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题型:单项选择20×1多项选择10×1名词解释5×3简答4×6法条分析题1×11案例分析题2×10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是犯罪嫌疑人。
2、 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收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协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3、 无罪推定: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4、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收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5、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加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6、 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7、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预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者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个强制措施。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由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项制度。
9、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止移交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止的案件,通过全面审查,以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11、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12、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个诉讼祈求。
1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小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个变通措施
14、附条件不起诉:指对某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体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查,依照其体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15、刑事和解: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能够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去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个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p11
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对立 又统一
二者既对立,又统一。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1.对立性。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2.统一性。正确处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看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应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3、简述法定情形不追究的情形:刑诉法十五条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要求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
首先,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其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合用范围和指定机关;
再次,修改了辩护人的责任,要求“辩护人的责任是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最后,修改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简述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优越性。
首先律师是职业法律服务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纪律,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因而整体上能圆满完成辩护任务。
另首先法律赋予了律师找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力,这就是律师有刑事辩护权的充足条件,能愈加好的完成辩护任务。
7、简述新刑事诉讼法逮捕的合用情形。
79条,应当予以逮捕。
①也许实行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也许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也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行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许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求,情节严重的能够予以逮捕。
9、简述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合用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1、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
①扩大简易程序合用范围;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
②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
③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合用的情形。
5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确认对应救助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
12、简述刑事案件中断审理的合用的情形
刑诉200条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逃脱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断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断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择13、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的合用情形
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③判决也许有错误的
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体现,也许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三、法条分析题
1、《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请依照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了解。
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备审判权,而本条要求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标准。
该标准对于充足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落实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预防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备不可估量的作用。依照本条要求,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诉方要负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阐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3、《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要求的限制。
请依照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了解。
1.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标准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审判标准。
法律要求的这一上诉不加刑标准的详细含义是:
a. 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b.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虽然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c.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要求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假如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上诉不加刑标准的意义
A.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B. 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C. 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3.上诉不加刑的合用问题
1. 一审宣布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宣布缓刑不当,是否能够裁定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实刑?
2.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以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必须依法改判,重新确定罪名,二审改判的罪名能否重于原判的罪名呢?
3. 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否在实际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呢?
4.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否对未上诉的被告人改判加刑呢?
5.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合用附加刑而没有合用的案件,不得撤消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合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能够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四、案例分析
1.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35条)。证据必须通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措施搜集证据(32条)。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33条)
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措施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措施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措施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必须确保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足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能够吸取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法第91-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要求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要求:“严禁以非法的措施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措施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措施获取供述。”第160条要求:“……不得采取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措施获取证言。”第265条要求:“严禁以非法的措施搜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措施搜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照。”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有关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三)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84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能够通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统计在案。
第8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的,假如其亲属自愿代为负担,应当准许。
第8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祈求赔偿的详细要求和事实依照;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是
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照的方式,措施。
(一)开庭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要求,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起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
(1)能够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能够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判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4)被告人能够在法庭辩论终止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问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阐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算证据
(1)问询证人、判定人
(2)出示、宣读证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算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算。
(三)法庭辩论
合议庭以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使用方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合议庭应当确保被告人充足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第二审程序
一、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照的步骤和方式、措施。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要求,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足,适使用方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使用方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消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依照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发觉一审法院有下列违背法律要求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背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要求的。(2)违背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背法律要求的诉讼程序,也许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上诉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能够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要求能够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详细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受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备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也许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也许是被告,详细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负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要求的有效期限。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白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并且表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但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并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成维护自己权利的目标。
四.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祈求的有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祈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祈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背法律严禁性要求,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不予审查。
五.上诉地点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能够在本院进行,也能够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标准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求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一) 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合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通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一样于一般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一样于另一个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通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个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备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一样: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开启上具备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开启都遵照不告不理标准: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开启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开启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启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成或者一审后通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要求,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层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能够越级申诉。
(二) 意义
⒈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确保死刑合用的正确性。
⒉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合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⒊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核心程序。
(三)有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一样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成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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