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1. 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觉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有关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处理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限,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限,重要
2、合用等距离标准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限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限应采取1958年大陆架条约第6条要求的等距离标准划出。他们以为,无论德国与该条约的关系怎样(德国不是该条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收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措施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措施的使用不但仅是一项条约义务,并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与此相反,德国以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么的标准,并且用这种措施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百分比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
3、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限达成协议。该分界限以等距离标准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么就制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限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签订尤其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处理。这两个协议祈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合用什么国际法标准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标准和规则划界。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公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标准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标准的观点。法院不否定等距离法是一个简便的措施,但这并
4、不足以使某种措施一变而为法律规则。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标准”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条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标准这么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条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标准详细化。法院认可,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确实同意按等距离标准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白, 它们这么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么做。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标准虽然在大陆架条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不过自条约制定以来,这么的规则已经形成。法院以为,采取划界措施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标准,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包
5、括的区域采取何种措施, 单独使用一个措施还是几个措施同时并用, 则应视详细情况而定。但有一条标准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合用的国际法标准和规则应是: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标准,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也许为各方保存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2.在合用前项要求时,假如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百分比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问题: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标
6、准?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标准?3.依照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标准与公平标准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合用?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标准:联合国海洋法条约中要求,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假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假如到大陆边缘超出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标准: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标准是适合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合用公平标
7、准,只有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成果。 3、依照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标准与公平标准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合用。但在详细合用时自然延伸标准应受到公平标准的调整和制约。2.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变化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
8、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祈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
9、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亲密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有关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条约要求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即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订了一份有关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要求,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他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偿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
10、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祈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行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背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条约的要求?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背国际法?为何? (3)中国祈求引渡卓长仁等的依照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标准”?该标准有何意义?参考答案 1、韩国将
11、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条约的要求。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背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依照海牙条约的要求,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祈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条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依照“或引渡或起诉”标准,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对应判决。应当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条约的要求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条约要求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一般罪同样方式作出处
12、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条约的组员国,依照概条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要求,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受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能够祈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标准,是指在其境内发觉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无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看待任何严重性质的一般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标准确实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肃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备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