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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与 [请填入股东名称] 及 [请填入目标公司名称] 关于 [请填入目标公司名称] 之 投资协议 [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3 第二条 投资 7 第三条 增资 7 第四条 公司治理 10 第五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 13 第六条 投资方的权利及其他约定 14 第七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8 第八条 费用 20 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 20 第十条 生效及解除 21 第十一条 保密 21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23 第十四条 通知 23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24 附件一:[•] 0 附件二:[•] 1 附件三:现有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2 [请填入目标公司名称] 投资协议 本《投资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日”)在中国[•]签订: (1) 上海[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地为:[•](以下简称 “投资方”); (2) [请填入目标公司名称],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请填入注册地址信息](以下简称“公司”)。 (3) [请填入股东名称],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其住址为:[•]; [请填入股东名称],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其住址为:[•]; [请填入股东名称],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其住址为:[•]; [请填入股东名称],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其住址为:[•];及 [请填入股东名称],系中国公民,[•],其住址为:[•]。 (以上五位自然人合称为“现有股东”) (4) [请填入实际控制人名称],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其住址为:[•] (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 。 在本协议中每一方以下单独称“一方”、“该方”,合称“各方”,互称“一方”、“其他方”。 鉴于: (1) 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注册登记机关名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 (2) 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现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东权益,其出资款已足额缴纳。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2 3 4 5 合计 100 (3) [代持股东名称]持有的公司[•]的股权系代[•]持有,[•]为该等股权的实益拥有人,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各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中涉及对[代持股东名称] 的任何约束和限制也同样适用于[•],[代持股东名称] 和[•]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此条视具体情况适用] (4) 公司拟引进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通过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并最终实现境内合格上市。 (5) 现有股东同意投资方对公司进行投资,并一致接受投资方为公司的新股东。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除本协议文中另行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人 指 针对任何人而言: i. 当该人不是自然人时,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或被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当该人是自然人时,直接或间接被该人控制或者其为该人的亲属的任何其他人。 批准 指 任何政府机构签发的特许、执照、许可、批准、豁免、同意、授权、登记或备案。 工作日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或者法律规定的假日以外的任何一日。 控制 指 针对任何人而言: iii. 持有该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本或股权; iv. 通过拥有该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表决权或者通过拥有该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表决权的表决代理,或通过有权委派该人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控制该人的管理或决策;或 v. 能够通过任何方式控制某一自然人的决定。 重大不利影响 指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所涉各方而言,是指: i. 可能会对该方造成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RMB1000,000)]的金钱或者非金钱的损失; ii. 可能会严重影响该方的正当存续、合法经营、财产、前景、声誉、运营; iii. 可能会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力。 政府机构 指 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或其隶属机构,任何政府或其隶属机构的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任何立法机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任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机构。 法律 指 任何政府机构颁布的所有适用条约、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或判决。 独立审计师 指 公司的独立审计师,该独立审计师应为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在中国正式设立并获 授权在中国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不可抗力 指 政治动乱、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各方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 知识产权 指 在任何国家的所有专利、商标、服务标志、注册设计、域名和实用新型、著作权、版权、发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生产工艺、品牌名称、数据库权利、商号和任何类似权利,以及任何上述各项(无论是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并且包括授予上述各项的申请以及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任何上述各项的权利)的利益。 亲属 指 某一自然人的配偶及该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外) 祖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父、伯父、姑父、姨父、舅父、伯母、婶母、姑母、姨母、舅母、侄子(女)、外甥(女)。 税项 指 由政府机构征收、预扣或评定的所有形式的税项、收费、社会保险缴款、住房公积金缴款以及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任何利息、滞纳金或罚金。 交易文件 指 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公司章程及与本协议同时签署的其他附属协议。 产权负担 指 i. 向任何人授予的或因合同或法定原因产生的担保权益、优先权、表决权委任、转让限制;及 ii. 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的权利要求。 中国法律 指 在本协议所指的中国法律应包括任何中国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其他机关或部门)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各自不时修订或更改的条款而进行解释。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合格上市 指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上市时总市值不小于本次投资对公司的估值。 财务基准日 指 [•] [•] 指 [•] [•] [•] 指 指 [•] [•] [•] 指 [•] [•] 指 [•] [•] 指 [•] [•] 指 [•] [•] 指 [•] [•] 指 [•] [•] 指 [•] [•] 指 [•] [•] 指 [•]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1.2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否则: (1) “本协议”一词指本投资协议外,还包括经各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的不时修订、补充和调整以及附件。 (2) “条”指本协议的条(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鉴于条款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3) 条号和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释义或解释。 (4) 出现“本条”时,如下文无随即注明专指某款内容,则视为援引该条全部内容(而不仅是该条的某项、某段或某款)。 (5) “书面”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达的通信。 (6) “包括”均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7) 在表示数值或比例时,“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8) 如某事件的发生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应在下个工作日发生。 第二条 投资 2.1 投资金额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各方一致同意投资方向公司增资人民币[•]万元(以下简称“投资款”)。 2.2 本次投资变更手续 为办理本协议项下投资事宜,各方应配合签订符合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交易文件。各方同意,相关交易文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条 增资 3.1 增加注册资本 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公司增资人民币[]万元。增资款中[]万元用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万元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2 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万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2 3 4 5 6 7 合计 100 3.3 增资交割的先决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除非投资方作出书面豁免,否则投资方履行增资款支付义务取决于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或满足: (1) 各方已正式和有效地完成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增资协议、新公司章程及其他投资方认可的交易文件的签署,并且已就签署上述文件取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许可; (2) 公司股东会已有效通过所有必要的决议,该等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增资、批准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修改以及现有股东各自放弃相应的优先认购权; (3) 至增资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公司和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业务、资产、负债、前景或运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4) 至增资交割日,现有股东和公司在本协议第七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持续保持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现有股东和公司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和遵守本协议要求于增资交割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义务和条件; 3.4 增资的交割 3.4.1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有先决条件在[ ]年[ ]月[ ]日之前或各方另行协商的其他日期得到满足。各方同意,如于上述限期前任何先决条件未得到满足或被豁免,投资方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自公司收到该解约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3.4.2 在本协议第3.3条约定的作为增资交割的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由投资方书面豁免的前提下,增资的交割定于最后一个先决条件成就并获得投资方认可的相应法律文件或由投资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或者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以下简称“交割日”)进行。 3.4.3 投资方应于增资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一次性足额划入以公司名义开立的专用于增资验资的增资款专用账户(“增资款专用账户”),同时将有关的划款凭据传真给公司。(增资款实际支付日期简称为“成交日”) 3.4.4 增资交割日或之前现有股东及公司应向投资方提交以下文件: (1) 经各方适当签署并生效的《增资协议》及新公司章程; (2) 合法有效召开的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旨在批准本次增资的相关决议; (3) 公司已向投资方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本协议第3.3条之(3),(4)及(5)项所述条件均已满足的书面确认函; (4) 现有股东和/或公司签署的证明本协议第3.3条规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相关文件; (5) 公司向投资方发出的缴付增资款的书面缴款通知,其中应明确增资款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 3.4.5 各方同意增资交割日后,现有股东和投资方按照本次投资完成后各自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和收益权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公司在增资款支付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归由增资款支付日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届时各自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享有。 3.5 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 在收到投资方的增资款之后,公司应立即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促使其在五(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并保证在投资方完成增资款支付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如果公司在收到投资方支付的增资款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非因投资方原因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单方面撤销本协议下的增资交易并要求公司在投资方指定的三(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方已缴付的全部增资款,并加收年息为百分之十二(12%)的利息(从增资款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并收取利息),并且公司在公司退还增资款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债、认股权等方式),否则现有股东和公司应额外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等于增资款的20%。 3.6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在成交日,公司应向投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出具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所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股权比例和出资证明书编号、以及股东名册的出具日期。股东名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3.7 增资款的用途 各方一致同意,投资方支付的增资款仅限用于:[•]。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上述增资款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治理 4.1 股东会 4.1.1 公司应设股东会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权转让成交日后,公司及集团成员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及投资方同意方可生效: (1) 修订公司章程; (2) 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或赎回任何股份/股权或其它可转换成股份/股权或带有股份/股权认购权的其他证券或债券; (3) 终止或解散公司; (4) 公司合并或分立,或组建合资公司、战略联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 (5) 改变公司性质或主营业务重大变更、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6) 分派或支付任何股利股息(无论是期末的还是期中的)或其他公司股东分配事项的决定; (7) 批准及/或修改年度预算; (8) 公司审计师的任免或更换; (9) 与任何股东或股东关联方进行任何关联方交易; (10) 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或者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11) 公司年度预算外,一次性或者连续12个月之内累计发生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非日常经营性债务、重大资本支出; (12)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 (13) 公司对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本、不动产、资产或知识产权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债务负担或其它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或转让; (14) 批准任何对现有股东做出变动的交易、合并活动、任何清算、解散或结业。 