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解释1.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重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标准、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既有的国际法规则,尤其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一般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条约。目前的编纂一般用于广义。3.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2、。4. 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意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以为假如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成果就会将干涉的合用重要地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也许是本来的用意。5. 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自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6. 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备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无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7. 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
3、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8. 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要求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无论罪行发生在何处。9.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一般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10. 国家的认可: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予以的认可并接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11.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因为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
4、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12. 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备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期的法律联系,处在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3.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予以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受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14. 最惠国待遇: 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予以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目前或将来予以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去、不严禁或不限制等。15.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背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助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措施
5、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16.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初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祈求,移交给祈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17. 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祈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18. 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合法理由畏惧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备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因为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肯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备国籍并因为上述事情而留在他此前常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目前不能或者因为上述畏惧不肯返回该国的人。19. 国际地役:是指依照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
6、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个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悲观地役之分。20. 国家领土:是指完全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21.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2. 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限两边一定的区域。23.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
7、域。24. 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也许属于一国或多国。25.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在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在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26.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27.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标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条约要求的措施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9.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出
8、200海里的海洋区域。30. 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假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1.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32. 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条约中要求的有关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个制度。即,首先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能够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首先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备同等商业价
9、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存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协议区,由申请人开发。33.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伎俩,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34.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35. 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
10、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能够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36. 治外法权:是免去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一般是外交谈判的成果。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在接收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阐明外交特权和豁免。37. 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38. 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本地本国侨民和其
11、他领事事务。39. 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分、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标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认可、享受或行使。40. 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标,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激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导致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导致的。4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中协议(契约)同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42.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
12、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个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收条约拘束力的一个法律行为。43. 条约的保存: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订、同意、正式确认、接收、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申明,无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标在于排除或变化条约中的某些要求对该国或该组织合用时的法律效果。44.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因为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45.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其作用表目前如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
13、。46. 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背了另一国本来所负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组成国际不法行为。47. 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处理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积极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处理争端的措施。48. 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约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处理争端提议在内的报告的一个争端处理措施。4
14、9. 国际争端的司法处理:是一个和平处理国际争端的法律措施,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依照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备法律拘束力的判决。50. 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加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51. 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预防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防止横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简答题1.
15、为何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体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详细包括一下几个: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重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标准,这是辅助伎俩;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标准;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伎俩,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3. 国际法的效力依照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依照,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一样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
16、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 和平共处五项标准和平共处五项标准作为国家关系指引标准,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引当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标准。详细内容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5. 国际法七项标准(1)严禁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标准;(2)和平处理国际争端标准;(3)不干涉内政标准;(4)国际合作标准;(5)各民族享受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权平等标准;(7)履行依宪章所负担义务标准6. 国家四要素(1)固定的居民;
17、(2)确定的领土: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7.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受平等地位;(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袭击时,有权实行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4)管辖权: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措施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措施直接地、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3)用和平的措施处理本国和别国的争端;(4)善意
18、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标准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8. 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一般标准: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犹如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等。处罚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标准上也应继承。1 领土转让或互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标准2 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合用本来所合用的那部分领土3 分离或分立:所有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4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9. 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处理措施(一)国籍的冲突1、 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悲观冲突:无国籍(二)处理1
19、国内法: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规范(私法)2双边条约: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要求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3多边条约:弱于双边条约,不过国家加入后须遵守。体现的习惯规则对组员国具指引意义。10. 联合国要求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5项)(1)政治犯不引渡;(2)提出引渡的祈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根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祈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4)在被祈求国已因作为祈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祈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5)依照祈求国和被祈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祈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
20、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处罚;(6)被祈求引渡者在祈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7)祈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取得有关审判的充足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机会或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取得重审。11.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1)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要求的的目标;(3)国际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12. 国际法中
21、领土变更的老式和当代方式1、含义:指因为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2、老式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指国家故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个方式;(2)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称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添附;(4)割让: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要求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所有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个领土取得方式;3、当代国际法中领土
22、变更的重要方式:(1)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2)全民公决: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体现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13. 领土的组成一、领土的组成(一) 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二) 领水: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三) 领空: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100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底层领土: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14. 边境制度的内容1、概念:边境制度是国家通
23、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其目标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限和便利本地居民的生活。2、内容:(1)边境标志的维护(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予以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处理边界事件15. 南极制度的重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标(2)科学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测员观测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6. 简述无害通过权(1)定义: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标,通过领
24、海的航行;(2)使用水域: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3)合用对象:船舶航行;(4)特殊要求: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17. 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条约要求的措施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群岛水域具备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受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18.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标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25、;(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有关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要求行使。19. 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20. 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背国际条约在不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物或精神调理物质;(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登临权5、紧追权21. 国际空中航行的
26、一般规则(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收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献: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所有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统计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5)遵守飞入国有关货物限制的要求(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22. 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23. 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标准(1)共同利益标准(2)自由探索和利用标准(3)不得据为己有标准(4)限制军事化标准(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标准(6)援救宇航员标准(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标准(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标准(9)国际合作与互助标准24. 有关在月球活
27、动的标准性要求(1)月球的非军事化标准(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处理争端25. 国际组织的特性(1)重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是基于特定的目标而建立(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4)设有常设性结构(5)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26. 联合国的几大机关(1)大会: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2)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重要机构(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重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4)托管理事会: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5)国际法院:为和平处理国际争端而设置的重要司法机关(6)秘
28、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关27. 欧盟的重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28. 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收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程度内,在接收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与接收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伎俩调查接收国的情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收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29. 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使馆档案及文献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4)
29、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去之列30. 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去关税和查验(6)免于使用接收国施行的社会保险措施31. 领馆的职务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5、协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32. 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献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得到接收国有关通知33.
