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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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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项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二项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 生产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 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项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 生产者伪造产品产地的   处罚种类: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项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处罚种类: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项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项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一项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十四项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处罚种类:撤销认证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十五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收入、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项 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收入、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项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 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项 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JF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 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项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项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项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飞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项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项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项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护、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项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护、压力容器、电梯飞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项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项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撤销许可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气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项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第三十三项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四项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项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三十六项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第三十七项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第三十八项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九项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项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第四十一项 未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四十二项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第四十四项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四十五项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四十六项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七项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四十八项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项 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项 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第五十一项 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检测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五十五项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项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项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造、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锅炉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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