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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对反补贴之状况与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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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对反补贴之状况与策略 黄 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 学号:116100011) 【摘 要】近年来,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了缩小对我国的贸易逆差, 在继续频频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 又试图通过另一救济措施——反补贴来限制我国的出口, 因此分析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与我国现在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及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必要, 对于合理规避和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发展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反补贴;应对;状况;策略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称《SCM协定》),补贴指一成员方政府、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通过某种筹资机制或私营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产生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补贴可以提高特定受补贴商品、企业、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可能对进口国民族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对美欧等发达国家贸易顺差持续增大,美欧发达国家面对这种不利的贸易形势和迫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对我国主要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除了广泛应用诸多非关税壁垒, 持续加大运用传统的反倾销措施力度外, 近年来还试图对我国增加反补贴措施, 目的是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更为严厉的贸易限制, 针对这一新的情况出现, 有必要制定应对国外反补贴的策略。 一、中国的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反补贴措施作为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对中国国内产业和对外贸易有重要的保护作用。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贸易摩擦也随之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下,中国虽然已经在反补贴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实践和理论研究实践的历史较短等原因,尚不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总体立法层级不高、规制内容不全、权威性不高的问题,并且仍有不符合WTO 规则要求之处。具体说来,目前中国反补贴立法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次的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有关规定;二是作为反补贴法主体的但只是行政法规的《反补贴条例》;三是行政规章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陈海峰:《国际反补贴规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载《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3期。 相比之下,中国有关补贴的立法却较丰富,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我国面临的反补贴状况及原因 (一)我国现阶段反补贴状况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采用歧视性替代国的反倾销措施将逐渐淡出。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开始注意反补贴措施的应用, 我国出口产品将遇到新的贸易壁垒。一是中国企业受到的反补贴调查逐年增多中国在2003年以前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从2004年4 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三起案件开启了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我国今后出口产品除了面对反倾销调查外,还要面对反补贴调查这一新的贸易保护手段。2006 年的铜版纸补贴案是自上世纪90 年代初电风扇案和螺母案以来, 美国首次发起对华反补贴调查, 可以将其看作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政策的“风向标”和“里程碑”。二是我国遭受反补贴危害性比反倾销更加严重。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但是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更具有危害性:反补贴被调查的是政府行为,由此我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会受到很大限制;反补贴调查更具有广泛性,反倾销只是针对个别企业,而反补贴调查讲调查政府的相关政策,涉及整个行业、产业;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而反补贴只要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用到其他产品中;反补贴的调查范围也更加广泛。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 (二)我国遭遇反补贴威胁的原因 1、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优惠的产业政策和措施 我国在加入 WTO 时曾承诺: 取消所有属于禁止的出口补贴, 在加入《SCM 协定》之前, 停止维持先前所有的出口补贴计划, 自加入时起, 停止在此类计划下做出额外支付或支出, 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了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而目前的情况是,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 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 尤其是由于许多省份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很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 2、一些国家援引反补贴措施打击中国商品出口 由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长期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出口商品很少遭受反补贴争端困扰。然而, 当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知识产权等工具都不能遏止中国出口的高速增长之后,其他国家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和有关政客都无法抑制援引反补贴工具打击中国出口商品的强烈冲动。在1984 年就“捷克斯洛伐克及波兰输美碳钢丝绳补贴案”所作否定性终裁中, 美国商务部指出, 反补贴法不应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内的政府行为无法赋予补贴, 因为补贴就其定义而言意指一种扭曲市场运作的行为。易言之, 欲令补贴存在, 提供用于计算任何声称是赋予特定企业‘补贴’的独立、必需的参考点或基准点的自由市场必须具备。在缺乏不受控制的市场的情况下, 补贴不可能存在”2007 年3 月30 日, 美国商务部长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声明, 标志着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判例正式终结, 开创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之先河,暴露了美国商界、政界有关人士希望用此工具遏制中国出口增长的心态。 3、我国相关法规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存在差异 1997 年3 月25 日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我国运用反补贴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其只有第五章共4 条对反补贴作出特别规定, 不仅过于简单, 还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存在差异。如第36 条为补贴下的定义是“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 益”。这一条规定将“财政资助”和“利益”并列看待, 不符合WTO《SCM 协议》中二者是构成补贴共同要件的规定, 所以就与外国判断补贴是否成立, 存在差异, 导致对补贴定义的理解不一致。 