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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浦小学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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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浦小学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以“善学践行合作创新”为校风,以“爱岗敬业严谨善教”为教风,以“明德笃行勤学进取”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标准化,形成教育教学规范与管理机制,创建特色项目。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在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机制、办学条件等方面锐意改革,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创出自己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行 政 管 理 第六条 学校由龙海市教育局主管,榜山第二中心小学领导,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它人员。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校长有下列职权: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广泛听取、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事务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管理决定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财经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规划建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由校长批核。 4、奖惩处理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作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坚持德育放首位,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新课程标准,开齐上足各门课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5、注重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6、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行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教委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调查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和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全方位教育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严格按课表上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局文件统一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四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调研、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改革考试制度,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全面实行等级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做营业性家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第二十九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 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用,同时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 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笫三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 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八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人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第四十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为此,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严密财务手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学校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 范、手续齐备,并有预算指标。 四、办理借款 1、借款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员签名须是本人签名,不可代笔。借款单经学校领导审批,并经会计室审核后付款。 2、所有借款一律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属于差旅费或零星购物的现金借款,应于出差回校或办妥验收手续后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五、购买物品的发票及报销 1、购买物品前要落实经费来源,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要经过校长室的可行性论证。 2、购买时应认真了解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套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从企业取得的购贷发票的内容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发票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发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持有效发票向财务报销时,其发票背面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或签章。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填写财产登记手续。 5、全校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总务处统一办理。 六、差旅费报销 按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票价、预借差旅费数额等,火车票粘贴前应除去非面额硬纸部分,住宿费及其他合法单据粘贴在报销单背面。经报销人签名,学校领导审批后向会计室办理报销手续。 七、预算 每学期开学后,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各项经费收入情况,并配合校长做好经费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开空头支票。 八、结帐和审计 1、学校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结束,学校要成立结帐小组,清理全期帐目,做到民主理财。 2、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其他事项 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2、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蒲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第五章 教 师 管 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恳工作,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四条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及与其他成员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有关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有关教师师德管理内容 教工师德风范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法令。 3、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并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心尽责,教书育人。 2、面向全体学生,无私奉献,勤奋工作。 3、因材施教,辅优补差,注重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 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1、严谨治教,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2、积极参加教育教研活动,积极参加课程教材改革的实践。 3、预备铃响教师必须到达站在教室,等待上课,并保证四十分钟的上课质量,做到专课专用。教工在办公时间内不化妆、不闲聊、不吃零食、不听音乐、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刊物,不串办公室、不做其它私事。 四、充满爱心的师生关系 1、热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2、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讽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3、没有得到学校的同意不能随便停学生的课,不能利用其它课为学生补课(特殊情况除外),准时下课,不拖堂。 五、文明廉洁的道德风尚 1、举止文明,谈吐文雅,仪表端庄,穿着得体。不戴耳环、不涂有色的指甲油、不化浓妆。 2、奉公守法,遵章守纪,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不收受学生和家长的礼物,不支使学生和家长为自己办事。本校或本班学生补课,不收钱物。 六、团结协作的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有主人翁意识。 2、为人正直,办事公道,严以律已,宽厚待人。 3、团结、关心、帮助他人,支持他人工作,同志之间相互尊重,责已严,待人宽。接班后不责怪前任老师,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教工师德风范公约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每天坚持看报。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认真参加每天广播操, 不无故缺席。 3、语言规范,坚持使用普通话。 4、仪表端庄,穿着得体大方,上班不浓妆,不戴耳环,不涂指甲油(有色)。 5、关心每个学生的全面成长,偏爱困难学生。不伤害学生自尊心,不讽刺、挖苦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6、讲究礼仪,热情、周到、亲切地接待家长。 7、同事之间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8、上班时间不串办公室,不闲聊,不看闲书,不大声谈笑。 9、言行一致,要求学生做到行为规范,教师首先做到,成为学生的楷模。 10、学校教工子女在校就读,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化。 如有违反以上条约的,接受学校的教育及给予的酌情处理。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 根据青少年保护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学校为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人格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如下: 1、在教育过程中,凡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或变相体罚。 2、严禁在教育过程中发生打、推、拉、踢、扭,或者用器物击、敲、戳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 3、严禁责令学生在教室内外,或操场或办公室长时间站立的体 罚行为。 4、不得以“练坐”、“练走”为由,令学生长时间端坐、奔走,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5、不得以“练字”、“练背”为借口,令学生进行大量的机械性的“抄”、“背”作业,变相体罚学生。 6、严禁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语言讥讽、刺激学生,使学生心理受到损伤。 7、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遣送”回家,以及终止 学生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 8、凡本校教职工,均应自觉遵守《规定》,学校对坚持正面教育 而有成效者,给予精神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教育或处分。 第六章 学 生 管 理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作为权利主体,他们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以“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勤学多思、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四条 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班队活动,学生课余生活健康丰富。每学期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组织安排好学生的春、秋假日活动。 第五十五条  少先队大队部受党、团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具体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部门,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探索少先队工作的新路子,在品德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梧浦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榜山镇梧浦小学在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二.入学 1、凡符合本区规定年限的服务区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学习。 2、入学年龄根据当年市教育局的规定,一般为六周岁。 3、凡新入学的适龄儿童凭本校制发的《学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本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小学学籍。 4、 对当年入学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凭有关证明报市教体局备案,其入学年龄可相应推迟一年。 三.升学与转学 1、 本校实行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2、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转学手续。 3、 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入学生时,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 4、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特殊情况例外)。 5、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6、 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四.请假 1、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一式三份)报教导处审批、卫生室备案。 五.休学、复学 1、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所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学校同意、教体局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教导处给予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有关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适当班级。 3、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须持相关证明办理续休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小学备案。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小学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吻合,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榜山镇梧浦小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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