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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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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第一章 导论 3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7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15 第四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17 第五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20 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22 第七章 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50 第八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68 第九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86 第十章 代理纳税审查办法 91 第十一章 流转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96 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07 第十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113 第十四章 纳税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115 第十五章 代理涉税文书填报实务 119 第十六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120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质量控制 121 前 言 2007年的《税务代理实务》考前复习辅导与往年不同的是,教材下发的比较晚,整个复习时间显得比较紧张。而且今年的教材变化内容相对较多。为了顺利通过今年《税务代理实务》的考试,现在从2007年教材变化、2006年考试命题情况、2007年考试命题的趋势以及相应的复习方法做一个简要说明。   一、2007年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   今年《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的首页郑重提示,复习要结合其他四门学科的内容一并复习。下面我们根据《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的变化内容结合其他教材,特别是《税法(Ⅰ)》和《税法(Ⅱ)》新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说明如下:   1.《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一章中的第三、四、五节的内容有大幅度调整。根据2005年底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进行了重新编写。   2.《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根据2006年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文件,将原教材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3.《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四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本教材内容虽未变,但2006年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经编入了《税法(Ⅰ)》的教材中。   4.《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六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由于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行,《财务与会计》教材已经按新会计准则进行了重新编写,本教材的涉税会计核算也按新准则的要求进行了规范。需要适应和熟悉新的会计科目。因新准则并未废止《小企业会计制度》,《税务代理实务》教材以较大篇幅增加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5.《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七章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在《税法(Ⅰ)》教材中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内容。如:代销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一系列新政策。   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税法(Ⅰ)》教材增加了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及免抵的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消费税政策在2006年有重大调整,部分内容编入了《税务代理实务》教材,但是不全面,需要通过《税法(Ⅰ)》教材全面了解消费税的新政策。   增加了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   6.《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八章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编入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中投资收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填列方法有所变化。另外计税工资制税前扣除限额的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调整、研发费用扣除规定的变化等新政策都已编入了《税法(Ⅱ)》教材中。   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中,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征免的新的政策规定,已编入《税法(Ⅰ)》教材中。   7.《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第九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土地增值税有关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的新规定、房产税在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的新规定都编入了《税法(Ⅱ)》教材。   因有些政策变化比较晚,未能编入今年的教材,但这些新政策在2007年已经开始执行了,如: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与这部分新政策相对应的教材中的旧内容,在今年的考试中会降低命题概率。   今年教材在许多章节上对与税务代理实际工作关系不大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如纳税评估指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留下来的内容与税务代理实际工作联系更密切,考试复习的重点更突出了。   二、2006年试题的简要情况   1.题型、题量   单选:10题共10分;多选:10题共20分;简答题4题24分(2005年3小题18分);综合分析题3题46分。   2.考题涉及的主要内容   单选题:第二章3个,第六章1个,第七章1个,第八章3个,第九章1个,第十三章1个。   多选题:第一章1个,第二章1个,第六章1个,第七章1个,第八章2个,第十章1个,第十二章1个,第十三章1个,第十四章1个。   简答题:第二章税务登记案例1个;第七章增值税与营业税申报实务1个;第八章涉外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实务1个;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居民纳税人确认实例1个。全部是案例式实务操作题。   综合分析题:涉及第六章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1个;涉及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审查(含增值税问题)的查补税计算1个;涉及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审查(含增值税问题和涉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查补税计算与账务调整。   从整个命题情况看,所得税纳税审查代理实务和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的分值约占40%左右;流转税申报代理实务约占10%以上;涉税会计核算与查补税调账约占20%以上。   三、2007年命题趋势分析   1.题型、题量会保持现有模式   2.考题涉及的主要内容   三大流转税(重点内容是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和三大所得税仍是考试的重点,其中所得税内容是重中之重;新的税收政策和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仍然是命题概率较高的内容;已变化的政策凡未编入教材的部分,会大大降低命题概率。   四、复习方法   1.要结合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复习,大纲中的不同要求,其出题概率不同。大体上是:“掌握”为60%,“熟悉”为30%,“了解”为10%。   2.对整个教材至少要复习三遍。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注意掌握关键字。   3.重点内容要结合《税法(Ⅰ)》和《税法(Ⅱ)》教材内容搞懂弄透。   4.加强练习,练习是使知识转化为能力的重要前提。《税务代理实务》实务考试中主要是考核代理申报、审查实务操作中的能力,特别要加强实务操作题的练习。   总之,复习应以教材为中心,以练习为辅助。在完成全面复习后,还应以往年的试题或难度相当的模拟试题做一次测试,看自已各部分试题所需的时间和存在的问题。考虑如何合理地安排考试时间,如何避免审题上的失误,知识点上的漏洞等,再进行重点突破。 第一章 导论 题量:历年分值1—2分   题型:单选、多选   2006年本章考过多选题,共2分;今年可能分值有所提高; 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内涵   二、税务代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为: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法律约束性、内容确定性、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有偿服务性。   注意: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   三、税务代理的特性及原则   (一)税务代理的特性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依法代理原则   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3.独立、公正原则   注册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   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颁布实施成为行业开拓涉税鉴证业务的良好开端。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四、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7)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二)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制度   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熟悉)   (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   (5)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1年的。   3.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其中,(3)、(4)、(5)为新增的。(熟悉)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的权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税务师事务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掌握)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掌握)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掌握)   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06年考题涉及)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掌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题量:约10分左右。   题型:单选、多选、简答题。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国税系统的征税范围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税和车辆购置税。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掌握)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2.税务登记的审验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二、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掌握)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电文方式   注意: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4.代理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总局颁布的纳税评估办法规定,评估工作中的约谈,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自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征管法细则中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未办报验登记的也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注意:(1)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   (2)变卖的情形:①不属于拍卖范围的的货物(鲜活、易变质商品);②偏远地区,没有拍卖机构的地方。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注意:扣押、查封的实物的价值: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但不包括罚款。(详见细则第64条、征管法第88条)罚款应在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条件下才能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例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有关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有关财产,以其价款优先受偿。   为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新征管法分别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注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检查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见细则第72条。)   七、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参见细则第82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参见细则第78条的具体规定。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例:软件行业超过3%税负缴纳的增值税在次月即征即退有关税款时,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税利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二)纳税人的义务   4.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税的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   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   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注意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等)。2004年底总局发文明确: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例:某纳税人7月10日应纳税款,于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7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   [答疑编号10020201:针对该题提问]   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注意: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有特殊的要求。罚款只有超过复议、诉讼期才能强制执行。(参看征管法第88条。)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1)中的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与(2)中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别。前者纳税人来办登记,只是来晚了。后者是指纳税人根本没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1)中②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账与(3)中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账在处罚上的不同。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处罚上限低。   注意:(2)中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行为的处罚起点高,处罚重。   注意与税款无关的行为违法的处罚,按一定额度处罚。   注意与税款有关的处罚,按未缴少缴税款的倍数处罚。   2.欠税行为及处罚   处罚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比纳税人的低。   3.偷税行为及处罚   注意偷税的概念,要具备各种手段,同时必须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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