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止人身伤害安全措施
一、防人身触电伤亡措施
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1 电气工作人员 必须具备安规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1.2 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必须做到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1 必须严格执行安规中规定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 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严禁无票作业或工作票在未办理工作许可之前擅自开工。
2.1.2 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禁监护人员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严禁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1.3 电气操作严禁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2.1.4 电气操作必须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2.1.5 检修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做到:检查设备名称、编号是否与工作票一致;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是否完备,应停电设备是否确已断开电源,工作地点与带电设备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达到全过程安全检修工作条件,符合现场实际。
2.1.6 检修工作开工时,每名工作人员要知道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临近带电部位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要把工作人员送到检修设备位置。
2.1.7 工作转移必须经过工作负责人同意,由工作负责人把工作人员送到新的检修设备位置。
2.1.8 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要集体行动,不准一人留在高压室或高压设备区。间断再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重新把工作人员送到检修设备位置。
2.1.9 收工时,必须把设备恢复原样,做到谁拆、谁动、谁恢复,自行设置的安全措施自行拆除。工作负责人确认所有工作人员已撤离,才能最后一个撤离现场,严禁单人重返检修现场。
2.1.10 设备检修完毕,严禁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2 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2.1 电气设备消缺必须办理工作票。
2.2.2 运行人员在装设接地线前以及检修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验电,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工作。
2.2.3 装设的接地线必须符合安规要求。
2.2.4 检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要做到围栏明显,警告牌清晰,标示牌正确。
2.2.5 检修工具应布置在围栏内,以保证检修人员不越出围栏工作。
3 工作现场使用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
3.1 以下部位的电源回路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1.1 班组及生产现场的检修电源;
3.1.2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3.1.3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3.1.4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3.1.5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3.1.6 办公用、民用插座回路;
3.2 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认证标志,其技术额定值应与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配合。
3.2.1 必须根据电气设备的供电方式选用漏电保护器的形式。
3.2.2 必须根据电气线路的正常泄漏电流,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3.2.3 选用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3.2.4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3.2.5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a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
b 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c 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3.2.6 漏电保护器投入使用后应每月定期进行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常使用。
4 在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夹层以及潮湿、金属容器内等危险性较大的地方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和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4.1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带电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剩余电流动作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4.2 在炉膛、电除尘、沟道、锅炉烟风道、空预器、磨煤机罐体内部及发电机出线室、发电机内部等工作必须使用行灯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煤粉仓应使用12V防爆型行灯,并加装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4.3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包、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4.4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5 低压电动工器具的使用。
5.1 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合格。
5.2 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5.3 电动工器具的外壳必须良好接地,地线、零线严禁使用缠绕法。
5.4 使用电动工器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5.5 在使用电动工器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6 临时电源的管理
6.1 生产现场拉接临时电源,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6.2 现场非电气专业工作需要接、拆的临时电源由设备维护部电气班委派专人负责接、拆线和管理。各外包队伍有专职电工的,必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否则由工作监护人负责联系接、拆线事宜。
6.3 施工用临时电源线一律使用胶皮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线。临时电源线必须架空,不能架空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被碾压。
6.4 在每路施工临时电源开关上,应装设合格的漏电保安器。不能装设漏电保安器的应制订可操作的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6.5 临时电源线要正确连接,不能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作业中应尽量减少临时线。应装设刀闸、插座的必须装设。
6.6 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焊、气焊作业点的热体。
6.7 在正常工作场所使用220伏照明灯时,应固定牢固,并没有触及的危险。
7 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焊作业,必须铺设具有阻燃性能的绝缘垫,电焊机不得携入锅炉。
8 升压站部分设备停电检修时,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9 在升压站或配电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行物体,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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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高空坠落伤亡措施
1 必须认真执行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高处作业的规定,。
2 应加强对职工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3 高处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3.1 安全带应定期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证。静荷重试验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试验荷重225公斤,试验时间5分钟。外观检查应每月一次,做好试验检查记录。试验后应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3.2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安全带、安全帽组件完整、无破损,金属配件无裂纹;安全带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无毛刺。
3.2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必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在位置较低的高处作业时,所挂安全带高度应能满足人体坠落时不致碰触地面的要求。
4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禁止随便乱扔,以防高空坠落伤人。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
