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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德 市 水 利 局
文件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 德 市 财 政 局
宁 德 市 监 察 局
宁水建管〔2011〕60号
宁德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
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东侨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9〕27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建设〔2010〕39号)要求,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订了《宁德市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水利 建设 管理 名录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水电工程局、金马公司
宁德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宁德市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委政策〔2007〕7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水利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本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监察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名录设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和工程专业承包名录。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为A、B两类。A类名录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水利施工总承包商名录库,B类名录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施工总承包商名录库。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A、B两类。A类名录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水利施工专业承包商名录库,B类名录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施工专业承包商名录库。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招标价在10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必须从总承包A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招标价在1000万以下建设项目可从总承包A、B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项合同招标价在10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应从总承包A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项合同招标价在1000万至500万(含)之间的建设项目可从总承包商A、B类名录和专业承包商A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项合同招标价在5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从总承包商A、B类名录和专业承包商A、B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
第五条 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六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宁德市名录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监察等部门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综合考核可以直接进入A类名录。
(二)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综合考核直接进入B类名录。
第七条 申请进入宁德市A类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及工程业绩证明;
(二)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在福建省水利厅进行企业信用登记备案;
(三)省外、市外施工企业除具备以上(一)、(二)项条件外,还应当在宁德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宁德市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相应的办公设施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需具有12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80平方米以上固定工器具仓库(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应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其它专职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对所报注册建造师进行备案,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第八条 申请进入宁德市B类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及工程业绩证明;
(二)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水利行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在福建省水利厅进行企业信用登记备案;
(三)省外、市外施工企业应当在宁德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宁德市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相应的办公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需具有8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50平方米以上固定工器具仓库(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应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为水利工程初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其它专职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对所报注册建造师进行备案,其中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第九条 承包商在申请进入名录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二次及以上;
(四)承接违法水利项目施工业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
(六)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禁止或限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尚在禁止期内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承包商申请进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二个年度内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等。
(五)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 、认证证书等)。
(六)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承包商入选本市名录的程序:
(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商市发改委、财政、监察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宁德市水利信息网上公告,网址:;
(二)申请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部门对汇总的入围申请人进行考核,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宁德市水利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内若对初选名单持有异议,可向市水利局提出书面投诉,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监察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
(五)市水利局商市发改委、财政、监察部门,印发公示期满无异议和经复审作出最终结论同意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宁德市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进入名录后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的,暂时清出名录6个月;
(二)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承包商因本条第(一)款“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被暂时清出名录的,在清出期限内暂停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因本条第(一)款“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原因被清出名录的,停止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投标资格;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进入下一年度名录的申请。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招标。
(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
(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或随机抽取投标人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的承包商中,采用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三家的承包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不属于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作为报名条件,只要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企业资质符合条件即可参加投标;对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报名条件;名录内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应当允许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其他项目的招标均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申请进入名录前,是指水利、发改委、财政、监察部门发出受理入选名录申请通知的时点之前;
(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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