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务处报销业务流程图
一、 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
(发票如何 识别真假 , 单击 查 看)
出国费用须填写出国 费用报销单,并经国际合 作处负责人签字,经费卡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 (单击查 看)
二、对发票进行整理、粘贴、并填写
相关单据,项目负责人签字,须加盖公章 的要盖章。
(相关报销手续,单击查看)
固定资产须到后保 处(家俱)、设备处(设 备)或图书馆(图书资 料)办理入库手续。
三、携带经费卡、个人证件(学生还须携带报账联系人证明或单位委托报账函)及上述单据到
财务处报账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1、 关于 会 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的 财务报销规定(单击查看)
2、 财务常 用报销单据的使 用 (单击查看)
3、 经费开 支范围 (单击查看)
4、 中国地 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 印发《中国地质大 学(武
汉)差 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地大校办字 [2008]5 号) (单击查看)
一、真实有效的发票
1、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报销票据。 发票(收据)的名称正中间有监管部门的监制章,白条、单位内
部收据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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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分定额发票和非定额发票两类,目前常见的定额发票包括:“武汉市地方
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电话充值卡定额专用发票
(电信、移动、联通)、外省各类定额发票。其中“武汉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广泛用于打印、邮寄、餐饮等行业。其他手填式或打印式发票均为非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
非定额发票
3、发票真假的识别
* 如果发票正面和反面或多或少有少量彩色纤维丝,一般来说属于真发票。
*正面纤维丝:
*发票背面的彩色纤维丝:
(有时假发票也会有纤维丝,但假发票的彩色纤维丝是印刷上去的, 而真发票的彩色纤维丝是纸张自带的)
*湖北省地税和国税发票的背面用指甲划线,会出现一道红色印记,假发票则
没有。如的士票、定额票、加油票、餐饮票等
*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地税通用定额发票
*带单位名称的发票
*地税局通用网络发票
由主管税务机关监制(有税务机关监制章)带单位名称的发票为真发
票
* 发票可上网查询真伪,只要在百度上搜索发票查询,
就可根据发票的开出地进行查询。
*假发票一般还具有如下特征: 发票章或财务章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为避免举报、
逃避处罚,有意为之)。
纸张较薄、质地较差。 在紫光灯下反射刺眼光线。
*发票串开不能报销,本地购买商品应该取得“湖北省 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 发票”或“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服务、劳务如维 修、打印、餐饮等应取得“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
(餐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会议费、 技术服务、版面费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北省交通运输业 通用定额发票”(快递、托运等)。如果某一电脑维修企业 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具销售打印纸的发 票,属于超范围使用发票,不能报销。
已公告作废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2010 年 12 月武汉地方税务局通知,旧版发
票自 2011 年 6 月不能再作为报销凭证,未用完的
必须交回地税局销毁。新版地税发票主要有:通
用网络发票、通用税控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
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最大千元版)和印
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几大类。旧版刮奖餐饮票、服
务业发票、定额发票等均不得再用。
以下为已作废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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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新版发票
* 白条、单位内部自行印制的收据、在商店自行购买的收据均不
得作为报销凭证。
* 除上述规定外,发票字迹要清晰、大小写相符、金额无涂改, 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应在发票逐一注明,因种类太多,无法在 发票上逐一注明的,应由销售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或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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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手续
1、对发票进行整理、分类、粘贴(如下图,粘贴单的大小应与凭证纸张大小相当,25cm╳12.5cm),如单张 发票金额较大,报销时需通过转账或电汇支付的,要单独粘贴。其余冲借款或报现金的可以贴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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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用品单张金额超过 500 元,需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要加盖销
售单位发票章或公章),单张不超过 500 但多张连号且开票日期为同一 天的视为一张发票也需附清单。
4、购买固定资产需先到设备处或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凭固 定资产入库验收单(该验收单需设备处、资产使用单位签章)及发票到 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 ·购买的家具,不论金额大小,都需办理入库手续。
* ·购买的商品属《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项 目需先到资产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才能付款,报账时需相关单据。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两个章都要盖,单位资产管理员需签字)
采购预算申报表
如果购买的商品属《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目 录》中规定的项目,则需先到资产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才 能付款,报账时需携带相关单据。
5、单张发票金额超过 1000 元(含 1000 元),报账时需用转账 形式支出(转账支票、电汇等)。
6、差旅费报销按《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08]5 号)文件执行。
7、出国出境(含赴港澳台地区)费用报销
(1)到国际合作处主页下载“出国费用审核表”(如下)
(2) 填写表格后,请国际合作处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3) 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加签字盖章
(4) 如果为预算经费出国,还须校级分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不受此项限制)
(5) 国外发生的小费不予报销
(6) 国际机票须凭出票单位开具的原始发票和国际机票原件及登机牌报销
(7) 报销时请保留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凭证(如为电子邮件,须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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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的财务报销规定
1、会务费。主办方(我校为主办方时)报销会务费时,除发票外,必 须要有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或与之相关的会议记录等)、费用 明细清单方可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超过 500 元一定要有明细表,且疑似办理购物卡的发票 不得报销。(经办单位负责人承诺不是办理购物卡的且附明细项目的可予以报 销)
3、洗浴中心、按摩场所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4、金源信公司发票不予报销。
注:纵向科研项目报销时按上述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代管项目报销时 上述费用时除 3、4 项必须执行外,1、2 项仍按原先规定执行。
5、书报资料费。报销图书资料,单张超过 500 元(含 500 元)时,需 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
