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稿)
二○○九年三月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编制原则
(一) 突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中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特点,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区域;反映出国家级开发区今后发展趋势和发展重点,使指标的评价对国家级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二) 指标设置力求简单、适用、易操作;与国家现有统计指标体系衔接,以符合指标的标准化原则。
(三) 体现统计分析方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及其数学模型,评价的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从而使评价公平、公正。
(四) 以定量指标为主,以定性指标为辅,能够定量的尽量采用定量指标,无法定量又较为重要的指标,则采用定性指标。
(五)评价要体现总体评价和分类评价,既要计算综合指数又要计算分类指数;对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价既评价发展现状,又要逐步增加发展速度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体系。
二、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 标
计量单位
指标值
总指数
一、综合经济实力指标
—
—
1
地区生产总值(GDP)
万元
其中:国批面积内GDP
万元
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其中:国批面积内工业增加值
万元
3
税收收入
万元
其中:涉外税收收入
万元
4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万元
5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其中:外资工业总产值
万元
6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全区规模以上外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7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8
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
其中:出口总额
万美元
进口总额
万美元
9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10
新增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
万元
二、基础设施及配套能力指标
—
—
11
历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12
历年累计基础设施投资
万元
13
开发区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其中:已征用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已开发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其中:工业用地面积
平方公里
国批面积
平方公里
14
供电能力
KVA
15
供水能力
吨/日
16
供蒸汽能力
吨/小时
17
供燃气能力
立方米/日
三、经营成本指标
—
—
18
所在城市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元/人
19
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元/人
20
工业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21
工业用电价格
元/千瓦时
22
工业用燃气价格
元/立方米
23
工业用地基准价格
元/平方米
四、人力资源及社会责任指标
—
—
24
年末全区从业人员人数
人
就业增长率
%
—
25
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人
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
—
26
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人
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
—
27
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
高新技术企业数从业人员/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
28
所在城市年度在校大学生人数
人
29
所在城市年度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
人
30
区内人才培训机构数量
个
其中:培训人员数量
人
31
教育经费支出额
万元
32
工资保障水平
%
—
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元
33
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增长率
%
—
34
社保覆盖率
%
—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人
参保企业数
个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数
个
35
社保缴费总额占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比重
%
—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
万元
36
失地农民补偿
—
(1)失地农民补偿标准
元/亩
(2)实际补偿金额
元/亩
(3)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3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万元
38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人
五、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指标
—
—
39
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质量标准的天数
天
40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
41
全区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
是/否
42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率
%
—
期末通过ISO14000认证的规模以上企业数
个
期末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数
个
43
是否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
44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
%
—
全区能耗总量
吨标煤
45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
%
—
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煤
46
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
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降幅
%
—
全区取新鲜水总量
立方米
47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降幅
%
—
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
立方米
48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
吨/万元
49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吨/万元
5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5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52
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千克/万元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降低率
%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吨
53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
千克/万元
—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
—
二氧化硫排放量
吨
54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55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56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六、技术创新环境指标
—
—
57
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其中: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数
个
58
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期末全区企业数
%
—
期末全区企业数
个
59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
万元
60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
万元
61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
万美元
—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万美元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
万美元
62
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建成面积
万平方米
63
期末区内世界500强投资企业数
个
64
期末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数
个
65
期末研发机构数
个
66
企业技术中心数量
个
67
研发人员数
人
6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万元
6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
万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地区生产总值
%
—
70
支持科技发展资金
万元
71
区内专利申请数
件
72
区内专利授权数
件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
件
73
区内是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是/否
7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
个
7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服务企业总数
%
—
76
服务外包企业数量
个
77
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
万美元
七、管理体制建设指标
—
—
78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
是/否
79
开发区是否有省级人大颁发的开发区条例
是/否
80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有省级外资审批权
是/否
81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精简高效
—
—
(1)是否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
是/否
(2)管理机构是否与所在行政区合署办公
是/否
(3)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一级独立财政
是/否
八、发展与效率指标
—
—
82
GDP增长速度
%
—
83
税收增长速度
%
—
84
出口增长速度
%
—
85
进口增长速度
%
—
86
土地GDP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87
土地税收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88
土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89
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90
工业用地利润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91
工业项目用地开发率
%
—
92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工业总产值
%
—
93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全区工业增加值
%
—
94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额/全区出口总额
%
—
95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GDP
%
—
96
地区生产总值/年末全区从业人员
元/人
—
9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
—
土地开发率
%
土地供应率
%
土地建成率
%
工业用地率
%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
%
综合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
闲置土地处置率
土地有偿使用率
三、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解释
