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逾小額採購案件簽辦單
採購案號:(秘書室填寫) 簽辦日期: 年 月 日
採 購 標 的
數量及單位
採購理由
預算年度
案 件 性 質
(採購法第七條)
□工程 □財物 □勞務
預算科目
統包
(採購法第二十四條)
□是 □否
預算金額(元)
預計履約期間
(註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採購金額(元)
(細則第六條)
(註4)
採購金額級距
(註5)
□逾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以上
招標方式
及
依 據 法 條
□公開招標(一百萬元以上)--- 政府採購法 □第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一百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選擇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註6)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款(以上空格請填入適用款次)(註7)
□限制性招標(非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款(以上空格請填入適用款次)(註8)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條前段(公告結果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報價或企劃書)
□其他:政府採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決標規定)
限制性招標
適法性說明 (註9)
決標方式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最低價
□固定金額 (註10)
□(準用)最有利標(註11)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註12)
□複數決標
□非複數決標
(註13)
□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註14)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法第九十三條)
□是 □否
(註15)
增購權利
□有:保留增減契約總價 ﹪之權利
□無 □有:上限不逾 元
□其他(請說明): (註16)
附 件
(註17)
□ 一般附件
□ □規範或規格說明(含驗收標準及方式)
□ □契約稿 □聲明書
□ □投標標價清單 □資格審查表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其他(請說明):
□ 公開採購案件,請加附:□投標須知
□ 評選或評比案件,請加附:□評分表草案
□ □密封評選委員或擇符合需要成員建議名單
□ 訂有底價之案件,請於開標前三日將底價表密送達秘書室簽辦(細則五二
□ ~五四條) (以上附件由請購單位洽秘書室研擬)
□
擬 辦
【□第一次 □第二次或以後】招標公告或【□第一次 □第二次或以後】議比價(以上四項擇一勾選)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一百萬元),若未達三家,擬當場改採議比價(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
評選或評比案件,請選填以下項目:(可複選)
□ 【□有前例 □條件簡單】,擬由本會自行訂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
□ 定方式(評選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本項得複選)
□ 【□招標 □開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或擇符合需要小組(本項單選)
□ 請 鈞長密定□評選委員(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或□擇符合需要成員名單
□ □召開評選會議商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組織準則第三
□ 條第一項)
□ □本案有外聘評選委員,擬給予兼職酬勞---每人次出席費或審查費二千
□ 元,交通費核實報支(組織準則第八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一、)
□其他(請說明):
□
核 決(註18)
政風室
會計室
秘書室
會辦單位
( )
(註19)
請購單位
1. 核銷請使用本簽辦單正本。
2. 本簽辦單各欄位空間可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填表說明:
一、 簽辦日期須配合採購所需作業時間提前提出。
二、 一般採購所需標準作業時間(以日曆天計,且不含請購簽辦流程及第二次招標所需時間),如下:
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十四日、須等候刊登採購公報之排版日二個工作日、上網作業一日,故最快十七日可辦理第一次開標決標。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七日,條件較複雜案件則建議公告十四日以上,以給予投標廠商較為充裕之備標時間,上網作業一日,故最快八日可辦理第一次開標。條件較複雜案件最快十五日可辦理第一次開標決標。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不含企劃書)」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五日,上網作業一日,故最快六日辦理第一次開標決標。
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至少公告十四日、須等候刊登採購公報之排版日二個工作日、上網作業一日、召集招標前評選會議時間三日、開標後企劃書送評選委員審閱期四日、評選決標後至議價決標三日,故最快二十七日可決標。
採「選擇性招標---後續邀標」方式辦理者:抽籤程序一日、通知廠商來會比價一日,故最快二日可開標決標。
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者:底價訂定三日,故最快三日可議比價決標
查核金額及巨額以上案件等標期須各至少延長七日及十四日。
緊急性案件隨到隨辦,且緊急性案件之認定限請購單位親自持會者。
以上規定請詳「招標期限標準」相關規定。
三、 預計履約期限:
依據「勞務採購一百問」第八十九問,政府採購法對於契約期限並未限制,惟仍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延續性案件,建議訂定一年以上較長期之契約,以利賡續執行。
維修服務案件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另請建議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四條規定,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等。
四、採購金額:
各採購案件所需等標期之認定,由採購金額之級距決定;採購金額計算方式請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五、採購金額級距:
逾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指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指一百萬元以上;工程類及財物類未達五千萬元、
勞務類未達一千萬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指工程類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財物類五千萬
元以上、未達一億元;勞務類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
巨額以上:指工程類二億元以上;財物類一億元以上;勞務類二千萬元以上。
六、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及後續邀標:
本會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逾小額採購一般性印刷服務類案件(指不含設計、編輯及美編者)辦理選擇性招標公告,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俟各項請印案件逐案簽核後,始逐案訂定底價及抽籤出五家廠商名單,供進行後續邀標及比價程序。
七、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適用法條及款次如下: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四、五、九、十或十二至十六款。
八、限制性招標(非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適用法條及款次如下: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或十至十六款。
九、限制性招標適法性說明:
若採用「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請說明法條適用性。
