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我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实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了整合、修订、完善,并补充如下意见。年度申报表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管征局反映。
一、关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问题。
技术开发费或安置残疾人工资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或安置残疾人工资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同时,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则主表第21行=0。
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以下口径填报: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按上述口径在主表第21行填报;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附表七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栏目填报;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前,经主管国税局按照国税发[2007]67号文规定审批后,按审批金额填报在附表七第43行。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填报及补税问题。
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期,纳税人从上述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其他纳税人,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五、关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和不得作为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七、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在核定额度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但2005年底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动用时仍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八、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若干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推行对象。
除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正式开通前急需办理注销登记及跨区移户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以便借助省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加强报表逻辑关系的审核、提高申报准确率、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二)认真相关涉税信息核对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是否固定税率、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等)及申报提交时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
(三)申报表填报顺序。
鉴于申报表中不少数据为依据本表或其他表主动数据计算生成的被动数据,为提高填报效率及准确性,建议分别按以下顺序依次填报:
⒈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附表一⑴,附表二⑴,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⑴,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⒉金融业:附表一⑵,附表十四⑶(保险业需填报),附表二⑵,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⑵,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三,附表一⑶,附表二⑶,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
附件: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
(注:除另有说明外,申报表中填充色为绿色的栏目为主动数据,需纳税人主动填报;填充色为黄色的栏目为受限定的主动数据,需纳税人依据税收政策主动填报;填充色为红色的栏目为不需填报数据;填充色为蓝色的栏目为本表被动数据,网上申报根据本表逻辑关系自动生成;填充色为紫色的栏目为其他表被动数据,网上申报根据本表与其他表的逻辑关系自动生成;填充色为梅红色的栏目为自动带出需纳税人核实数据,网上申报根据征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
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金融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收入总额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三)
3
投资转让净收入(请填附表三)
4
补贴收入
5
其他收入(请填附表一)
6
收入总额合计(1+2+3+4+5)
扣除项目
7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二)
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
期间费用(请填附表二)
10
投资转让成本(请填附表三)
11
其他扣除项目(请填附表二)
12
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
纳税调整前所得(6-12)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
16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
17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
18
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
19
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20
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
21
减:加计扣除额(21≤16-17-18+19-20)
22
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3
适用税率
24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
25
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26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请填附表十)
27
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请填附表十)
28
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
29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七)
3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
31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2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30×31)
33
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4
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35
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社团)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收入总额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⑶)
2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三)
3
投资转让净收入(请填附表三)
4
补贴收入(请填附表一⑶)
5
其他收入(请填附表一⑶)
6
收入总额合计(1+2+3+4+5)
扣除项目
7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二)
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
期间费用(请填附表二)
10
投资转让成本(请填附表三)
11
其他扣除项目(请填附表二)
12
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
纳税调整前所得(6-12)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
16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
17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
18
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
19
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20
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
21
减:加计扣除额(21≤16-17-18+19-20)
22
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3
适用税率
24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
25
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26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请填附表十)
27
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请填附表十)
28
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
29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七)
3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
31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2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30×31)
33
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4
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35
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㈠使用对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㈡报送时间要求: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⒈表头项目。
⑴“税款所属期间”:应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⑵“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⑶“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⒉表内项目。
本表表内项目主要有35行,分为四个部分:
⑴收入总额(1至6行):主要对应附表一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应税收入”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
⑵扣除项目(7至12行):主要对应附表二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成本费用”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
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至22行),主要对应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除纳税调增、调减以外,还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政策的申报问题予以明确,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都采用有限度地扣除,每项扣除都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
⑷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至35行):主要处理境内投资所得、境外应纳税额的抵减问题,减免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预缴,以及已缴税款、补退税款的核算问题。
㈡本表的表内逻辑关系。
⒈第6行=第1+2+3+4+5行。
⒉第12行=第7+8+9+10+11行。
⒊第13行=第6-12行。
⒋第16行=第13+14-15行。
⒌第21行: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主表第16-17-18+19-20行。
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主表第21行=0。
⒍如果第16行-17-18+19-20-21行≤0,那么第22行=0;否则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⒎⑴如果第22行≤0,那么第23行=0。
⑵如果第22行>0,
①纳税人为一般企业、信用社、事业社团或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果第22行≤30000,那么第23行=18%;如果第22行>100000,那么第23行=33%;如果30000<第22行≤100000第22行,那么第23行=27%。
②纳税人为除信用社以外的金融保险企业,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第23行=33%。
⒏第24行=第22×23行。
⒐第25行=取较小值(第19行,第24行)。
⒑第28行=第24-25+26-27行。
⒒第30行=第28-29行。
⒓第31、32行: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1行=设置项(就地预缴比例),第32行=第30×31行;否则,第31、32行不需填报。
⒔第33行:网上申报不可手工修改(程序自动带入前四个季度的预缴税款),汇总申报的全辖申报,可手工修改,系统不予监控,由管理环节加强审核。
⒕第34行: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4行=第32-33行;否则第34行=第30-33行。
㈢本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
⒈第1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⑵第1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1行=附表一⑶第3+4+5+6+7行。
