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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船长不小于45m渔船消防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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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篇 消 防第1章 一般规定第1节 通 则1.1.1 适用范围1.1.1.1 除另有说明外,本篇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45m无限航区的渔船。1.1.1.2 对其他渔船的规定,如考虑船型及作业海区等情况,认为应用本篇的某些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或免除这些要求。1.1.2 认可 凡用于船舶消防的主要材料、设备、用品和装置等,均应经验船部门认可。1.1.3 即刻可用 所有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且即刻可用。1.1.4 防火保护方法1.1.4.1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 1) IF法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C”级分隔作为内部分隔时,

2、一般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和探火或失火报警系统; 2) IIF法 在可能产生火源的所有处所设有符合本篇第3章要求的自动喷水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型式不加限制; 3) F法 在可能产生火源的所有处所设有符合本篇第4章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型式不加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由“A”级或“B”级分隔限界的任何起居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m。对其中的公共处所,经验船部门同意,此面积值可适当放宽。1.1.4.2 对机器处所、控制站等的限界面,其构造和对所使用的不燃材料的要求以及对梯道围壁和走廊的保护,本节1.1.4.1的三种方法均可通用。1.1.5 灭火站室及系统布置的基本要求1.1.5.1 各

3、种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站室或集中控制阀箱及其动力源应易于接近且操作简便,其有关装置应布置成当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被切断。1.1.5.2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站室、消防泵、灭火剂容器及其他装置均不得布置在防撞舱壁之前。第2节 定 义1.2.1 材料1.2.1.1 “不燃材料”系指通过规定的试验程序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亦不发出足量的能造成自燃的易燃气体的材料。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材料,均为“可燃材料”。1.2.1.2 “钢或其他等效材料”中的“等效材料”系指任何不燃材料本身或由于所设隔热层,经过标准耐火试验规定的相应曝火时间后,在结构性和完整性上与钢具有同等的材料的效能(例如设有适当隔热材料的铝合金)

4、。1.2.2 标准耐火试验 “标准耐火试验”系指将需要试验的舱壁或甲板的试样置于试验炉中,按大致相当于下列标准时间 温度曲线进行的一种试验。试样暴露表面面积应不少于4.65m2,其高度(或甲板长度)应不少于2.44m,试样应尽可能近似于所设计的结构,如合适时至少包括一个接头。标准时间 温度曲线为连接下列各温度点(在起始炉温以上测量)的一条光顺曲线: 自开始至满 5min时 556 自开始至满10min时 659 自开始至满15min时 718 自开始至满30min时 821 自开始至满60min时 9251.2.3 低播焰性 “低播焰性”系指通过规定的试验程序,被试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延。

5、1.2.4 耐火分隔1.2.4.1 “A”级分隔”是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构成的分隔: 1) 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 2) 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 其构造在经过1h的标准耐火试验的全部过程中,应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4) 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增高值不超过180。 “A60”级 60min “A30”级 30min “A15”级 15min “A 0”级 0min 5) 验船部门可要求对原型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1.2.4.2 “B级分隔”是由符合下

6、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构成的分隔: 1) 其构造在经过0.5h的标准耐火试验的全部过程中,应能防止火焰通过; 2) 其隔热效能应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增高值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增高值不超过225: “B15”级 15min “B0 ”级 0min 3) 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参与制造和装配的“B”级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但如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可允许使用可燃镶片。 4) 验船部门可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1.2.4.3 “C级分隔”是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但不需满足有关防止

7、烟及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的可燃镶片。1.2.4.4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1.2.5 处所1.2.5.1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办公室、医务室、放映室、游戏室、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1.2.5.2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以及类似的固定围蔽处所。1.2.5.3 “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藏室、不作为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2.5.4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

8、、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1.2.5.5 “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 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750kW的内燃机; 3) 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1.2.5.6 “机器处所”系指一切“A类机器处所”和一切其他包括推进机械、锅炉、内燃机、发电机、操舵装置、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压缩机、减摇装置、通风机和空气调节机械的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2.6 设备 “燃油装置”系指为燃油锅炉输送燃油的设备或为内燃机输送加热燃油的设备,并包括用于处理压力超

