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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查询手册
第一章 纳税主体 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6
一、条例的规定 6
二、细则的解释 6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财税字[1988]第255号) 6
四、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国税发〔1990〕173号) 6
五、代签计划物质订货合同(国税函发〔1991〕1415号) 7
六、从1994年起,外资企业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4】第095号) 7
七、铁路货运业务印花税纳税人(国税发【2006】第101号) 7
八、境外公司不是印花税纳税人(桂地税字〔2007〕513号) 8
第三章 税目和税率 8
第一节 税目 8
一、基本规定 8
二、具体税目的规定 9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9
1、细则的规定 9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9
1、细则的规定 9
(三)产权转移书据 9
1、细则的规定 9
2、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国税发〔1991〕155号) 9
3、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 10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财税【2006】第162号) 10
5、商品房销售合同(财税【2006】第162号) 10
(四)营业账簿 10
1、细则的规定 10
2、设置在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
3、会计核算以表代帐的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
4、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可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
5、事业单位账簿的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
7、分立、合并、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国税发〔1991〕155号) 12
8、银行营业账薄特殊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8号) 12
9、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国税地字[1988]第37号) 13
10、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3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企便函【2009】第033号) 14
(五)加工、定作合同 14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4
(六)财产租赁合同 14
1、出租门店、柜台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4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合同应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国税地字[1989]第77号) 14
3、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5
4、飞机租赁合同(国税函发〔1992〕1145号)(国税函发〔1992〕1431号) 15
(七)凭证性质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处理 16
(八)技术合同 16
1、技术转让合同(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16
2、技术咨询合同 16
3、技术服务合同(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16
(九)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17
1、更换新的证照应贴花(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 17
(十)运输合同 17
1、运费结算凭证(国税发〔1990〕173号) 17
(九)其他具体规定 17
1、零星加工修理业务的修理单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7
2、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8
3、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一律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8
8、出版合同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8
9、代理合同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8
10、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国税函发〔1991〕1268号) 18
12、电子形式凭证应交印花税(财税【2006】第162号) 19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 19
1、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国税发〔1991〕155号) 19
(十二)借款合同 19
1、借贷业务流动资金借据(国税函发〔1991〕1081号) 19
2、资本金贷款合同(财税字【1995】第047号) 19
3、山东地税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按借款合同贴花的规定(鲁地税函[2005]30号) 20
4、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国税发〔1991〕155号) 20
(十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0
1、境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须交印花税(财税字【1995】第017号) 20
(十四)购销合同 21
1、总部向专卖店调拨产品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6】第749号) 21
2、经销商买断产品需征印花税(国税函【2006】第749号) 21
3、代理销售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6】第749号) 21
4、不签购销合同的零售行为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6】第749号) 21
5、企业集团内部购销凭证(国税函【2009】第009号) 22
6、调拨单是否贴花的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 22
7、订单要货单据(国税函发【1997】第505号)(桂地税字〔2006〕349号) 22
8、供用电合同(财税【2006】第162号) 23
9、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需贴花(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23
第二节 税率 23
一、基本规定 23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改变(财税[2005]11号) 26
第三章 应纳税额 26
一、基本规定 26
二、同一凭证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额贴花(国务院令第11号) 26
三、已贴花合同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令第11号) 26
四、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27
四、兼有不同税目合同([1988]财税字第255号) 27
五、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的计算([1988]财税字第255号) 27
六、外币金额的折算 27
七、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合同的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27
八、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国税地字[1989]第41号) 28
八、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28
1、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28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28
3、抵押贷款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29
4、融资租赁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29
5、免税兼应税借款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29
6、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29
7、基建贷款总分合同的计税依据(国税地字[1988]第30号) 30
九、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 30
1、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37号) 30
十、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30
十二、运输合同的计税基础 30
1、国内联运合同(国税发〔1990〕173号) 30
2、国际运输凭证(国税发〔1990〕173号) 30
十三、购销合同 31
1、以货换货合同(国税发〔1991〕155号) 31
2、征订凭证的计税基础(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31
十四、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国税函发〔1990〕433号) 31
十五、资金账簿的计税基础(国税发【1994】第025号) 31
十六、铁路货运凭证计税依据(国税发【2006】第101号) 32
第四章 税收优惠 32
一、条例的规定 32
二、细则的解释 33
三、具体规定 33
1、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暂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33
2、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34
3、微利、亏损企业印花税优惠(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34
4、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37号) 34
5、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印花税优惠政策(国税地字[1989]第99号) 34
6、“拨改贷”借款合同 (国税地字[1989]第110号)(国税发〔1991〕155号) 35
7、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个人间征订凭证暂免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35
8、中国银行 “三贷”业务不享受税收优惠(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35
9、国际运输凭证外国运输方免税(国税发〔1990〕173号) 36
10、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免税(国税发〔1990〕173号) 36
11、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免税(国税发〔1990〕173号) 36
12、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税(国税发〔1990〕173号) 36
13、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国税发〔1990〕173号) 36
14、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借款展期合同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37
15、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发〔1990〕508号) 37
16、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合同暂免印花税(国税函【1993】第705号) 37
17、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字【1995】第047号)(财税字【1996】第055号) 38
18、国家政策性银行资金账簿可分次贴花(财税字【1995】第047号) 38
19、涉外保险业务不免征印花税(财税政字【1996】第019号) 38
20、清产核资印花税优惠(财税字【1996】第069号)(财税字【1997】第131号) 39
21、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下属二级公司间的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外函【1998】第020号) 40
2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优惠规定(国税发【1999】第124号)(国税函【2004】第941号)(国税函【2004】第843号) 40
23、、证券投资基金印花税优惠政策(财税字【2000】第008号)(财税【2004】第173号) 42
2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重组印花税优惠(国税函【2000】第162号) 42
25、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印花税优惠(国税函【2000】第236号) 43
2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印花税优惠(国税函【2000】第394号) 43