4.1.2 若公司引入新股东,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并保证新股东遵循本条款约定的股东会表决机制和第4.2条约定的董事会表决机制。 4.1.3 若因公司股改等原因在公司章程中变更了上述表决机制,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并保证在投资方对本协议第4.1.1条所述事项投否决票时,现有股东不个别或共同地对投资方投否决票的事项投赞成票,并要求新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同意该等表决安排。 4.1.4 本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4.2 董事会 4.2.1 股权转让成交日后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设五(5)名董事席位,其中,投资方有权提名一(1)名董事(以下简称“投资方董事”)。现有股东同意在股东会选举中对投资方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投资方将有权委派人员到公司主要集团成员之董事会。 4.2.2 股权转让成交日后,公司及集团成员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投资方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1) 修订公司章程; (2)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或赎回任何股份/股权或其它可转换成股份/股权或带有股份/股权认购权的其他证券或债券; (3) 终止或解散公司; (4) 合并或分立,或成立子公司、组建合资公司、战略联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 (5) 改变公司性质或主营业务重大变更、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6) 分派或支付任何股利股息(无论是期末的还是期中的)或其他公司股东分配事项的决定; (7) 批准公司的法定账目及/或主要会计政策和标准的任何重大变化; (8) 批准及/或修改年度预算/经营计划; (9) 审计师的任免或更换; (10) 与任何股东或股东关联方进行任何关联方交易; (11) 首次公开招股或者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12) 年度预算外,一次性或者连续12个月之内累计发生超过500万人民币的非日常经营性债务、重大资本支出; (13) 签署、修订、终止或解除任何与药品生产及销售相关的协议,包括委托加工协议、合作生产协议、代理协议、技术转让(许可、授权)等; (14) 对外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 (15) 对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本、不动产、资产或知识产权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债务负担或其它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或转让; (16) 重大及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运营活动的投资、并购活动、资产处置活动(一次性或者连续12个月之内累计发生超过1000万人民币); (17) 批准任何对现有股权做出变动的交易、合并活动、任何清算、解散或结业。 第五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 5.1 业绩承诺 公司及现有股东保证公司[•]年和[•]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年度净利润(“年度保证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和人民币[•]万元。 5.2 补偿 5.2.1 如果公司经审计的2014年或2015年实际净利润(“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年度保证净利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现有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依据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 (1-年度实际净利润÷年度保证净利润)× A ×1.12(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0) 上述公式中,A代表投资方得到现金补偿时已向公司投入的全部投资金额,“年度实际净利润”指经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4年、2015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税后净利润。 5.2.2 在现有股东需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时,如公司尚未申报上市材料,投资方也可选择要求现有股东按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无偿向投资方转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公司股权: 投资方届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年度保证净利润 ÷年度实际净利润– 1) 5.2.3 投资方应在公司提供2014年度或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行使当期业绩补偿方案。如投资方向现有股东提出业绩补偿的书面要求,则现有股东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60日内支付补偿金额或办妥当期应转让的股权过户给投资方的所有手续(由于政府审批或登记而延误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时限)。 第六条 投资方的权利及其他约定 6.1 股权转让 6.1.1 除非取得投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在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现有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的任何股权直接或间接进行出售、赠予、质押、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它方式加以处分(统称“转让”)。 6.1.2 现有股东同意在此放弃并承诺不行使公司法(2013修正)第七十一条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或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享有的类似的权利,不得在投资方不同意其转让行为时要求投资方购买其现有股权,也不得将投资方不购买其现有股权的行为视为同意其转让行为。 6.1.3 现有股东和公司同意投资方可以向其关联方、指定人士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人士转让和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6.2 优先购买权 6.2.1 在获得投资方书面认可的前提下,现有股东拟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拟转让股权”),且拟转让股权的受让方(“目标受让方”)已经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时,投资方有权按计划出售的同样条款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权。 6.2.2 上述情形发生时,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将拟转让股权的数额及转让价格和主要条件通知投资方(“转让通知”)。 6.2.3 投资方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股东是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未能在该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书面通知的,投资方应被视为已经同意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6.3 共同出售权 6.3.1 交割日后公司合格上市前,如投资方未按照第6.2条约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其有权按照目标受让方提出的同样价格和条件,按照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尚余下的股权数*按比例(比例=投资方届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投资方届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一同向目标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6.3.2 投资方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转让股权的股东递交书面通知,行使其共同出售权;未能在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书面通知的,投资方应被视为已经同意放弃其共同出售权。 6.3.3 投资方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保证目标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及条件购买投资方的股权,并在拟出让的股权总数中扣除投资方按比例共同出售的部分。 