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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8/26/2014,.,#,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并没有明确对架,空层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试决越来,越多的关于架空层的纠纷,部分地方通过立法方,式来对架空层的权属作出了规定。,比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1,.,共有:(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2,.,甚至有时上痋山时芳罔还“茵茵”地出去,然后又“从痋窝”通道进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福州市,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住,宅建筑底层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小于,3.9,米,不高于,5.0,米,该部,分计入层数,其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3,.,度。该部分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但是,依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定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内容、归属和效力也应该,由法律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物权的归属进行,规范,难免让人对其效力产生质疑。,4,.,甚至有时上痋山时芳罔还“茵茵”地出去,然后又“从痋窝”通道进来,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确定小区架空层的权属,问题也只能依据我国的,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5,.,于业主共有。”找律师指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房产权登记制度下,业主的专有部分是相对明,确的,共有部分则是模糊的,常常引起纠纷。根,据现实和,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应当这样判断,产权争议问题:首先,明晰业主和开发商私有部,分的产权关系是否正确;其次,私有部分之外的,部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属于,6,.,甚至有时上痋山时芳罔还“茵茵”地出去,然后又“从痋窝”通道进来,业主共同所有。那么,小区的架空层是否能属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呢?从词义上来说,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小区的公共场,所即应当是供本小区的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社会生活则包括了、学习、经济、文化、社,交、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各个方面。在这里,我们要,7,.,考虑一个小区的架空层在规划时是否规划为公,共场所。如果规划为公共场所,则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规划为专有部分,则可以进行出售。,法律猫解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8,.,甚至有时上痋山时芳罔还“茵茵”地出去,然后又“从痋窝”通道进来,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本条规定来看,规划的车位、车库是可以成为,小区的专有部分的。,0c21f5ca EBE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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