(一)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GDP):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包括所有实际管辖范围)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在实际核算中,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国批面积内GDP:是指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报告期内产生的GDP。(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工业增加值: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工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活动组成。按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国批面积内工业增加值:是指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工业行业产生的增加值。(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税收收入:指国家级开发区内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方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它税收。
(数据来源:税务、财政部门)
涉外税收收入:是指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行使税收管辖征收的各种工商税收的总称。(数据来源:税务、财政部门)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开发区区级)财政收入中不包括财政基金收入的部分。(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5、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它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外资工业总产值:指外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其中,外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建筑业有资质企业,批发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零售企业不低于50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0万元,住宿业星级企业,房地产开发有资质企业,其他第三产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全区规模以上外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外资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其中,外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7、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指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应与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一致。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应与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一致。(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8、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和。应以从海关取得数据为准。
出口总额:指实际输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以及其他出口货物。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按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统计,即指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出口额。(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进口总额:指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和公用物品,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口货物。我国规定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按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统计,即指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进口额。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数据来源:工商、商务部门)
10、新增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投资者作为出资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内生存的物资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根据。(含当年增资额)(数据来源:工商部门)
11、历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指国家级开发区历年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的累计总额。(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2、历年累计基础设施投资:指实际用于煤气、电力、蒸汽、水、邮电通信等设施的线路管道系统和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以及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历年累计投资完成额。不包括楼、堂、馆、所以及文、教、卫、体等公建设施。(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3、开发区土地面积:指开发区实际管辖区域内(包括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外的管辖区域及其各类辐射区)的全部土地面积。按利用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数据来源:土地、建设部门)
已征用土地面积:指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包括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外的管辖区域及其各类辐射区),已征为(含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数据来源:土地、建设部门)
已开发土地面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即已达到“三通一平”(通上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的土地面积。(数据来源:土地、建设部门)
工业用地面积:指已开发土地面积内按照土地规划作为工业用地的面积。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它用地。(数据来源:土地、建设部门)
国批面积:是指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数据来源:土地、建设部门)
14、供电能力:指国家级开发区区域内所有供电部门提供的一天的最高供电额度,以KVA/日作为计量单位。(数据来源: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5、供水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
取水能力: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净化能力:指反应池、沉淀池和滤池的能力,计算时以滤池能力(或薄弱环节)为主。计算公式:
日滤池能力=滤池面积×设计(或核定)滤速×24小时
核定滤速计算能力时应减去洗池时间。
送水能力: 指送水机泵和补压井的能力。计算方法与取水能力相同。
出厂干管输水能力:指从水厂的第一个闸门起至城市配水管网之间的最大输水能力。应按水厂出口处的管道口径计算。计算公式:
出厂干管输水能力=管道面积×经济流速
经济流速由各地根据经常电费与管道基建费的经济比较自行规定。
(数据来源: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6、供蒸汽能力:指国家级开发区区域内所有蒸汽部门提供的一小时的最大蒸汽量,以吨/时作为计量单位。(数据来源: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7、供燃气能力:指国家级开发区区域内所有燃气企业(单位) 一天内所能提供的最大燃气量,以立方米/日作为计量单位。
(数据来源: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8、所在城市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指所在城市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年平均数。所在城市应为开发区所在的直辖市或地级市,下同。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9、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指开发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年平均数。(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0、工业用水价格: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水的价格,以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含污水处理费。(数据来源:物价部门)
21、工业用电价格: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电,以元/千瓦时为计量单位。按大工业、1-10千伏受电的电度电价填写。
(数据来源:物价部门)
22、工业用燃气价格: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燃气的价格,以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数据来源:物价部门)
23、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指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各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开发区工业用地的基准价格。开发区工业用地涉及不同等别的,按简单平均法计算平均价格。(数据来源:土地、物价部门)
24、年末全区从业人员人数:指期末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就业增长率:(本年末区内就业人数-上年末区内就业人数)/上年末区内就业人数
25、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人数。(数据来源:劳动、统计部门)
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人数占区内就业总人数的比重。
26、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职称在中级以及中级以上的人数。(数据来源:劳动、统计部门)
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职称在中级以及中级以上的人数占区内就业总人数的比重。
27、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数: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数从业人员/区内从业人员人数: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占区内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重。
28、所在城市年度在校大学生数:指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在报告期末的在校大学生数。在校大学生数为报告期实际在册大学生数,以教育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该数据应以各开发区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为准。(数据来源:教育、统计部门)
29、所在城市年度职业学校学生在校人数:指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在报告期末所有职业学校的实际在册人数。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技工学校,不包括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职业学校人数可从市教育部门取得,技工学校人数可从市劳动部门取得。
(数据来源:教育、统计部门、劳动部门)
30、区内人才培训机构数量:是指报告期末坐落在国家级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内,在区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门进行人才培训的独立机构的数量。这里所指的人才培训机构应是具有进行多专业、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能力,拥有自建培训场所和培训设备、各项功能完备的综合性人才培训机构。不包括培训方向较为单一或与区域主导产业相关度低(如单一的美容美发、驾驶、烹饪,通用型外语、计算机等)的培训机构,也不包括学校及幼儿园。该数据可从各区劳动管理部门取得。
(数据来源:劳动部门)
培训人员数量:是指上述人才培训机构在报告期内按照正规程序和预先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并发放合格证书人员数量。
(数据来源:劳动部门)
31、教育经费支出额:指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用于教育支出部分的资金总额。该指标数据可从财政决算报告中取得。(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32、工资保障水平: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开发区所在城市颁布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级差的,按开发区所在类别标准填写。(数据来源:劳动部门)
