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南京21世纪投资集团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下属各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规范集团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建设的质量,合理节约建设工程投资,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提高集团建设工程的管理的水平,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南京21世纪投资集团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集团各下属公司的各类建设、修缮、装饰、绿化美化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以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修保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
2、审计等服务项目均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由于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经过集团相关领导的批准。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第五条 凡属于集团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应本着经济适用和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监督。集团
3、负责相关审计的相关部门应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集团各下属公司应成立了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公司的公司领导、合约部、预算部、工程部、法务部、总工办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如:预算部、工程部、法务部、总工办等)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根据各公司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全年工程招标标计划。2、审查招标文件。3、监督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并对招投标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4、了解招标工程的概况、设计方案和标底预
4、算。5、参加评标工作。6、组织定标工作,并确定中标单位。第十条 招投标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1、 编写招标文件并将编写好的招标文件送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有必要时送集团相关部门审核。2、 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考察工作。3、 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工作。4、 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5、 负责投标人在投标前的现场勘察工作。6、 负责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收集工作,并做好评标准备工作。7、 组织评标工作。8、 负责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9、 负责起草合同工作。10、 负责中标单位的跟踪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每次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临时组建,组建原则:评标委员
5、会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工程部、预算部、合同管理部门、总工办等部门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二条 集团的审计、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监督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十三条 工程部或其它相关部门根据需求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招标计划,招标计划经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投标组织部门执行。招标计划外的临时招标项目,由需要招标的部门提起,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工程招标的招标的方式应采用邀请招标。无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比价和审核报价的办法,但必须事先经过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实行招标的项
6、目应在开标前编制标底,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标底由各公司预算部门或委托中介事务所编制。第十五条 凡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都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供乙方单位。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根据集团相关规定自行招标,集团相关部门(工程管理、审计、财务等)检查招标过程是否符合集团的相关规定。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集团相关部门(工程管理、审计、财务等)派人参加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第十六条 应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进行比价或报价审核的方式确定供乙方单位。1、具有技术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
7、的承建商承担的工程项目;2、由于时间紧急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3、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项目。4、对原有工程项目进行变更增加的项目。5、多次招标,投标人不满三家的项目。6、集团主要领导由于特殊原因安排的项目。第十七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部门应鼓励公司各部门推荐合格的投标候选人,参加投标投标的申请人必须3家以上。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重新招标。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凡需招标的项目,需获立项批准,且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编写,商务标中的结算条款由预算部门负责提
8、供,技术标中的技术条款由总工办和工程部负责提供。招标文件的格式最好采用标准格式,内容必须全面准确。招标文件中应该包含但不仅仅包含以下内容: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所适用的标准规范;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顺序及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第二十条 每次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写
9、完成后,由须经过各分公司的工程部、合同部、预算部、法务部、总工办等相关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数额巨大的再报集团相关部门审查(工程管理中心、财务中心等部门),。招标办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必须经学校项目管理、纪检、审计等部门会签,经校园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发出。审查通过后发售。第二十一条 校内工程招标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1、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部)(及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部门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2、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了解。招标办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考察项目设计、概算及现场
10、情况等;3、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部门校园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要求;6、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7、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工程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格式、合同通用主要条款及合同协议书、执行规范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等;8、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申请人答疑;9、收取投标保证金;10、组建评标委员会;11、签收投标文件、开标;12、招标结果公示评标、定标;13、中标前的合同谈判;。13、发中标通知书;14、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
11、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等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和黑龙江省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行业标准收取。招标方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章 投标第二十四条 潜在的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信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和
12、工程造价咨询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我校的工程招标(特殊专项需另具备相应资质)。学校后勤集团所属非企业性质的修缮部门和服务部门可以参加校内组织的修缮、装饰和校园绿化、美化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与学校集团或下属公司有过法律纠纷的法人单位无投标资格。在学校在集团范围内承揽过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令使用方不满意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过失,经过核查属实的法人,将视情节轻重限制其投标资格。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
13、明。学校招标人不接受任何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所有经济业务授权委托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密存。招标办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及在封口处没有加盖封印的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学校其它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以上任何行为的投标人,学校将根
14、据情节轻重限制或将被取消其投标资格。第三十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确定后二周内退回。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投标的组织部门招标办负责主持,在学校纪检、审计和财务人员招投标领导小组(有必要时集团监督部门派人参加)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由学校纪检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第三十二条 在确保学校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评标方法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有利于学校公司管理和有效降低学校公司投资成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5、的,可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7、施工投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第三十四条 定标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评
16、选出中标候选人,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确定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合同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1、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2、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4、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已选定
17、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由招投标组织部门招标办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定。招标办提供的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废标原因;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6、评分比较一览表;7、评审的价格;8、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0、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果经过公示确定后,由招投标组织部门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
18、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邀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会议记录、评分表、中标结论、中标人的情况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由招投标组织部门招标办整理存档。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故意减少工程量以降低合同总价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招标人:1、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2、擅自提高中标标准的;3、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4、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6、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7、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8、私下订立背离已经招标确定的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学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法令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本文网络发布之日为2006年11月18日,原文缺颁布之日具体日期】起施行,原办法(校后发200537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