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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施工准备
12.4.1材料准备(见12.5材料和质量要求)
12.4.2施工机具、设备准备
双头切割机、单头切割机、电动刨沟机、冲床、铣床、钻床、罗榫机、组角机、打胶机、空压机、吊篮、卷扬机、电焊机、水准仪、经纬仪、胶枪等。
12.4.3施工现场准备
12.4.3.1安装幕墙应在主体工程验收后进行。
12.4.3.2应有土建移交的控制线和基准线。
12.4.3.3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12.4.3.4吊篮等垂直运输设备安设就位。
12.4.3.5脚手架等操作平台搭设就位。
12.4.3.6幕墙的构件和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2.4.3.7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2.4.4技术准备
12.4.4.1熟悉与审查施工图纸:
1审查设计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2审查设计图纸与说明书在内容上是否一致,以及设计图纸与其各组成部分之间有无矛盾和错误。
3审查建筑图、结构图与幕墙设计施工图纸在几何尺寸、坐标、标高、说明等方面是否一致,技术要求是否正确。除此以外,应复核幕墙设计图纸和建筑主体的实际尺寸。
4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土建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幕墙施工的要求。
5审查幕墙工程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
6复核幕墙各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审查设计图纸中的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要求高的幕墙分项,明确现有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工期和质量要求,拟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加以保证
7明确工期,分期分批施工或交付使用的顺序和时间;明确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来源和供货日期。
8明确建设、设计、土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关系;明确建设单位可以提供的施工条件。
12.4.4.2原始资料调查分析:
1自然条件调查分析:气温、雨、雪、风和雷电及沙尘暴等情况;冬雨季的期限等情况。
2技术经济条件调查分析: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甲供材料状况;地方能源和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状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环保状况等。
3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分别由设计单位对幕墙施工单位,幕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2.5材料和质量要求
12.5.1一般规定
12.5.1.1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12.5.1.2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12.5.1.3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12.5.1.4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12.5.1.5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2.5.2铝合金材料
12.5.2.1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12.5.2.2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12.5.2的要求。
表12.5.2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
表面处理方法
膜厚级别
(涂层种类)
厚度t(μm)
平均膜厚
局部膜厚
阳极氧化
不低于AA15
t≥15
t≥12
电泳涂漆
阳极氧化膜
B
t≥10
t≥8
漆膜
B
—
t≥7
复合膜
B
t≥16
粉末喷涂
—
—
40≤t≤120
氟碳喷涂
—
t≥40
t≥34
12.5.2.3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2.5.2.4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8478和《铝合金窗》GB/T8479的规定。
12.5.2.5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QB/T3884;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QB/T3886;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QB/T3888;
《铝合金门插销》QB/T3885;
《铝合金窗撑挡》QB/T3887;
《铝合金门窗拉手》QB/T3889;
《铝合金窗锁》QB/T3890;
《铝合金门锁》QB/T3891;
《闭门器》QB/T3893;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T9304;
《紧固件螺栓和螺钉》GB/T5277;
《十字槽盘头螺钉》GB/T818;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GB/T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自攻螺钉》GB/T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GB/T3098.15。
12.5.3钢材
12.5.3.1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GB/T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
《合金结构钢》GB/T307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3274;
《结构用无缝钢管》JBJ102。
12.5.3.2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棒》GB/T1220;
《不锈钢冷加工棒》GB/T4226;
《不锈钢冷轧钢板》GB/T3280;
《不锈钢热轧钢带》YB/T5090;
《不锈钢热轧钢板》GB/T4237;
《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GB/T4239。
12.5.3.3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GB/T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的规定。
12.5.3.4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13912的规定。
