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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进冀备案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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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冀建材[2005]103号  作者:河北省建设厅  日期:05-03-04 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二○○五年三月四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目录,用于建设工程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省外、国外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办事处、委托的代理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种范围。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首次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后30日内,其供应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办理使用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省级及以上产品鉴定证书;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资料;   (八)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或证书;   (九)产品工程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供应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其中,属于省外、国外供应单位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使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供应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供应单位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验证;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外、国外供应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并颁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因停止生产等原因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继续使用的(以下简称不再使用的),其供应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申请注销备案,其供应单位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备案证明及相关的文件。   第十条 已进行使用备案的供应单位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需由该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商部门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名录。名录应包括:实施使用备案产品名录;使用备案产品供应单位名录;2年内已取消使用备案的产品供应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报告期为一年。   已进行使用备案的供应单位,应于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满一年前的1个月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不报告的条件外,超过报告期不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备案。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二)所供应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工程名称、应用数量、现场抽检记录等);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一般应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购买、使用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已备案的供应单位应向有关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出示《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七条 凡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出现使用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对查证属实的,应收回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建设工程使用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材[2001]47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1.建筑幕墙、门窗及型材、配件;   2.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粉刷石膏;   3.建筑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用管材、管件、燃气管材、管件;   4.建筑给排水管材、管件;   5.水泥、新型供暖建筑墙体材料(建筑砌块、空心砖、隔墙板)、保温材料、建筑排风烟道;   6.建筑用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用绝缘电线套管;   7.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卫生洁具(含阀门、水嘴);   8.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9.建筑钢筋、建筑钢筋联接件;   10.建筑石材、塑胶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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