6.4 反稀释 6.4.1 合格上市前,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投资的对价进行新的权益性融资,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现有股东向投资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或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以使甲方的投资对价降低至该较低的权益性融资的价格。投资方股权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者以低于转换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它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应进行调整。 6.4.2 合格上市前,在经投资方书面同意的公司发生增资扩股或者其他融资行为时,投资方有权以同比例增资以保持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不变。 6.5 回购 6.5.1 触发事件 成交日后,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或者多种发生后的六(6)个月内都触发投资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如投资方选择行使股权回购选择权,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应无条件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1) 公司2014、2015年的实际净利润低于相应年度保证净利润的80 %; (2) 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公司上市之前发生变更; (3) 如果以2013年作为公司申请上市的第一年财务报表期,截止2017年 12月31日,公司上市申请仍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如以2014年作为公司申请上市的第一年财务报表期,截止2018年 12月31日,公司上市申请仍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4) 投资方发现此次投资相关尽职调查中,公司、现有股东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隐瞒;公司、现有股东实质性或重大地违反了关于此次投资本协议文本中的任何承诺、陈述和保证; (5) 公司及集团成员受到重大处罚或有其他重大不合规情况而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对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 (6) 任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的或否定意见或者拒绝意见年度审计报告; (7) 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严重有损于投资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或 (8) 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 6.5.2 股权回购价款 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向投资方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为:投资方按年投资回报率12%(复利)计算的投资款总额和收益之和,即回购价款=投资款总额+投资款总额×投资期限/365×12%-投资方投资期限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本条所称的“投资期限”为股权转让价款和增资款支付日至现有股东和/或公司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的总天数。 6.5.3 回购程序 (1) 若投资方决定选择股权回购,则应在作出要求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回购股权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发出《股权回购通知书》。 (2) 《股权回购通知书》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① 决定回购的理由; ② 回购股权的比例; ③ 回购价款金额; ④ 接收回购款的银行账户; ⑤ 投资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 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应当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之日起一(1)个月内向投资方付清其对应回购股权的全部价款。若现有股东和/或公司逾期未付清全部价款,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而未付价款的0.1%计征罚息。 (4) 若现有股东、公司或者其任何一方拒绝接收《股权回购通知书》,则自《股权回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十(10)个工作日,视为该方已经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 6.6 知情权 股权转让成交日后公司合格上市前,投资方对公司及集团成员拥有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投资方提供经审计的合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 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投资方提供未经审计的合并季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3) 公司应在每月度结束后15日内向投资方提供月度管理报表; (4) 公司应在投资方合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方提供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其他信息; (5) 上述所有报告均应比较年度预算和实际结果;投资方有权任命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阶段性业务经营进行审计或审阅;送交任何股东的正式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均应送交投资方。 6.7 竞业禁止 现有股东或/和其任何关联方向投资方保证和承诺,其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业务,承诺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的方式从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相关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6.8 合格上市 各方承诺应尽全部努力促使将2013年作为公司上市财务报告期第一年,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公司在中国境内合格上市。各方同意将为此对2013年度的财务、税务等进行规范调整;若因此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将在2014年的利润中优先对该等股东分红以偿还股东欠款。 第七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7.1 投资方的陈述和保证 7.1.1 投资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投资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 7.1.2 投资方保证本协议下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公司支付投资款。 7.2 公司及现有股东的共同保证 7.2.1 除已披露的情况,现有股东和公司特此向投资方就签署日前现有股东和公司情况作出承诺与保证如下,而根据各相应成交日的事实和情况,在成交日前一刻现有股东和公司被视为向投资方作出保证,下述每一项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不具有误导性: (1) 现有股东和公司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合法有效,已经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公司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权利,且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纠纷; (3) 现有股东和公司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其组织性文件、章程,不违反作为一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 现有股东和公司承诺取得签署及递交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和批准,本协议一经成立,便对现有股东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5) 由现有股东在本协议附件三中做出的各项保证在各方面均为准确及无误的。 7.2.2 自本协议签署后至成交日,若公司或现有股东知晓任何事实或情形,或已经构成、或将要、或可能构成违反第7.2.1条,或考虑到届时的事实和情形将要或可能使得任何一项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且仅为此目的,保证中凡提及本协议签署日则应解释为相关日期),其应立即通知投资方。 7.3 交割后的现有股东和公司承诺及需完成的事项 7.3.1 [•]。如果现有股东和公司未完成本条承诺,将视为对投资方的重大违约。 7.3.2 投资方与现有股东及公司已达成共识,将为实现既定的上市目标而共同努力。