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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_T1765-2013苗木质量分级白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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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40B 61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17652013苗木质量分级 白桦2013 - 09 - 05 发布2013 - 09 - 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3/T 1765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厅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鸿景、高运茹、李秀文、兰永生、林艳、宋玉华、杨宝臣、龙双红、徐艳东、何万义、周春合、池树学、薛华超。IDB13/T 17652013苗木质量分级 白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桦苗木的质量分级、苗木检验及白桦播种苗的起苗、包装、运

2、输和贮藏等。本标准适用于造林用的白桦苗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苗木种类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本标准含播种裸根苗和移植容器苗。3.2苗龄即苗木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苗。本标准第

3、2个数字表示移植后在容器内的培育年数。示例:1:1-0 表示 1 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示例:2:2-0 表示 2 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示例:3:1-1 表示 1 年生播种苗,经移植后在容器内继续培育 1 年的苗木。3.3一批苗木径参照GB 6000中的3.3条款。3.4地径参照GB 6000中的3.4条款。3.51苗高参照GB 6000中的3.5条款。3.6根系长度和根幅参照GB 6000中的3.6条款。3.7级侧根参照GB 6000中的3.7条款。3.8合格苗本标准合格苗包括、两个等级。4 质量分级4.1 分级指标苗木的质量分级以综合控制指标、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4.2 综合控制指标充

4、分木质化、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和病虫害;侧、须根重总根重20%。无论是否经长期假植、贮藏,苗木均不应失水。4.3 分级指标优先等级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分级时, 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级苗要求,苗木可为级或级,如根系只达级,该苗木最高也只为级,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分级。在地径、苗高均达合格标准但又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4.4 苗木质量等级划分标准见表1。2表1 白桦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表苗木种类苗龄苗 木 等 级 级 苗 级 苗产量指标主要综合控制

5、指标地径cm苗高cm根 系地径cm控制指标苗高 cm根 系万株/hm2、 级苗出苗率%长度cm5cm 长级侧根数长度cm5cm 长级侧根数冀北山地播种苗1-00.454020100.30.4530401889085充分木质化、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和病虫害;侧、须根重总根重 20%。2-00.609025140.500.606090201060移植苗1-10.606525140.500.604565181060坝上地区播种苗2-00.557022120.450.555070181060移植苗1-10.506022120.400.5045601810602-10.657525140.550.656

6、0752011455 苗木检验5.1 抽样5.1.1 抽样方法苗木质量检验要在一个苗批内进行,先进行抽样。成捆播种苗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抽样株;不成捆播种苗直接抽取样株。抽样捆和样株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移植容器苗可在苗圃地按对角线机械抽样方法直接抽取样株。5.1.2 抽样数量样捆抽样比例不低于5%,样株抽样比例不低于10%。抽样总体数量参照按表2规则进行。3表2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苗木株数检测株数5001 000501 00110 00010010 00150 00025050 001100 000350100 001500 000500500 001 以上7505.2 检测方法5.2.1

7、 综合控制条件用感官检测。5.2.2 根系长度用标准量具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 1 cm。5.2.3 大于 5 cm 长级侧根数是统计直接从主根上长出的长度在 5 cm 以上的侧根条数。5.2.4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 0.05 cm。5.2.5 苗高用标准量具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 1 cm。5.3 检验规则5.3.1 检验人员抽样与检测人员须为有资质的质检员。5.3.2 检验地点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5.3.3 检验允许范围检验结果应与标记等级相

8、同,低于标准等级的苗木比例不得超过 5。5.3.4 复检检验结果如不符合 5.3.3 规定,应重新进行分级、复检,直至复检合格。5.3.5 苗木检验证书检验结束后,填写苗木检验证书。苗木检验证书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凡出圃的苗木,均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6 播种苗的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6.1 起苗6.1.1 起苗要在苗木根、茎停止生长后进行。46.1.2 起苗时要保证圃地土壤湿润、疏松,并要使用合适工具,尽量少伤根系。6.1.3 起苗后立即修根、分级,作等级标记,按数捆扎、蘸浆,及时假植或造林。1-0 苗木 50 株为一捆,2-0 苗木 30 株为一捆。

9、6.1.4 在整个起苗过程中要严防苗木根系失水、风干。6.2 包装6.2.1 需要运输的苗木要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分要填充湿润物。6.2.2 每包重量一般不超过 30 kg。每批次均需附一个苗木标签。苗木标签见附录 B。6.3 运输6.3.1 运输途中,需采取保湿、降温和通风措施,严防日晒。6.3.2 苗木运到目的地,应立即开包检查,造林或假植。6.3.3 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时,要进行假植。6.4 贮藏6.4.1 秋季起苗、翌春栽植的苗木,需进行越冬假植或窖藏。6.4.2 苗木窖藏需保持 3以下的低温,空气相对湿度 85%以上。5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苗木检验证书受检单位 抽样地点 树种(品种)苗木种类苗龄 本批苗木数量株质量等级级起苗日期 检验员:负责人:抽样数量株依据标准 检验日期 检验单位(盖章):冀 ( )第号6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苗木标签冀( )第号树种(品种): 产地: 数量: 苗龄: 苗木种类: 起苗日期: 生产证号: 经营证号: 检疫编号: 质量等级: 质检员: 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盖章): 经营单位(盖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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