30、 列举6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命权2、免受酷刑权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法律人格全6、不得仅仅因为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34. 列举6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工作权2、同工同酬权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4、休息权5、社会保障权6、受教育权35. 列举6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1、严禁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2、保护难民权利3、严禁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5、保护小朋友权利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条约36. 列举条约的6种名称1、条约2、条约3、协定4、宪章、盟约、规约5、文献、总文献或
31、最后文献6、议定书7、换文8、谅解备忘录9、宣言10、联合申明、联合公报37. 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1、谈判2、签订3、同意、接收、赞同4、互换或交存同意书5、条约的登记与公布38. 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1、解释主体: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2、解释规则:(1)善意标准:善意解释,合理合法(2)整体标准:依照所有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标标准:重视目标及宗旨(4)一般意义标准:按一般有的意义解释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备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39. 条约终止的情形1、条约到期2、条约执行完成3、条约要求的解除条件成立4、条约被替代5、退约6、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7、条约履行不能8、
32、与嗣后出现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9、单方面废约40. 条约无效的情形和效果1、违背国内法有关缔约权限的要求,如一项条约为无缔约权限或越权者所为且事后未得到本国追认,该条约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3、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抵触41. 简述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地方政治实体和某些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3、预约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理论上国家不负责任,但实践中有例外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5、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6、叛乱或起义机关的行为7、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归于国家42. 国家责任的免去情形1、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
33、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即并不违背宪章有关严禁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要求 3、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4、不可抗力:一国违背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因为不可抗力,即因为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5、危难与危急情况43. 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2、停止不法行为3、赔偿4、恢复原状5、赔偿6、赔礼道歉7、确保不重犯44. 国际争端处理的政治措施和法律措施政治措施:1、谈判和协商2、调查3、斡旋和调停4、和解法律措施:1、仲
34、裁2、常设仲裁法院3、司法处理4、国际常设法院45. 武装冲突法中合用作战伎俩和措施的基本标准1、限制标准:对某些作战伎俩和措施加以限制 2、百分比标准:应与预期的、详细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百分比 3、辨别标准:辨别平民与士兵、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受伤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并区分看待 4、中立标准: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标准,不得参加军事行动 5、“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标准 6、在条约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标准一、 问答题1. 论述国家财产和国家债务的继承规则(一) 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协议或公平标准;不动产原地不动
35、标准;动产所涉领土标准1 领土转移的情形协议处理;如无协议,则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阐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具等等。2 合并:所有转属继承国3 分离或分立协议处理;如无协议,则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实际
36、生存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继承国;无关的动产,则按公平标准处理;4 新独立国家把“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受永久主权的标准”放在第一位。同时遵守财产与独立领土有关联和领土实际生存标准,将独立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转属继承国,与该领土实际生存有关的动产按贡献百分比转属继承国。(二) 国家债务方面的继承1 领土转移的情形协议;无协议则按公平标准处理2 合并所有转属继承国3 分离或分立协议;无协议则按公平标准处理4 新独立国家标准上不应转属,如有协议除外。如有协议,则不得违背“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受永久主权的标准”。2. 有关条约的继承规则一般标准: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犹如盟条约、友好条
37、约、共同防务条约等。处罚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标准上也应继承。5 领土转让或互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标准6 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合用本来所合用的那部分领土7 分离或分立:所有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8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3. 论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对象、依照和条件(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背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助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措施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二、外交保护的对象和依照(一)国民的外交保护及依照:国际习惯法(
38、二)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及依照:他们与常常居住地国形成了最亲密的法律联系。三、外交保护的条件(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国家的直接侵害和国家纵容的私人侵害(二)受害人连续具备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常常居住在该国1. 受害人连续具备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1)国籍国间的外交保护问题:不得相互之间加以反对(2)第三国对一个以上国籍国外交保护的接收:只接收实际国籍国保护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常常居住地国(三)用尽本地救助:用完所有本地程序之后仍未取得赔偿1.用尽本地救助的含义用尽本地救助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谋求并用
39、完加害国提供的救助措施及他们的所有程序。2. 用尽本地救助的例外:没有实际也许性;不当拖延;暂时与政府的没有联系;明显排除救助的也许性;应负责国家放弃救助要求。4. 领土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包括领土主权的含义、内容及限制)二、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人和事物享受的最高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之一,是所有权和管辖权的统一体。详细体现为:1.所有权 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本国对其自然资源具备勘探、开发、利用的权力,也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将土地让与、互换、捐赠的权利等。2.管辖权 即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