为此,公司及现有股东将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公司的财务、税务、业务、经营和资产等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4) [•]; (5) 规范及解决公司及子公司在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任何重大问题及瑕疵(如有),使之不会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 (6) 按照上市要求合法合理规范公司社保问题; (7) 通过签署相关协议,逐步消除公司与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使之不会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 (8) 公司及下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财务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入账、如实记账、成本和利润的核算、依法纳税等,不存在任何重大违反财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 (9) 现有股东全部归还公司所占用的资金(如有)。 第八条 费用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项下交易而必须支付的中国法定税项及按照必要程序而支出的费用和开支应由各方按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行承担。 8.2 投资方因尽职调查及编制和磋商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而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的费用和开支,如果投资成功(为避免歧义,为本条之目的,投资方向现有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即视为投资成功),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日后十(10)日内承担投资方发生的上述费用,该等费用的金额应不超过[]万元;或(2)投资未成功,上述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 9.1 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一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即构成违约。 9.2 违约方应对履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责任、诉讼及合理的费用和开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向该履约方支付的款项金额,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足以使该履约方免受因该违约而造成的公司股权价值减少所带来的伤害,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方对履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的或实质性的违约,违约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需向履约方支付本次投资金额20%的违约金。 9.3 各方同意, 除现有股东在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已向投资方披露并经投资方书面确认外,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发生的、或因现有股东或公司在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公司的一切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债务、应缴税费、亏损及或有负债)以及任何经济、民事、刑事、税务、海关、卫生、安全、环保或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均由现有股东负责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完成后,如果投资方方和/或公司因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的任何原因而被要求履行经济、民事、刑事、税务、海关、卫生、安全、环保或其他行政责任或义务,则因此给公司或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现有股东负责赔偿,现有股东保证投资方及公司将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十条 生效及解除 10.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除外)起生效。 10.2 当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投资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且一经投资方向原股东、公司发出通知即生效: 10.2.1 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发生重大违约,以致严重影响投资方订立本协议所合理期待的利益。 10.2.2 现有股东和/或公司向投资方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而且给投资方带来严重损失。 10.2.3 如果投资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而该违反无法纠正或者没有在公司向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公司和现有股东方可选择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方应将因签署本协议(包括根据本协议签署的任何协议和文件)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11.1.1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11.1.2 有关本协议(以及有关的其他协议)的谈判;或 11.1.3 公司有关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包括将来的上市前重组及上市计划和目标)。 11.2 在下列情形下,不适用第11.1条禁止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11.2.1 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11.2.2 为将本协议的全部利益赋予各方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11.2.3 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11.2.4 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遵守第12.1款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 11.2.5 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或 11.2.6 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11.3 本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协议签署日之后所发生的地震、海啸、台风、火灾、水灾、战争、恐怖行为或恐怖主义威胁、疾病或流行病,或其他自然或人为灾害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重大事件,该事件超出各方的控制且阻碍各方履行本协议。 1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 12.3 如果受影响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影响一方仅在该等迟延或无法履行的范围内无需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受影响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或将其影响最小化,并且应尝试重新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迟延或阻碍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各方同意尽最大努力重新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13.2 仲裁选择 13.2.1 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六十(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13.2.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 13.2.3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如一方有必要通过任何类型的诉讼执行仲裁裁决,违约方应支付所有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引起的任何附加诉讼或执行的费用。 13.2.4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为书面形式,并递送或寄至有关方的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提前7天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公司: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现有股东: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投资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14.2 根据第14.1条的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i) 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关的上述地址时视为已送达;(ii) 如果经传真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传输至上述传真号码并获得传真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特别约定 为配合公司上市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各方同意在公司进行上市材料申报时自动解除本协议有关业绩承诺、估值调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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