9、过0.18MPa油类的任何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1.2.7 甲板1.2.7.1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1.2.7.2 “露天甲板”系指至少在其两侧和上方完全暴露在露天的甲板。第3节 防火控制图1.3.1 一般要求1.3.1.1 船长不小于45m的渔船应设有固定展示的全船防火控制图供船员参照。1.3.1.2 在国外渔场作业的上述渔船,其防火控制图连同其细目文件,除用中文外,尚应译成英文。1.3.2 防火控制图内容1.3.2.1 防火控制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位置、“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蔽的各区域,连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器装

10、置(如设有)、灭火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各舱室及甲板出入通道设施的细节,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节。上述内容亦可编成图册,每一职务船员一册,并应有一册存放于船上易于到达的地点,以便随时取用。防火控制图或图册资料内容应与当时实船情况一致,如实船情况有变更时,则防火控制图或图册应尽可能作相应的更正。1.3.2.2 除防火控制图外,船上灭火和抑制火灾用的所有设备和装置的保养及使用说明书,应保存在一个封套内,并置于易于到达的地点,以便随时取用。第4节 其 他1.4.1 取暖设备1.4.1.1 如使用电取暖器,应固定装设,其结构应能使失

11、火危险降至最低程度。船长小于45m的渔船如使用电取暖器,也应尽可能固定装设。1.4.1.2 船上不准用无遮蔽的明火取暖。火炉和其他类似器具应固定牢靠,并在其下面和周围以及上烟通道设置充分的防火保护和隔热层。1.4.2 使用燃油或可燃气体炉灶的厨房1.4.2.1 油柜或储气瓶通常应位于厨房之外,且油柜应有适当的注入和透气装置。1.4.2.2 炉灶燃烧器的燃料供应除能在厨房内控制外,还应能从厨房外易于到达的地点予以切断。1.4.2.3 使用燃油或可燃气体炉灶的厨房,其结构和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厨房应设有良好通风的设备。燃油炉灶或可燃气体炉灶的结构和布置应经验船部门同意。所有从容器往炉灶和热

12、水器输送燃油或气体的管件,应以钢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制造,并应设有自动关闭的安全装置。该安全装置应在炉灶火焰熄灭时亦能自行关闭。 2) 厨房炉灶和其他类似器具应牢固固定,其下面和周围以及上部应设有足够的防火保护和隔热层。燃烧残渣堵塞的可能性应降至最低程度,并备有清理工具。上烟道中限制排风的挡风闸在关闭位置时,仍应留有适当的通流面积。设于炉灶处所的通风筒应有足够的横截面积,以提供保证炉灶充分燃烧所需的空气。1.4.3 表面涂料及内衬材料1.4.3.1 任何外露的内部表面,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素或其他高度易燃物为基体的油漆、清漆或类似涂料。1.4.3.2 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使用的甲板基层敷料

13、,应采用经验船部门认可的材料,其性质应为在高温下不易燃烧并不致产生有毒烟气或爆炸危险。1.4.3.3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以及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机器处所内,如有采用增强玻璃纤维制造的结构和设施,其所有外露表面均应具备经认可的具有阻火特性的树脂镶合层或涂以经认可的阻火漆,或用不燃材料加以保护。1.4.3.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走廊及梯道围壁内的外露表面以及位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天花板及衬板背后的隐蔽表面,均应具有低播焰性。1.4.4 管路材料在热力作用下易于失效的材料,不能用于消防水管及该材料失效后将会造成浸水危险的舷边出水口的管路。1.4.5 脱

14、险通道的限制升降装置不应作为脱险通道的组成部分。用于脱险通道的梯子必须用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制作。1.4.6 穿舱管 所有穿过甲板或舱壁的电缆及管道,都应有适当的措施,以保证该处防火分隔的有效性。1.4.7 机舱门 “A类机器处所”的门应向外开启且可从两面操纵。船长不小于30m时,此门应为自闭式。1.4.8 储气瓶和危险品的存放1.4.8.1 储存压缩气、液化气的气瓶应按规定涂刷识别色漆,并以清晰字迹标明瓶内品名及其化学分子式,且应妥善固定。1.4.8.2 储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和空瓶,一般应存放于开敞甲板,这些气瓶上的所有阀门、压力调节器和管子,均应予以保护以防损害。应防护气瓶不受过大的温差变化、

