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渡集团以房抵款实施指引(试行稿)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销售目标实现,缓解公司资金压力,维护合作单位的稳定,特制定本指引,试行期一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项目公司以房抵款,鼓励各合作单位以房抵款,在招标过程中愿意接受以房抵款条件的优先考虑。
第三条 以房抵款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合作单位可现金支付、或从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项目成本部(招标部分):
(一)签订《施工单位购买指定物业的协议书》,统计汇总成本部分反馈的以房抵款金额,发出《选房资格证明》,每月20日前(含20日)将《以房抵款统计表-招标部分》(滚动统计)发函至项目营销部、成本部(成本部分)、集团成本中心及集团营销中心。
(二)对《以房抵款统计表-招标部分》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对营销部门《以房抵款统计表》中有合同以房抵款任务但未完成选购房源的督促购房。
二、项目营销部门:
(一)按实际购房情况填写《选房资格证明》,每月25日前(含25日)根据实际购房情况形成当月《以房抵款统计表-营销部分》,并发函至项目成本招标部(招标部分)、项目成本招标部(成本部分)、集团成本中心及集团营销中心备案。
(二)对《以房抵款统计表-营销部分》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对已缴纳诚意金、已认购或已签订购房合同但相关手续未完善或未按期交款的,指派专人跟踪办理直至全部回款。
三、项目成本部(成本部分):
(一)针对以房抵款,每月18日将以房抵款信息发函至项目成本招标部(招标部分)备案;根据营销部门《以房抵款统计表》中需扣款部分及时扣款和需返款部分及时返还。
(二)次月15日前(含15日)根据实际扣款或返款情况形成当月《以房抵款统计表-成本部分》,并发函至项目财务资金部、项目成本部(招标部分)、项目营销部、集团成本中心及集团营销中心备案。
(三)对营销部门《以房抵款统计表》中有结算项目任务但未完成选购房源的督促购房。
四、项目财务部:
按项目成本招标部(成本部分)反馈情况及时进行扣款(暂扣)或返款,按要求出具《暂扣款证明》。
五、项目工程部:
项目公司工程部在收集和筛选投标单位候选人时,事先按以房抵款制度约定的指标做好沟通,确保各投标单位都能接受以房抵款和相应的指标,沟通好后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如遇特殊情况,事先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启动流程特批,确保各项招标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
六、集团成本部:
对以房抵款工作中项目成本招标部进行监督考核。
七、集团营销中心:
对以房抵款工作中项目营销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以房抵款流程
成本部
(招标部分)
营销部
成本部
(成本部分)
财务部
施工单位
成果资料
签订《施工单位购买指定物业的协议书》,并统计结算以房抵款
反馈结算以房抵款
《施工单位购买东渡指定物业的协议书》
发出《选房资格证明》
按实际购房情况填写《选房资格证明》
办理各种手续,出具扣款委托书,签订购房合同
《选房资格证明》
每月20日前形成当月《以房抵款统计表——招标部分》,发函至项目营销部、集团成本合约部及集团市场营销客服中心
每月25日前形成当月《以房抵款统计表——营销部分》,发函至项目成本部、集团成本合约部及集团市场营销客服中心备案
次月15日前形成当月《以房抵款统计表——成本部分》,发函至项目财务部、项目营销部、集团成本合约部及集团市场营销客服中心备案
《以房抵款统计表》
若需成本配合扣款,完善《扣款审批单》
根据《扣款审批单》及时扣款
对于暂扣款项,出具《暂扣款证明》
扣款后完成以房抵款的,在办理下次进度款时出示《暂扣款证明》申请返还暂扣款
《扣款审批单》
《暂扣款证明》
确认后按要求在下次进度款或结算款中返还暂扣款
回收《暂扣款证明》并按其付款
第六条 停建或缓建
因我司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工程部确认停建或缓建体量及时间,项目成本招标部(招标部分)根据开发节奏调整购房金额及购房时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发函告知项目营销部、项目成本招标部(成本部分)、集团营销中心和集团成本中心备案。
施工单位
工程部
项目成本部
因甲方原因停建或缓建
提出申请
确认停建或缓建体量及时间
根据开发节奏调整购房金额及购房时间并发函至项目营销部、集团成本合约部及集团市场营销客服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一、施工单位购买我司指定物业的价款有三种支付方式:现金、按揭和工程抵款。
二、施工单位推荐购房的不能采用分期付款,只能采用一次性现金付款或按揭付款;若遇购房者退款的,差额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或出具扣款委托书采用工程抵款代为购房人支付房款的,可采用工程抵款方式分期付款,具体分期时间及金额根据工程合同中进度付款的时间节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三、按揭首付款不得采用分期付款,且不得低于同期银行按揭首付标准。
四、采用工程抵款购房的,以房抵款协议中约定的扣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超过1年的,必须报集团总裁审批。
五、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所购房款的30%,首次付款不包含契税和大修基金等代收费用,上述代收费用应按规定另行足额缴纳;
六、以房抵款物业不再享受营销阶段性付款优惠政策,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严格按本条规定执行,但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除外。
第八条 扣款原则
一、按《施工单位购买指定物业的协议书》约定扣款时间后,施工单位仍未完成指定物业总额的,我司有权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暂扣剩余部分金额;如当月没有扣除或者应付施工单位的当月进度款金额不足扣除的,有权在后续应付的该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扣除,直至扣足为止。若扣款后,施工单位完成了购买我司指定物业剩余部分金额,我司在下月进度款中将暂扣金额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剩余部分金额以施工单位同意购买指定物业的总额减去已确认的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指定的单位及个人购买的物业房款(包括满足条件的按揭部分房款)和相关税、费总额。
二、施工单位购买我司指定物业选择按揭支付的,若首付已支付(现金支付首付且首付金额不得低于银行按揭首付标准)、按揭资料已通过银行审核,按揭部分房款我司不得在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施工单位提供的按揭资料无法通过银行审核的,我司有权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暂扣;如当月没有扣除或者应付当月进度款金额不足扣除的,有权在后续的应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扣除,直至扣足为止。按揭通过银行审核后,我司在下月进度款中将暂扣金额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超过按揭办理期限仍无法办理的,若是施工单位原因,我司有权更改付款方式要求施工单位现金支付或工程抵款;若是我司自身原因或银行原因的,我司与施工单位应另行协商付款方式。
三、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指定的单位及个人购买的物业价款总额不足协议约定金额的,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继续购买我司指定物业;但不足部分金额少于10万元的,施工单位可不再购买。
第九条 关于以房抵款的奖励
为促进各部门完成以房抵款任务的积极性,特对于以房抵款各环节部门佣金做如下分配。
1、完成以房抵款的部门(成本、营销部),获得房项目当期自然销售应付置业顾问佣金的50%,作为奖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分配。
2、负责以房抵款房源签约及后期回款的置业顾问,可获得1‰的佣金奖励。
第十条 本指引由集团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以房抵款协议》
2、《选房资格证明(项目成本部使用)》
3、《扣款审批表(项目营销部使用)》
4、以房抵款确认单
5、《暂扣款证明(财务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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