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填空题
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马克思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引思想。
3、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和(阶级性)是一致的。
5、法理学与法制史、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6、法学与哲学的关系能够比作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7、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详细人、详细)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8、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9、国家与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一样)方面的体现。
10、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11、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详细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12、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混一到分化的过程。1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1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15、法的纳入包括了知识和意志两个方面。
16、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17、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18、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9、按照法律关系主体详细化的程度不一样,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详细法律关系。
20、详细法律关系依照其主体是单方详细化还是双方详细化能够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21、法律关系依其职能的类别可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2、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能够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从属型法律关系。
23、公民和组织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就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4、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重要有(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国家。
25、法律权利详细包括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祈求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
26、法律义务包括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和接收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27、法律关系客体大体能够分为如下几大类:(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2)物质财富;(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行为成果。
28、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基本上能够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29、法律事件可分为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行为依其性质不一样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30、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一样,可分为享用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和法的合用行为。
31、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积极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2、按行为的方式不一样,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33、违法行为由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的主体和违法的主观方面组成。
34、依照法律要求,自然人只有达成法定年龄并具备责任能力才能组成违法的主体。
35、违法行为依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不一样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36、依照违法所违背的法律的性质,能够把法律责任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37、依照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能够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38、依照责任负担内容不一样,能够把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9、依照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制裁能够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40、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41、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
42、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使用方法的活动。
43、依照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
44、依照法律的起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5、依照法律监督阶段不一样,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46、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重要有对法的创制活动监督、对执法活动监督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47、国家权力机关对法的创制活动进行监督方式重要有(1)变化和撤消,(2)立案和同意。
48、我国,国家行政监督目前重要有一般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49、检察监督重要包括(1)法纪监督;(2)侦察监督;(3)审判监督;(4)监所监督。
50、共产党的监督重要体现为(1)政治上监督;(2)组织监督;(3)党纪监督。
二、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
3、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4、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措施是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措施
5、法律调整是一个规范调整
6、社会调整的决定原因是物质生产方式
7、原始社会重要的社会调整伎俩习惯
8、法形成最后标志是国家的形成
9、法的实行有国家强制力作确保
10、法反应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11、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同一历史过程
12、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标准
13、法的第三层本质是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4、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15、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16、运使用方法律伎俩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填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法的保护性职能
17、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是法律价值
18、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科学依照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19、法的历史类型集中反应了法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
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
21、历史上存在过四种类别的法律制度
2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
2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24、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法律技术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学重要职能有应用职能、认识论职能、意识形态职能
2、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
3、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文化等法律现象
4、法学是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一门怎样组织和利用国家权利学问、确认和保护社会组员权利和义务的学问、具备阶级性的科学
5、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措施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系统论、控制论
6、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7、属于理论法学的是法哲学、比较法总论
8、从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能够分为个别性调整、规范性调整
9、个别性调整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10、调整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道德、习惯、禁忌、宗教
11、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互换、私有制
12、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是阶级、阶级矛盾、国家的产生
13、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道德、宗教
14、习惯靠老式、惯性、社会舆论确保实行
15、法的形成经历了这么的过程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从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发展到法调整
16、法与习惯具备如下共同点都是社会规范、都是上层建筑、都有强制性
17、从法的起源看,法不存在于原始社会、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8、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认可
19、法的本质具备必然性、规律性、一般性、共同性
20、从不一样的层次和方面,我们能够把法的内容划分为社会政治内容、法律经济内容
21、法的第一层本质包括如下几个内容法是一个意志、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是法的载体
22、法具备规范性、阶级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物质制约性
23、确保法的实行的伎俩有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思想标准、文化素质
24、法的内容和形式是矛盾统一的、相互转化、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应内容
25、法是一个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家强制力确保实行的规范、要求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6、法自身的职能又分为法的调整性职能、法的保护性职能
27、法自身的作用是通过合法行为的保护、评价、指引人们的行为、非法行为的预防和制裁、要求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28、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的关系有联系、又有区分、法的价值侧重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法的作用研究法对社会的影响
29、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二者是内在统一的、部分法律规范重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30、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一定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需要、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法律制度对主体的满足程度
31、法的价值的特性有客观性、主体性32、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目前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33、法的价值的范围可分为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法自身的价值
34、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现确认性价值和认识性价值、分派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
35、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照的标准取决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
36、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37、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是新法肯定旧法、新法批评旧法、新法继承旧法、新法否定旧法
38、划分法系的标准有技术标准、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哲学标准
39、到了垄断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所通行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标准被相对所有权、标准契约替代
40、影响法的实现的原因有阶级本质、法律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程度、现行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应程度、公民的法律意识
41、法的实现和法的实行的关系法的实现是法的实行的目标、法的实行是法的实现的前提
42、不通过详细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包括严禁性规范、绝对权规范、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单纯要求义务的规范
43、下列属于通过详细法律关系的法的实既有履行契约、继承海外财产、收养8岁男孩
44、以法对社会关系进行了调整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法的遵守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
45、法的合用的范围包括处理争执、处罚犯罪、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分派资源或提供福利
46、法的合用的法律文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性
