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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十一、十二章。二七、二八章重点整理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
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发展(请依据教材总结并能够得出结论)
序号
审计发展阶段
审计目标
审计方法
1
16世纪意大利的审计起源
对合伙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查账、公证
2
1844年到20世纪初审计形成(英式审计)
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
3
20世纪初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美式审计)
保护债权人为目的的资产负债表审计
逆查
4
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后
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利润表审计
抽样审计
5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现在
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制度基础审计到风险导向审计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请掌握,链接第4、5、6章)
1.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请链接第25、26章);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请链接第27章第2节);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本书没有介绍);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请链接第27章第1节)。
2.审阅业务包括(请链接第28章第1节,熟悉以下举例):
(1)IPO公司备考报表和资产剥离的审阅;
(2)IPO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之间差异调节表的审阅;
(3)对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的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的审阅。
3.其他鉴证业务包括:
(1)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请链接第28章第2节);
(2)网域认证;
(3)系统鉴证;
(4)内部控制审计。
4.相关服务包括(请熟悉,与鉴证业务区分):
(1)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代编财务信息;
(3)税务服务;
(4)管理咨询;
(5)会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熟悉)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后1年内没有因为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的规定。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基本结论,请熟悉)
责任种类
承担责任的主体
行政责任
(因为违约、过失)
民事责任
(因为违约、过失、欺诈)
刑事责任
(欺诈)
注册会计师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
赔偿受害人损失
——
“司法解释”十三条(难点,要有专业知识背景,请下载十三条原文逐条理解掌握)
“司法解释”条款
各条款涉及的核心内容
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
(1)信赖或者使用不实报告;
(2)发生了交易;
(3)遭受了损失。
2.不实报告(请理解过程违反,结果有瑕疵)
(1)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的法规包括:
①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
②执业准则(48个);
③诚信公允的原则(第5、6章内容,有6个文件)。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第三条
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如果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3)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四条
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问题,是否遵循执业准则是关键因素。
(2)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和不实报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类似于医学鉴定)。
(3)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连带责任的认定
(罪孽难逃)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第六条
过失责任的认定
(非常抽象,贯穿多章知识点,关联到多个审计准则)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第5、6章);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第8章);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第8、9章);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第21章);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第8、26章);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第9章);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第23章);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第9、26章);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举证免除民事责任
(重点掌握3+2)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减责的认定(基本结论,请掌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无效免责
(基本结论,请熟悉)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第十条
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
(基本结论,请熟悉)
(1)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基本结论,请熟悉)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48)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1)(48)
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47)
相关服务准则(2)
鉴证业务准则(45)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
代编财务信息准则
商定程序准则则
……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
审阅准则(1)
审计准则(41)
图4-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图4-4: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统御,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鉴证业务的定义
1.请回顾审计含义(来源于审计基础班第1章,图1-1)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2.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鉴证对象是指鉴证对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
比如:鉴证对象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注意:对责任方的界定与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类型有关。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特征: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A.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B.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C.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标准
标准是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
标准的特征: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鉴证业务的承接与变更(教材难点)
1.判断一项业务作为鉴证业务承接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在接受委托前);
(2)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
(3)拟承接业务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即:
①鉴证对象适当;
②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③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④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⑤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2.将鉴证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的原因
(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合理理由);
(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合理理由);
(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不是合理理由)。
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教材难点)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不能提供绝对保证的理由
对鉴证业务不能提供绝对保证的原因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体来说,是由于:
(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控制的目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强调过程)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强调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七个基本要素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基本要素一)
2.职业道德规范(基本要素二)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①领导层的示范;
②教育和培训;
③监控;
④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防范措施的表达方式)
①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③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3)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可能造成的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①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②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基本要素三,教材难点)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人力资源(基本要素四)
5.业务执行(基本要素五,教材难点,请重点理解)
(1)业务执行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委派项目组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具体执行所承接的某项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业务执行的4个环节
①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②业务执行中的咨询;
③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
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组内部复核人员应当考虑因素
①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⑤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⑥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⑦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知识点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内容或要求
含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总体要求
为了保证特定业务执行的质量,除了需要项目组实施组内复核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复核的对象
