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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综合评价各单位工作实绩,提高统筹兼顾能力和工作质量,促进和谐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工作质量责任制考核(以下称工作质量考核)单项考核指标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
二、考核内容应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相互协调,体现大队对各单位工作的指导和要求。
三、考核应以大队文件规定为依据,做到考核内容全面,考核程序到位,考核标准合理,便于操作。
四、坚持四个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考核结果与评比先进挂钩,与单位的工作质量补贴(以下称工作补贴)挂钩。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大队成立工作质量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称考评小组),负责全队工作质量考核。
考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质量考核的具体组织与安排。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劳人处,办公室成员由大队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工作质量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设置的单项考核指标主次程度,核定每一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
二、工作质量考核采取扣分的形式,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由核定的分值减去扣分确定。
三、考核扣分在单项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区间的,可以内插确定相应的扣分值(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四、设立加分与罚分规定。对取得较好成绩或成果突出的,予以加分;对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形象的,予以罚分。
五、各单位的考核得分为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同时加上加分,减去罚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单项考核指标由相关机构或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考核,并与相应单位沟通后,提出每一单位每一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
二、由考评小组办公室将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汇总后,确定每个单位的初步得分。然后将每个单位初步考核得分,以及扣分情况反馈给各单位。
三、各单位接到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的意见。
四、考评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协调、核实和调整,并将情况向考评小组报告。
五、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得分。
六、由大队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评定。
第三章 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
第六条 单项考核指标设置及分值核定
一、经济责任制指标,核定分值为20分;
二、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核定分值为15分;
三、安全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四、质量技术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五、财务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3分;
六、经营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10分;
七、劳动用工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9分;
八、行政管理指标,核定分值为7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经营承包考评小组按照《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工程勘察类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大队与各单位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考核。
一、经济考核,核定10分。
(一)按收付实现制考核,上缴管理费后完成利润基数的,不扣分。
(二)按收付实现制考核未完成利润基数的,根据大队有关规定按权责发生制考核,上缴管理费后完成利润基数的扣2分。
(三)上缴管理费后未完成利润基数,缺口20%及以内的扣4分;缺口20%-30%(含)的扣5分;缺口30%-40%(含)的扣6分;缺口40%-50%(含)的扣7分;缺口>50%以上的扣8分。
(四)发生经营性亏损的扣10分。
实行上缴管理费考核的单位,完成上缴管理费的不扣分;未完成上缴管理费,其差额缺口按本款第3项扣分;发生经营性亏损的扣10分。
二、应收帐款回收率考核,核定5分。
(一)应收帐款回收率90%(岩土施工80%)及以上的不扣分。
(二)应收帐款回收率85%(岩土施工75%,含)-90%(岩土施工80%)的扣2分;应收帐款回收率80%(岩土施工70%,含)-85%(岩土施工75%)的扣3分;应收帐款回收率<80%(岩土施工70%)的扣5分。
三、职工收入增长率考核,核定5分。
(一)职工收入增长率5%及以上的,或达到全队职工平均收入1.5倍以上的不扣分。
(二)职工收入增长率4%(含)-5%的扣1分;增长率3%(含)-4%的扣2分;增长率2%(含)-3%的扣3分;增长率0%-2%的扣4分;增长率≤0的扣5分。增长率≤2%,但达到全队平均收入及以上的扣3分。
第八条 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党委办公室牵头,纪委、工会、团委配合,根据《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主要为党支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职委工作、班子建设、勤政廉政、民主管理,关注民生等。根据考核评分结果,确定该指标的得分值。
经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90分-80分(含)的扣0-4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4-11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1-15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5分。
第九条 安全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安卫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
经考核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85分-80分(含)的扣0-2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2-10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0-13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3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总工办、质管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等以及与各单位签订的《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分。
经考核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不扣分;评分85分-80分(含)的扣0-2分;评分80分-70分(含)的扣2-11分;评分70分-60分(含)的扣11-13分;评分60分以下的扣13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发票收据管理办法》,以及《备用金管理规定》等制度进行考核。
一、不能按时按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动态月报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二、发票重复开具,在第二张发票开具一周内未收回其中一张的,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三、发票遗失造成税务部门罚款或扣分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四、支付保证金对方未提供收款收据,而回收保证金对方又要求大队提供收款收据,造成保证金回收困难或税负增加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五、发票交对方,对方未按发票金额付款,差额部分对方未开具收款收据,经办人应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在15天内交大队财务备案,否则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六、每月开具发票或收款未及时与财务对帐报税,以及有银行帐户的单位,逾期(月底前)未将银行单据和对帐单到财务处入帐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七、备用金余额超额的,每发生一次(以月为单位)扣0.2分,核定1分。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经营处按照《经营管理规定》、《营销管理规定》等进行考核。
一、不能按时按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工程项目包括委托书、合同评审、决算书)的,每缺一份扣0.3分;委托书、合同评审、决算书每缺一份扣0.1分,核定4分。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回访单。提交项目回访单20%(含)-30%的,扣1分;<20%的扣2分,核定2分。
三、营销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给经营人员的,发生一次扣1分,核定2分。
四、营销费支付清单未及时上报,超过二个月,且所报营销费总额度超过60万元(不含营销费额度20万元以上项目)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劳人处按照大队有关劳动用工、职工考核、民工管理等规定进行考核。
一、职工年度考核表不能及时上交或不按规定考核的扣2分,核定2分。