6、差旅费。火车票已实行实名制,报销时姓名及身份证信息不能故意 损毁,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与火车票记载信息一致(不一致时,须有文字说明 并经单位或经费负责人签字);飞机票须附登机牌方能报销,登机牌遗失必须 登陆“信天游网站”打印登机信息或附登机牌遗失说明(须项目负责人签字 证实)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签字后方能报销。住宿及交 通标准按地大校办字[2008]5 号文件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 可从本单位福利基金或发展基金列支。
7、关于现金支付额度。招待费支出在 5000 元以内的可由报账审核人员
直接处理;超过 5000 元,应由银行卡支付,报销时凭发票及银行卡支付证明 单一起,由报账审核人员直接处理,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含现金支票、公务 卡结算等)。购物或其他服务支出,现金支付额度可比照公务卡管理规定支 付(即单张发票或多张连号发票金额在 2 万元以下,可凭发票及银行卡刷卡 证明单,由审核人员直接办理报账手续)。若金额超过 5000 元,直接以现金 支付,或用银行卡支付但未保留银行卡结算单据的,在报销时须附情况说明,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签字后可予以现金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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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常用报销单据的使用
财务常用单据可在财务处主页下载,也可以到财务处会计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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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单一般用于某项因公业务,因需预先垫付资金,事后才能取得发票报销,且金额较大,经办人员无法
自行垫付费用的业务。
* 借款单填完后,需经办人签字,经费卡负责人签字,二级单位加盖公章。
* 办理借款时,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学生还须携带本人学生证。
* 学生借现金时不能超过 1000 元,借转账支票或汇款时不能超过 10000 元。
*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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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报销单须填写出差人姓名,工作任务。同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报多趟差旅费的,必须根据时间将每趟差
分别填列。
* 须经费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 报销差旅费必须往返车票齐全,学生只能按硬座报销(科研经费不受此项限制)。
* 如果车票只有单程(遗失),则需要二级单位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一律按同车次硬座票 价报销。
* 如果往返车票都丢失,则不能报销。
* 学生出差住宿,按每天不超过 90 元标准实报实销。(科研经费不受此项限制)
* 出差补助,学生按每天 20 元给予路途补助,如无住宿发票,则仅仅只有路途补助,如有住宿发票,每天均 按 20 元标准给予补助。(科研经费出差按科研经费出差报销规定给予补助)
* 出差票据按差旅费报销单填列的顺序粘贴,附在差旅费报销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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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账单须将经费来源项填列清楚(“部门号—卡号”)收费标准、收费数量、金额,并经项目卡负责人签字并加公章后 交收款方,由收款方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6、野外科研出差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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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8〕5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附注:相关表格到财务处网页下载)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 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出差事项。 第三条 留学生出差及外事接待活动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执行《中国地大学(武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和管理办法》,其在国内部分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使用实习经费出差不执行本办法,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 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 住宿费需提供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发票予以报销,科研项目野外出差定额包干的除 外。
第八条 住宿费应与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一起报销;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应提供 相关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见附则),事后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住宿天数按以下方法核定:
1.去一晚火车,回一晚火车,住宿天数=自然天数 — 三天(路途较远,去两晚火车,回 两晚火车,住宿天数=自然天数 — 五天,依此类推);
2.一晚火车,一次飞机,住宿天数=自然天数— 二天;
3.来回两次飞机,住宿天数=自然天数— 一天。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人员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人员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30 元,用于
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和公杂费需凭相关住宿费发票方能计发(科研项目野外出差定额包干的
除外。)。
第二章 出差的审批 第十二条职工出差按以下规定审批
1.使用本单位事业经费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及代管经费出差,由经费卡负 责人审批;
2.使用学校 211 工程、学科建设等专项预算经费出差的,由专项经费的具体负责人(项目 经费卡人)审批。
3.职工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的探亲费报销,由人事部门审批。
4.因公出国人员,应附国家有关部门批件,送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核备案,若为学校预算安 排的经费(以下简称预算经费)还应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其他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单位负责人出差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签批。
第三章 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规定
第十三条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的,超支部分自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
2.职工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使用预算经费的需经 分管校领导批准,使用科研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3.副校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 一人可以乘坐同级次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1.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 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2.职工出差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规定。
(1) 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校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 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其他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2)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 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3)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该趟车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 40%
计发补助费。