15、阳光直射和积雪覆盖。若将这些气瓶存放于2.1.9.10所述的舱室内,应只能从开敞的甲板直接进出。在该处所内应禁绝热源和电气设备,并将“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告示标于显眼之处。1.4.8.3 不同种类的压缩气体应分开存放,用于存放上述气体的船室不得贮存其他易燃品,也不应存放不属于该气体输送系统的工具或物品,但验船部门可视该类压缩气体的特性、容量和用途适当放宽此要求。第2章 结构防火第1节 对船长不小于60m渔船的要求2.1.1 结构2.1.1.1 船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及甲板室均应以钢材建造。经验船部门同意,亦可采用其他等效材料。2.1.1.2 “A”级或“B”级分隔中的铝合金构件

16、,除验船部门确认为不承受负荷者外,其隔热层在进行标准耐火试验的任何相应曝火时间内,应能使结构芯材的温升不超过其环境温度200。2.1.1.3 由铝合金构成的用以支撑救生艇筏的存放、降落和登乘区域以及支承“A” 级与“B”级分隔的圆形支柱及其他构件,其隔热要求应予以特别注意,以保证: 1) 对用于支撑救生艇筏区域及“A”级分隔的构件,在标准耐火试验的1h结束时,其温升限度应不超过本节2.1.1.2的规定; 2) 对用于支撑“B”级分隔的构件,在标准耐火试验的0.5h结束时,其温升限度应不超过本节2.1.1.2的规定。2.1.1.4 “A类机器处所”的机舱棚及顶盖应为足够隔热的钢结构,其上的任何开

17、口均应妥善布置保护,以防止火灾蔓延。2.1.2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2.1.2.1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所有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但如在舱壁两侧均设有连续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时,则此舱壁可终止于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2.1.2.2 采取本篇1.1.4所述之IF方法时,凡本章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者,应至少为“C”级分隔。2.1.2.3 采取本篇1.1.4所述之IIF方法时,凡本章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者,对其舱壁的构造型式可不予限制。但本章表2.1.5.2(1)中所要求为“C”级分隔的个别舱壁除外。2.1.2.4 采用本

18、篇1.1.4所述之IIIF方法时,凡本章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者,对其舱壁的构造型式可不加限制。在任何情况下,由“A”级或“B”级分隔所围蔽的处所面积不得超过50m2;但对其中的公共处所,经验船部门同意此面积值可适当放宽。本章表2.1.5.2(1)中所要求为“C”级分隔的个别情况仍应保证。2.1.3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梯道与升降机的围壁保护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一个平面上用不低于“B0”级的分隔和自闭式门保护。仅穿过一层甲板的升降机围壁应在两层甲板上用“A0”级分隔和钢质门来环围。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与升降机的围壁通道应在每层上至少用“A0”级分隔围蔽,并用自闭式

19、门保护。2.1.4 耐火分隔上的门2.1.4.1 所有的门应尽可能与其所在分隔具有等效的阻火性能。在“A”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应为钢质。“B”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应为不燃材料。设于“A类机器处所”限界舱壁上的门应为自闭式,且能保持适当的气密。若采用本篇1.1.4所述的IF方法建造,隔离船员住室与其内部卫生间(例如淋浴间)的门,允许使用可燃材料。2.1.4.2 要求自闭的门不得装设门背钩,但装有故障安全型的遥控释放设备的门背钩装置可允许使用。2.1.4.3 除梯道围壁的门以外,在“B”级分隔的门下部及门以下可允许开设通风口,此通风口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0.05m2。当此种开口开在门上时,此开口应装设用

20、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2.1.4.4 水密门不需隔热。2.1.5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2.1.5.1 除另有规定外,一切舱壁及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符合本节表2.1.5.2(1)和表2.1.5.2(2)的要求。2.1.5.2 下列规定作为应用表2.1.5.2(1)和(2)时的依据: 1) 表2.1.5.2(1)和表2.1.5.2(2)分别应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 2) 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间分隔的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的危险程度分为下列到类。每类的处所所含区域大致如下: 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源的处所; 驾驶室或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灭火设备室

