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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审(2008)2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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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审〔2008〕279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强化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强化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外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标中标、组织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进行的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它包括内控制度、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内容。工程项目审计分为前期审计、中期审计和竣工(终结)审计三个阶段。 前期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施工组织方案、责任成本预算、内部与外部经济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评审。 中期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收入的实现、责任成本的执行及合同的履行进行审计。 竣工(终结)审计是指工程已经竣工、项目决算已经完成后,对工程项目经营结果进行的审计,并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项目最终奖罚兑现提供依据。 工程项目前、中期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竣工审计可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方式。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指导和检查下级审计机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负责对集团公司直管(托管)项目;工程公司所属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其他有必要直接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     工程公司所属投资二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工程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未设立审计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单位,其工程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前期审计。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审计部应逐步加强对所属重难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一般在项目组建上场六个月内实施),审计覆盖面不低于当年开工项目的10%。 第六条 中期审计。为强化项目的过程监控,防止项目效益流失,必须保证中期审计的覆盖面和频次。由集团公司直接审计的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工程公司对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年至少审计二次,其他项目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可不定期对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特别是当项目出现诸如与评估指标相差较大、亏损100万元以上、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经济合同纠纷、信誉危机等重大问题时,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审计的依据及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法规、制度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4、《中铁二十局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5、公司项目管理规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 第十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有: (一)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成员分工。 (二)向公司业务部门搜集被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 1、被审计项目与公司财务的各种往来、借款、担保、上交款明细账目,各年度上报会计报表。 2、被审计项目在用的机械设备、周转器材明细台账,折旧计提及费用摊销情况;业主对被审计项目信誉评价情况。 3、被审计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合作方协议及咨询费用、管理费计提比例等相关情况。 4、被审计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完工进度情况;被审计项目评估资料、经营目标责任书等。 5、被审计项目责任成本预算资料。 6、被审计项目安全质量报表及工程质量评定、获奖资料。 7、被审计项目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情况等其他审计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的7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包括的内容有: 1、被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人员名单;   4、对被审计项目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被审计项目需按时提供的资料清单,一般包括: (1)项目上场以来至审计日的全部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租赁费支付台账、对所属施工队拨款台账、成本费用明细台账、成本分析台账等。 (2)项目部签署的各类经济合同、外部劳务招标资料、对上计量结算台账、对下施工队结算台账等。 (3)年度施工计划、已完未完工程量统计表、所属各施工队伍完成工作量统计表等。 (4)物资招标资料、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周转器材台账,自有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外租设备租赁合同及使用登记台账、所属施工队伍领用材料明细台账、月末现场材料盘点明细表、季度材料超节定期分析报表等。 (5)安全措施费开支台账、安全质量事故统计台账。 (6)项目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收发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等。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项目后,应召集项目领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审计进点会,说明审计的目的、计划工作时间、审计内容等。同时与被审计项目签署审计承诺书,确保被审计项目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视审计内容采取审核、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依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的规定收集证明材料。