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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7_T 107-2024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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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ICS 03.160 CCS A 00 4407 江门市地方标准 DB4407/T 1072024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Norms and disciplines for government legal counsels 2024-01-18 发布 2024-02-18 实施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4407/T 107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门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芶晓彤、区江、严国花、聂慧仪、邓锦冰、陈映儒DB44

2、07/T 1072024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原则、选任与选聘、职责和法律责任、服务要求、法律意见运用要求、考核评价、免任与解聘、报告和备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选聘、工作开展、管理监督。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政府法律顾问 government legal counsels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任单位)的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统称。3.2 内部法律顾问 internal l

3、egal counsels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选任,为本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公职人员。3.3 法律顾问机构 department for internal legal affairs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3.4 外聘法律顾问 employed government counsels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选聘的律师、法学专家或律师事务所。4 工作原则 4.1 政治性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DB4407/T 1072024 2 4.2 合法性原则。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4.3 独立性原则。坚持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4.4 预防为主原则。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5 选任与选聘 5.1 内部法律顾问 5.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内部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内部法律顾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内部法律顾问职责。5.1.2 内部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a)政治素质高,

5、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b)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c)担任公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3 年以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d)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e)聘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5.1.3 内部法律顾问选任应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衡量人员的

6、专业特长、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服务能力等,经集体研究确定。5.2 外聘法律顾问 5.2.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其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5.2.2 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a)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一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熟悉政府工作规则,热心政府法律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c)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

7、 5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选派的律师应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d)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所在单位的处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所在律师事务所近 3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e)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f)聘任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在签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5.2.3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

8、,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可以分别、联合或采取其他形式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5.2.4 聘任单位应审查外聘法律顾问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情况。聘请律师、DB4407/T 1072024 3 律师事务所的,应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聘请法学专家的,应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5.2.5 聘任单位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双方单位名称、具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人员或团队信息;b)服务范围、服务方式、聘任期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

9、式;c)双方权利义务;d)保密要求、工作保障;e)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解决争议方式。5.2.6 外聘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由聘任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协商确定。5.2.7 聘任单位应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服务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6 职责和法律责任 6.1 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b)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内部法律顾问进行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c)选任选聘、免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时,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d)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

10、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2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b)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c)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d)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e)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6.3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b)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c)获得约定的工

11、作报酬和待遇;d)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6.4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获知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b)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行业规范和准则;c)未经聘任单位同意,不得利用在履职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d)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e)未经聘任单位授权

12、,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f)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事项进行汇总,并向聘任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DB4407/T 1072024 4 6.5 政府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外聘法律顾问予以解聘,依法追究责任,通报所在单位,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属于律师的,还应当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7 服务要求 7.1 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a)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b)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c)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7.2 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应从以下方

13、面进行审查:a)立法的必要性,包括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国家、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b)立法的可行性,包括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c)立法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设定证明事项,是否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d)立法的合理性,包括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14、,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e)立法的规范性,包括法规规章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f)立法的公开性,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g)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7.3 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a)制定主体是否适格;b)制定草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c)草案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d

15、)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包括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事项,是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行政机关法定职责;e)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7.4 审查合同协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a)合同主体是否适格;b)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c)合同内容是否合法;d)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规范;e)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f)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g)合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要求;DB4407/T 1072024 5 h)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7.5 提供仲裁

16、、诉讼类服务时,应综合分析相关信息,对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制定应对方案,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案件应诉等相关工作;案件庭审结束后,应及时向聘任单位报告庭审情况;收到案件裁判文书后,应在 3 日内向聘任单位报告案件裁判结果。7.6 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应根据法律事务的特点和需求,立足聘任单位工作实际,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7.7 政府法律顾问对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应由承办的律师、法学专家签名,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提供口头意见的,应制作相应工作记

17、录留档。8 法律意见运用要求 8.1 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8.2 聘任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政府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9 考核评价 9.1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内部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负责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应采取量化评分制方式,具体考核办法由聘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9.2 对政府

18、法律顾问一般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遵守纪律和规范执业等,考核程序包括政府法律顾问自我考核、聘任单位考核、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审核确定、公布结果等。9.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解聘、续聘和等级报酬等重要依据和参考。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予免任、解聘或不予续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内部法律顾问可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外聘法律顾问可予以适当奖励。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a)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b)2 次(含 2 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后

19、果的;c)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情况或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正当获利或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d)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所在单位的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e)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f)散布有损我国政府声誉言论,或者发表损害宪法、国家法治形象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或传播有关信息的。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酌情加分:a)提供的法律服务或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0、,被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领导批示肯定的;b)办理特急任务或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高效反馈有益意见建议的;DB4407/T 1072024 6 c)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做法或相关研究成果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10 免任与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a)因岗位调整、丧失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b)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c)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所在单位的处分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所在

21、律师事务所近 3 年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d)年度考核评价被评为不称职的;e)外聘法律顾问违反合同约定,且不能及时改正、消除后果的;f)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11 报告和备案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及时向聘任单位报告:a)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信息、具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或团队信息发生变更的;b)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法学专家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的;c)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所在单位的处分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d)有关诉讼、仲裁、非诉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及处理结果的;e)其他需要及时报告情形。11.2 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或聘任、免职或解聘之日起 15 日内,市、县(市、区)、镇(街)政府应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政府工作部门应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a)政府法律顾问基本情况;b)选任文件或服务合同;c)免职文件或解聘情况;d)其他材料。11.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考评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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