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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問答集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一、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何申請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所核發之證明書、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含有稅籍者),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2.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檢具下列證件: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土地租賃契約等)及水電費繳費收據。
2.設籍或居住事實證明:可以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佐證
(1)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2)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二、永久屋如何配住?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並以戶為單位: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1.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申請人如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2.未設有戶籍者:
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1.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2.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
三、配住永久屋可否再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答:申請配置民間捐建之永久屋者,不得重複申請,且不得另行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國宅貸款)另行購置住宅或國民住宅。
四、申請永久屋,是否須由受災戶本人申請?
答:得由自有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災前(98年8月8日前)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繼承人除外)提出申請配置永久屋。
五、戶口為戶長是否可取得永久屋?98年8月8日以後,更換戶口者其戶長是否可以取得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與是否為戶長或更換戶長均無關。
六、因「八八水災」後,全戶僅小孩(未成年)者,是否可取得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所有權人於莫拉克颱風期間往生,惟符合核發配置永久屋條件者,其法定繼承人可申請永久屋之分配。
七、原居住○○村(如民族村)且戶口屬○○村(如民族村),但無房屋者(寄居),是否取得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故雖寄居於災區,惟無自有房屋者,不得申請配置永久屋。
八、戶口家人居多,目前想分戶(分家),是否分戶後可取得永久屋?
答:申請配置永久屋以戶為單位,並以災前(98年8月8日前)於該自有房屋設有戶籍為限,嗣後分戶(分家)者不得另行申請分配永久屋。
九、戶口人數眾多者(17人),是否另有專案規劃?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並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數(不含災後遷入者)分配: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惟如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十、是否以○○村(如民族村)的門號為主?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與房屋之門牌號碼無關。
十一、是否以戶口的人數多寡為主?
答:永久屋之配置,係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十二、戶籍在災區,但人在市區租屋,無其他不動產,是否可申請?
答:戶籍設在災區,其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方得申請分配永久屋;故無房屋者雖設籍災區,仍不得申請永久屋。
十三、戶籍不在災區,但實住災區(可能有房屋所有權,也可能沒有,僅是租屋而己),無其他不動產,是否可申請?
答:(一)於災區有自有房屋(即有所有權)且災前有實際居住事實,並取得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者,不論是否設籍,均可申請配置永久屋。
(二)於災區無自有房屋,僅租屋居住於災區者,不得申請配置永久屋。
十四、山上的房子不能居住,現在住在兒子家,可以申請嗎?又如果住在女兒家,可以申請嗎?
答:合法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不論災後居住何處,均可申請配置永久屋。
十五、雖有子女,子女亦有不動產,但實際未盡扶養之責,是否可申請?
答:合法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不論子女有無不動產或是否盡扶養之責,皆可申請配置永久屋。
十六、依戶籍資料來看,一戶只有一人,是否給予單獨一棟住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其戶內縱令只有一人,仍可申請A型(自用面積14坪以下)之永久屋一戶。惟該戶係合法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以34坪為上限。
十七、依戶籍資料來看,同一戶籍分為多戶,是否分別給予住屋?
答:申請配置永久屋雖以戶為單位,但若自有房屋所有權係共同持有者,且只設有一戶戶籍資料者,僅得協調由其中一人申請;如設有數戶戶籍資料者,則每一戶均得申請配置永久屋。
十八、依戶籍資料來看,戶內人數眾多,但實際上不同住,是否分別給予住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均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並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十九、依戶籍資料來看,同一戶籍有兩代(例如父子、租孫),但分居後人數不多,是否分別給予住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同一戶籍內不論是否有兩代或隔代,均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二十、孫輩與祖父不同戶籍,但實際為隔代教養,是否分別給予住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戶籍內不論是否有兩代或隔代,均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二十一、山上(例如桃源)的房子不能居住,但在別的山上(六龜)或市區另外有不動產可住,是否可申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以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惟若自有房屋非屬合法房屋且未設籍,亦無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得分配永久屋。
二十二、雖設籍在山上,但平常因在外工作而租屋(未來可能不會每天住,僅是假日回去而已),是否可申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災前(98年8月8日前)於該自有房屋設有戶籍者,可申請配置永久屋。
二十三、永久屋可以租賃或分租嗎?
答:永久屋分配後除繼承原因外,不得轉讓(轉售)、轉租或分租。
二十四、不同村之村民(如民權與民生村),登記或申請後,是否也可取得,取得後如何區分?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至永久屋興建完成後自應依法申請門牌,故災民獲配永久屋居住後,其戶籍依戶籍法規定即應設於永久屋所在地之新地址。
二十五、因戶口人數居多,政府擬定14坪、28坪、34坪之規格,是否放寬彈性,以因應人數之多寡,將坪數增減或棟數增加?
