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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现存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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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现存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然而资金短缺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融资难仍是当前困扰中小企业乃发国有大型企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独特优势即克服资金不足、规模小和信贷能力低等经营困难的有效手段,十分适合我国现阶段企业发展的需求。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有,融资租赁机构资金少实力不足、融资租赁占企业设备总投资的比重小、租赁方式单一、融资租赁机构效益缺乏保障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等。要想使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得到有效发展,就要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企业摆脱资金短缺的困境,让企业健康发展,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路。
【关键词】:融资租赁 市场现状 法律政策 发展对策
【正文】:
融资租赁是企业摆脱资金不足,影响发展的重要经营手段,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虽已出具规模,但整体与国外发达地区相比还出于起步阶段,纵向比较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水平明显提高,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概念
关于融资租赁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尚无一个统一的定论,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说法,一种是所有权转移论,即认为融资租赁是以实物资产作为信贷、融通资金的一种租赁方式;另一种是所有权可转移也可不转移论,即认为租赁期满,承租者可根据合约作出续租、退租或接受租入财产所有权的选择的一种租赁方式。(注1)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进行了解释:“融资租赁,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1988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渥太华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在这个公约中对融资租赁的概念也做了详细阐述,但是过于繁琐。我国《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做出了解释,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结合以上说法,笔者总结融资租赁概念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使用及收益,并同时转移所以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承租人分期缴纳租赁物购置成本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的租金的一种交易活动。
(二)融资租赁的表现形式
融资租赁方式很多,根据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出资人和使用方等不同组成,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直接式租赁、杠杆式租赁、转借式租赁和回租式租赁等等。
(三)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与传统的融资和简单的租赁业务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租赁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融资租赁的租期较长、承租人自行选定特定租赁设备、租赁合同相对稳定等等。
(四)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由于有轻松回收、轻松处理以及参与经营等银行不能经营的活动范围,因此对承租企业的资信要求不是很高,主要看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白。(注3)融资租赁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1.融资租赁筹资成本较低
融资租赁的租金确实要比银行贷款的利息高出很多,但其综合服务却是可以将高出部分抵消掉,总体算起来要比银行贷款划算的多。如项目的评估费、选择设备的前期工作费用、采购和后期服务费用等等。同时,租赁项目还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
2.融资租赁对企业资信能力要求低
在融资租赁中,作为出资方的出租方在整个租赁期间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对承租方在历史上的资产是否负债,企业综合能力强弱要求并不高,作为承租方的综合实力在出租方来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租赁物所能创造的价值及其流向,只要这两个能够得到出租方的首肯,融资租赁即可施行。
3.融资租赁手续简单,融资速度快
由于融资租赁对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要求低,仅限于对项目本身的审查是否合格,不需要额外担保,因此信用审查的手续简便。所以融资租赁十分符合企业资金需求的短、急、快特点,将设备购置和安装等中间环节省去,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设备的使用权,以便早投产、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4.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
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可以在少投入或者不投入的情况下获得租赁物,从而减少了产前投入,使企业的资金可以运用到其他方面,加快资金的周传率和使用率,使企业资金出现良性循环。
5.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调整产业结构
对于需要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来说,只要发现有自已需要的新设备,就从租赁公司可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从而加快了技术改造过程。(注4)得到设备更新的企业,可以在产业结构上做出符合市场的调整,从而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6.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利用外资
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际租赁租用设备,这样可以有效地将国外的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引入到国内使用。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对先进技术输出有很多限制,而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就可以获得国外只租不买的先进设备。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国际祖赁方式,利用外资额已达300亿美元。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过程
融资租赁行业最早出现于美国,1952年,在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即美国租赁公司后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融资租赁行业进入我国,经过漫长的发展岁月,可将将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起步阶段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面对着家底薄企业无力购买先进设备的现状,荣毅仁先生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行业模式。中国民航在1980年以融资租赁方式跨国租赁一架波音747飞机是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实践。1981年7月由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国家物资总局共同组建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为了我国首家全国性的融资租赁公司。从此,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开始起步,并不断发展壮大。
