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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5-15 14:46 共408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名词解释
圜土
答案:圜土是夏商周朝监狱的通称,用圆形土墙或以圆形土坑筑成,用来关押犯罪人或者强迫其在其中进行劳作。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名词解释
二、简答
1、简述中国的奴隶制五刑
答案: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墨刑:是在犯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剕刑: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日剕,砍手日刖。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常见错误分析】错别字。注意正确写法为:墨、劓、剕、宫、大辟
一、名词解释
1、宗法制度
答案: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统治形式。它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2、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周公在摄政时期,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损益,加以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周礼。周礼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3、吕刑
答案:吕刑是指周穆王时吕侯受命而制作的刑鼎,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该法律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法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4、亲亲、尊尊
答案:亲亲、尊尊是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
5、五礼
答案:五礼是指西周时期五种主要的礼制形式,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6、圜土之制
答案:圜土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危害社会但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未达受五刑程度的罪犯拘禁于圜土,强制劳役以使其改过自新的刑罚制度。
7、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罪犯束缚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差别的刑罚制度。
8、三赦之法
答案:三赦之法是指西周时期对幼弱、老耄、蠢愚三者皆可赦免其罪,即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智力低下的人都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9、刑罚的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的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即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是西周时期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凡买卖奴隶、牛马须用长的契券,称作“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用短的契券,称为“剂”。
11、傅别
答案:傅别是指西周时期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把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12、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指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3、五过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循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4、三刺制度
答案: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二、简答
1、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
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关系的集中体现。礼、刑都是西周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规范形式,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行为规范的总称,主要从正面规定社会秩序;而刑则是对违反礼制的行为给予处罚。礼与刑两种规范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指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违反礼这种正面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当然,两者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在使用上依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提示】本题是2005年的简答。如果题目是“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也可按上述要点作答。
2、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
答案: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是指西周时期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内容是:(1)纳采:是男方请媒氏向女方提亲;(2)问名:是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定婚;(4)纳征:是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是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是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3、简述西周时期的“七出”、“三不去”
答案:“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是指丈夫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为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但是,妻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丈夫即不能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实质。
4、简述西周时期司法诉讼中的“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具体内容是:(1)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2)色听:即观察当事人面部表情;(3)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4)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5)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提示】本题是1998年的简答、2005年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含答案)
简答
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其历史意义
答案: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包括: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该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被称为第一次铸刑鼎,又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斗争而被杀,但其“竹刑”却被当时的统治者所采用,成为正式法律;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在鼎之上,公之于众,这被称为第二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在于:在法律形式上,打破了“先王不为刑辟”的法律秘密状态,开辟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从内容上看,打破了建立在宗法之上的政治分封制,是对西周礼制的突破,建立了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制。
一、名词解释
《法经》
答案:《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二、简答
1、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
答案:《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害的法律规定;《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杂法》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部分。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提示】本题是2003年的简答。
【常见错误分析】只顾回答篇目和内容,而忘记回答《法经》的基本情况和历史地位。因为本题分值较高,故在答题时要全面。
2、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案:商鞅变法是指在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孝公的重用下,于秦国实行变法,对秦国法律制度进行重要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制改革。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改法为律:商鞅对《法经》做了许多重要补充,创立了秦国的法律体系;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奖励耕织,重农抑商;(4)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5)普遍推行县制,建立中央集权;(6)按户口征收军税,实行分户令。
商鞅的变法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从而使秦国成为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含答案)
名词解释
1、上计
答案:上计是指秦汉时期地方官员在年终时把本地方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进行书面汇报。中央在对其汇报内容进行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员的奖惩。
2、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指秦朝时对应受族刑的犯罪人同时施以墨、劓、斩趾等肉刑后处死的残酷刑罚方法。
3、城旦、舂
答案:城旦、舂是秦朝强制犯罪人从事修筑城墙、舂米之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犯修城筑墙,女犯舂米,合称为城旦舂,是秦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4、鬼薪、白粲
答案:鬼薪、白粲是秦朝强制犯罪人从事为宗府祭祀砍运柴草、择米一类的苦役。其中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
5、司寇、作如司寇
答案: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寇盗”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犯为司寇,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犯为作如司寇,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6、罚作、复作
答案:罚作、复作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罚作是强迫男犯到边境地区戍守,复作是强迫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的刑罚制度。
7、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指秦朝时对于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向官府提出控诉。
8、非公室告
答案:非公室告是指秦朝时对于家庭范围内的侵害行为,不得随意告发。由于这种侵害对国家利益不构成威胁,因此秦朝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子女、父母、奴妾不得相互为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诉者,要治告者之罪。
9、爰书
答案:爰书是指秦朝时基层司法机关制作的记录司法活动的调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及勘验、拷讯、查封等文字材料,其存在说明秦朝审判制度是比较健全的。