21、、失火控制和记录站; 位于机器处所外的推进机械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走廊: 走廊及门廊。 起居处所: 本篇1.2.5.1中规定的除走廊外的各处所。 梯道: 内部梯道、升降机、以及上述梯道和升降机的环围。对仅于一层甲板设有环围的梯道,应作为未被防火门分隔处所的一部分。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面积小于4m2的小间和储藏室、干燥室及洗衣间。 A类机器处所: 本篇1.2.5.5规定的各处所。 其他机器处所: 本篇1.2.5.6所规定的各处所,包括鱼粉加工处所,但不包括“A类机器处所”。 鱼货处所: 所有用于装渔获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及舱口。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22、: 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间、灯具间、面积不小于4m2小间和储藏室以及不属于机器处所的工作间或车间。 开敞甲板处所: 开敞甲板处所及无失火危险的遮蔽游步甲板处所、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外部的处所)、渔获物初加工处所、洗鱼处所以及无失火危险的类似处所。 下面两表中横排数字类别所代表的区域与竖列相同。表2.1.5.2(1) 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的耐火完整性处所控制站A-05)A-0A-60A-0A-15A-60A-15A-0A-60*走廊CB-0B-0B-03)B-0A-60A-0A-0A-0*起居处所C1)2)B-0A-03)B-0A-60A-0A-0A-0*梯道B-0A-03)B-

23、0A-03)A-60A-0A-0A-0*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CA-60A-0A-0A-0*A类机器处所*A-0A-0A-60*其他机器处所A-04)A-0A-0*鱼货处所*A-0*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A-04)*开敞甲板 1) 采用F和F防火法时,对舱壁无特殊要求。 2) 采用F防火法时,对面积不小于50m2的处所或处所群之间,应装设“B-0”级舱壁。 3) 为阐明应用处所,参阅本章2.1.3和2.1.4。 4) 当具有相同序数类别的处所出现脚注4)符号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才要求表中所规定等级的舱壁或甲板, 例如在类的情况:厨房与厨房相邻时,其间并不要求有舱壁分隔,但厨房与油漆间之

24、间,则要求设“A-0”级舱壁。 5) 驾驶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相互分隔的舱壁可采用“B-0”级。 注: 1 对于很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类机器处所可以不设置耐火隔热层。 2 当此星形(*)符号出现于表中时,是指这种分隔应使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但不要求它为“A”级标准。表2.1.5.2(2) 作为相邻甲板间限界面的甲板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甲板以上甲板 处所 以下处所控制室A-0A-0A-0A-0A-0A-60A-0A-0A-0*走 廊A-0*A-0*A-60A-0A-0A-0*起居处所A-60A-0*A-0*A-60A-0A-0A-0*梯 道A-0A-0A-0*A-0A-60A-0A-0A-0*较小

25、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A-15A-0A-0A-0*A-60A-0A-0A-0*A类机器处所A-60A-60A-60A-60A-60*A-60A-30A-60*其他机器处所A-151)A-0A-0A-0A-0A-0*A-0A-0*鱼货处所A-0A-0A-0A-0A-0A-0A-0*A-0*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A-60A-0A-0A-0A-0A-0A-0A-0A-02)*开敞甲板* 1) 对于很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类机器处所可以用“A-0”。 2) 只有不同用途的较大失火危险的相邻服务处所,才要求表中所规定等级的甲板。 注: 1本节表2.1.5.2(1)的注释适用于本表相关的甲板。 2 当此星形(*)

26、符号出现于表中时,是指这种分隔应使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但不要求它为“A”级标准。2.1.5.3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或舱壁可视为已部分或全部满足分隔的完整性及隔热性要求。2.1.6 机器处所的窗及天窗2.1.6.1 凡能开启的天窗应能从该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镶有玻璃的天窗,在其外面应设置永久附连于其上的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外盖,以防止火灾蔓延。2.1.6.2 机舱棚围壁上,经验船部门特殊同意后方可设置不能开启的窗,该窗应设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外盖。2.1.6.3 上述窗与天窗应使用金属丝增强或具有夹膜的玻璃。2.1.6.4 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玻璃

