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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三、 简答题
1、利用公共秩序保存时需注意哪些重要问题?
2、简述我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要求。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基本制度。
4、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1.
2.
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重要有如下几个制度:(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予以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予以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予以或将来予以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标予以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个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予以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相互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在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4.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后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不过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体现形式不一样,重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要求,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要求。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合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重要适合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合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予以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依照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祈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包括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要求。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体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予以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予以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标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予以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标在于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二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防止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六、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性。
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一样法域,不一样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②一国存在不一样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当合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合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以为每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依照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合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合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性。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合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个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合用实体法,其自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个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组成。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依照条约的要求予以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予以或将要予以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予以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一样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5、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标准之时,提出了与之相正确“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存储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二者之间者。第一类应合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详细情况或合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6、简述当事人选择协议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协议准据法的标准包括①意思自治标准②客观标志标准③最亲密联系标准与特性性履行标准④协议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合用的要求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备涉外原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要求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严禁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重要包括如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严禁条件重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有关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合用重要要求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祈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要求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祈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重要有如下几个: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达
10.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重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要求的不一样。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目前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认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合用标准及例外。
答: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合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依照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3.简述法律躲避的概念与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躲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躲避本来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某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躲避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躲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躲避法律为目标的。②躲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合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变化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成法律躲避目标的。④法律躲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躲避以后,仍与被法躲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简述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取发执行证方式,即被祈求国法院依照祈求国法院的祈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以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认可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取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以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依照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详细表目前: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合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合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建的。胡伯提出了知名的法律合用三标准,论述了他有关法律合用的观点。胡伯以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行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么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要求了不一样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一样。(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合用的外国法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并且只合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悲观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照各国冲突规范的要求都不合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要求: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要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要求表白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取区分制。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性。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备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备如下三个法律特性:(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备涉外原因,这种涉外原因能够体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亡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协议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备涉外原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一般体现为不一样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简述协议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标准。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存的态度。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 的法律合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依照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合用的法律。这一学说以为,每一个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依照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合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处理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度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措施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 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当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协议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标准。
协议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标准是指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备相正确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协议有效性的影响。虽然协议无效或协议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依照是:
(1)协议要求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要求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助措施。协议得到所有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协议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协议的效力。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协议形式要件和协议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协议准据法的要求,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要求。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依照不一样。
(3)仲裁条款独立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存的态度。
公共秩序保存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与采取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合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存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依照其不一样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所下合用,由法院依照本国利益和详细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存不能滥用,而应谨慎合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四、简述题
1.简述当今统一化运动的几个特点。
2.简述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3.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几个处理措施。
4.简述国家许可证协议的种类。
5.简述我国有关涉外扶养的法律合用的要求。
6.简述正确处理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7.简述国民待遇标准。
8.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9.简述对意思自治标准的限制。
10.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1.简述法律躲避的组成要件。
12.简述各国有关国际劳务协议法律合用的实践。
四、简述题
1.1)统一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要求了公共秩序保存条款。
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个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区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应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从属的关系。
3.1)合用内国法替代;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或抗辩;
3)合用同本应合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合用一般法理。
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一般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
5.1)扶养合用与被扶养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儿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1)正确处理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处理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处理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7.(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受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依此标准,第一,国家予以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3)依照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一般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
(4)国民待遇一般是国家之间在互惠标准的基础上相互予以的。
8.(1)它只指出某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何国法,并不直接要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是一个间接规范,必须与其指引的某国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它自身不是程序规范。
9.各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标准的限制重要表目前如下几个方面:
(1)通过国内立法及判例,明确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与内国公共程序和善良风俗相抵触;
(2)不得故意躲避与协议及当事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强行性法律;
(3)不得选择与当事人和协议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不得选择他国冲突法。
实际上,各国立法和实践都要求所选法律必须与协议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大联系或真实联系。