5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工作地点下方应设有围栏,并挂“高空落物,注意安全”、“禁止入内”等警告牌。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防止工具和材料掉落,应铺设木板等有效措施。上下层同时工作时,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隔离防护装置。
6 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对落实安全措施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负责。
7 高处作业均必须先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7.1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7.2 脚手架(工作平台)和斜道板必须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工作平台)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
7.3 距地面或平台高度超过6米的脚手架必须装设牢固的安全护网。
7.4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爬梯,并悬挂“从此上下”等标示牌。
7.5 在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需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装木横担加绝缘子。
7.6 工作过程中,禁止工作人员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如有必要时,必须由脚手架搭设人员进行。
7.7 在移动式脚手架或梯子上工作时,脚手架的活动部分应可靠固定,脚手架本身应与建筑物绑牢,梯子应固定牢固并有专人扶梯。如需移动脚手架或梯子时,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时脚手架或梯子禁止移动。
7.8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分层进行,拆下的构件应用绳放下,严禁抛掷。
8 因工作需要,需暂时拆除部分平台、栏杆等设施时,必须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工作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才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9 在6级以上大风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0 其它注意事项
10.1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必须照明充足。
10.2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等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梯子底部防滑装置必须完好,人字梯必须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0.3 深沟、深坑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没有夜间照明的地方,必须设置警告指示红灯。
10.4 厂房及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必须设置栏杆。
10.5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0.6 必须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天棚上作业时,应铺设坚固的垫板或下方满铺安全网。
三、防起重作业伤害措施
1 对起重工作的基本要求。
1.1 起重工作必须遵守安规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检查、操作工作。
1.2 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措施,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1.3 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1 行车(带操作室)须由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证的司机操作,电源操作的钥匙由司机保管,他人不得私自配用。
1.3.2 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4 起重工作必须由有起重经验的人员负责指挥,,指挥人员应戴有指挥袖章,指挥人员使用统一的正确指挥信号。
1.4.1 一般起吊为口哨加手势。
1.4.2 重大设备起吊、炉本体吊笼使用口哨加指挥旗。
1.4.3 炉膛或炉顶起吊大件,采用对讲机加口哨指挥。
1.4.4 起重作业前应设立起重作业区,无法设置时,应设专人监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起重作业区内行走或停留。
1.5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6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2 起重工作开始前必须对起吊设施、起吊用具全面检查。
2.1 必须认真检查起重机械、索具符合安全要求。
2.2 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2.3 使用起重机械前,必须先空负荷试运,对上下限位、终端限位按钮、运行平稳、吨位及外观等情况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开始起重工作。
2.4 重大物件起吊载荷要准确计算,并制定起吊方案,起吊方案应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防止超载或发生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
2.5 10吨以上的物件起吊,施工部门要向安监部联系,安监部门人员到现场全方位进行监督。10吨以下的物件起吊,部门安全员应全方位进行监督。
3 起重作业注意事项。
3.1 严禁用非起重机械、索具吊、运重物。
3.2 起吊重物不准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驾驶人员必须离开时,应将重物释放到地面并采取防止损坏地面的措施放置。
3.3 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
3.4 起重工作完毕或人员休息时,应将操作手柄恢复原位并切断电源。
3.5 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6 禁止用管道、栏杆、脚手架、瓷件、电缆托架起吊或悬挂重物。
3.7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3.8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起吊工作。
3.8.1 指挥信号不明。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严禁进行起重工作。
3.8.2 吊物重量超过允许负载。
3.8.2.1 起重机的荷重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时严禁进行起吊工作。
3.8.2.2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
3.8.3 吊物捆绑不牢。
3.8.3.1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牢固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3.8.3.2 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3.8.3.3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3.8.4 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灵。
3.8.4.1 如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3.8.4.2 如发现吊勾上下限位、大小车限位失灵时,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3.8.5 吊物上面或下面有人。
3.8.5.1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3.8.5.2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3.8.6 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必须查明情况后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起吊工作。
3.8.7 光线不足,视线不清。
重大部件起吊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在室内或夜间进行时起吊现场必须保证足够的照明。
3.8.8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
当吊物边缘锋利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吊具在受力时被吊物截断,导致吊物坠落损坏吊物或伤人。
3.8.9 液体盛放过满。
吊运液体物件时严禁盛放过满,避免在行车行走过程中液体洒落。
3.8.10 斜拉斜拽等。
3.8.10.1 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3.8.10.2 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3.8.10.3 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3.8.11 遇有暴雨、雷电、大雪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四、防机械伤害措施
1 无论从事设备检修、维护还是操作运行设备或进行其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规中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防止机械伤害的预防工作。
2 设备运行时的安全防范。
2.1 设备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防护罩必须坚固并牢靠固定,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2.2 禁止在设备转动时,拆除联轴器和齿轮的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
2.3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