27、窗不受以上规定限制。2.1.7 其他处所的窗及舷窗 一切窗及舷窗的结构,应能保持其所在该型舱壁的耐火完整性。应特别注意面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区域的窗的耐火完整性,以免阻碍登艇或登筏。2.1.8 施工细节2.1.8.1 采用IF防火法时,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所有衬板、风挡、天花板及其附属的衬档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2.1.8.2 采用F和F防火法时,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使用的走廊及梯道围壁中的天花板、衬板、风挡及其附属的衬档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2.1.8.3 采用IF、F和F防火法时: 1) 除在鱼舱或服务处所的冷库外,隔热层应为不燃材料。与隔热层结合的隔潮层和粘结剂以及管件的

28、隔热层,对于冷工作系统可不要求为不燃材料,但其用量应尽可能为最小,而且其外露表面应具有使验船部门满意的低播焰性能。在可能渗入油类的处所,隔热层表面应不透油或油气; 2) 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的舱壁、衬板和天花板如为不燃材料时,可允许采用厚度不超过2.5mm的可燃镶片,但在走廊、梯道围壁及控制站内,此厚度不得超过1.5mm; 3) 封闭于天花板、嵌镶板或衬板后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的且间距不超过14m的风挡适当分隔。上述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面的空隙,在垂直方向上,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2.1.9 通风系统的构造2.1.9.1 当通风主管或导管向“A”级舱壁或甲板的两侧供风时,应设有挡火

29、闸,以防止舱室之间火灾及烟气蔓延。手动挡火闸应在该舱壁或甲板的两侧均能操纵。当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的主管或导管具有大于0.02m2的通流截面积时,应设有自动的挡火闸。仅向位于上述舱壁一侧的舱室供风的主风管,应符合本节2.1.9.3的规定。2.1.9.2 通风导管应使用不燃材料。但对长度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的短节导管,如满足下述条件,则不需使用不燃材料: 1) 此导管系采用经验船部门认可,具有较低着火危险的材料制造; 2) 此导管仅用于通风装置的未端; 3) 此导管的位置,沿其长度方向度量,距离穿过“A”级或“B”级分隔或“B”级连续天花板处不小于0.6m。2.1.9.3 通

30、流截面积大于0.02m2的通风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时,除非穿过舱壁或甲板的导管在通过舱壁或甲板的邻近处为钢质,否则其开口应衬以钢质套管。这里的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通流截面积超过0.02m的导管,其套管壁厚应不小于3mm,且具有0.9m以上的长度。当穿过舱壁时,此长度宜两侧均分。导管或装在这些导管上的套管应敷有耐火隔热层,且至少达到与其所穿过的舱壁或甲板相同的耐火完整性。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采用等效的穿过保护措施。 2) 通流截面积超过0.075m2的导管,除应符合本款中1)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挡火闸。此挡火闸应能自动控制,但也应能在舱壁或甲板两侧人工关闭。挡火闸应有显示其开启

31、和关闭状态的指示器。对仅仅通过被“A”级分隔包围的处所,而并不为这些处所供风的导管,只要该类导管同其穿过的分隔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则可免设挡火闸。2.1.9.4 “A类机器处所”或厨房的通风导管,一般不允许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若确实无法避免时,则导管应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且其布置应能保证该分隔的耐火完整性。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一般不允许通过“A类机器处所”或厨房。若确实无法避免时,则导管应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且其布置应能保证该分隔的耐火完整性。2.1.9.5 穿过“B”级舱壁的通流截面积超过0.02m2的通风导管,应在穿越的开口处衬以长度不小于0.9m的钢