12.5.3.5支承结构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12.5.3.6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4232、《不锈钢丝》GB/T4240、《不锈钢丝绳》GB/T9944的规定。
12.5.3.7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可按国家执行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规定执行。
12.5.3.8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的规定;全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9的规定。
12.5.3.9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T8162、《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12.5.4玻璃
12.5.4.1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GB/T9963;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17841;
《夹层玻璃》GB9962;
《中空玻璃》GB/T11944;
《浮法玻璃》GB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15763.1;
《着色玻璃》GB/T18701;
《镀膜玻璃第一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18915.1;
《镀膜玻璃第二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
12.5.4.2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反射镀膜玻璃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5.4.2的规定。
表12.5.4.2-1热反射镀膜玻璃尺寸的允许偏差(㎜)
玻璃厚度
玻璃尺寸及允许偏差玻璃尺寸及允许偏差
≤2000×2000
≥2440×3300
4、5、6
±3
±4
8、10、12
±4
±5
2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2.5.4.(2).1).3的规定。
表12.5.4.2-2热反射镀膜玻璃外观质量
注:表中针眼(孔洞)是指直径在100㎜面积内超过20个针眼力集中。
12.5.4.3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
2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3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12.5.4.4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
12.5.4.5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12.5.4.6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湿度。
12.5.4.7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12.5.4.8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12.5.4.9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12.5.5建筑密封材料
12.5.5.1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12.5.5.2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3099及《工业用橡胶板》GB/T5574的规定。
12.5.5.3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914的规定。不承受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3.6节的有关规定。
12.5.5.4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中性硅酮建筑耐候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表12.5.5.4的规定。
表12.5.5.4幕墙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性能
项目
性能
金属幕墙用
表干时间
1~1.5h
流淌性
无流淌
初期固化时间(≥25℃)
3d
完全固化时间[相对湿度≥50%,温度(25±2)℃]
7~14d
邵氏硬度
20~30
极限拉伸强度
0.11~0.14MPa
固化后的变形承受能力
25%≤δ≤50%
撕裂强度
3.8N/㎜
施工温度
5~48℃
有效期
9~12个月
12.5.6硅酮结构密封胶
12.5.6.1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结构硅酮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表12.5.6.1的规定。
表12.5.6.1结构硅酮密封胶的性能
项目
技术指标
中性双组份
中性单组份
有效期
18月
9~12月
施工温度
10~30℃
5~48℃
使用温度
-48~88℃
操作时间
≤30min
表干时间
≤3h
初步固化时间(25℃)
7d
完全固化时间
14~21d
邵氏硬度
35~45
粘结拉伸强度(H型试件)
≥0.7N/m㎡
延伸率(哑铃型)
≥100%
粘结破坏(H型试件)
不允许
内聚力(母材)破坏力
100%
剥离强度(与玻璃、铝、石材)
5.6~8.7N/m㎡(单组分)
撕裂强度(B模)
4.7N/m㎡
抗臭氧及紫外线拉伸强度
不变
污染和变色
无污染、无变色
耐热性
150℃
热失重
≤10%
流淌性
≤2.5㎜
冷变形(蠕变)
不明显
外观
无龟裂、无变色
完全固化后的变位承受能力
12.5%≤δ≤50%
12.5.6.2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12.5.6.3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12.5.7其他材料
12.5.7.1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12.5.7.2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
12.5.7.3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
12.6加工制作工艺
12.6.1一般规定
12.6.1.1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整。
12.6.1.2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12.6.1.3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2.6.1.4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2.6.1.5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
12.6.1.6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