2.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中国后,非常符合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得到了迅速发展。自1982年至1986年的5年间,融资租赁业务额每年都同比上年增长100%以上。同时,融资租赁业务的队伍也迅速扩大,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开始进入融资租赁业务。甚至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也陆续开始设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
3.下滑阶段
自1980年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起步以来,通过猛烈的发展阶段,至1988年到达了顶峰,此时的融资租赁行业由于相对落后的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的缺失,开始显现出颓势。1989年融资租赁行业首次出现回落现象,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10年的衰退期。尽管邓小平同志92南巡之后出现过一定的反弹,但也只是昙花一现,随着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取消,中国融资行业跌倒了冰点。
4.恢复阶段
时间来到了2004年,随着租赁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政府扶持力度、政策的变化,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迅速崛起,各类专业租赁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这都大大提高了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活跃度。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轨,行业朝着越来越健康的方向发展。(注5)在2009年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800亿人民币,注册公司170多家,注册总资产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行业迎来的自己第二个春天。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现状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与国外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环境,并且逐步走向成熟。
年 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交易额 100亿元 80亿元 90亿元 200亿元 450亿元 650亿元 800亿元 1500亿元 2800亿元 3400亿元
上表为我国近十年来的融资租赁行业交易总额。可以明显看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在逐年攀升。现将我国近十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如下表:
年 份 国内生产总值(亿人民币) 增长率(%) 融资租赁交易额(亿人民币) 增长率(%) 融资渗透率(%)
2001 95933 7.3 100 -30 0.1
2002 102398 8.0 80 -20 >0.1
2003 116694 9.1 90 11.2 >0.1
2004 136515 9.5 200 122 0.1
2005 182321 9.9 450 125 0.2
2006 209407 10.7 650 44.4 0.3
2007 246619 11.4 800 23.1 0.3
2008 300670 9.0 1500 87.5 0.5
2009 335353 8.7 2800 86.7 0.8
2010 397983 10.3 3400 21.4 0.9
从融资租赁综合每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变化来看,融资租赁市场正在逐步成长为我国总体消费市场的总要力量。
(三)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现状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从1980年的两家租赁公司,到2010年的170多家租赁公司,在数量上已将增长了近百倍;从初期0.15亿资金的流动,到今天3400亿人民币的投入,在交易额上增长了数万倍;从开始的国家出资组成租赁公司,到现在的银行所有、私人所有、外资所有以及合资所有等多种组成形式的出现,在结构上已经突破了传统束缚。可以看到,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资金的储备上或者形式的结构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四)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现状
由于融资租赁引入我国时间还不长,加之融资租赁不断变化发展,我国法学界对融资租赁的主体、客体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不足、认识不清,这导致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注6)现在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发条一般都收录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融资租赁行业。利用法律来约束合同,或者利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条文来管理融资租赁行业,都不能有效地解决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我国当前的融资租赁法律还出于缺失状态,应该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尽快地拿出解决办法,以改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环境。
三、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还尚未成熟,所以在这个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总结归纳如下: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1.缺乏专门立法
健全、严密、完善的法律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十分重要,它不但可以有效地监管行业同时也可促进其健康发展。虽然融资租赁行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日本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针对融资租赁,但其健全、完善的民商法律及税收法律可以有效地调整融资租赁交易。对于融资租赁新兴国家来说,制定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则是普遍现象。比如韩国政府就在1973年底颁布实施了《租赁业促进法》,对本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有效地调整。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融资租赁进入我国后,至今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或管理条例,一直沿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其进行法律调整,不免有些泛泛和空洞,与实际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不相适宜。后来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其法律效力和调整范围都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的实际需要,甚至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规定。目前来看,在没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强、适应期长的融资租赁法的情况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落后的局面是不可能的,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度出相关法律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
2.现有调整融资租赁法律的不足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立法,但是《合同法》、《税法》、《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也都适用于对融资租赁的调整,但是其中不免出现缺陷。