确保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所有的审计证明材料原则上须由被审计项目负责人、提供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字,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但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工作底稿》的规定,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复核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的时间、方式、目的、依据、程序、审计期间 2、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3、工程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项目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评价 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项目主管交换意见,对有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领导审阅,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被审计项目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事项,被审计项目可以申请上一级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或仲裁。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就需要整改的事项下发审计决定,督促项目进行整改。项目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或报公司有关会议处理。对于重要的工程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全部结束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章 项目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两项,即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和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资产负债的审计 1、货币资金审计:审查项目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收支业务的合法性和记录的正确性。 (1)审查货币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人员岗位设置是否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有无会计、出纳一人兼,钱账一人管,银行印鉴、支票不分管等违规问题。 (2)审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是否与总账余额相符;监盘库存现金,审查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 (3)审查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4)审查现金的支付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发票、假验工计价及挪用情况。 (5)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有无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情况;有无将大笔单位存款转入私人账户现象。 2、应收款项审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1)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否属于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问题。 (2)认真分析明细账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 (3)审核应收、预付账款的账龄,分析、确定应收预付账款的可收回性。 3、存货审计 (1)审查存货账面余额及结存数量的真实性、正确性,账账、账表、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2)物资收发是否严格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发放、消耗。 (3)审查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存货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有无违规擅自变卖、变卖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4)审查未结算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复核项目建造合同执行情况。 4、固定资产审计 (1)审查项目部固定资产实物是否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台账一致,如出现差异,应查明原因。 (2)审查项目部自购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公司年度计划和预算,购置时是否报批,有无违反规定盲目购置的问题;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是否及时组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3)审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转让、接收的处理是否经过公司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问题。报废资产的残值及转让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否及时全部入账。 5、长短期借款审计 (1)审查项目借款是否在规定的权限之内,是否报经公司批准,有无擅自违规集资的问题。 (2)检查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 (3)复核已结借款利息是否正确,如有计算错误或未计利息,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 6、应付账款审计 (1)复核应付账款明细表余额是否准确,并将其合计数与总账的余额核对。 (2)审查债权人的真实存在性,选择应付账款重要项目,函证其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和余额的正确性; (3)对有疑问或未回函的重大项目,采用替代审计程序,确定其是否真实; (4)检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5)检查应付账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并查明原因。属于超拨款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6)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帐的原因,并做出记录。经核实确实为债务的,要分析是否有诉讼风险。 7、其他应付款审计 (1)对金额较大和异常变动的明细账户余额,检查其原始凭证。 (2)检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帐的原因。 8、应付职工薪酬审计 (1)抽查应付工资的支付凭证。确定工资、奖金、津贴的计算是否符合公司项目管理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有无授权批准和领款人签章,是否按规定代扣款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检查工资的发放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对项目领导任职期间全部个人收入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符合公司工资分配相关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3)将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核对一致。 (4)检查项目“五险一金”是否足额计提,并及时上交公司社保部门。 (二)项目盈亏审计 1、收入审计 (1)审查业主已批复的验工计量金额与实际拨付的工程款金额是否对应。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资金体外循环,逃避上缴的违规问题,必要时可向业主单位函证。 (2)审查已完实物工作量与已上报验工计价的工程数量是否相符,查明形成差异的原因。审查项目上报变更索赔报告,依据合同条款及手续完善程度做出合理判断。 (3)调查被审计项目有无外委工程,检查外委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入账。 2、成本费用审计 (1)人工费审计 审核项目是否编制人工费成本预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工费过程控制。项目劳务费用结算是否按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时结算,劳务费用的支付是否有审核程序。