47、法的合用的主体有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四、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界处在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行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标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伎俩。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老式、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背习惯者严肃处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重要的社会调整伎俩。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详细人、详细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某些标准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成某社会和阶级目标的行为方案,来指引、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
9、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行为能够怎样做、应当怎样做或严禁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将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10、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着 被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所制约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11、法的本质是“法的现象”的对称,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括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内部的、只有依托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1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确保其实行的,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要求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3、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自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的对非法行为的训斥、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14、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自身的职能,是指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使用方法律伎俩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15、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使用方法律伎俩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6、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使用方法律伎俩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填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7、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8、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并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老式、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原因组成的系统。
19、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标准。
20、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果断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2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特殊形式,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2、法律心理,是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23、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24、法律文化,是反应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所有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行、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25、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6、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7、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照的规则、措施、技巧、经验和知识。
2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老式和法的外部特性对法进行的分类。
29、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老式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30、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老式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法系。
31、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个现象。
32、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33、法的标准,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引思想。
34、社会主义法的标准,指反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引思想。
35、法治标准,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标准。
36、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有关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的力量所确保。
37、法律技术规范,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备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
38、法律调整,指依照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利用一系列法律伎俩,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成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39、法律调整的措施,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措施、方式、类型的总和。
40、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要求人们负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41、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42、严禁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负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43、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详细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行的成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情况。
44、法的实行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取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详细利用和落实。
45、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法律的要求利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详细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46、法的合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要求利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详细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47、行政执法中法的合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落实和执行法律的活动。
48、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要求标准,而没有要求详细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标和标准的前提下,有依照详细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权的权力。
49、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的裁决的制度。
50、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5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5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备溯及力等问题。
53、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要求。
54、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要求,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标准,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
55、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合用。合用,就具备溯及力;不合用,就不具备溯及力。
56、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了解和阐明。
57、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58、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负担者。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负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59、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个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60、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6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亡的现象。
63、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标准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最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64、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行的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65、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行的违法行为必须负担的责任。
66、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6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68、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行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6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足利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种伎俩,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70、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71、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7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行所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
73、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4、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一样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5、立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献所组成的整体。
76、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一样,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措施的不一样所作的分类。
77、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法律效力的起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备何种外部形式才被以为是法律规范,具备何种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五、简答题
1、法学产生的条件。
答:(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我国法学的体系划分。
答:(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边缘法学。
3、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陷。
答:个别性调整优点:能够充足考虑到个别情况的详细特点,针对详细情况作出详细处理。规范性调整优点: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挣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个别性调整缺陷: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处理,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易于为主现任意性开以便之门。规范性调整缺陷:无法充足考虑每一个详细主体或详细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详细主体或详细的处理方案。
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
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加趋势。
5、简述法的外部特性。
答:(1)法律是一个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3)法律是通过要求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6、简述社会规范的特点。
答:(1)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它指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应当怎样行为,行为应当是怎样;(2)社会规范是具备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它不是针对详细人,而是针对每一个人的,它要求某类人、在某种生活情况下都要按这种规范行为;(3)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应,是自发形成或有目标制定的,为一定的社会集体所采纳的一般行为规则;(4)在社会规范的内容中,总是反应了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使之按照某个社会集团、阶级的愿望发展的企图。(5)社会规范归根到底是被社会经济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6)社会规范作为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现象,有继承性,可为不一样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
7、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答:(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法的合用。
8、怎样区分法制与法治?