12.6.1.7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12.6.2铝型材
12.6.2.1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0.5㎜,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12.6.2.1-1、〔图12.6.2.1-2〕。
图12.6.2.1-1直角截料图12.6.2.1-2斜角截料
3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累计偏差为±1.0㎜。
5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152.1的规定。
6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152.2的规定。
7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152.3的规定。
8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12.6.2.2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图12.6.2.2-1〕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2.2-1的要求。
表12.6.2.2-1槽口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O.5
0.0
+0.5
O.O
±0.5
图12.6.2.2-1槽口示意图
2铝合金构件豁口尺寸〔图12.6.2.2-2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2.2-2的要求。
表12.6.2.2-2豁口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O.O
+O.5
O.O
±0.5
图12.6.2.2-2豁口示意图
3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图12.6.2.2-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2.2-3的要求。
表12.6.2.2-3榫头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0
-O.5
0.0
-0.5
±0.5
图12.6.2.2-3榫头示意图
12.6.2.3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
12.6.3钢构件
12.6.3.1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
2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均不允许负偏差。
3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
4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
12.6.3.2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10㎜、+5㎜和+3㎜,不允许负偏差。
2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不允许负偏差。
3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不允许负偏差。
4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
5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
12.6.3.3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12.6.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3.3的要求。
图12.6.3.3连接件、支承件尺寸示意图
表12.6.3.3接件、支承件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连接件高a
+5,-2
边距e
+1.O,0
连接件长b
+5,-2
壁厚t
+O.5,-0.2
孔距c
±1.O
弯曲角度α
±2o
孔宽d
+1.0,0
-
-
12.6.3.4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12.6.3.5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
4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3.3节的有关规定。
7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12.6.3.6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12.6.3.7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
12.6.3.8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12.6.4玻璃
12.6.4.1玻璃幕墙的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片钢化玻璃,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4.(1).1)的要求。
表12.6.4.1钢化玻璃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玻璃厚度(㎜)
玻璃边长L≤2000
玻璃边长L>2000
边长
6,8,10,12
±1.5
±2.0
15,19
±2.0
±3.0
对角线差
6,8,10,12
≤2.O
≤3.O
15.19
≤3.0
≤3.5
2采用中空玻璃时,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4.1的要求。
表12.6.4.1-1中空玻璃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边长
L<1000
±2.0
1000≤L<2000
+2.0,-3.O
L≥2000
±3.O
对角线差
L≤2000
≤2.5
L>2000
≤3.5
厚度
t<17
±1.O
17≤t<22
±1.5
t≥22
±2.0
叠差
L<1000
±2.0
1000≤L<2000
±3.O
2000≤L<4000
±4.0
L≥4000
±6.0
3采用夹层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4.1-2的要求。
表12.6.4.1-2夹层玻璃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边长
L≤2000
±2.0
L>2000
±2.5
对角线差
L≤2000
≤2.5
L>2000
≤3.5
L<1000
±2.0
叠差
1000≤L<2000
±3.O
2000≤L<4000
±4.0
L≥4000
±6.0
12.6.4.2玻璃弯加工后,其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为±3.0㎜,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玻璃直边的弯曲度,拱形时不应超过0.5%,波形时不应超过0.3%。
12.6.4.3全玻幕墙的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边缘应倒棱并细磨;外露玻璃的边缘应精磨。
2采用钻孔安装时,孔边缘应进行倒角处理,并不应出现崩边。
