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锁店加盟店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加盟费20000元。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
2、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合约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壹年,之后以此类推延长期间壹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词,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词,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
3、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签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4、。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
5、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