若採「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請說明無法公開採購理由、法條適用性、廠商名稱及指定理由。
十、固定金額:
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前段】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自由回饋」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二、(一)、4】
對於事先有固定採購單價或費率之案件。如:文康旅遊活動等採固定金額補助者,當適合選擇本決標方式。
十一、(準用)最有利標:
凡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價格非決標唯一考量,且須經過評選或評比過程方能決定決標對象者,即適用本決標方式。
十二、不訂底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及異質性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須搭配公開招標)者,得不訂定底價。
十三、複數決標:
包含多種標的之採購,得以標的別分項決標,以增進各單項標的之競標精神
數量龐大之採購,得分割為數量較小之決標單位複數決標,以提昇競標精神
及降低履約風險,並能加速廠商履約交付能力。
交付地點分散區域廣大或散布全國者,得分區複數決標,以提昇具區域性採
購案件之採購效益。
採分批訂貨及分批付款之採購,或涉及一個以上機關之集中採購,或訂約期
間較長之採購,即適於開標時訂定「競價」及「跟進」機制,而採單價決
標及複數決標;採(準用)最有利標者,亦能評選出二家以上優勝廠商予
以複數決標,以提供更多供貨來源,降低履約風險。
十四、單價決標:
分批訂貨及分批交付之採購案件,為利於計價,得以單價決標。
無法精確預估履約期間訂貨量之採購案件,得以單價決標。如:影印紙以包或箱為計價單位。
印刷服務案件,印刷頁數無法事先精確預估者。如:公報類,得以單頁為計價單位。
項目及數量均無法預估之採購案件,得以費率為計價單位。如:訂閱英文期刊以牌價之百分比作為為手續費或訂閱服務費之計價單位。
單價決標方式,對於採購案件之後續擴充或後續採購,能便於計價。
十五、共同供應契約:
共通性財物或勞務,以本會為訂約機關,適用機關為所屬各機關者,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其辦理方式請參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十六、增購(或續約):
專案性採購案件,無延續性者,無增購續約權利。
專案性採購案件,於履約期間或訂約後一段時間內,有擴充或增購之可能性 者,應適當訂定增減購權利,得以總價之百分比為增購上限或以採購金額級距為增購上限。如:總價款之○○﹪等,或不逾查核金額等字眼。
延續性採購案件,得訂定於訂約一定期間內,本會具有與決標規格及決標金額相同之條件續約之權利,以賡續執行。
維修服務案件;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請於軟體開發或財物購置或工程發包起始即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四條規定,得於契約訂明廠商每年提供此一服務之費用上限等。免逐年重複議價。
工程發包或財物購置,其工料或耗材零件之更換維護,有於使用期間長期洽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得於發包起始即約定各項材料費上限,需等同於原發包價格,以避免逐年重複議價。
需數年方能執行完畢之大型採購案件,應於請購時一併敘明增購或擴充範圍,避免分年個案重複請購,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同一案件採購一次之原則。
延續性案件,為免逐年辦理公開採購,花費巨大採購人力物力,得適當訂定續約條款。如:履約情形良好經甲方認可者,甲方得以相同規格及相同價格辦理續約或另行議價辦理續約等。但應預先妥訂續約期間及次數,如:得二年一續,最多續約一次等。
十七、附件:
本表之填寫範例及各項附件,請參閱本會全球資訊網(www.coa.gov.tw)「農委會人員\組織架構\秘書室\事務科\招標文件、採購文件及表格」項下。
十八、請購案件核決及訂定底價層級(本會採購作業實施要點第三、四點):
巨額以上(工程類二億元以上、財物類一億元以上、勞務類二千萬元以上):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一百萬元以上;工程類未達二億元、財物類未達一億元、勞務類未達二千萬元):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員。
逾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秘書室主任或其授權人
員。
十九、「會辦單位」,如科技計畫為科技小組、資訊類案件為企劃處資訊科等。
2025/1/27 周一秘書室版 8
附錄: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相關條文
※政府採購法
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十四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第二十一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
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
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
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
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
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
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
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
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
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
、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
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
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第二十四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
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
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九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
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
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
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
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
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
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
之。
第五十二條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
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第五十三條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第五十四條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第五十四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
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
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
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
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
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第八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
由本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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