答:永久屋之型態係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該戶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十六、雖是○○村民(如民族村),但在外(別區)已有房子,是否也可申請取得?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惟若自有房屋非屬合法房屋且未設籍,亦無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得分配永久屋。
二十七、設籍在災區,有自有房屋(但無所有權狀),亦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可否申請?
答:設籍在災區有自有房屋但無房屋所有權狀者,可以房屋稅籍證明代之。若亦無稅籍證明,惟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亦可申請。
二十八、設籍在災區,有自有房屋(但無所有權狀),不住在災區,可否申請?
答:設籍在災區有自有房屋但無房屋所有權狀者,可以房屋稅籍證明代之。若亦無稅籍證明,惟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亦可申請。
二十九、戶籍不在災區,但災區有自有房屋,有實際居住在災區,可否申請?
答:(一)災區之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無設籍者亦可申請配置永久屋,並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以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災區之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無設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者,得申請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三十、戶籍不在災區,但災區有自有房屋,不住在災區,可否申請?
答:(一)災區之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無設籍者亦可申請配置永久屋,並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以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災區之自有房屋非屬合法房屋且未設籍,亦無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得分配永久屋。
三十一、自有房屋所有權共同持有,並設有多戶戶籍,如何申請?
答:若受災房屋所有權係共同持有者,且持分者均分別有設籍,則每一設有戶籍戶均得分別申請配置一戶永久屋。
三十二、自有房屋所有權一人持有,並設有多戶戶籍,可以申請分配幾戶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所有權僅一人持有,雖設有多戶戶籍資料,僅得由所有權人、配偶或同戶內直系親屬一人提出申請。若房屋為三合院、四合院或自用住宅面積超過34坪以上住宅,其中設有二戶以上戶籍,且各戶設籍者與房屋所有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者,各戶得分別申請分配永久屋。
三十三、永久屋分配坪數太小,可否自費興建(擴建)?
答:(一)若提供私有地配合自費興建,因涉民間團體意願,宜由當事人洽民間興建團體意見後,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若永久屋之土地係由政府無償提供民間團體者,應由當事人洽土地提供機關意見後,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四、戶籍歸屬問題(如從那瑪夏鄉遷到位於桃源鄉的住屋中,戶籍是否全部改成住屋所在地(桃源鄉)地址?或是仍保留為那瑪夏鄉?如保留原戶籍而造成「鄉中有鄉」該如何解決?)
答:永久屋興建完成後自應依法申請門牌,故災民獲配永久屋後,其戶籍依戶籍法規定應設於永久屋所在地之新地址,並無鄉中有鄉之問題。
三十五、住組合屋或安置中心的災民能否分配永久屋?
答:住組合屋或安中心之災民只要符合申請永久屋之資格【以自有房屋所有權人於莫拉克颱風災後取得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莫拉克颱風災後核房屋毀損戶證明書」或「莫拉克颱風災後核定遷居遷村戶證明書」或「莫拉克颱風災後遷居遷村安置用地範圍內房屋拆遷戶證明書」者】,均可申請永久屋之分配。
三十六、是否可以取得永久屋之所有權?
答:災民依規分配之永久屋,可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三十七、同一戶籍內人口超過10人以上共同生活者,永久屋之分配方式有無放寬之規定?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至永久屋之分配則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核辦: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該戶如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三十八、莫拉克風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如何分配永久屋?
答:縣(市)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1.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申請人如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2.未設有戶籍者:
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1.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2.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
三十九、自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子女受教育或其它因素將戶籍遷出自有房屋且未居住者,可否申請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1.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申請人如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2.未設有戶籍者:
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1.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2.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
四十、房屋毀損戶申請永久屋,有無申請期限之限制?
答:有,申請期限至99年2月28日止。
四十一、各縣(市)政府申請永久屋的窗口為何?
答: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設有單一受理窗口如下:
◎高雄縣政府:
建設處(房屋毀損證明書),聯絡電話:07-7477611轉1541-1542
工務處(永久屋資格核定),聯絡電話:07-7477611轉1661
◎ 屏東縣政府:
建設處,聯絡電話:08-7320415轉3321
原住民行政處,聯絡電話:08-7320415轉3831
◎台東縣政府:
原住民行政處,聯絡電話:089-343141
城鄉發展處,聯絡電話:089-340416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聯絡電話:049-2220711
◎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聯絡電話:05-3620052、3620053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聯絡電話:05-5371612
◎台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聯絡電話:06-6334251
◎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聯絡電話:06-298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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