⒉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2行=附表一⑶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⒊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3行=附表一⑶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⒋第4行: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手工录入;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4行=附表一⑶第2行。
⒌第5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⑴第16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⑵第1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5行=附表一⑶第10+11行。
⒍第7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⑴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⑵第1行。
⒎第9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⑴第29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⑵第39行。
⒏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⒐第11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⑴第17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⑵第2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 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⑶第14行。
⒑第14行=附表四第3列第41行。
⒒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⒓附表六第2列“本年”行=本年主表的第16行。
⒔当第16行>0时,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当第16行≤0时,第17行=0。
⒕第18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第18行=0。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七第1行) 。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一⑶第12行)。
⒖第19行:手工填列,检测项目: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0;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且第19行≤附表三第5列第17行。
⒗第20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18行+19行,附表八第5列第 1行)。
⒘主表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计”行。
⒙⑴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9列数额(附表十第8列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附表十第8+11列的数额(附表十第8列不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
⑵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定率抵扣”,那么 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13列“合计”行。
⒚第29行=取较小值(主表第28行,附表七第10+62行)。
三、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㈠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㈡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㈢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㈣第4行“补贴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㈤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㈠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㈡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㈢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㈣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㈤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㈠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㈡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㈢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㈣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㈤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㈥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不大于第16行数额的部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㈦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六、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㈠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㈡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㈢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㈣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㈤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㈥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㈦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⑴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7+12)
2
⒈主营业务收入(3+4+5+6)
3
⑴销售商品
4
⑵提供劳务
5
⑶让渡资产使用权
6
⑷建造合同
7
⒉其他业务收入(8+9+10+11)
8
⑴材料销售收入
9
⑵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0
⑶包装物出租收入
11
⑷其他
12
⒊视同销售收入(13+14+15)
13
⑴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4
⑵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5
⑶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计(17+24)
17
⒈营业外收入(18+19+···+23)
18
⑴固定资产盘盈
19
⑵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⑶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⑷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⑸罚款净收入
23
⑹其他
24
⒉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25+26+27+28+29)
25
⑴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6
⑵债务重组收益
27
⑶接受捐赠的资产
28
⑷资产评估增值
29
⑸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⑴《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7+12行。
⒉第2行=第3+4+5+6行。
⒊第7行=第8+9+10+11行。
⒋第12行=第13+14+15行。
⒌第16行=第17+24行。
⒍第17行=第18+19+20+21+22+23行。
⒎第24行=第25+26+27+28+29行。
㈢本表与主表的关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
三、具体填报说明
㈠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㈡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在此反映。
⒈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⒉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加工修理修配、文化体育、娱乐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⒊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⒋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㈢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其他业务收入中已在本表第2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重复填报。
⒈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⒉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即第4行中。
⒊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⒋第11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㈣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⒈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公允价值金额。
⒉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⒊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㈤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㈥第17至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⒈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⒉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⒊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已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其收入已在本表第14行反映,相应的成本也在附表二⑴第15行反映,因此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此行重复填列;但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补价的一方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此行填列。
⒋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⒌第22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⒍第23行“其他”: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它营业外收入。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它是指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
㈦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⒈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如果无法提供债权人未确认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证明的也应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⒉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⒊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摊销费用)。
⒋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纳税人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如果纳税人股份制改造后仍按改造前的帐面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的,则本行不填。
⒌第2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如取得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等。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⑵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15)
2
利息收入
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4
中间业务收入
5
手续费收入
6
证券承销收入(亏损以“-”填列)
7
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
8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亏损以“-”填列)
9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亏损以“-”填列)
10
保费收入
11
分保费收入
12
追偿款收入
13
基金收入
14
汇兑收益
15
其他业务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计(17+18+24+28)
17
⒈视同销售收入
18
⒉营业外收入(19+20+21+22+23)
19
固定资产盘盈和转让净收入
20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1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23
罚款收入
24
⒊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25+26+27)
25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26
接受捐赠的资产
27
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
28
⒋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填报。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
二、基本结构与主要逻辑关系
㈠基本结构。
本表是金融企业关于收入项目的附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2行至第15行)和其他收入(第17行至28行)两大部分。
㈡本表的表内关系。
⒈第1行=第2+3+…+15行。
⒉第16行=第17+18+24+28行。
⒊第18行=第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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