32、质套管。该段钢质套管宜在舱壁两侧均分。若导管在舱壁部位的上述长度范围为钢质时,则可免设。2.1.9.6 对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应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以保证维持通风、能见度不受烟气妨碍,使失火时,位于其中的机械及设备能受到监控并继续有效地运转。应设有两套可交替而又独立的供气设施,两个供气源的空气进口的布置,应使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减至最小程度。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位于开敞甲板和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控制站,或位于具有同等效用的就地关闭装置的处所。2.1.9.7 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在其通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处所的部位,应按“A”级分隔建造。每一排气导管应设有: 1) 一个便于拆卸清理的集油器; 2)

33、 一只位于管道下端的挡火闸; 3) 能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抽风机的装置; 4) 船长不小于75m时,在排气导管内尚应设有灭火用的固定设施。2.1.9.8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烟囱周围的环状空间,应能在通风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 各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各该处所以外易于到达并不易受火灾所阻的安全地点予以停止。 机器处所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与其他处所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完全分开。2.1.9.9 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2.1.9.10 存放可观数量易燃性物质的储藏室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通风口应分别布置于高处和低处;其外部进风口和出风口应位于安全区域并装有火花熄灭器。2.1

34、.10 脱险通道 2.1.10.1 除机器处所外,所有起居处所以及船员正常出入的处所,应布置有梯道与扶梯,以提供到达开敞甲板及救生艇、筏的脱险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层甲板的起居处所,应至少设有两个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通往其各封闭处所或处所群的正常出入口; 2) 位于露天甲板以下的主脱险通道应为梯道,另一脱险通道可为梯道或围壁通道。位于露天甲板以上的脱险通道应为引向开敞甲板的梯道或门或两者的组合; 3) 经充分考虑到处所的性质、位置以及该处所通常使用的人数后,验船部门可免除其中的一个脱险通道; 4) 走廊或部分走廊作为唯一的脱险通道时,其长度不得超过7m; 5) 脱险通道

35、的宽度及连续性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6) 无线电报务室若无直接通达露天甲板出入口者,则应设有两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足够尺寸窗口或经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应急出口。2.1.10.2 所有“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两个脱险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尽可能相互远离的两部钢质梯道或扶梯引向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向外开启的门,并从该门设有通道通往开敞甲板。通常,其中一部梯道从该处所的下部至该处所外的一个安全地点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若由于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度限制,并已具备一个由该处所下部引出的安全脱险通道,可免设上述遮蔽。防火遮蔽应为钢质并适当隔热,而且在处所下部应设有自闭式钢质门; 2) 一部

36、钢质梯道或扶梯引向该处所上部的一扇向外开启的门,并从该门设有通道通往开敞甲板。此外,在该处所下部且远离上述梯道或扶梯的位置设有一扇能由两面开关的钢质门,通过此门,可由该处所下部进入引向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第2节 对船长不小于45m但小于60m渔船的要求2.2.1 结构材料 2.2.1.1 船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及甲板室均应以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2.2.1.2 “A”级或“B”级分隔中如采用铝合金构件时,应满足2.1.1.2和2.1.1.3规定的要求。2.2.2 一般结构防火要求2.2.2.1 对作为“A类机器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间限界面的甲板和舱壁,当“A类机器

37、处所”未设固定灭火系统时,应按“A60”级耐火标准建造;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按“A30”级耐火标准建造。对作为其他机器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限界面的甲板和舱壁,应按“A0”级耐火标准建造。 船长室与驾驶室间的限界面一般应采用“B15”级分隔。2.2.2.2 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使用的走廊,其舱壁应为“B15”级,且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但如在该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的“B”级天花板,此舱壁可终止于连续的天花板处。2.2.2.3 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使用的内部梯道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此梯道应设有“A0”或“B15”级分隔围壁。若梯道仅穿过一层甲板,则仅需在一层上

38、装设围壁。2.2.2.4 本节2.2.2.1和2.2.2.2所涉及舱壁和甲板上所开设的门或其他的关闭口和本节2.2.2.3所涉及梯道围壁上的门以及装设于机舱棚的门,应尽可能与其所在限界面具有相等的耐火性能。“A类机器处所”的门应能自行关闭,其要求见本章2.1.4.2的规定。2.2.2.5 通过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升降机围壁应使用钢材或其等效材料制造,而且应设有能控制通风和烟气的关闭装置。2.2.2.6 作为设有应急动力源处所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以及厨房、油漆间、灯具间或储有可观数量易燃物质的储藏室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之间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应按“A”级分隔建造。当厨房仅装有电热炉、电热水