12.6.4.4点支承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面板及其孔洞边缘均应倒棱和磨边,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磨边宜细磨。
2玻璃切角、钻孔、磨边应在钢化前进行。
3玻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4.(4).3)的规定。
表12.6.4.4点支承玻璃加工允许偏差
项目
边长尺寸
对角线差
钻孔位置
孔距
孔距与玻璃平面垂直度
允许偏差
±1.0
≤2.0㎜
±0.8㎜
±1.0㎜
±12
4中空玻璃开孔后,开孔处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5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
12.6.4.5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考虑制作处和安装处不同气压的影响,采取防止玻璃大面变形的措施。
12.6.5明框幕墙组件
12.6.5.1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5的要求。
表12.6.5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
项目
构件长度
允许偏差
型材槽口尺寸
≤2000
±2.0
>2000
±2.5
组件对边尺寸差
≤2000
≤2.0
>2000
≤3.0
组件对角线尺寸差
≤2000
≤3.0
>2000
≤3.5
2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5.1的要求。
表12.6.5.1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装配间隙
≤O.5
同一平面度差
≤0.5
12.6.5.2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12.6.5.(2)]应符合表12.6.5.2的要求。
表12.6.5.2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
玻璃厚度(㎜)
a
b
c
5~6
≥3.5
≥15
≥5
8~10
≥4.5
≥16
≥5
不小于12
≥5.5
≥18
≥5
图12.6.5.2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示意
12.6.5.3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12.6.5.3应符合表12.6.5.3的要求。
表12.6.5.3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
中空玻璃厚度
(㎜)
a
b
c
下边
上边
侧边
6+da+6
≥5
≥17
≥7
≥5
≥5
8+da+8及以上
≥6
≥18
≥7
≥5
≥5
注:da为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
图12.6.5.3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示意
12.6.5.4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
12.6.5.5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
12.6.5.6明框幕墙组装时,应采取措施控制玻璃与铝合金框料之间的间隙。玻璃的下边缘应采用两块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支承,厚度不应小于5㎜,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
12.6.6隐框幕墙组件
12.6.6.1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
2应在清洁后1h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洁。
3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
12.6.6.2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
2使用和贮存溶剂,应采用干净的容器。
3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
4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或包装上标明的注意事项。
12.6.6.3硅酮结构密封胶注胶前必须取得合格的相容性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加涂底漆;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尚应进行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试验。
12.6.6.4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板块时,不应使结构胶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硅酮结构密封胶组件在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动。
12.6.6.5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收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
12.6.6.6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2.6.6.6的规定。
表12.6.6.6结构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组件尺寸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1
框长宽尺寸
±1.0
2
组件长宽尺寸
±2.5
3
框接缝高度差
≤0.5
4
框内侧对角线差及组件对角线差
当长边≤2000时
当长边>2000时
≤2.5
≤3.5
5
框组装间隙
≤0.5
6
胶缝宽度
+2.0
0
7
胶缝厚度
+0.5
0
8
组件周边玻璃与铝框位置差
±1.0
9
结构组件平面度
≤3.0
10
组件厚度
±1.5
12.6.6.7当隐框玻璃幕墙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且不宜超过150㎜。
12.6.7单元式玻璃幕墙
12.6.7.1单元式玻璃幕墙在加工前应对各板块编号,并应注明加工、运输、安装方向和顺序。
12.6.7.2单元板块的构件连接应牢固,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胶缝的施工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10.3.7条的要求。
12.6.7.3单元板块的吊挂件、支撑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将吊挂件与立柱固定牢固,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
12.6.7.4单元板块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外露。
12.6.7.5明框单元板块在搬动、运输、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滑动或变形。
12.6.7.6单元板块组装完成后,工艺孔宜封堵,通气孔及排水孔应畅通。