27、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财税[2003]183号) 43
28、将财产赠给学校书据免印花税(财税【2004】第039号) 44
29、股权分置改革印花税优惠(财税【2005】第103号) 44
30、信贷资产证券化印花税优惠(财税【2006】第005号) 45
3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印花税优惠(财税[2006]104号) 45
32、廉租住房印花税优惠(财税【2008】第024号) 46
33、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印花税(财税【2008】第024号) 46
34、农民专业合作社印花税优惠(财税【2008】第081号) 46
35、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印花税(财税【2008】第137号) 47
36、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印花税(财税[2009]155号) 47
37、公租住房(财税〔2010〕88号) 47
39、美国驻华使馆购买馆员住宅免征印花税(财税〔2006〕101号) 48
第五章 征收管理 48
第一节 纳税方法 48
一、自行贴花的方法 48
1、条例的规定 48
2、细则的规定 48
3、多贴税票不得退税或抵用 48
二、汇贴或者汇缴的方法 49
1、条例的规定 49
2、细则的规定 49
3、出版发行单位可采取汇总缴纳方式(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49
4、04年汇总纳税条件的修改(财税[2004]170号) 49
三、委托代征办法 50
1、代办保险业务有义务办理计税贴花手续(国税地字[1988]第37号) 50
2、运输合同印花税的代缴(国税发〔1990〕173号) 50
3、非交易转让股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代扣代缴规定(国税发【1997】第129号) 51
4、铁路部门代征印花税手续费(国税发【2006】第101号) 51
第二节 纳税环节 52
一、条例的规定 52
二、细则的解释 52
三、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解释(国税发〔1991〕155号) 52
第三节 纳税地点 52
一、银行业的纳税地点(国税地字[1988]第28号) 52
二、跨地区分支机构营业账薄的纳税地点(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53
三、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的纳税地点(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 53
四、国际运输凭证纳税地点(国税发〔1990〕173号) 53
五、中国银行营运资金账簿的纳税地点(国税函发〔1990〕1383号) 53
六、订货会合同纳税地点(国税函发〔1991〕1187号) 53
七、投资银行资金帐簿纳税地点(国税函【1993】第008号) 54
八、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国税发【2006】第101号) 54
第四节 管理和处罚 55
一、征收和监督机关 55
1、征收机关 55
2、监督机关 55
3、监制单位 55
二、处罚 56
1、条例的规定 56
2、条例的规定 56
3、新征管前印花税处罚规定(财税字【1994】第065号) 57
4、征管法后印花税的处罚(国税发【2004】第015号) 57
三、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58
1、中央的规定(国税函【2004】第150号) 58
2、辽宁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辽地税函〔2005〕288号) 59
三、印花税票的保管 60
四、印花税票的代售 60
1、基本规定 60
2、工商管理机关对证照印花税票的代售(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 61
五、印花税票的粘贴 61
1、营业账簿贴花的位置(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61
2、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贴花位置和贴花方法(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 61
第一章 纳税主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条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成文日期:1988-08-06
二、细则的解释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财税字[1988]第255号)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四、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国税发〔1990〕173号)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0-10-12
五、代签计划物质订货合同(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1-11-01
六、从1994年起,外资企业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4】第09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4】第0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07
七、铁路货运业务印花税纳税人(国税发【2006】第101号)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2006】第101号: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2
八、境外公司不是印花税纳税人(桂地税字〔2007〕513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桂地税字〔2007〕5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7-07-23
第三章 税目和税率
第一节 税目
一、基本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成文日期:1988-08-06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二、具体税目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细则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细则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三)产权转移书据
1、细则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2、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9-18
3、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9-18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财税【2006】第162号)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9-18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第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27
5、商品房销售合同(财税【2006】第162号)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第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27
(四)营业账簿
1、细则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9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2、设置在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3、会计核算以表代帐的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4、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可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5、事业单位账簿的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7、分立、合并、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国税发〔1991〕155号)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9-18
8、银行营业账薄特殊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账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的营业账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账,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变换新账时,应按账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账簿,如分户账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五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
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规定,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2.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3.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国税地字[1988]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9、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国税地字[1988]第37号)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88-12-31
10、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9-18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企便函【2009】第033号)
六、印花税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贴花。
企便函【2009】第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09-09-09
(五)加工、定作合同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六)财产租赁合同
1、出租门店、柜台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合同应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国税地字[1989]第77号)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地(1989)41号文收悉。经研究认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国税地字[1989]第77号:关于家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89-07-15
3、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贴花(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4、飞机租赁合同(国税函发〔1992〕1145号)(国税函发〔1992〕1431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198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国税函发〔1992〕1145号: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2-07-21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号《关于补缴印花税执行外汇牌价等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签定的飞机租赁合同,在补缴印花税时,依照我国有关涉外税收的规定,应按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这是国际通行作法,航空公司也应执行。
二、飞机经营租赁属财产租赁范围,其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规定税率缴纳印花税。不得按来函中所述理由而改变税目税率。
三、印花税是就凭证征税。凡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都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纳税。对于先买后租的飞机,前后签定有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理应分别纳税,不能理解为是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于航空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所签订的合同,可按我局(91)国税发6号《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在1993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发〔1992〕1431号: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成文日期:1992-10-08
(七)凭证性质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成文日期:1988-09-29
(八)技术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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