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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际私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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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第四编 国际私法 第66章 一般规定 第1186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含有其他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有外国公民或外国法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含有其他涉外因素(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在国外的情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本法典、其他法律(本法典第三条第二款)和在俄罗斯联邦受到承认的惯例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确定的特点,由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 注意:俄罗斯民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立法包括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通过的、调整本法典第2条第1、2款所列关系的其他联邦法。其他法律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应与本法典一致。 2.如果根据本法第1款,准据法不能确定的,适用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包含应适用于相应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则排除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完全由此实体法规范调整的问题的准据法。 第1187条 确定准据法时法律概念的识别 1.确定准据法时,对法律概念应依俄罗斯法进行解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确定准据法时,如果需要识别的法律概念为俄罗斯法所不知晓,或者,以别种表述或者以别种含义为其知晓,而无法通过按俄罗斯法解释来加以确定的,则在对这些概念进行识别时,可以适用外国法。 第1188条 多法律体系国法的适用 在有数个法律体系并行的国家的法律应予适用时,适用根据该国法被确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根据该国法无法确定其何种法律体系应予适用,则适用相应关系与之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第1189条 互惠 1.外国法在俄罗斯联邦被适用,不论该相应外国对此类关系是否适用俄罗斯法,但法律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以互惠为基础的情形除外。 2.在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互惠时,如无相反证明,则推定互惠存在。 第1190条 反致 1.根据本编规定对任何外国法的指引,均视为对有关国家实体法而非冲突法的指引,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在规定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俄罗斯法(第1195——1200条)被指引的情形下,可以接受外国法的反致。 第1191条 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规范时,法院根据在相应外国这些法律规范的官方解释、适用时间和理论主张,查明该外国法规范的内容。 2.为查明外国法规范的内容,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请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及其他主管机关或者俄罗斯联邦境内外的组织提供协助和解释,或者吸收专家参与。 当事人可以提供作为其请求或者抗辩之一句的确认外国法规范内容的文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查明该规范的内容。 涉及当事人双方从事经营活动而引起的请求时,可由法院责成双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规范内容的证明。 3.在采取本条所含措施后仍不能于合理期限内查明外国法规范内容的,适用俄罗斯法。 第1192条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1.在俄罗斯联邦立法中,凡因其含有明文规定或者因其具有特殊意义(包括为保障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民事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论准据法为何均应调整相应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其效力不受本编规则的影响。 2.在适用某国法时,如果依该国法其强制性规范应调整相应关系而不论准据法为何,则法院根据本编规定,对该关系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予以注意。同时,法院应当对此种规范的目的和性质,以及适用或者不适用的后果予以考虑。 第1193条 公共秩序保留 依本编规定应予适用的外国法规范,在例外情形下,即如其适用的后果将明显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制基础(公共秩序)时,则不予适用。在此情形下,必要时适用俄罗斯法的相应规范。 对适用外国法规范的拒绝,不得仅以相应外国的法律、政治或经济制度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政治或经济制度不同为依据。 第1194条 报复 如果某些国家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加以特别限制,则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对这些国家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规定回应性限制(报复)。 第67章 人的法律地位的准据法 第1195条 自然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呢的属人法为其国籍国法。 2.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俄罗斯国籍和外国国籍,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3.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则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 4如果一个人有几个外国国籍,则视其住所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5.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6.难民的避难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第1196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准据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同时,在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俄罗斯公民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197条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 2.依属人法无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如果依交易成立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则无权援引其无行为能力,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相对方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3.在俄罗斯联邦,对自然那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从俄罗斯法。 