12.6.7.7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单元组件框时,每处螺钉不应少于3个,螺钉直径不应小于4㎜。螺钉孔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和拧入扭矩应符合表12.6.7.7的要求。
表12.6.7.7螺钉孔内径和扭矩要求
螺钉公称直径
(㎜)
孔径(㎜)
扭矩(Nm)
最小
最大
4.2
3.430
3.480
4.4
4.6
4.015
4.065
6.3
5.5
4.735
4.785
10.0
6.3
5.475
5.525
13.6
12.6.7.8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7.8的规定。
表12.6.7.8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尺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框长(宽)度
(㎜)
≤2000
±1.5㎜
钢尺或板尺
>2000
±2.0㎜
2
分格长(宽)度
(㎜)
≤2000
±1.5㎜
钢尺或板尺
>2000
±2.0㎜
3
对角线长度差
(㎜)
≤2000
≤2.5㎜
钢尺或板尺
>2000
≤3.5㎜
4
接缝高低差
≤0.5㎜
游标深度尺
5
接缝间隙
≤0.5㎜
塞片
6
框面划伤
≤3处且总长≤100㎜
7
框料擦伤
≤3处且总面积≤200m㎡
12.6.7.9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6.7.9的规定。
表12.6.7.9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组件长度、宽度(㎜)
≤2000
±1.5
钢尺
>2000
±2.0
2
组件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5
钢尺
>2000
≤3.5
3
胶缝宽度
+1.0
0
卡尺或钢板尺
4
胶缝厚度
+0.5
0
卡尺或钢板尺
5
各搭接量(与设计值比)
+1.0
0
钢板尺
6
组件平面度
≤1.5
1m靠尺
7
组件内镶板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1.0
塞尺
8
连接构件竖向中轴线距组件外表面
(与设计值比)
±1.0
钢尺
9
连接构件水平轴线距组件水平对插中心线
±1.0
(可上、下调节时±2.0)
钢尺
10
连接构件竖向轴线距组件竖向对插中心线
±1.0
钢尺
11
两连接构件中心线水平距离
±1.0
钢尺
12
两连接构件上、下端水平距离差
±0.5
钢尺
13
两连接构件上、下端对角线差
±1.0
钢尺
12.6.8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12.6.8.1玻璃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进行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抽查,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12.6.8.2产品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12.7安装施工工艺
12.7.1幕墙工程安装基本要求
12.7.1.1一般规定:
1安装玻璃幕墙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砖混结构的主体工程,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完成质量验收工作。
2安装玻璃幕墙的构件及零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7.1.2施工准备:
1构件搬运、吊装时不得碰撞和损坏。
2构件应按品种和规格堆放在特种架子或垫木上。在室外堆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构件应平直、规方,不得有变形和刮痕。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
4构件进行钻孔、装配接头芯管、安装连接附件等辅助加工时,其加工位置、尺寸应准确。
5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
6幕墙施工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可靠的起重吊装工具和设备。
7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控制和检查固定幕墙的各层楼(屋)面的标高、边线尺寸和预埋件位置的偏差,并在幕墙施工前应对其进行检查与测量。当结构边线尺寸偏差过大时。应先对结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当预埋件位置偏差过大时,应调整框料的间距或修改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
8当装修分项工程会对幕墙造成污染或损伤时,应将该项工程安排在幕墙施工之前施工,或应对幕墙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9不应在大风大雨气候下进行幕墙的施工。当气温低于-5℃时不得进行玻璃安装,不应在雨天进行密封胶施工。
12.7.1.3幕墙安装:
1玻璃幕墙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的测量配合,其误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
2)对高层建筑的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4级的情况下进行,每天应定时对玻璃幕墙的垂直及立柱位置进行校核。
2对于构件式玻璃幕墙,如玻璃为钢化玻璃、中空玻璃等现场无法裁割的玻璃,应事先检查玻璃的实际尺寸,如与设计尺寸不符,应调整框料与主体结构连接点中心位置。或可按框料的实际安装位置(尺寸)定制玻璃。
3按测定的连接点中心位置固定连接件,确保牢固。
4单元式玻璃幕墙安装宜由下往上进行。构件式玻璃幕墙框料宜由上往下进行安装。
5当构件式玻璃幕墙框料或单元式玻璃幕墙各单元与连接件连接后,应对整幅幕墙进行检查和纠偏,然后应将连接件与主体结构(包括用膨胀螺栓锚固)的预埋件焊牢。
6单元式玻璃幕墙的间隙用V形和W形或其他形胶条密封,嵌填密实,不得遗漏。
7构件式玻璃幕墙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玻璃安装。玻璃安装就位后,应及时用橡胶条等嵌填材料与边框固定,不得临时固定或明摆浮搁。
8玻璃周边各侧的橡胶条应各为单根整料,在玻璃角部断开。橡胶条型号应无误。镶嵌平整。
9橡胶条外涂敷的密封胶,品种应无误(镀膜玻璃的镀膜面严禁采用醋酸型有机硅酮胶),应密实均匀,不得遗漏,外表平整。
10单元式玻璃幕墙各单元的间隙、构件式玻璃幕墙的框架料之间的间隙、框架料与玻璃之间的间隙,以及其他所有的间隙,应按设计图纸要求予以留够。
11单元式玻璃幕墙各单元之间的间隙及隐式幕墙各玻璃之间缝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保持均匀一致。
12镀锌连接件施焊后应去掉药皮,镀锌面受损处焊缝表面应刷两道防锈漆。所有与铝合金型材接触的材料(包括连接件)及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图纸,不得发生接触腐蚀,且不得直接与水泥砂浆等材料接触。
13应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节点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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