4、我国应对反补贴指控的机制不完善 当我国出口企业面对外国反补贴指控时, 往往是外国已完成了反补贴调查或是已完成反补贴起诉程序, 这时我国才作出反应,不但失去了宝贵的应诉时间, 还把本来可以改善违规补贴的机会错失了。而且我国应诉机制过于死板, 要么是公式化的回答外国的反补贴调查问卷, 要么就是要求WTO 委员会给予协调。这些方式都是被动的, 中国现在缺少的是积极应对, 防患于未然的应对机制。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对反补贴措施的策略 (一)中国政府应根据 WTO《SCM 协定》调整补贴政策 目前中国存在针对特定一些企业开展不规范的补贴情形,如不改变目前由行政主管部门任意决定对特定行业进行补贴的做法,中国将在国际贸易中授以他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措施的口实。因此,中国政府亟须根据 WTO《SCM 协定》做出政策调整:进一步淡化政府在补贴相关领域的作用,更多地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自我发展功能。依据《SCM 协定》的规定,政府实施的直接财政资助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支持,才成为补贴。立足于中国实际,目前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事实上构成《SCM 协定》中的专向性补贴。政府在补贴领域的职能淡化以后,行业协会在反补贴中的重要作用就日益突出。《SCM 协定》第 11 条规定,确定对任何被指控的补贴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在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发起。这里的“国内产业代表”就是指的行业协会。韩国贸易协会在反补贴方面起到的作用值得中国借鉴。 邓芳:《美国对反补贴调查及我国对策建议》,载《商业研究》2009年第4期。 (二)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各级政府的补贴行为 目前中国的确存在着名目繁多的补贴,而其中许多补贴是为WTO 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明令禁止的。2006 年 4 月,中国提交给 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首份补贴通报中,提到了78 种中央政府提供的补贴,而被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指责颇多的地方政府的补贴更是不计其数,这些补贴往往内容复杂、规范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口国的市场造成扰乱,成为他国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口实”。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贸易大国,除了应进一步清理中国原有的与 WTO 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外,还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各级政府的补贴行为。对于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应该逐步取消;对于可申诉补贴,应根据《SCM 协定》的规定,在数量和程度上严格控制,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 2%以内。 孙晓芳:《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反补贴态势与应对原则》,载《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三)积极应对反补贴起诉,有效应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的企业在面临他国的反补贴调查和诉讼时普遍存在惧诉心理。在 2006 年6月加拿大提起的反补贴调查中,只有浙江两家规模不大的企业诸暨浩海和乐清天力起而应诉并最终取得胜利。相比之下,未应诉企业不得不承受 242%的最高税率。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应当克服惧诉心理,在反补贴调查诉讼中据理力争。积极应诉是一次积累经验的过程,与国际接轨的过程和规范自我的过程。应当接受历练的不仅是出口企业,也包括政府。政府应积极配合对方的反补贴调查,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充分详细的起诉意见、理由及证据,以便我方能提出针对性的申辩。由于反补贴应诉会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生产企业,因此应建立反补贴应诉协调中心,使各单位部门紧密合作相互配合,以便从全局出发更好的接受调查,应对指控。其次中国要尽可能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将 外国反补贴指控置于多边监督与控制之下。 (四)企业应积极应对反补贴 1、对国内企业来说,要密切注意自己所生产产品的国际行情。了解自己产品是否又被别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可能性,密切注视目标市场国家相关工业及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估计出它们对补贴的“危害承受度”,以便及时制定出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 2、要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目标市场多元化。尽量分散受补贴产品的出口对象国家和被替代的进口产品来源国,从而避免在短期内由于在有关国家该产品的进口迅速增加或出口急剧减少而导致他们以国内市场或工业造成损害为由采取反补贴措施。 3、认真应对反补贴起诉。平时注意收集和关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补贴措施, 包括国外一些典型的反补贴的案例,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 一旦国外提起针对我国产品的反补贴诉讼, 可以借鉴参考、认真处理, 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和传递反补贴方面的最新情况, 让有关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思想和业务准备,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 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行业协会建设才刚刚起步,发挥的作用也微不足道,但是,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补贴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像美国的行业协会都可以为企业出面说话,比如, 软件协会要求中国打假,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就曾是他们挑起来的。从应对反倾销的效果来看, 行业协会在组织应诉和协调配合调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反补贴方面还要继续发挥行业协会在出口协调方面的作用, 很多事情如果政府出面就带有政治色彩,而行业协会则只是商业目的。所以, 企业要转变观念, 好好研究问题, 通过行业协会为政府出主意, 而不是动不动就找政府, 现在中国的实际情况就是由政府官员来为企业考虑问题。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建立行业预警机制, 引导企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制定出口计划。 四、结语 美加等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 又通过反补贴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应及时转变思路、角色,在反补贴中主动发挥作用。此外,企业是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对华反补贴的受害者,企业应该了解产品的国际行情,制定多元化的国际战略,对反补贴起诉认真应对。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个桥梁,我们应该努力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应诉和协调配合调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海峰:《国际反补贴规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载《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3期。 [2] 邓芳:《美国对反补贴调查及我国对策建议》,载《商业研究》2009年第4期。 [3] 孙晓芳:《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反补贴态势与应对原则》,载《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4] 段爱群著:《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5] 薛荣久著:《世贸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单文华著:《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欧福永、熊之才:《世贸组织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载《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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