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函件业务代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济南市邮政局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用邮,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 甲方委托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在 行政区域内代理、代办本合同约定的邮政业务。
第二条 代理、代办业务种类及区域范围
2.1 甲方授权乙方为济南市邮政函件业务代理,代理业务范围包括商业信函、账单、有奖贺年卡、日常贺卡、日常邮资封片、中邮广告业务,每年代理邮政函件业务规模 万元以上,其中账单业务 万元,商函业务 万元,有奖贺年卡 万元,日常贺卡 万元,日常邮资封片 万元,中邮广告 万元, 业务 万元,代理其他业务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2 乙方承诺不经营未经甲方委托的其他邮政业务,并不将受托的邮政业务委托他方办理。
第三条 代理业务资费、代办费标准
3.1 具体业务资费及代理费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向乙方提供、说明所授权业务的名称、业务特色、办理流程、价格、制作时限、投递时限等内容,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业务洽谈。
4.2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提供广告的内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内容可拒绝发布。
4..3 甲方应保证按时、保质、按量制作和投放乙方承揽的邮政函件业务。
4.4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商业信函名址目录库,供乙方开展业务使用,并且还可与乙方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开展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挖掘合作。
4.5 甲方可开放相关的数据资源供乙方客户挑选,并在客户签字认可后,完成封装、打印与邮寄全部工作。
4.6 甲方按照实际业务收入,向乙方开具邮政通用发票。
4.7 甲方的现有客户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开发该客户。乙方如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不提供相关的支撑服务,并且可不支付相关的代理费用。
4.8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业务,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分别向乙方支付代理、代办费。
4.9 按邮政行业及甲方通用的规章制度,直接在乙方的代理、代办费中扣除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扣款,不足部分由乙方交纳。
4.10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邮政部门调整新的资费政策和代办费标准,应通知乙方按新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遵守甲方的业务规章制度和资费标准、时限、质量、规格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类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 乙方保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的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齐全;保证忠实履行甲方授予的代理权,不得将本代理权转让第三方。
5.3 乙方在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甲方名义,使用甲方合同文本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甲方以实际到帐的金额计算乙方的代理业务量。
5.4 在未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超出代理协议内容以外的业务,违者将按规定支付每笔业务10000元的罚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代理权的权利。
5.5 乙方在开发客户之前,应与甲方确认是否为甲方现有客户。如是甲方现有客户则不得介入开发,非甲方现有客户。乙方如违反本规定,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支撑服务和支付相关的代理费用,同时甲方将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代理业务关系。
5.6 乙方在承揽业务时,应遵守广告法、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如因广告内容及经营过程中引起法律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7 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乙方负有主动向甲方提供相关财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证明其无违规经营代理邮政业务行为的责任。
5.8 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须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社会投递企业发生业务关系,不得影响代理、代办业务的正常开展。
5.9 在代理、代办业务过程中出现人员、资金等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保证金
6.1 甲方向乙方收取代理保证金 万元整,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代理业务的款额,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先行垫付。
6.2 保证金返还约定:至本协议期满,若乙方代理业务费用全部向甲方结清,将全额返还保证金;若乙方代理业务费用未向甲方结清,甲方有权扣除代理业务费用后返还,保证金不足扣除代理业务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代理业务费用。
第七条 费用结算
7.1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按月结算代理业务相关费用,结算方式为:
(A、全额结算 B、直接作扣代理费结算 C、按笔结算)。
A、全额结算方式:每月28日,双方对账当月代理业务款项,按全额资费核算结算金额,甲方按结算金额开具邮政通用发票,月底前乙方向甲方按发票金额全额支付相关经费。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支付的经费后,于次月2日前按相应标准核算出代理费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代理费发票后,甲方收到代理费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B、直接作扣代理费结算方式:每月28日,双方对账当月代理业务款项,按作扣代理费后核算结算金额,甲方按结算金额开具邮政通用发票,月底前乙方向甲方按发票金额全额支付相关经费,并按所作扣代理费金额开具代理费发票提供给甲方。
C、按笔结算方式:每笔代理业务发生前,预付50%费用,业务处理完毕后,于7日内结清全部费用,或每笔代理业务按业务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处理。
7.2 结算方式为: (A、现金结算 B、银行转账结算)
甲方指定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指定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7.3 乙方所形成的代理业务收入须按时全额支付给甲方,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代理费用发票。若乙方无法按时将代理业务收入全额支付甲方,则乙方按应付金额的每日1%支付滞纳金。