33、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增长率: 当年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上年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34、社保覆盖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年末区内就业人数。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开发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包括在开发区居住但不在开发区企业工作的人员。即此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口径应与年末区内就业人数口径相一致。考虑到目前多数地区养老、医疗保险要求同时缴纳,以及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保体系中的重要性,为简化指标,故用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作为反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指标。(数据来源:社保部门)
参保企业数:报告期末,开发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数量。(数据来源:社保部门)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数:报告期末,开发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数据来源:社保部门)
35、社保缴费总额占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比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年末全区从业人员+上年年末全区从业人员)/2。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指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向开发区各类单位及从业人员收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总额。但不包括在开发区居住但不在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
(数据来源:社保部门)
36、失地农民补偿:政府对因征用农业用地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所给与的经济补偿。这是政府用以解决征地者和被征地者之间关系的合法手段。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指调查期内,按照开发区所使用的国家、省、市制定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用。
(数据来源:土地部门)
实际补偿金额:指调查期内,开发区实际发生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数据来源:土地部门)
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指调查期内从农民人均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收入,即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部分的资金总额。该指标数据可从财政决算报告中取得。
(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38、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报告期开发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该数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数据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9、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质量标准的天数:指报告期末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质量标准的天数。(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0、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指开发区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中,实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数所占的百分比。即“实际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开发区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100%”。开发区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包括开发区及其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建设项目总数,不包括上级政府及部门设立的项目。实际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包括被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总数。该数据应从各区环保部门取得。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1、全区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指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所有部门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2、全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率:期末通过ISO14000认证的规模以上企业数/期末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数。
期末通过ISO14000认证的规模以上企业数:指期末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中已经通过ISO14000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数量,不包括未能通过复查,已失去该项认证的企业数量。(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期末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数:报告期末开发区实际拥有的各类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3、是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指国家级开发区是否是正在创建或已完成验收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数据来源:环保、商务、科技部门)
44、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全区能耗总量/地区生产总值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1-(当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上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全区能耗总量: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所有单位和居民最终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1-(当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合计(标煤)。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合计-本企业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产量(标煤)。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6、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全区取新鲜水总量/地区生产总值
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降幅:1-(当年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上年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
全区取新鲜水总量: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所有单位和居民最终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新鲜水量总和,包括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自备水用量。具体包含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工业的水量,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7、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工业增加值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降幅:1-(当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具体看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工业的水量,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8、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园区万元工业增加值产生的工业废水量,计算公式:园区工业废水总量(吨)/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包括企业梯级利用的废水和园区内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包括企业处理回用的废水。(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9、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万元工业增加值产生的工业固废总量,计算公式:园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 值小于4 或pH 值大于10.5 者)。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工业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工业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工业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2、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地区生产总值。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降低率:1-(当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开发区全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化学需氧量是测量有机和无机物质化学缩消耗氧的质量浓度的水污染指数。(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3、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地区生产总值。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1-(当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开发区全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量占园区建成区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二级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污水量/建成区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计算公式: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指依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园区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行为。(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报告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比率。因统计上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在此用清运量代替。有关标准目前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计算公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清运量。(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7、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期末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数:指报告期末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属于工业的数量。(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58、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期末全区企业数:指报告期末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期末全区注册企业总数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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