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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8165732 上传时间:2025-02-0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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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 卷 四 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他观点如能够灵活利用有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要求,说理充足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 参考答案(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行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2、治理能力当代化。 (二)从立法步骤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进作用,抓住提升立法质量这个核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从执法步骤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

3、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四) 从司法步骤看,要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参考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核心在于怎样处理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组成要件成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自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行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负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

4、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有关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核心在于怎样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偷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偷窃行为,成立偷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

5、犯。因为高某不是偷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组成偷窃罪。因为高某是偷窃信用卡,偷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偷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加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错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因为发生了钱某死亡成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也许成立犯罪中断。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加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日后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

6、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备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断行为未能有效预防成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断。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并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也许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组成要件。 答案二:组成偷窃罪。尹某虽然没有偷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也许是高某偷窃所得,并且实行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偷窃罪论处。三、 参考答案: 1.不能。

7、理由是预约虽是协议,其目标在于签订主协议。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协议,约定将来签订买卖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祈求其负担预约协议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协议并主张损害赔偿。不过,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协议。乙能够按照协议法第113条祈求赔偿,也能够依照第94条祈求解除协议并祈求赔偿。 2.甲应对丙负担违约责任。甲应阐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阐明,违背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当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要求,预告登记后,甲再处罚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祈求权具备物权性

8、优先权,能够反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置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假如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负担违约责任。 5.假如甲不履行协议义务,乙能够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确保人丁主张确保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能够要求对方(丁或者丙)负担二分之一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虽然没有处罚权,也不影响协议效力。不能够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因为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四、参考答案: (一)商玉良不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

9、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商玉良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要求,提起第三人撤消之诉;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要求,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三)1.第三人撤消之诉在合用上的特点: 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消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企业是被告。 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10、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所有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合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合用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的,能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其他程序内容与一般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四)商玉良不能够同时合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消之诉后,未中断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要求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

11、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以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要求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消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参考答案: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2.首先应确定骐黄企业与鸿捷企业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协议,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协议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负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假如强制要求骐

12、黄企业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成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企业加入企业组织,从而有违参加或加入企业组织之自由标准,故而鸿捷企业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企业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企业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企业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企业也极难主张该祈求权。3.不能够。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企业法第34条,即“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要求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重要针正确,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派未另行要求的情形;并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百分比或实缴出资

13、百分比,主张对新增资本的对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企业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百分比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百分比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处理与实行企业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因为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行,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5.只有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完成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

14、企业的注册资本也只有通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企业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成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6.为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企业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要求,认可企业债权人的这项祈求权,即在企业财产不能清偿企业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措施来处理,进而对企业债权人负担补充赔偿责任。六、参考答案:1.企业的设置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要求,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置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能够设定行政许可。企业法要求,设置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符合企业法要求的设置条件

15、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不符合要求的设置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企业的设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企业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企业的变更登记指企业设置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变化,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见解。一个意见以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私自变更登记事项;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以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

16、记并不决定企业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确实认。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要求,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3.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消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假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消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予以指引和释明,并一次性通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引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5.一律公开宣布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通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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