首先,在《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做出的定义就存在偏颇,对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未能穷尽,对承租人向供货人的索赔请求权没有明确表述,关于租赁物意外毁损风险责任的承担也显失公正。其次,在《企业会计准则》当中未能更多的体现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支持。再次,在《税法》方面,我国尚无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而现行的《税法》当中也没有体现出对融资租赁的特殊优惠和扶持。最后,在《保险法》方面,我国至今没有针对融资租赁的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并且允许租赁公司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比例较低,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存在很大风险。
(二)租赁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在进行市场实际交易时多数采取的是初级的直接式租赁方式或简单的转租式租赁方式,从下表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中直接式租赁方式的主导地位。
租赁方式
年份 直接式租赁 转租式租赁 杠杆式租赁 回租式租赁 其它方式租赁
2004 48% 30% 9% 8% 5%
2005 49% 33% 7% 5% 6%
2006 46% 28% 10% 11% 5%
2007 45% 26% 12% 14% 3%
2008 40% 25% 13% 15% 7%
2009 42% 26% 11% 13% 8%
尽管其他融资租赁方式所占市场份额都在逐年变化,但是直接式租赁方式和转租式租赁仍然占据我国市场总额的一半以上,导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形式太过单一。这两种方式的缺点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方面是资金来源方面,由于融资租赁机构资金完全来源于自行筹措,所以实力有限,可操作的融资租赁交易受到限制。一方面是风险问题,由于融资租赁机构都是单独与承租方进行交易,所以存在很大风险,没有良好的制约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适应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灵活多变的创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的优势就不明显。
在融资租赁行业相对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多样,租赁业已进入租赁新产品阶段或成熟阶段。杠杆式租赁、转借式租赁和回租式租赁都被灵活的运用到融资租赁交易中。这些灵活多变的租赁方式不但增强了融资租赁机构的交易能力,而且有效地分散了交易中的风险,提高了经营效率,实现了融资租赁机构资本的集约化运营。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多数采取的是直接方式租赁,经常还会出现融资租赁异化的现象。这种异化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融资租赁异化成贷款。当作为承租方的企业想要办理融资租赁时,融资租赁机构不是进行对于租赁设备的选型、出资购买、安装以及最终所有权估价等工作,而是直接将现金支付给企业。只要企业能够按时将利润反馈给融资租赁机构,至于企业是否购买设备或者利用资金做了什么,融资租赁机构一概不闻不问。另一中是忽略租赁物。融资租赁交易的进行应该建立在租赁物的基础上,应以固定设备作为出租、承租对象。但在现实中,许多机构经常不以指定设备作为出租对象,而是借融资租赁之名解决企业技改资金不足,使其失去租赁载体,不能实现对某一设备的所有,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扶持的,在经济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等。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欠缺很多,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税收方面的政策
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看,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其发展影响巨大,各国也都在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扶植融资租赁机构。美国和日本都采取了“投资抵免”的税收制度,以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1999年起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通知,给予了投资税收抵免相关政策,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设备,是否享受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融资租赁的税法,更没有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2.外汇使用方面的政策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在与国外企业合作时,或者我国企业在与国外融资租赁机构交易时都会涉及到外汇的使用。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决定,使用的外汇金额一般都很巨大,这就涉及到了外汇额度的问题。当前,我国对外汇额度施行用汇指标的控制办法,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和企业常常受到外汇指标不足的困扰,从而无法进行正常交易。
3.信贷支持方面的政策
融资租赁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运转,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所以给予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便支持其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并没有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融资租赁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股东投入、老板投入和少量的银行贷款。而这些资金的来源都不能很好地满足融资租赁机构的需要,使得机构因资金问题不得不放弃一些优质的合资项目,直接影响了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快速发展。反观融资租赁行业发达国家,为了扶植融资租赁机构都制定了优厚的信贷政策。以近邻日本为例,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信贷融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施行租赁优惠制度和政策资金供给制。日本的国有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以低于基准水平的利率发放贷款,向租赁公司提供政策性财政融资,融资比例可达租赁物价款的40%至60%。使得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充足的资金储备和较低的资金成本。(注7)
(四)融资租赁机构资金少实力不足
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一般会选择价格比较昂贵的大型设备,由于租赁期限较长很长,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年限,所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这就要求租赁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我国融资租赁机构虽然较发展之初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就总体而言还是缺乏实力。按我国现行规定,设立金融租赁机构必须具有法定最低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亿元,而符合这样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全国不到10家,可见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可用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结构上也造就了资金不足。在国外一些大的有实力的租赁公司都是大型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兴办的,如:IBM公司和美国中央银行等。而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的性质是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渠道单一,所以无法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因此在融资方面受到限制。这种资金的限制来自两方面:一个是融资租赁机构没有正常的自由资金来源,由于政策问题,无法取得长期的贷款来补充资金。另一个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还不发达,难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这就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达不到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规模,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支持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注8)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但目前为止,仍没有出台具体的可实施的办法。有些融资租赁机构向外国金融机构大量借款,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管理的较大限制,所以使得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
