谢波峰: 其实这个话题从税收研究的角度理解的同源和您说的同源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点差异。我们理解的同源来自于一个总的增加值,究竟以租的形式还是以税的形式体现,您谈的是我依据什么权利,主权或者产权。对于这个问题,我有几点感想。盛老师古今中外,视角非常广阔,在讨论的时候引用了英国和香港的例子,这些我不是很熟悉。我看过一些材料,就是我国古代税收的演变过程。在演变过程中租和税的概念出现了,但其实叫什么都可以,这只是一个中文的名词,但是出现的时候是有历史过程的。比如夏商周三代中的商用了“助”的概念,也就是说这就是当时的税,凭借政治权力拿的那部分就是“租”。商朝的时候,九块私地,中间有一块公地,这个出于很多考虑,一部分可能是您说的原因,一部分是出于效率的考虑。因为最早的时候用租、贡的方式有个问题,就是强制性,也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些民主的成分在里面,在公地里面通过劳动的方式提供政府公共产品的资源或资助,那个有无产权的曲线可能要考虑这么一个制度的因素在里面。它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原因,本来只能耕种一块私地,现在生产率提高了,这也是我们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现象,他可以耕种1又1/9了。另外,分配制度也在改革,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交纳的制度变成了耕种公田的制度。我的核心观点是,在论述历史或谈租税同源的过程中,和历史的关系,从中国的税收发展史来看,还是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可能和国外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二,我看到您引证了很多香港的情况,举的是1959年到1979年的例子。这个例子举得很好,如果是1979年之后,就有个非常重要的控制变量——改革开放对香港的拉动作用,这个因素是不可控的。这个时间非常好,就好在能够把祖国大陆对香港的促进作用分离开来。但是谈到香港的租和税的替代性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香港作为“自由港”第一点是针对它的流转,也就是说贸易、货物的流转,以及投资所得的自由的低税率,并不是针对地产。在这个角度来谈替代性和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住宅的价格的上升从逻辑上来说可能有一些需要补充的地方。我当然是同意这个观点的,因为的确后面谈到租和税作为政府收入形式有替代性,包括最早的时候李嘉图定理说的,政府的收入当中作为公债还是作为税收,其实也是有替代性的。 第三,后面谈到县级政府之间的增值税或者说土地价格的竞争。我觉得可能是时间仓促,有一些前提没有介绍。我理解谈互相替代关系恐怕是针对工业用地,在这个范围当中谈租税互替可能有更多互替性。如果考虑我们的住宅的话,结论可能有些改变。作为工业用地,或者说作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很多形式的投资优惠,包括地方的财政的能控制的税费减免,还有以优惠的形式提供用地,也就是说,对于投资它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住房的用地,它是怎么表现出来的这种形式呢?在中国,从房地产的税费组成来看,我们看到既有国有土地的转让,现在当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了,2010年大概是2.9万亿,政府性基金收入大概是3.5万亿,大部分都是土地转让的收入,也就是说通过主权把它转让出去,然后变成能够市场调节的产权。在产权流转范围内,按照这个框架就产生了土地增值税,然后大家比较关注的针对工业和居民用的房产税等等这两个主要环节的税收。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的话,租税替代性的结论可能要做一个相应的调整。 第四,我觉得还有一个角度的竞争要考虑。其实县域一级的和中央的讨价还价的能力、竞争的能力其实不是特别明显,它只有一些类似性的。降低地价是一种非正式的税率的竞争,减免税是一种公开的制度化的税率的竞争,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和税收补贴的形式,其实并没有表现为税率的形式。除了这两个层面,横向的同等层面来看,对于纵向的层面来看,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竞争,也就是说涉及到我们财政体制的一些因素,现在很多人都是这种观点,我相信这篇文章也是因为出于这么一种大的背景下的所谓的土地财政,由于我们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造成的地方收入远远保证不了,也就是说它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拿的钱少、干的事多,他当然就要想主意了,加上我们的官员考核GDP本位。怎么打主意呢?他看到他的土地能卖钱。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中央和地方的一种竞争关系导致的。甚至我们可以展望到将来,因为将来中央开始规范了,利用各种调控的手段来调控土地财政这一块,将来地方用什么东西来和中央博弈、也就是说土地财政演化成什么“财政”,这是我们将来会关注的一个话题。 我听了盛老师的讲座之后收获非常大,但是从我的角度我可能有这么几方面的感想。谢谢大家。 张曙光: 下面我们请赵农教授来评论。 赵农: 主权产生税,产权产生租,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租税合一的基础,就是政府既有主权,同时又有产权,这才是租税同源进行转换的条件。香港可以认为是租税互替的,或者说主权和产权是合一的。由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来看,土地实际上都是各级政府拥有的,因而理论和逻辑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然而在具体的数值上竞争结果是不是总的数额保持不变,还是整体下降,我认为这可能是另外一个不重要的话题。我需要补充的有以下几点: 一个是井田制。很多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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