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认证人员不良行为约束及处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人员行为,约束认证人员的不良行为,明晰对认证人员不良行为的处置措施,引导认证人员诚实、守信地开展执业活动,增强认证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认证人员的职业素养,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人员注册准则的相关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所有人员注册和执业过程的不良行为约束,包括各类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评审员、培训教师。
第三条 认证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本规范的要求;认证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包括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督促认证人员执行本规范,并对认证人员的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 认证人员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提供虚假学历(学历必须是国家规定承认的学历证明,国外取得的学历须有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
(二)不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必须可以核实,证明人联系方式必须准确可靠);
(三)不提供虚假审核经历(审核经历必须可以核实,证明人联系方式必须准确可靠);
(四)不伪造他人担保签署(担保人联系方式必须准确可靠)。
第五条 认证人员必须在了解注册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申请人签署担保。
第六条 推荐注册的执业机构为注册申请材料中机构负责人签字、机构印章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认证人员必须按照工作计划在工作现场实施认证工作:
(一)认证人员事先了解认证工作计划,不到工作现场,由认证人员承担责任;
(二)认证人员未到现场,但记录显示该认证人员到现场,由执业机构承担责任;
(三)认证人员事先不了解认证工作计划,不到工作现场,由执业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条 认证人员发现同组认证人员(含技术专家)不到现场,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继续执行认证工作任务。
第九条 认证人员必须保证认证过程记录的真实性:
(一)认证人员本人的工作记录与现场事实不一致,由本人负责;
(二)认证人员不得替他人记录或签署;
(三)认证人员不在工作现场,但认证工作记录出现该认证人员签署的记录,由执业机构负责。
第三章 处置
第十条 认证人员违反第四条的规定,撤销所有注册资格;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现3-5人违反第四条规定,给予执业机构内部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现6人以上违反第四条规定,给予执业机构公开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半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人员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认证人员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发现一次,暂停执业资格;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上,撤销本人注册资格;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现6-10人次违反第五条规定,给予执业机构内部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现11人次以上违反第四条规定,给予执业机构公开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半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人员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违反第六条的规定,一年内发现1-5次,给予执业机构内部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现5次以上违反,给予执业机构公开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半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人员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认证人员违反第七条的规定,符合第(一)款的发生一次,撤销认证人员所有注册资格;同一执业机构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的一年内发生1-5次,给予执业机构内部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时移交认监委、认可委处理;同一执业机构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的一年内发生5次以上,给予执业机构公开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时移交认监委、认可委处理。
第十四条 认证人员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发现一次暂停资格半年,发现3次以上撤销所有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违反第十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一年内发生1-3次,暂停执业资格半年;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撤销所有注册资格;违反第(三)款的,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生1-5次,给予执业机构内部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时移交认监委、认可委处理;同一执业机构一年内发生5次以上,给予执业机构公开通报处理,半年内不再办理人员转入手续,同时移交认监委、认可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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