第1198条 自然人的姓名权的准据法 自然人的姓名及其使用和保护的权利,依自然人属人法,本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199条 监护和保佐的准据法 1.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和撤销监护或者保佐,依被设定和被撤销监护或者保佐的人的属人法。 2.监护人(保佐人)同意进行监护(保佐)的义务,依监护人(保佐人)所指定的人的属人法。 3.监护人(保佐人)与被监护人(被保佐人)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地的,如果俄罗斯法对其更为有利,则适用俄罗斯法。 第1200条 认定自然人失踪或者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准据法 在俄罗斯联邦,认定自然人失踪或宣告自然人死亡,从俄罗斯法。 第1201条 自然人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准据法 自然人不设立法人而以个体企业主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依该自然人注册为个体企业主的注册地国法。如果该想规定由于注册并非经手续因而无法适用,则适用主营业地国法。 第1202条 法人的属人法 1.法人成立地国法视为法人属人法。 2.根据法人的属人法可以确定的有: (1)组织之作为法人的资格; (2)法人的组织——法律形式; (3)对法人名称的要求; (4)法人的设立、改组或清算问题,包括债权债务的转移; (5)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 (6)法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程序; (7)内部关系,包括法人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 (8)法人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能力。 3.法人不得援引其机构或代表的法律行为实施地国的法律所不知晓的、对其机构或者代表实施法律行为的授权限制,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上述限制。 第1203条 依外国法非为法人的外国组织的属人法 依外国法非为法人的外国组织,其成立地国法视为其属人法 如果俄罗斯法对该组织的活动是可以适用的,则相应地适用本法典中调整法人活动的规则,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关系实质另有结论。 第1204条 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一般原则,适用本编的规则,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68章 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准据法 第1205条 关于无权准据法的一般规定 1.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内容、此等权利的实施和保护,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归属,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第1206条 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的准据法 1.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设立和消灭,依作为其设立或消灭之根据德尔行为或其他情况发生时该财产所在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在就途中动产订立的契约方面,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设立和消灭,依该财产发运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因取得时效的设立,依取得时效期间届满之时该财产的所在地国法。 第1207条 船舶和航天器物权的准据法 需经国家注册的航空器和海洋船舶、内航船舶、航天器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及其行使和保护,依其注册地国法。 第1208条 诉讼时效的准据法 诉讼时效,依相应关系的准据法。 第1209条 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1.法律行为方式,依法律行为实施地法。但是,对于在境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遵守了俄罗斯法的要求,就不能因其方式不符而认定其为无效。 本款第1段规定的规则,也适用于委托书的方式。 2.一方当事人为俄罗斯法人的涉外经济法律行为,不论实施于何地,其方式均依据俄罗斯法。该规则亦适用于下述情形,即此类法律行为之一方当事人系安本法典第1195条以俄罗斯法为其属人法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3.不动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而涉及列入俄罗斯联邦国家登记簿的不动产时,则法律行为的方式依俄罗斯法。 第1210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在此之后根据其相互协议选择合同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动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设立和消灭,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关于选择准据法的协议,应当直接地表述出来,或者应当从合同的条款或者从案件的综合情况中明确的显示出来。 3.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对准据法所做的选择,具有溯及力,视为自合同订立之时起即属有效,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权利。 4.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就合同的整体选择准据法,也可以就合同的分割部分选择准据法。 5.如果在选择准据法时,案件的综合情况表明,合同只与一方当事人有真实联系,则双方当事人对另一国法律的选择不得触及合同与之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效力。 第1211条 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时,合同的准据法 1.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时,适用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如果根据法律、合同的条款或实质或者案件的综合情况并无其他结论,则实施对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意义的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其住所地或者主营业地国的法律,视为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如果根据法律、合同的条款或者实质或者案件的综合情况并无其他结论,则应认定以下的一方当事人为其实施对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意义的履行的当事人,其中包括: (1)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2)赠与合同的赠与人 (3)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4)无偿使用合同的让与人 (5)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6)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7)运输发货合同的发货人 (8)借贷合同的贷款人(债权人) (9)让与金钱请求权的融资合同的融资代理人 (10)银行存款(储蓄)合同和银行结算合同的银行 (11)保管合同的保管人 (1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14)经纪合同的经纪人 (15)代理合同的代理人 (16)商业租让合同的的占有权人 (17)抵押合同的抵押人 (18)担保合同的担保人 (19)许可合同的许可人 4.如果根据法律、合同的条款或实质或案件的综合情况并无其他结论,则下述法律应视为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中包括: (1)对建筑承包合同和设计勘测承包合同,为相应合同规定的成果主要完成地国的法律。 (2)对普通合伙合同,为此种合伙合同业务主要实施地国的法律。 (3)对招标、拍卖合同或者交易所上订立的合同,为招标地国、拍卖地国或者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5.如果根据法律、合同条款或实质或案件的综合情况并无其他结论,则对含有不同合同的因素的合同,适用从总体看该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如果合同中在没有另作说明的情况下适用国际通用的贸易术语,则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其关系适用由相应的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惯例。 第1212条 消费者合同的准据法 1.使用、购得或者订购或者意欲使用、购得或者订购可移动物(或劳务、服务)以应个人、家属、居家需要以及其他与从事企业活动无关的需要的自然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其准据法的选择,不得招致该自然人(消费者)丧失其住所地国强制性规范对其权利提供的保护,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 (1)于该国订立合同之前,已向消费者发出要约或者广告,然后消费者在该国完成了订立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行为; (2)消费者的承办人或者承办人代表系于该国收到订单; (3)购得可移动物、实施劳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订单系由消费者到另一国去作成,而此行是消费者承办人引发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订立合同。 2.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关于准据法的协议而又发生本条第1款所指情况时,对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国法。 2.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规则,不适用于: (1)运输合同 (2)本应只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以外的国家实施劳务或提供服务的合同。 本款规定的两项例外,不扩及提供运送和安置服务以收取总计价格(不管其他服务的价值是否列入总计价格)的合同,特别是旅游的服务合同。 第1213条 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的准据法 1.对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准据法协议时,适用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合同的条件或实质或案件的综合情况并无其他结论,则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应被视为合同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对涉及俄罗斯联邦境内土地、矿藏、独立水体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俄罗斯法。 第1214条 创设涉外参股法人合同的准据法 对创设涉外参股法人合同,适用法人按合同应在其境内成立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1215条 合同准据法的效力范围 根据本法典1210——1214条、第1216条的规则,由合同准据法确定的有: (1)合同的解释;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履行; (4)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后果; (5)合同的终止; (6)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1216条 让与请求的准据法 1.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关于让与请求的协议,其准据法按照本法典第1211条第1、2款的规则确定。 2.请求的可让与性、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新债权人可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以及关于应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问题,依作为让与之际的请求的准据法。 第1217条 单务契约之债的准据法 如果根据法律、契约的条件或实质或者案件的综合情况并无其他结论,则对单务契约之债,应适用根据单务契约关系承担债务的当事人住所地国或主营业地国法,委托书效力的期限及其终止的原意,依委托书签发地国的法律。 第1218条 利息支付关系的准据法 金钱债务的收取依据、支付程序和利息金额,根据相应债务的准据法确定。 第1219条 损害行为所生之债的准据法 1.对损害行为所生之债,应适用构成赔偿请求依据的行为或其他发生地国的法律。在该行为或其他情况引起的损害发生于另一国时,如果致害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损害会在该国发生,可以适用该国的法律。 2.在国外发生的损害行为所生之债,双方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公民或者法人的,适用该国法。双方当事人虽然国籍不同但在同一国有住所的,适用该国法。 3.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况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损害行为所生之债适用法院地国法。 第1220条 损害行为所生之债准据法的效力范围 由损害行为所生之债的准据法确定的有: 1.致害人承担责任的能力; 2.损害的责任由非致害人承担; 4;责任的依据; 4.限制和免除责任的依据; 5.损害赔偿的方式; 6.损害赔偿的 范围和数额。 第1221条 因商品、劳务或者服务的瑕疵所致损害之责任的准据法 1. 对因商品、劳务或者服务的瑕疵所致损害之责任的赔偿请求,根据受害人的选择,适用: (1)出卖人住所地国或者主营业地国法; (2)受害人住所地国或者主营业地国法; (3)劳务事实地国、服务提供地国或者商品购得地国的法律。 对于受害人对本款第2、3项所列法律的选择,只有在致害人不能证明商品系未经其同意而进入相应国家的情形下,方予认可。 2.如果受害人不行使本条规定的选择的权利,则准据法依本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 3.本条各项规则,相应地适用于因商品、劳务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完全或者不真实所致损害的赔偿请求。 第1222条 不正当竞争所生之债的准据法 如果根据法律或者债的实质并无其他结论,则对不正当竞争所生之债,适用受此种竞争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1223条 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 1.不当得利所生之债,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种债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 2.如果不当得利系因实际存在或推定存在的,财产据以被获得或被保管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则对此种不当得利所生之债,适用该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可能受其支配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1224条 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1.继承关系,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国法,本条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不动产继承,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而列入俄罗斯联邦国家登记簿的不动产,其继承依俄罗斯法。 2.当事人包括不动产方面成立或撤销遗嘱的能力,以及此种遗嘱或其撤销文书的方式,依立遗嘱人作成该遗嘱或遗嘱撤销文书时的住所地国法。但是,如果遗嘱或其撤销文书已经具备遗嘱作成地法或撤销文书做成地法或者俄罗斯法的要件,则不得因其方式不符而认定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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