(五)融资租赁机构效益缺乏保障,欠租现象严重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效益缺乏保障主要表现在没有保险和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两个方面。
在保险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它机构都没有针对融资租赁机构开办信用保险业务,这就导致融资租赁机构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不能以赔付率租为手段引导资金投向。很多国有大型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都会选择地方政府来进行担保,以保证能够及时地获得设备的使用权。但是,我国新法规定国家机关是不可以进行担保活动的,这就导致融资租赁机构的利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同时,在新法颁布以前已经担保了的政府机关也不再作为担保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又使得融资租赁机构的风险大大增强。即使进行法律诉讼,也会由于司法机关执法困难和法律上的缺陷,担保无法实现,出租人应收取的租金被承租人大量地拖欠。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拖欠租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十分严重,承租人欠租数额一般占租金总额的30%,严重的达60—70%。(注9)国内承租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汇租金达3亿美元。例如:由中、日、德三国合资的中国环球租赁公司,被拖欠的租赁款项竟然高达数千万美元,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如此严重的拖欠租金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出租人就经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加之租赁物丢失、损坏、被变卖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扰着租赁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更使外方投资者开始对我国租赁业失去信心,也危及到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注10)就融资租赁行业本身而言,的确是具有相当高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公司发展初期,由于操作技术、公司信用和国家政策等因素,会存在较大风险。这就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便行业能够健康顺利地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所以造成了承租方普遍拖欠租金的情况。
四、我国未来融资租赁的发展对策
如何改变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现存的这些问题,使得其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就成为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头等问题。现笔者针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制定一下发展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找到一条可行之路。
(一)制定相关法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立法模式的选择
现在世界上针对融资租赁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融资租赁行业发达国家,即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而是考其他相关法律中涉及到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调整,如:民法、税法和会计法等。另一种则是以法国和韩国为代表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国家,即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制定融资租赁法,将涉及到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为都收录在法律中进行调整。
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法律环节和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后者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专门法律来对其进行调整。在法律中将融资租赁的定义明确,详细规定出当事人的租赁权利义务、租赁机构的资本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内容,并以该法为中心,以民商法为基础,以金融监管、税收、会计等相关制度为补充。
2.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选择适应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立法模式后,就应该着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尽快制订出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在法律中规定出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性质,融资租赁法的适用范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租赁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性质、主管部门及业务监管,鼓励和扶持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规定,和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其次,完善其先关法律条文。我国现有的涉及到融资租赁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试行)》等民商事法律。这些法律虽然对融资租赁有所涉及,但并不完善,要想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只制订专门法律是不够的,应该经所有涉及到其内容的法律一并完善,才能够建立其相应的法律体系。
最后,建立起融资租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以便为融资租赁行业的从业者们提供可靠详实的交易依据。建立融资租赁保险制度,降低融资租赁机构的风险,加强其从业信心,并可保障资金回流,以便二次投入。
3.加强司法救济,合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违约的权益保护;另一个是破产的权益保护。
违约方面的权益保护。承租人要求中途解约和退租,不应支持。在承租人违约时,融资租赁机构可宣布包括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均视为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全部偿付。租赁机构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破产方面的权益保护。当承租方宣告破产后,应立即将承租物保护起来,待日后破产结束将承租物归还租赁机构,而不得将租赁抵债或做其它处置。
(二)适应市场需求创新融资租赁交易方式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要想得到良好的发展,融资租赁机构创新租赁交易方式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融资租赁机构也应该推出多样化的租赁产品以便适应市场需求。
