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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_T1765-2013苗木质量分级白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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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40 B 6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7652013 苗木质量分级 白桦 2013-09-05 发布 2013-09-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765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厅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鸿景、高运茹、李秀文、兰永生、林艳、宋玉华、杨宝臣、龙双红、徐艳东、何万义、周春合、池树学、薛华超。DB13/T 17652013 1 苗木质量分级 白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桦苗木的质量分级、苗木检验及白桦播种

2、苗的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等。本标准适用于造林用的白桦苗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苗木种类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本标准含播种裸根苗和移植容器苗。3.2 苗龄 即苗木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

3、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苗。本标准第2个数字表示移植后在容器内的培育年数。示例:1:1-0 表示 1 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示例:2:2-0 表示 2 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示例:3:1-1 表示 1 年生播种苗,经移植后在容器内继续培育 1 年的苗木。3.3 一批苗木径 参照GB 6000中的3.3条款。3.4 地径 参照GB 6000中的3.4条款。3.5 DB13/T 17652013 2 苗高 参照GB 6000中的3.5条款。3.6 根系长度和根幅 参照GB 6000中的3.6条款。3.7 级侧根 参照GB 6000中的3.7条款。3.8 合格苗 本标准合格苗包括、两个等级。4 质量分级

4、 4.1 分级指标 苗木的质量分级以综合控制指标、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4.2 综合控制指标 充分木质化、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和病虫害;侧、须根重总根重20%。无论是否经长期假植、贮藏,苗木均不应失水。4.3 分级指标优先等级 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级苗要求,苗木可为级或级,如根系只达级,该苗木最高也只为级,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分级。在地径、苗高均达合格标准但又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4.4 苗木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见

5、表1。DB13/T 17652013 3 表1 白桦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表 5 苗木检验 5.1 抽样 5.1.1 抽样方法 苗木质量检验要在一个苗批内进行,先进行抽样。成捆播种苗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抽样株;不成捆播种苗直接抽取样株。抽样捆和样株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移植容器苗可在苗圃地按对角线机械抽样方法直接抽取样株。5.1.2 抽样数量 样捆抽样比例不低于5%,样株抽样比例不低于10%。抽样总体数量参照按表2规则进行。苗木 种类 苗 龄 苗 木 等 级 级 苗 级 苗 产量指标 主要综合控制指标 地径 cm 苗高 cm 根 系 地径 cm 控制指标苗高 cm 根 系 万株/hm2、级苗出苗

6、率%长度 cm 5cm 长级 侧根数 长度cm 5cm长级 侧根数 冀北山地 播种苗 1-0 0.45 40 20 10 0.30.45 3040 18 8 90 85 充分 木质化、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 和病虫害;侧、须根重总根重 20%。2-0 0.60 90 25 14 0.500.60 6090 20 10 60 移植 苗 1-1 0.60 65 25 14 0.500.60 4565 18 10 60 坝上地区 播 种 苗 2-0 0.55 70 22 12 0.450.55 5070 18 10 60 移 植 苗 1-1 0.50 60 22 12 0.400.50 4560 18

7、 10 60 2-1 0.65 75 25 14 0.550.65 6075 20 11 45 DB13/T 17652013 4 表2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 苗木株数 检测株数 5001 000 1 00110 000 10 00150 000 50 001100 000 100 001500 000 500 001 以上 50 100 250 350 500 750 5.2 检测方法 5.2.1 综合控制条件用感官检测。5.2.2 根系长度用标准量具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 1 cm。5.2.3 大于 5 cm 长级侧根数是统计直接从主根上长出的长度在 5 cm 以上的侧根条数。5.

8、2.4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 0.05 cm。5.2.5 苗高用标准量具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 1 cm。5.3 检验规则 5.3.1 检验人员 抽样与检测人员须为有资质的质检员。5.3.2 检验地点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5.3.3 检验允许范围 检验结果应与标记等级相同,低于标准等级的苗木比例不得超过 5。5.3.4 复检 检验结果如不符合 5.3.3 规定,应重新进行分级、复检,直至复检合格。5.3.5 苗木检验证书 检验结束后,填写苗木检验证书。苗木检验

9、证书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凡出圃的苗木,均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6 播种苗的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起苗 6.1.1 起苗要在苗木根、茎停止生长后进行。DB13/T 17652013 5 6.1.2 起苗时要保证圃地土壤湿润、疏松,并要使用合适工具,尽量少伤根系。6.1.3 起苗后立即修根、分级,作等级标记,按数捆扎、蘸浆,及时假植或造林。1-0 苗木 50 株为一捆,2-0 苗木 30 株为一捆。6.1.4 在整个起苗过程中要严防苗木根系失水、风干。6.2 包装 6.2.1 需要运输的苗木要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分要填充湿润物。6.2.

10、2 每包重量一般不超过 30 kg。每批次均需附一个苗木标签。苗木标签见附录 B。6.3 运输 6.3.1 运输途中,需采取保湿、降温和通风措施,严防日晒。6.3.2 苗木运到目的地,应立即开包检查,造林或假植。6.3.3 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时,要进行假植。6.4 贮藏 6.4.1 秋季起苗、翌春栽植的苗木,需进行越冬假植或窖藏。6.4.2 苗木窖藏需保持 3以下的低温,空气相对湿度 85%以上。DB13/T 17652013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苗木检验证书 冀()第 号 受检单位 抽样地点 树种(品种)苗木种类 苗龄 本批苗木数量 株 抽样数量 株 质量等级 级 依据标准 起苗日期 检验日期 检验员:负责人:检验单位(盖章):DB13/T 17652013 7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苗木标签 冀()第 号 树种(品种):产地:数量:苗龄:苗木种类:起苗日期:生产证号:经营证号:检疫编号:质量等级:质检员:签发时间:签发单位(盖章):经营单位(盖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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