第十五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章 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不能从预算经费报销非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经分管校领导 批准。
第十七条报销时须填写《运输费用支付凭证》(见附件三,可在网上下载)并提供住宿费 单据(野外除外)、起止地和路程中路桥费、燃油费等相关票据,无完整往返交通票据的不能
享受各类补助。租车的需提供租车合同。
第十八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人数由所在二级单位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车辆核载人数。
第五章 各类会议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九条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可计发伙食 补助。
第二十条会务费需同参加会议的路途交通费、住宿费一起报销,不能单独报销。报销时需 附会议通知。
第六章 使用预算经费出差的一般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内执行。原则上可 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但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经单位领导审批 后,可由各单位奖福基金或科研管理事业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若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则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已交
纳伙食费的,每人每天在 50 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杂费若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
不发放公杂费。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租车费等应与相关差旅费一起在公杂
费标准内报销,冲抵公杂费,超支部分自理,此类开支不再单独报销。
第二十四条 借调国家各部委及学校驻外地办事处人员的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单独报销住宿费。
2.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20 元/天。
3.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随同差旅费一起在公杂费标准内报销,不再计发公杂费。借调国 家各部委人员的此类开支不得超出《关于借调国家各部委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总额。 学校驻外地办事处的此类开支不得超出其三项经费预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五条 在武汉市城区统一参加学习培训并按照有关要求需要集中住宿的,住宿费在限
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不发交通及公杂费补助。报销时需附相关
文件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较长时间外地学习、工作的,包括到基层单位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
作队、医疗队、讲师团,或参加短期进修、培训学习,并集中住宿的时间且时间超过 15 天的,
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集中住宿的住宿费在标准内凭票报销。
2.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1)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在基层单位工 作期间的一个月以内,15 元/天;一个月以上,补助减半。
(2)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短期进修、培训学习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为:10 天以内的 15 元/天;十天以上至一个月的 12 元/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10 元/天;
六个月以上的 5 元/天。
(3)工作学习中断期间(如寒、暑假)不发伙食补助费。
3.公杂费在工作、学习期间不计发。
4.路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正常公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其他情形的因公长时间出差超过 15 天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各类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住宿费在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与公杂费按住宿费发票的天数计发;
3.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伙食补助费只计发路途的;若计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还需符合如 下手续:提供出差(工作)地相关单位的证明,并且经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教学人员需有教务部门出具的出差期间的无课证 明;学生需有所在院系出具的无课证明,其他人员需到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使用预算经费的调动、搬迁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八条 调入我校的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 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条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
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一条 与调入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
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
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 16 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 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调入职工的同住家属,应与该调入职工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校人事 部门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校人事部门批 准后方可报销到我校的旅费。
第三十二条 调入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经校人事部门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 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武汉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三条 老有所归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参照调入职工标准报销一次武汉至北京的费 用。
第八章 使用预算经费的探亲费报销 第三十四条 职工探亲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1.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票价报销,年满 50 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 24 小时以 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
3.乘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按不超出火车硬座同里程票价凭据报销。
4.职工探亲往返路途限于直线交通,由于交通条件所限,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 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 1 天住宿费。
5.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夫妻分居两地探望配偶的,一年报销一次。
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按(一)至(四)项规定计算出往返路费超过本 人薪级工资部分由学校报销。
7.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职工自理。
第九章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人员,按高级职称(职员)和一般人员两类标准报销相关 费用,一般人员包含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若确实因科研项目工作需要,出差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应 有出差(工作)地相关单位证明,并由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相关证 明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七条 根据我校科研项目的特殊性,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分为野外出差、非野外出 差两种情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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