①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②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③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复核的方法
①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②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③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复核的范围
①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③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④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⑤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⑥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⑦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⑧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复核的时间
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①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②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复核的记录
①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③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6.业务工作底稿(基本要素六)
7.监控(基本要素七)
第五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本编两章内容中完全被替代的表达方式有:
(1)将“对独立性的威胁”修订为“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2)将“收费及其类型的报酬”修订为“收费”;
(3)将“客户寻求第二次意见”修订为“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4)将“董事、经理和特定角色的员工”修订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5)将“诱惑”修订为“礼品和款待”;
(6)将“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审计客户的经理、董事”修订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7)将“直系亲属”修订为“主要近亲属”, “近亲属”修订为“其他近亲属”;
(8)将“针对所有服务的客观性要求”修订为“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
(9) 将“家庭和个人关系”改为了“家庭和私人关系”。
2.第一节把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的“客观”修订为“客观和公正”、 将“职业行为”修订为“良好职业行为”,并重新界定了“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准确掌握)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诚信原则
2.独立原则
3.客观和公正原则(修订)
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
5.保密原则
6.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修订)
诚信原则对会员的最基本要求中的“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独立性概念(请重点理解同,P88+P107)
知识点
内 涵
1.独立性原则要求
(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强调对鉴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2个层面应对措施)
2.实质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3.形式上的独立性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保密原则
知识点
保密原则基本要求
1.保密原则的基本要求
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2. 需要注册会计师保密的客户或雇佣单位
会员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3.无意泄密的对象
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4.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披露客户涉密信息需要考虑的因素
(1)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会员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提出的工作思路(依据教材P90-91)
环节
各环节的工作思路
第1个环节
识别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第2个环节
评价已识别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3个环节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4个环节
考虑拒绝或终止或解除合约关系或向雇佣单位辞职
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5种情形(依据教材P93-94)
知识点
各种情形的具体表现
1.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的不利影响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5.产生外界压力的不利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应对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防范措施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请重点掌握)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专业服务委托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请依据教材P95-97)
知识点
各环节的工作思路
各环节的评价内容或防范措施
1.接受客户关系
CPA接受客户关系的原则
(1)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
(3)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
防范措施
(1)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1)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2)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2.承接业务
CPA承接业务的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否则视为“欺诈”;
(2)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承接业务的防范措施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承接业务对专家的要求
(1)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2)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3.客户变更要求
客户变更原则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利益冲突(请依据教材P97-98)
知识点
各种情形下的防范措施
1.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评价利益冲突严重程度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前,如果与客户或第三方存在商业利益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3.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4)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5)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
(6)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7)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8)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4.无法消除或降低不利影响时的选择
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者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知识点
评价内容和防范措施
1.总体原则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第六章第二节),或者与客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或商业关系(第六章第三节),应当确定是否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不利影响涉及方面
(1)家庭关系;
(2)密切的私人关系;
(3)商业关系。
3.防范措施(重点掌握)
(1)退出项目组;
(2)实施督导程序;
(3)终止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4)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较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5)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事项。
4.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提供过非鉴证业务时的防范措施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经济利益
情形
涉及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的主体
评价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教材P113的(一)、(二)
A.会计师事务所
B.审计项目组成员
C.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D.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教材P113的(三)
A.会计师事务所
B.审计项目组成员
C.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3.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教材P114的(四)
审计项目组成员
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如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教材P114的(五)
A.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
B.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5.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教材P114的(七)
A.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
B.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管理人员
C.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
D.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
对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教材P115的(九)
A.会计师事务所
B.审计项目组成员
C.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因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1)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
(2)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教材P115的(十)
A.会计师事务所
B.审计项目组成员
C.审计项目组成员主要近亲属
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商业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商业关系
商业关系的主体
评价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客户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密切商业关系
A.会计师事务所
B.审计项目组成员
C.审计项目组成员主要近亲属
X. 审计客户
Y. 高级管理人员
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2)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A.会计师事务所
B.审计项目组成员
C.审计项目组成员主要近亲属
X. 审计客户
Y.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同时满足右列条件时,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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