在我国承租企业需要进口设备,而我国融资租赁机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转租式的融资租赁方式。即由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向外国融资租赁机构提出租赁要求,外国融资租赁机构出资购买设备,并将设备交付我国承租企业使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以解决我国融资租赁机构资金不足,外汇指标不够,等多种问题,同时还可以享受到第一出租方国家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优惠政策。
我国很多企业的产品都可以在企业本身生产产品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售后回租式租赁方式。即企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自己生产的产品,并租回使用。这样可以改善企业销售状况,盘活库存,增加现金的持有率,同时也可享受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在企业向要租赁高成本等大型设备如:飞机、卫星和轮船时,可采取杠杆式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设备,融资租赁机构给付设备的一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租赁方式可以使企业尽快获得高成本的大型设备,同时也可使融资租赁公司盘活本身固有资金,提高自身的信贷能力。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也都开办了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当其他企业想要购买产品而又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便可采用销售式融资租赁方式。即设备的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虽属不同法人,但实为一家,在融资租赁机构不必真正出资的情况下,便可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以获得效益。这种租赁方式可以解决因产品过于昂贵,而造成库存积压的现象,使得大型企业能够即使盘活资金,同时对承租企业来说,也可以解决设备的使用问题。
以上几种融资租赁方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还是比较使用的。随着融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的需要变化,还会产生更多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利于企业自身发展,任何形式的融资租赁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所谓创新有法,但无定法, “运用之妙,存乎于心”。
(三)制定扶植政策提高租赁机构实力
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在财政、外汇、税收和保险等多方面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来鼓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高融资租赁机构的实力。
1. 在税收方面,明确投资抵免政策,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政策,允许租金支出税前扣除,对于租赁业务坏账损失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对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增值税等等。
2. 在外汇方面,政府应放宽融资租赁公司使用外汇的额度和指标,使得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或承租企业能够多与外国的承租企业或融资租赁机构合作,提高自身的实力,加快发展。
在财政方面,国家应从财政中直接或通过银行贷款向融资租赁机构注入低息资金,以保证融资租赁机构的资金充沛。
在保险方面,应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机制,来保证承租的中小企业破产时,融资租赁机构可以从政府那里收回一定比例的租金,降低损失,使得高融资租赁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全行业的繁荣。
(四)改变企业传统经营理念合理利用融资租赁
在我国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实力,一直以来都采取企业拥有多少固定资产为主的传统观念。作为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占有”并不重要,“使用”才是发展的关键。要将使用权从传统的所有权当中分离出来,使企业明白简单的占有就是为了使用,那么不如抛弃占有权仅留使用便可。
在传统的经营理念中,企业单纯地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将设备购置到自己的帐下成为固定资产,这样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又受到信贷额度的困扰,而企业则仅仅是为了使用设备。现在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报道,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手段积极推广融资租赁的新成果,改变企业领导的传统经营思想,不要把融资租赁看成一种单纯的引进外资的手段,而是要把它当成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策略。只有这样从思想上发生转变,我国的企业才会真正愿意去尝试融资租赁交易,同时从中获得利润。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出台了很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从中可以体现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关注。但由于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控制通货膨胀等问题,我国的信贷政策正在逐步收紧,这就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很难通过银行的评估从而获得信贷资金。融资租赁作为资信要求较低、审核手续简便、快速获得租赁物的一种融资手段,就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最佳渠道。
当然,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较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出于起步阶段,市场占有份额、融资机构实力、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都不成熟。但只要我们能够正视这些问题,虚心借鉴发达地区经验,潜心弥补自己的不足,我想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高潮必将会来临。
以上是笔者就融资租赁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不足之处望不吝指教。
引文注释:
(注1)李洪彪:《谈融资租赁》,《事业财会》,1996年第一期。
(注2)魏晓园:《中小企业的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环渤海经济瞭望》,2004年第十期。
(注3)冯志伟:《浅析融资租赁》,《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4年第三期。
(注4)王欢:《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建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10年5月。
(注5)曾雅珊:《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5月。
(注6)柴彭颐、丁颖:《试论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模式》,《农村金融研究》,1998年第九期。
(注7)王欢:《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建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10年5月。
(注8)欧阳卫民:《中国金融租赁业的现状和出路》,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5页。
(注9)李江涛、邓金娥:《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对策》,《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注10)曾雅珊:《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5月。
参考文献:
1.蒋宁,张维:《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应对路径选择》,《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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