答:(1)法制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2)法治利用国家法律这么的实体工具,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标准。
9、怎样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原因或部分组成的,它包括三个原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10、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答:(1)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调整的措施。
11、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答:(1)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2)基本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法、刑法、诉讼法。
12、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献;(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献;(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尤其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
13、规范性法律文献的系统化有几个措施?
答:(1)法规清理;(2)法规汇编;(3)法典编纂。
14、我国审判机关适使用方法的基本要求。
答:(1)正确;(2)合法;(3)及时;(4)合理、公正。
15、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
答:(1)它以法律的要求为前提;(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标;(3)它是和义务亲密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的行为自由。
16、简述法律义务的特点。
答:(1)它是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伎俩;(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17、简述违法的组成。
答:(1)违法的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行的违背法律要求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是指违法行为的实行者必须是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4)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行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者过错的心理状态。
六、论述题
1、试述法的本质。
法的社会本质是有层次之分的,能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级本质,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一定历史条件的价值确认。第三级本质,就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
2、怎样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统治阶级赖于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首先是一定的生产关系总和,决定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能够妨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伎俩。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中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核心;利益是法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3、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实行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2、社会主义法是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摧毁旧法体系,不应当了解为对剥削阶级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根本变化剥削阶级旧法性质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些对社会主义新法有用的合理原因批判地加以继承。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在我国,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尤其是通过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实践经验和智慧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重要源泉。
4、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标准。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标准是反应法自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标准。1、法治标准。即以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标准。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标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标准,反应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实际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权利的平等、义务的平等是一致)
5、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内容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标准来履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1、“一国两制”(1)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意味着在中国的主权部分实行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具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3)意味着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2、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就出现了“一国两制”的独特情况。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但包括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共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基础,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都服务于工人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从而它们的许多基本标准和内容也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1)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尤其是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原因。从立法上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标准。从法的实行和合用上看,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实行不但依托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重要是依托常常的、大量的思想工作、组织要作和整个社会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另首先,在社会主义法合用过程中,在国家机关行政管理和检察、审判活动中,道德观念的指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7、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标准,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步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享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标准。
8、试述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标准。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标准,是从事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指引方针和工作准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1)要求法的创制必须依照客观实际,必须依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反应客观规律的要求。(2)法的必须把现实需要和也许结合起来。(3)法的创制还必须处理限立足于我国实际与借鉴、吸取外国法制的有益经验和法学理论的关系。二、标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没有标准性,法的创制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标准性是前提,灵活性是实现标准性的必要条件和确保。三、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行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断生效;在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四、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能够依照客观规律经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进社会的发展。五、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法的创制是由国家的专有职权,不能由人民群众自发地进行,但这种活动并不是能够脱离人民群众。
9、试述我国审判机关适使用方法的基本标准。
适使用方法的基本标准是指审判机关为了实现其任务和目标所必须遵照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标准贯通于审判活动所有过程中。1、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以事实为依照是指必须把法的合用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发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公民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标准。(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用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要求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照法律的要求,准确地适使用方法律。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标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合用的必然要求。纠正错案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10、试述法律关系的特性。
一、法律关系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故意识、有目标建立的一个社交关系。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的意志的统一体。
二、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后形成的。
2、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对应的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应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11、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备统一性。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是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受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的合法享用。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负担对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受对应的权利。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上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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