六、简答题。简答题要求学员答出所问问题的要点并作出简明的解释。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备如下三个法律特性: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备涉外原因,这种涉外原因能够体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亡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协议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备涉外原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一般体现为不一样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合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依照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合用的法律。这一学说以为,每一个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依照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合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处理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度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措施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当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有关涉外结婚、离婚法律合用的要求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令。结婚必须达成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当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严禁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当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某些国家要求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严禁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确实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确实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成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六、简答题
1.简述协议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标准
协议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标准是指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备相正确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协议有效性的影响。虽然协议无效或协议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依照是:
(1)协议要求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要求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助措施。协议得到所有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协议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协议的效力。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协议形式要件和协议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协议准据法的要求,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要求。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依照不一样。
(3)仲裁条款独立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要求: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要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要求表白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取区分制。
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协议所合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成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老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协议等三类协议不能选择合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4.简述我国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认可与执行。
(1)依被祈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祈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也许性。
(4)被祈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有损被祈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六、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合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要求该条约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合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在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合用条约,但这种合用不具备强制性,当事人能够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条约的合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协议中能够对合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标准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条约的合用。假如当事人对法律合用未作选择,则条约当然适合用于他们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不过对国际通例的选择,不组成对条约的排除合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能够通过意思自治选择合用条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假如国际私法规范导致合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条约能够适合用于他们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协议。
2.简述法律躲避的概念与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躲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躲避本来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某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躲避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躲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躲避法律为目标的。
(2)躲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合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变化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成法律躲避目标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取发执行证方式,即被祈求国法院依照祈求国法院的祈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以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认可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取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以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依照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详细表目前: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合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合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详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简答题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详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建的。胡伯提出了知名的法律合用三原
则,论述了他有关法律合用的观点。
胡伯以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行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么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重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原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 以当事人国籍的不一样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 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一样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 以当事人国际不一样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一样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 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 以营业地位于不一样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一样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包括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一、 简答题
1.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建的。本地法说的重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使用方法院地法,不合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能够合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
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合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老式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1.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重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重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重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2. 简述最亲密联系的标准
最亲密联系联系的标准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合用的法律或选
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亲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合用。
最亲密联系的标准是一个法律选择措施,它变化了老式冲突规范中连接原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原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合用的科学性。
最亲密联系的标准的核心是通过对协议以及与协议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协议有最亲密联系的法律。
最亲密联系的标准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首先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六、简述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处理。
2、简述法律躲避的组成要件。
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条约》合用依照。
六、简述题(每题6分,共18分) 1、住所是依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2分)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假如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假如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4分) 2、组成法律躲避的要件重要有:(1)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2)躲避的强制性法律;(3)通过变化或制造联结点达成躲避目标;(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后,与该冲突规范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某种联系。(每点1.5分) 3、条约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合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在两个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合用条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愿选择合用条约。(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合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能够合用条约。(每点2分)
六、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简述法律躲避的概念与组成条件。
3.简述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合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依照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合用的法律。这一学说以为,每一个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依照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合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处理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度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措施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当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躲避的概念与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躲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躲避本来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某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躲避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躲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躲避法律为目标的。
(2)躲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合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变化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成法律躲避目标的。
(4)法律躲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躲避以后,仍与被法躲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取发执行证方式,即被祈求国法院依照祈求国法院的祈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以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认可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取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认可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以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依照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详细表目前: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合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合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三、简答题
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2.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要内容及其评价
4.什么是法律躲避?其组成要件是什么
5.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处理措施
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合用的范围和例外
7.简述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
8.简述区分制和同一制各有什么利弊
9.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具备哪几方面的法律效力
10.简述涉外禁治产宣布的法律合用。
11.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确实定
1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三、简答题
1.(1)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范围了解不一样 2分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要求了不一样的连结点 2分
(3)存在冲突规则的悲观冲突。 2分
2.(1)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的定义 2分
(2)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的依照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能够被视为一个包括仲裁条款的协议,该协议具备独立性,可被以为是从协议;2分
(3)主协议要求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从协议是主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个救助伎俩。2分
3.答:萨维尼从一个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以为应当合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自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无论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诉讼,均能合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2分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重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亲密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2分 对推进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并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2分
4.法律躲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个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合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合用的一个逃法或脱法行为。2分
有四个组成要件:
主观故意;1分
躲避对象是本应合用的强行法或严禁性要求;1分
通过故意变化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1分
从客观成果已经因该躲避行为达成了对自己合用有利法律的目标。1分
5.一个人同时具备内、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际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分
在当事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分为三种:1分
按取得的时间次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1分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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