39、设备或其他电热设备时,厨房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以及控制站之间可采用“B15”级分隔。2.2.2.7 易燃物质应置于妥善密封的容器内。压缩气、液化气等危险品的存放,应符合1.4.8的规定。2.2.2.8 封闭于天花板、嵌镶板或衬板背后的空隙,应以紧密装配且其间距不超过7m的风挡分隔。2.2.2.9 机器处所的窗及天窗应符合下述规定: 1) 可开启的天窗应能从该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镶有玻璃的天窗,在其外面应设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外盖,以防火灾蔓延; 2) 机舱棚围壁上,经验船部门特殊同意后方可设置不能开启式的窗,该窗应设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钢质或等效材料制成的外盖。 上述窗或天

40、窗应使用金属丝或夹膜增强的玻璃。2.2.2.10 起居处所、除生活用冷库外的服务处所、控制站及机器处所内的各级耐火分隔的隔热层应为不燃材料。装设于“A类机器处所”内限界面的隔热层表面应不透油或油气。2.2.2.11 当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的舱壁、天花板及衬板为不燃材料时,可允许采用厚度不超过2.5mm的可燃镶片,但在走廊、梯道围壁及控制站内,此厚度不得超过1.5mm。2.2.2.12 根据邻近处所使用易燃材料的数量的多少,验船部门可允许以“A0”分隔代替本条所述的“B15”级分隔。2.2.3 通风系统的构造2.2.3.1 各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能从该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地点停止送风机并关闭通风

41、系统的主要风口。应设有从安全位置关闭烟囱周围的环状空间的设施。2.2.3.2 除梯道围壁的门以外,“B”级分隔门上或门的下部可允许开设风口。门上的风口仅允许设于门的下半部。一切设在门上或门下面的此类开口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0.05m2。当此类风口设在门上时,应装设用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2.2.3.3 “A类机器处所”或厨房的通风导管,一般不允许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若确实无法避免时,则该导管应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且其布置应能保证该分隔的耐火完整性不受损害。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一般不允许通过“A类机器处所”或厨房。若确实无法避免时,则该导管应用钢材或等效材料制造,

42、且其布置应能保证该分隔的耐火完整性不受损害。2.2.3.4 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2.2.3.5 存放有可观数量易燃物质的储藏室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通风口分别布置于高处和低处;其外部进风口和出风口应位于安全区并装有火花熄灭器。2.2.3.6 当通风主管或导管向“A”级分隔舱壁或甲板的两侧供风时,应设有挡火闸以防止舱室之间火焰及烟气蔓延。手动挡火闸应于该舱壁或甲板的两侧均能操纵。当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的主管或导管具有大于0.02m2的通流截面积时,应设有自闭式的挡火闸。仅向位于上述舱壁一侧的舱室供风的主风管,应符合本章2.1.9.3的规定。2.2.4 脱险通道2.2

43、.4.1 除机器处所外,所有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出入的处所,应布置有梯道与扶梯,以提供到达开敞甲板及救生艇、筏的脱险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层甲板的起居处所,应至少设有两个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通往其他处所或处所群的正常出入口; 2) 位于露天甲板以下的主脱险通道应为梯道,另一脱险通道可为梯道或围壁通道。 位于露天甲板以上的脱险通道应为引向开敞甲板的梯道或门或两者的组合。当不可能装设梯道或门时,脱险通道之一可以采用足够尺寸的窗口或舱口。必要时,对这些出口应采取防止滑跌和结冰的保护措施,并宜直接引向开敞甲板。此窗口或舱口应内外均可启闭。 3) 当充分考虑到处所的性质、位置以及通常居住或工作的人数后,验船部门可允许仅设一个脱险通道; 4) 走廊或部分走廊作为唯一的脱险通道时,其长度不应超过5m; 5) 脱险通道的宽度及连续性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6) 无线电报务室若无直接通达露天甲板出入口者,则应设有两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足够尺寸窗口或经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应急出口。2.2.4.2 每一“A类机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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