对当期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劳务费用,是否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预提核算,有无遗漏或多计入成本的现象。 (2)材料费审计 审核项目是否编制材料费成本预算,是否对材料采购成本、购销加工成本、材料验收、材料发放等管理环节实施过程控制。审核项目材料验收是否以采购合同为依据,是否进行实物与相关送货凭证所列品名、规格、数量相核对。 审核项目材料发放是否采取限额领料措施,是否有限额领料凭证,材料的消耗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相一致,有无多报、漏报消耗和按完成工作量估算的情况。 审核已领未用材料是否及时办理了退库手续,有无以领代耗工程材料的现象。 审核分包领用的材料是否在结算时及时抵扣,甲方供料(包括设备)是否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有无漏记甲方供料或甲方供料不及时计入成本的情况。 审核周转材料的使用是否按规定摊销,有无多摊或少摊成本的现象,回收的周转材料残值是否冲减材料成本。审核项目租入的周转材料是否有租赁合同,发生的租赁费是否及时计入当期成本,使用完毕后是否及时退还。分包领用的周转材料是否签订了周转材料使用协议,是否明确了分包单位管理责任和损耗包干率,对超出损耗率以外的损耗是否在分包结算时及时扣回。 (3)机械费用审计 审核项目是否编制机械成本预算,是否按施工计划合理配置施工机械,有无由于配置不当使机械出现闲置的现象。项目机械租赁是否有书面合同,合同中机械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机械租赁费用的结算是否超出合同规定的内容,机械租赁的支付是否有审核程序,项目所发生的机械费用是否计入当期成本,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是否按规定分期计入成本。 审查自有机械设备是否按月足额计提折旧,实行单机单车核算,月末是否有考核分析。 (4)其他直接费审计 审核项目是否在开工前编制临时设施成本预算,有无超支现象。审核项目所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是否按期摊销计入成本,临时设施残值回收是否冲减工程成本。 审核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水电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费用是否及时计入成本。 审查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款及各种赔偿款支付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对于大额补偿款项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补偿合同协议,对方单位收款凭证,分管领导签字,并可向收款方函证,查明支出事项的真实性。 (5)劳务分包工程费用审计 审查劳务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的签证,工程费用结算情况,检查执行的定额及单价依据是否准确合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有关劳务分包工程的规定。 审核劳务分包工程验工计价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期计入劳务分包工程成本。对于没有结算的劳务分包已完工作量,是否按期预提计入当期成本,有无遗漏和多计成本现象。 (6)项目间接费用审计 审查各项间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 审核项目工资性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开支是否超出规定的标准,费用开支是否按审批流程办理。 3、利润审计 依据审计确定的收入成本,计算项目实现的利润额,与评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润节超的主客观原因,对属于项目主观因素造成项目亏损的,要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管理审计 1、合同签订前项目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并进行合同风险分析,有无相关人员参加的活动记录。 2、施工过程中当合同条件或业主要求发生变更时,项目部是否及时向公司报告变更情况,并确定变更对项目范围和项目整体管理带来的影响。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是否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签证、索赔报告、结算书、来往文书、变更记录等文件和评审记录。 4、物资和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清楚明确地规定了采购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产品资料以及服务要求,和采购的进场时间、价格和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争议和违约的处理等。 5、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劳务分包的范围与工程量、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验收标准、价格和计价方式、工程款结算规定、工程范围变化及价格调整的处理、安全责任划分、现场管理要求、双方的责权利以及争议和违约的处理等。 6、工程所用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由外部租赁的应审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方式是否合理,租赁价格有无异常,是否有领导人员私人设备。 在对以上四类合同进行审查时均应对其主要条款进行分析,包括合同承包内容、合同单价、付款方式、工期要求、质量安全、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审计人员应对其中不合理或存在潜在风险性的条款发表审计意见。 (二)项目“三项”招标管理审计 1、项目部是否根据项目总体需要制订详细的需求计划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劳务分包计划、物资设备采购计划,设备租赁计划等)。 2、工程物资、设备租赁是否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调查,询价记录、合格证书是否齐全,劳务队调查是否具有资质、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3、所有工程分包、主要物资、设备采购及设备租赁是否按照公司批复的计划进行招标,单价是否超过公司限额。 4、合同是否严格按公司批复的单位、单价签订。合同签订是否存在有合同在先、批复在后的现象。 5、检查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是否任意分解、分散工程,变相超出公司授权采购额度和擅自扩大采购范围。特殊情况下需要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额度时以及变更劳务分包队伍时是否得到公司的批准。 6、项目部是否对采购物资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建立好材料进场验收台帐、现场使用台帐、退场台帐,并严格按照采购验收程序、控制验收、使用过程,以确保采购验收和使用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7、劳务分包方是否在公司下发的《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择,不是《合格分包方名册》中的劳务分包队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 审查项目是否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工资管理、成本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分包工程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严密。 审查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出现偏差和存在漏洞。有无流于形式而造成管理失控,影响工期和效益的情况。 (四)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审计 1、工程项目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责任成本核算制度,并按月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同时建立好项目成本核算台帐,记录原始数据。 2、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是否按照公司的评估指标制订项目成本管理计划,确定成本管理目标,并将目标成本分解到各责任中心,签订目标责任合同。 