40、除国际法要求享受特权和豁免权外,有行使管辖之权。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是指一国领土主权不受破坏,确保领土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性。这个思想要求在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标准中,并得到习惯国际法的支持。三、 领土主权的限制(一)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1. 无害通过权2. 不得利用领土来颠覆他国政府活动或从事国际犯罪3. 顾及他国的属人管辖权,如引渡给他国4. 外交人员在本国享受的特权和豁免(二)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1. 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共同行使主权的国家之间相互存在权力的限制。不过二战后英美苏法对德国的“共管”不是该意义上的共管。2. 租借国家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租
41、借领土给外国使用,约定年限和租金。出租国能够保有国防、海关、移民等权力。英国对香港的租借实际上是一个领土的割让,不是此意义上的租借。3. 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依照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备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分为积极地役和悲观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置的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境、在领海捕鱼、设置军事基地等。悲观地役是指国家依条约不在其本国领土内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如梵蒂冈市国要求意大利在梵国周围不要建设高于梵国建筑物的建筑等,以免能够俯瞰到梵国。国际地役的取得能够来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法。5. 领海的法律地位(一) 领海的概念和法
42、律特性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在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在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详细行使如下权利:(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域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二)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如逮捕、扣押和调查,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列:(1)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 犯罪行为属于扰乱本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者(3) 经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祈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43、4)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物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的民事管辖权不应为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的航行或变化其航向。对外国船舶可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情形:与航行有关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在领海内停泊;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不过不得为以上目标的诉讼从事执行或逮捕。(三) 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 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标准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对“无害”的了解(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演或演习(c)任何目标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
44、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标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背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背本条约所要求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行为(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标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活动6. 有关国际海底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开发制度一、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法律地位为:(1) 国际海底区域
45、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 “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使(3) 管理局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派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经济利益(4) 各国在“区域”内的一切行为应符合国际法(5) “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二、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一) 平行开发制1. 管理部门:国际海底管理局2. 有资格的申请者: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家、实体、法人和自然人等。3. 申请程序:国家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备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供管理局指定其中一部分保存给管理局活动。(二)申请者和
46、协议承包者的财政义务规费:25万美元。尚有固定年费。7.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一、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1 自保权:不受侵犯2 管辖权:属地管辖权3 管理权:领空区域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但受国际条约的限制4 支配权:本国公民自由通行,外国通航则须协议或同意8.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9. 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0. 怎样了解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战标准的关系11. 怎样了解“条约必须信守标准”1、概念:条约必须信守标准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2、条约的自觉遵守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护和发
47、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尤其是依照国际法的特点,没有一个最高权力能够强制执行条约,假如不实行条约必须信守标准,能够恣意破坏所缔结的任何条约,缔结条约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依照条约法条约第27条,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要求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国内法中“约定必须遵守”号称“帝王”条款。在国际实践中,条约必须信守标准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判例的支持,也为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文献所重复申明。违背条约义务必将遭到训斥和处罚。当然,不平等条约不应遵守。12. 怎样了解“条约的相对效力标准”?(要求分析它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条约一般对第三国不发生效力,这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标准”。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又无益”标准,后再许多国家民法或协议法中得到广泛采取。不过也能够有例外:(一)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备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国书面加以接收时(二)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国同意或可推定同意(三) 取消或变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