【提示】本题是2003年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它公开宣布废秦朝苛法,确定了当时的具体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高祖时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的有用部分制定出来的新法典。它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3、顾山(女徒顾山)
答案:顾山(女徒顾山)是指汉朝时对已被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而不服苦役。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现。
4、上请制度
答案:上请制度是指汉朝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提请皇帝裁决、一般给予减免处罚的制度。这是“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5、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的制度。这是“亲亲”原则的要求,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6、诣阙上书
答案:诣阙上书是指汉朝时当事人在蒙受冤屈的时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7、颂系
答案:颂系是汉代为了体现恤刑原则,对于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以不戴刑具的做法。
8、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是汉代确立的只在秋冬之际执行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根据是“王者生杀,宜顺时气”,“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执行,以顺乎节气。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9、录囚
答案: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此制始于汉代,被唐及其以后朝代沿用。
【提示】本题是2005年的名词解释
9、春秋决狱
答案: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断狱,其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志(主观动机)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该制度使儒家观念与法律制度进一步融为一体,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越来越深。
二、简答
1、简述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答案: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是指汉文帝、汉景帝适应形势的要求,进行刑制改革,废除肉刑中的黥刑、劓刑、剕刑(斩左趾、右趾)。
该改革发端于缇莹上书,主要内容为:汉文帝改革: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改革:景帝继位后,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并且规定了笞杖尺寸。
此次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并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残酷的肉刑。但它是中国古代刑罚史上的重要转折,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为隋唐之际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经过此次改革,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已成为刑罚的主体。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5-15 14:37 共197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名词解释
1、曹魏《新律》
答案:曹魏《新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而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将八议正式入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其在体例、内容、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影响。
2、晋律
答案: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四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在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了魏律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3、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北齐时期的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体例上,它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置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的地位;在内容上,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北齐律》对后世有重要影响,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4、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而应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八议的范围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该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它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化。
5、官当
答案:官当是封建法律规定的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它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和北魏。
6、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是《北齐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北齐统治者总结历代封建统治经验,把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起来,称为重罪十条,作为全律中最严重的犯罪予以特别规定,。凡犯重罪十条者不适用八议及赎等规定。隋唐时期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代代相传直至明清。
7、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北魏律》所确立的制度,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在此类案件中,若有“亲老丁单”,即凶犯为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又无其他男丁情形,考虑到其父母年老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室,经有关部门代为申请,得到皇帝许可以后,可免其死罪,施以一定处罚以后,令其回家“孝养其亲”。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这种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8、死刑奏报制度
答案:死刑奏报制度是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于死刑执行必须报告皇帝批准的制度。这一制度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执行死刑的慎重态度:一方面将生杀大权控制在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9、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指西晋武帝时期,仿行古代制度,在官府朝门外设置“登闻鼓”,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直接告诉的直诉制度。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报。这一制度自确立后为后代所继承。
二、简答
1、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答案:“名例律”是北齐律以后中国各朝封建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刑罚种类以及适用于整个法典各篇的总的原则,在各封建法典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它是由《法经》的具律发展而来。曹魏律首次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篇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于全律之首。此后,隋唐律均沿用此体系。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简答。
2、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
答案:“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所确立的根据服制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是古代确定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对于亲属关系按服制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实际上是“同罪异罚”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服制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它的具体适用原则是:服制越重,即亲属关系越近者,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越轻,即亲属关系越远者,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突出反映,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典伦理化的特色。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5-15 14:35 共237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名词解释
1、《开皇律》
答案:《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制定的法典,它以北齐律为蓝本,在体例内容上加以发展,表现在:第一,在篇章体例上对北齐律稍加变动,该体例被唐律全部继承,并影响后代王朝;第二,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律首;第三,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2、《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太宗于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主要内容有: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及类推、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与制度,从而基本上形成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法典有很深影响。
3、《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典。在颁布律文的同时,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制作疏解一体颁行,疏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其完成标志着封建立法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4、《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的典籍制度编纂的,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
5、《大中刑律统类》
答案:《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大中年间出现的法律汇编形式。其特征是将刑律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附以内容相关的敕、令、格、式,分类编纂在一起。这种新的编纂形式更为实用,对于五代及宋朝立法有重大影响。
6、“十恶”
答案:“十恶”是隋唐以后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7、六赃
答案:六赃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提示】本题是2003年的名词解释
8、同居有罪相为隐
答案:同居有罪相为隐是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凡同财共居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相互宽隐其犯罪,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罪,即使为罪犯通报消息使之隐避或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或减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不适用此规定。“同居有罪相为隐”是从西汉时“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发展而来的,是唐律以礼为准的突出表现,旨在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巩固封建家庭关系。