二、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包括计件工资)未经规定程序通过的扣2分;未报大队劳人处备案的扣1分,核定2分。
三、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与民工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败诉的扣2分,核定2分。
四、民工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扣0.2分;民工工资未按规定发放,每发现一次扣2分,核定3分。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单项考核及扣分标准。由大队办公室按照《印章、介绍信、文书管理办法》、《大队工作规则》等进行考核。
一、未按规定做好文件收文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二、未按规定做好用印章登记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三、根据有关部门或领导决策等需要,要求各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未能按时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四、大队布置的工作未按时按规定完成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五、大队安排的会议,未按时、按规定参加(请假同意的除外)的,发生一次扣0.5分,核定1分。
六、对领取的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等证件文书,因保管不善丢失,使企业形象受到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一次扣2分,核定2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单项考核指标,考核的款项扣分超过核定分的,按核定的分扣分。
第四章 加分与罚分
第十六条 科技、地质(包括工程勘察、测绘、岩土施工等项目)成果加分
获国家级一等奖的每项加5分,二等奖及以下的加4分;获省(部)级一等奖的每项加3分,二等奖及以下的加2分;获市(局)级奖的每项加1分。
获国家级QC成果奖的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的每项加1分;获市(局)级的每项加0.5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的,按就高的原则加分。获奖项目当年未加分的,可在下一年度中加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加分
一、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加5分;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加3 分;市 (局)级科研项目的加2 分。
二、申报成功的科研项目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加5分;经费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加3 分;经费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加2分;经费100万元以下的加1 分。
本条一、二款不重复加分,按就高的原则加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取得较好效果的加1-3分,总工办提出意见,具体由考评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加分
一、完成利管费100万元及以上,利管费比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的加5分;比上年度增长40%(含)-50%的加4分;比上年度增长30%(含)-40%的加3分;比上年度增长20%(含)-30%的加2分。
二、当年实际上缴利管费排名大队前五位的,第一名加5 分;第二名加4 分,以此类推。
本条一、二款不重复加分,按就高的原则加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调整加分
当考核得分第五名低于85分时,调整为85分,其差额分作为各单位的调整加分。
第二十一条 其它加分
一、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嘉奖或通报表扬,对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单位知名度效果明显的加1-3分。具体由考评小组确定。
二、单位获得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3 分;获得市(局)级先进集体荣誉的加2 分;获得其他荣誉的加0.5-1分。
三、单位职工被评为全国劳模的加2 分;省(部)级劳模的加1分。
四、新安置下岗职工1人加2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罚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比各类先进单位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党支部书记)评比各类先进个人资格。
一、发生造成重伤1 人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罚3分;安全管理单项考核60分以下的,罚5分。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或性质恶劣,单位信誉损失严重质量事故的,罚3分;质量技术管理单项考核60分以下的,罚5分。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当地财政税务部门通报批评或私设小金库,或造成单位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3分。
四、承包集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罚3分。
五、所在单位职工违法乱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罚2分,受到大队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罚1分。
六、因工作失职,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被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通报批评的,罚3分。
七、所在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受到当地政府处罚,影响到大队形象的,罚2分。
本条第一和第二款均按就高原则罚分。
第二十三条 单项考核指标罚分
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单项考核指标中,未按款项规定的要求办理被扣分,经相关部门告知,仍被扣分的,发生三次罚3分;发生四次及以上罚5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得分排列在前5位的为综合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70(含)-85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60(含)-7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有一单项考核核定分值全部扣完的单位,不列为综合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荣获综合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要求考核不合格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大队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解聘或调整该单位承包负责人的职务。
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单位的工作补贴额度挂钩。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得分,经计算确定工作补贴额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不给予工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额度确定。
一、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计算分的确定。
考核得分×考核结果调整系数×队伍规模调整系数×承包集团职数调整系数
考核结果调整系数:60分以下为0;60分(含)-70分为0.5;70分(含)-75分为0.8;75分(含)-85分为1.0;85分及以上为1.1。
队伍规模调整系数:9人及以下为0.8;10-19人为0.9;20-29人为1.0;30-39人为1.1;40人及以上为1.2。
承包集团职数调整系数:1人为0.6;2人为0.8;3人为1.0;4人为1.1;5人及以上为1.2。
二、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额度确定。
工作补贴总额÷(各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计算分之和)×本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计算分。
工作补贴总额为100万元左右,由大队根据总体经济效益,以及考核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质量考核工作补贴分配。
确定的工作补贴额度60%给承包集团;40%给职工。给承包集团的,按正职为副职的二倍分配;给职工的,由承包集团集体讨论,确定分配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负责单项考核的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扣分情况及时填写《()年度()单项工作质量考核登记表》,同时建立年度工作质量考核手册。工作质量考核手册应对扣分前与单位的沟通与反馈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出现同一考核子项扣分二次及以上,应及时将情况向被扣分单位告知,使被扣分单位重视和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考评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工作质量考核情况向各单位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单项考核指标没有覆盖或不能量化的单位,由考评小组采用定性的方法确定该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
第三十条 工作质量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安排:次年2月底前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初步考核意见报考评小组办公室;3 月10日前完成工作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大队劳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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