2.4 禁止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5 擦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2.6 禁止在联轴器上、防护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2.7 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2.8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不准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运行中跑偏的皮带。皮带运行中不得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2.8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2.9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启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并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2.10 在抓土(煤)机工作时,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2.11 无论皮带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及传递各种工具。严禁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12 在输粉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工作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严禁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的钢丝绳。
2.13 在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严禁人员上、下或传递物件。
2.14 启动运输机械时,必须观察周围区域有无人员。严禁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即开始工作。
3 设备检修时的安全防范。
3.1 检修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2 在转动设备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设备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3.3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3.4 无论是电动机还是其所带机械设备检修,电动机必须拆线,防止因误操作(误送电、误合闸)导致的机械转动。
3.5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3.6 在电动机调整中心或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防止挤伤手指。
3.7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3.8 引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方可开始试转。
3.9 转动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方可启动设备。
4 其它工作安全防范。
4.1 检修现场凡是设置安全警戒区、警戒绳、设置围栏的区域,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或穿越。
4.2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3 如使用砂轮、车床必须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严禁戴手套。打大锤的周围不能有其它人员在此工作或靠近。
4.4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必须绑好,防止散落。
4.5 在重物滚动搬动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4.6 土建施工需要打眼时,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五、防烧、烫伤害措施
1 防烧、烫伤的基本要求
1.1 无论从事设备检修、维护还是运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规中的有关内容和要求,防止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1.2 生产现场必须按照消防规程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1.3 现场工作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并根据工作性质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1.4 电气焊及其它相应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1.5 严禁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1.6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7 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防火常识,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2 对设备系统及操作中的防护要求
2.1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应保证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2.2 生产厂房的暖气片,严禁使用不易识别的类型,防止人员误碰烫伤。
2.3 工作人员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2.4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2.4.1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2.4.2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能及时躲避。
2.5 进行出灰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2.6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
2.7 检查高温、高压蒸汽阀门,严禁用手随意触摸。操作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8 蒸汽排污管道及蒸汽疏水门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3 检修工作中的防护要求。
3.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油管道动火时必须按规定装设接地线。在油区禁止使用铁制工具。
3.2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焊接切割工作前,必须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检查并清理遗留物。
3.3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应设监护人并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4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防止因交叉作业引起的火灾。
3.5 使用喷灯必须由掌握使用方法的人员使用。
3.5.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3.5.2 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5.3 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3.5.4 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3.5.5 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3.5.6 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5.7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3.6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7 打开汽包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
3.8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
3.9 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3.9.1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3.9.2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3.10 检查高温高压蒸汽的管道、阀门、法兰上的漏点时,禁止在泄压前敲打、拆除保温,更不能进行消漏工作。
六、防窒息、中毒措施
1 对工作的基本要求
1.1 必须认真执行安规中有关防窒息、中毒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1.2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2 作业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2.1 在燃烧室、烟道及省煤器内工作。
2.1.1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及省煤器前,应充分通风。
2.1.2 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防止工作人员发生意外。
2.1.3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引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引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引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2.1.4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
2.2 煤粉仓清扫工作。
2.2.1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2.2.2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2.2.3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紧握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能应答,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
2.2.4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2.2.5 煤粉仓内必须使用12伏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2.2.6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2.2.7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2.2.8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2.2.9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2.2.10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2.3 在凝汽器、汽包等容器内工作。