7.2 甲方在乙方全额支付代理业务收入金额之后,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如无法按时支付,则甲方按应付金额的每日1%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对于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无论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均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同行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泄密、转让、交换、许可使用对方信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因乙方原因而造成邮件、报刊、款项、邮政用品用具和积压、隐匿、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当依照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担或收件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的价值、款项的5倍向甲方赔偿损失。
9.2甲方未按月度支付代办费,或者乙方未按日缴纳代办营业款项,应在三日内补支或补交,否则,每日按款额的0.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一个月后仍不补支或补交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9.3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的:擅自提高和降低资费标准;代售非甲方邮政部门所销售的通信用邮票;低面值销售邮资票品;因投递时限、质量等引起用户投诉;私自为其他社会公司揽收邮件;向其他社会公司转手代办邮件;未妥善保管邮政专用用品用具等,每发现一次立即取消乙方的代办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违规数额的十倍在乙方的代办业务酬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纳。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后生效。
10.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合作情况商定是否继续签。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乙方完不成规定范围的代理、代办业务。
(2)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造成服务质量等问题,形成用户有理由申告,以及其它影响甲方声誉的情形,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拒不纠正的。
(3)甲方业务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乙方在业务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活动经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 所有对外业务的报价须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书面确定的价格,最终执行价格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
11.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1.4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1.5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代表: 单位代表:
日 期: 日 期:
附1: 函件业务资费及代理费标准
一、账单、商函业务
1、社会代理政策: 账单业务代理费标准
年邮资收入
代理费比例(占邮资收入)
20万元以下
5%
20万元(含)-50万元
10%
50万元(含)-100万元
15%
100万元(含)-200万元
20%
200万元(含)-500万元
25%
500万元(含)以上
30%
数据库商函业务代理费标准
年邮资收入
信函代理费比例
(占邮资收入)
印刷品代理费
(占邮资收入)
5万元以下
10%
8%
5万元-10万元
15%
13%
10万元-30万元
20%
18%
30万元-50万元
25%
23%
50万元(含)以上
30%
28%
2、资费:商业信函资费标准按国家邮政局的规定执行(单位:元)(该资费不包含制作费(打印、封装等)等费用)
项目
本埠邮资标准
外埠邮资标准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8
1.2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
2
印刷品
首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4
0.7
续重101-5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2
0.4
挂号费
每件
3
二、邮政邮资封片、贺卡业务价格、代理费标准
拜年贺卡业务代理费标准
贺卡种类
标准资费(元/枚)
代理费①比例%(占标准资费)
结算价格
(元/枚)
代理费②比例(占剔除代理费①后的实际收费)
10万元以下
10(含)-30万元
30(含)-50万元
50万元(含)以上
普卡
1.8
10%
1.62
10%
15%
20%
25%
信卡
2.8
20%
2.24
10%
15%
20%
25%
贺卡
5.5
25%
4.125
10%
15%
20%
25%
中档贺卡
15
10%
13.5
10%
15%
20%
25%
幸运封
30
10%
27
8%
13%
18%
23%
日常贺卡业务代理费标准
贺卡种类
标准资费(元/枚)
代理费①比例%(占标准资费)
结算价格
(元/枚)
代理费②比例(占剔除代理费①后的实际收费)
10万元以下
10(含)-30万元
30(含)-50万元
50万元(含)以上
日常节日贺卡
5
20%
4
10%
15%
20%
25%
15
20%
12
10%
15%
20%
25%
影视贺卡
15
20%
12
10%
15%
20%
25%
幸运卡
2
20%
1.6
10%
15%
20%
25%
自创卡
2
25%
1.7
10%
15%
20%
25%
邮资封片业务代理费标准
贺卡种类
售价(元/枚)
邮资
代理费比例
10万元以下
10(含)-30万元
30(含)-50万元
50万元(含)以上
邮资封
1.2
邮资0.8元
10%
15%
20%
25%
1.6
邮资1.2元
10%
15%
20%
25%
1.7
邮资1.2元
10%
15%
20%
25%
邮资明信片
1.1
邮资0.8元
10%
15%
20%
25%
1.2
邮资0.8元
10%
15%
20%
25%
三、中邮广告业务价格、代理费标准
实际收费
随报业务代理费比例(占实际收费)
中邮广告代理费比例
(占毛利润)
10万元以下
5%
30%
10万元(含)-30万元
10%
35%
30万元(含)-50万元
15%
40%
50万元(含)-100万元
20%
45%
100万元(含)以上
25%
50%
注:毛利润=实际收费-印制费
四、商务期刊代理费标准
(1)期刊代理
报刊名称
刊期
赠送广告位
月价(元)
起印量(册)
代理费①
代理费②
寄递费
医食参考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6
1000
总款额的15%
总款额的20%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特别文摘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5
500
今参考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3
1000
特别关注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5
1000
37度女人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5
3000
投资理财
半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24
1000
家庭旅游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8
1000
幸福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5
1000
北大商业评论
月刊
封面
80
300
封面+腰封
80
600
封面+1P内页
80
1000
中年读者
月刊
封二、封三、封底
6
2000
(2)广告代理
报刊名称
期刊发行量(万)
定制广告位报价(万)
代理费①
代理费②
封面logo
封二
封三
封底
插页
特别文摘
济南市
3
1.2
1.2
1.5
1
总款额的15%
总款额的20%
山东省
35
5.4
5.4
6
2
今参考
济南市
3
1
1
1.2
0.8
特别文摘
企业专刊
0.5
0.1
0.8
0.6
1
0.4
今参考
企业专刊
0.5
0.1
0.6
0.5
0.7
0.3
医食参考
企业专刊
0.5
0.2
0.9
0.7
1.2
0.4
37度女人
企业专刊
0.5
0.1
0.8
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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