9、类推原则
答案:类推原则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其具体内容是: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对那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行为,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行为,可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以明重”。
10、“化外人犯罪”
答案:“化外人犯罪”是唐律所规定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化外人是指中国人以外的人,即外国人。唐律规定,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若是其为同一国家者相犯,依该国法律与风俗处断;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犯,以及唐人与外国人相犯,皆依唐律处理。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国家的主权,又尊重了犯罪者本国的风俗和法律。
【提示】本题是1999年的简答。因当时简答分值为6分,故可以作为简答题。现在一般简答分值为10分,本题知识点较少,所以现在只能作名词解释。
11、自首原则
答案:自首原则是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责任。但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不在“自首原罪”之列。
12、耳目之司
答案:耳目之司是指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它负责对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讯。御史台分为设台、殿、察三院。台院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殿院职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礼仪的行为,巡视京城及其朝会,维护皇帝的尊严;察院监察御史,职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提示】清朝的“风宪衙门”——都察院
13、三司推事
答案:三司推事是指在唐代,凡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常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或“三法司推事”。
14、小三司推事
答案:小三司推事是指在唐代,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解往中央的,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15、推换
答案:推换是《唐六典》中规定的法官回避制度,也就是当承审官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准许更换承审官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一定的作用。
16、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是唐律规定的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出入人罪的,要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就是把有罪判为无罪或者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就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轻罪判为重罪。唐律的这种规定,意在强调司法官责任,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提示】本题是2004年的名词解释
17、三复奏
答案:三复奏是唐朝规定的死刑执行制度,源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其具体规定是:凡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者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者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为严格,须经过“五复奏”。这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待死刑执行的慎重态度。
二、简答
1、简述唐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案: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皇权、特权以及等级秩序;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维护小农经济;(4)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其特点为: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依礼制律、礼法合一;(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简述隋唐的“十恶制度”
答案:“十恶”是隋唐以后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犯罪,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具体包括:
谋反:指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郡县官吏、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等行为。
(10)内乱:指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凡犯此“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提示】本题过于复杂,考的可能性不大,但为防止遗漏知识点,还是将其列出,供参考之用。重点在于掌握前面在名词解释中提到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宋、元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5-15 14:33 共258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该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撰成,编撰体例沿用《大周刑统》。它采用律与敕、令、格、式等其它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结构。其特点是以事统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律、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编纂。
【提示】本题是2000年的简答、2002年的名词解释
2、编敕
答案:宋代的敕是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作的随时决定,其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
【常见错误分析】只顾对“编敕”作出回答,而遗漏对“敕”进行解释。答题要全面。
3、《条法事类》
答案:《条法事类》是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4、致仕
答案:致仕是宋朝规定的强制退休制度。宋朝官吏冗员惊人,俸禄优厚,国家无法负担,故强制官员在七十岁退休。对于致仕者可以按照官品高低,荫补一定名额的子孙为官。对贪恋禄位拒不致仕者,则由谏官弹劾,或由官府按籍处理。
5、奏请赦裁
答案:奏请赦裁是指宋代对于某些可判可不判处死刑的人犯通过刑部,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夺的制度。裁夺结果实际上大都不判处死刑。
6、《重法地法》
答案:《重法地法》是指宋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后来重法地范围扩大,量刑也日益加重,有关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7、《盗贼重法》
答案:《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8、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指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除死刑外,五刑中的流、徒、杖、笞皆可折杖行刑,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9、刺配
答案:刺配是宋代对犯人施加墨刑,进行仗责,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它适用于较严重的流刑罪犯。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史上的一个倒退。
10、凌迟
答案:凌迟也叫网眼刑,是死刑的一种,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受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凌迟刑始见于五代,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载入,正式成为法定刑罚。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名词解释
11、典卖
答案:典卖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
【提示】本题是1999年的名词解释
12、禁榷
答案:禁榷即国家专卖制度。宋代财政匮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律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禁榷制度是宋代民事经济立法的一大特色。
【提示】本题是2001年的名词解释
13、立继、命继
答案:立继、命继是宋代绝户立继承人的两种方式。在“夫亡而妻在”的情况下,立继从妻,由妻子决定继子,称为立继;在“夫妻俱亡”的情况下,立继从尊长亲属,由尊长亲属决定继子,称为命继。
14、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凡是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从而对中央三大司法机关起到了牵制、制衡的作用,便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15、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16、翻异别勘制
答案:翻异别勘制是宋代为重口供而规定的一项制度。当犯人翻供时,如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称别移。
17、理雪制度
答案: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
18、四等人制度
答案:四等人制度是指元初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依据不同民族和征服先后,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来南宋统治的民众)地位最低。
20、宣政院
答案:宣政院是元朝时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的司法体系。地方僧侣间案件由地方长官与有关寺院主持会审。僧侣与民人涉诉案件,除奸盗、诈伪、人命等重案可由地方长官审理报宣政院外,其他民、刑案件地方官不得擅断。
二、简答
1、简述宋代的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仗和脊仗。具体的折换方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仗,依原刑等分别仗七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仗,依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三下至二十下,仗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仗,依原刑等分别仗十七下至二十下,仗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仗二十下,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使得流刑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流弊。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5-15 14:29 共194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名词解释
1、《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从草创到颁行历经四个时期,最后完成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它以唐律为蓝本,但改唐律12篇律目为按六部分目,变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大明律》条文简于唐,精神严于宋。明朝后期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创律例合编体例。
2、《明大诰》
答案:《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明大诰》以“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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