2.3.1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2.3.2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汽包等容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
2.3.3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时,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2.4 在沟道内或地下室内工作。
2.4.1 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沟道口或井口必须有一人担任监护。
2.4.2 进入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室之前,应至少打开地下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2.4.3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应紧握在外面监护人手中。
2.4.4 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必须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4.5 在有有害气体的沟道或地下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2.4.6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2.4.7如果沟道或地下室内的工作人员发生意外,监护人进入沟道或地下室内进行救护,必须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方可进入救护。
2.5 接触毒性有害物资
2.5.1 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储存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并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2.5.2 从事化学仪表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不准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禁止用嘴含工具吸药品。禁止在化学仪表工作的房屋内放置食品或饮食。
2.5.3 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2.5.4 储存生石灰、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尽量在露天场所装卸这些药品。
2.5.5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七、防燃料系统人身伤害措施
1 对燃料系统工作的基本要求
1.1 在燃运系统中的操作、检查、维护、卫生清扫,必须严格执行安规中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1.2 按照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的原则,必须具备操作性较强的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并及时根据系统的变更进行完善或定期进行修订。
1.3 细化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1.4 运煤、卸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启动前应进行三次音响等警示,每次警示时间不少于15S,间隔5S,确定附近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1.5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厂区内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1.6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必须在这些地方工作时,必须将设备停运并采取防护措施。
1.7 严禁设备停运后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维护、清理、检修工作;
1.8 严禁管煤人员未检查现场和不在现场取送车。
1.9 汽车卸煤沟上的箅子应坚固完整。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停运叶轮给煤机。篦子口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围栏或其它防坠落的安全措施,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沟内。
1.10所有卸煤、给煤、运煤机械(如翻车机、叶轮给煤机、环式给煤机、环式布料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2 对卸煤过程中安全要求。
2.1 翻车机系统通道口门应有插销、锁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标志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2 翻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就地监护人员检查确认翻车机区域无人员后,发出允许翻车信号,操作人员方可进行操作;
2.3 翻车机工作区域必须设有安全通道,通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牌,任何人员进出翻车机工作区域必须走安全通道,禁止在翻车机平台上穿行或逗留;
2.4 如需在翻车机煤箅子上清理大块煤、杂物时,应取得值班人员许可,确认翻车机内无重车,并切断翻车机电源,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后,方可开始清理工作,并有专人监护;
2.5 校正车辆钩头时,应做好防止人员挤伤或砸伤的安全措施;禁止人员在车辆之间或从车底穿行;
2.6 在迁车平台运行和调试时,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基坑内。
2.7 除翻车机司机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翻车机。翻车机系统在运行中不准进行维护工作。
2.8 卸煤车内有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发现煤中的大块应及时进行处理。工作人员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
2.9 与运煤、采样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未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2.10 卸煤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禁止从车箱上跳下。
2.11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2.12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2.13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3 对输煤过程中安全要求。
3.1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运行。异常发生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无其它问题,方可再次启动。
3.2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3.3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3.4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清理。清理上方有除铁器的落煤管堵煤时,必须停止除铁器的运行。
3.5 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3.6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
3.7 严禁运行中对输煤设备进行维修、清理等工作。
3.8 进行皮带调偏工作中,严禁在皮带运行中用木棍、铁棍等撬动、挤压皮带。
3.9 禁止人员在带式除铁器下方行走或逗留。
3.10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
3.11碎煤机和滚轴筛设备内部清理或检修工作时,必须将与其连接的所有设备的电源断开,并在断开的电源开关的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同时还应做好防止转子转动、防止上部落煤管落煤或其它相关的安全措施。
3.12清理叶轮给煤机和环式给煤机内部杂物及消除堵煤时,必须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措施。
3.13工作人员严禁在防爆门上方停留,严禁堆放物品。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八、防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质量不良导致的伤害措施
加强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的购置、检验、试验管理是保证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的基本条件,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是确保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的保证措施。
1 加强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的购置管理。
1.1 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的购置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部门安全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照公司规定订货。
1.2 购置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必须是电力行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a 产品许可证;
b 出厂试验合格证;
c 产品鉴定合格证书;
d 使用说明书。
1.3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全监察部和使用部门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做好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的定期检验、试验。
2.1 检验试验责任部门应按照检验试验标准进行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的检验、试验工作。部门安全员按照工器具检验、防护用品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部门的工器具检验试验。检验试验标准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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