3、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是否通过以下措施,对项目成本进行实施控制: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办理各种签证,增加项目合同收入;均衡施工,合理调度,加快工程进度,减少资源闲置;采用四新技术,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加强现场管理,减少损失和浪费;降低施工管理费。 4、实施项目成本核算时,是否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的反映当期成本的开支情况,是否存在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的现象。 5、项目部是否及时进行工程、物资、设备的盘点工作。是否按月或分阶段进行项目责任成本分析,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兑现。 (五)项目资金管理审计 1、项目部是否根据公司授权的资金权限对项目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2、项目部是否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策划的结果,制订项目资金管理计划,如项目资金管理目标与指标、项目资金需求计划、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月(季)现金流量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筹措、风险分析与对策等。并根据以上计划作为资金收取和支付的依据。 3、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按公司资金使用批准程序进行,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支付的清包、分包工程款和自行采购的物资等款项,是否以合同为依据按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支付。项目已竣工、已决算完成后是否全额收回工程款(按合同约定预留的除外)。项目部人员预借备用金是否及时清帐,有无长期挂帐的现象。 4、项目部是否建立资金收支台帐,记录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工程款回收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当业主违反合同约定发生工程款拖欠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垫资工程是否与业主签订了还款协议,对拖欠的工程款及垫资利息是否能够及时清理和收回。 6、项目部是否及时完成集团公司或工程公司下达的上交款。 (六)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审计 1、劳务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时,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和变更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必须调整和变更时,是否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签订补充合同。 2、与劳务分包商办理现场签证时,是否经过相应的批准,并遵循与劳务分包商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与业主签证相对应的原则,业主未确认的签证,不得与劳务分包商办理签证;如业主确认后,其签证涉及的总价不能超过业主确认的总价。 3、项目部是否严格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是否按公司有关劳务分包结算规定执行。 4、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是否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并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是否存在先付款,后结算的现象。支付的比例是否高于从业主收回工程款的比例。 5、采取总价包干、分段结算的劳务分包工程,是否严格做到付款与工程进度同步,验工计价手续资料是否完备。 6、项目部是否建立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台帐,及时掌握劳务分包工程进度、结算和成本状况。 (七)安全质量工期的审计 审计项目整体工期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停工、窝工损失;审计项目安全质量措施的落实,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终结)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审计。在项目完工三个月内,公司安排竣工审计,符合条件(收入成本已全部确定,债权债务已结清)的也可以直接进行终结审计。 竣工审计除实施中期审计所包括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对竣工项目最终的债权进行清理,提出必须应确保收入目标和可争取收入目标;同时对后续支出(未结算计价、间接费等)进行核定,明确项目债务,分析竣工项目最终盈亏及资金上交或短缺情况。 项目竣工审计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并帐,撤销银行账户,后续支出需报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在预留费用中开支,不得突破核定金额。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结审计。所有工程项目均要进行终结审计,奖罚兑现。符合终结审计和兑现审计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司审计后兑现。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终结审计的条件: (一)工程项目完工后,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过外部审计已形成最终收益。 (二)项目部对项目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办理完各种劳务分包、材料结算,设备、工程余料、办公用具等已转场或按规定处置,对内、外、个人往来清算完毕,无遗留问题。 (三)与公司签订过《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工程款的回收。 (五)要求整理归档的各类工程技术资料和与之相关的各类经济资料全部移交。 (六)能完整地提供项目兑现审计时所需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结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施工总结及项目中期审计报告。 (三)工程最终结算资料及外部审计资料。 (四)各类合同协议及对下计价决算资料;资产证明资料。 (五)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包括与甲方财务清算对账单)。 (六)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合同书。 (七)集团公司生产调控部工程项目评估报告或修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终结审计程序: (一)由项目部向公司提交兑现审计申请,公司相关部门对其项目情况进行复核,判断是否具备兑现审计条件。审计部在收到审计申请一周之内,组织审计人员对项目进行最终兑现审计。 (二)由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原评估资料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最终考核指标;财务部门对上交款、利润指标进行复核,形成上交款、利润签认单。审计部门对评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形成终结审计报告。 (三)将终结审计报告呈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由公司领导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批会签,确定项目最终奖罚兑现结果。 第三十条 项目终结审计后,若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影响项目效益的,由审计部进行后续审计,对原审计结果进行调整,没有兑现的暂缓执行,已经兑现的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出具体要求的事项按照国家审计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 项目 细则 通知 抄送:机关各部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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