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电气、智能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编 制:
总 监:
时 间: 年 月 日
目 录
1、工程监控部位………………………………………………………
2、工程质量控制项目…………………………………………………
3、工程监理预控措施…………………………………………………
4、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5、工程常见质量通病…………………………………………………
6、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文件……………………………………
7、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要求………………………………
根据《GB50300—200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 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等的划分、新发布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鉴于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中的经验和电气工程与智能工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在本书编写的过程中把电气工程与智能 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放在一起。
1、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控部位
1.1 动力系统:包括低压配电箱 (柜 )、电 动 机 、动 力配管线 等工程;
1.2 照明系统:包括照明配电箱 、照 明 配管线 、灯具 、开关 、插座面板等安装工程;
1.3 消防报警系统:包括消防控制柜、消防配管线、消 防广播、块、探测器、报警器、显示、手报等安装;
1.4 弱电系统:包括电视、电话、网络布线等工程;
1.5 防雷接地保护系统:包括防雷装置系统和接地装置系统。
2、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项目
2.1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及穿管和线槽敷设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动力及照明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2.2 成套配电柜 、控 制柜 (屏、台 )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 )安装工程适用于10kV以下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一般型式的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磁力接触器、磁力启动器(包括按钮)、自动开关、刀开关、熔断器、变阻器及电磁铁等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2.4 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现行国家标准《不间断电源设备》GB7260中明确,其功能单元由整流装置、逆变装置、静态开关和蓄电池组四个功能单元组成,由制造厂以柜式出厂供货,有的组合在一起,容量大的分柜供应,安装时基本与柜盘安装要求相同,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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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器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风扇的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一般形式的灯具、开关、插 座、风扇等的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l 灯具的固定 第19.1.1条
2 花灯吊钩选用、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 第19.1.2条
3 钢管吊灯灯杆检查 第19.1.3条
4 灯具的绝缘材料耐火检查 第19.1.4条
5 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 第19.1.5条
主
控 6 距地高度小于2.4m的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 第19.1.6条
项 7 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在同一场所的插座应有区别 第22.1.1条
目
8 插座的接线 第22.1.2条
9 特殊情况下的插座安装 第22.1.3条
10 照明开关的选用、开关的位置 第22.1.4条
11 吊扇的安装高度、挂钩选用和吊扇的组装及试运转 第22.1.5条
12 壁扇、底座和防护罩的固定及试运转 第22.1.6条
l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 第19.2.1条
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检查 第19.2.2条
3 变电所内灯具的安装位置 第19.2.3条
4 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隔热检查 第19.2.4条
一 5 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安全措施 第19.2.5条
般
6 投光灯的固定检查 第19.2.6条
项
目 7 室外壁灯的防水检查 第19.2.7条
8 插座安装和外观检查 第22.2.1条
9 照明开关的安装位置、控制顺序和外观检查 第22.2.2条
10 吊扇的吊杆、开关和表面检查 第22.2.3条
11 壁扇和高度及表面检查 第22.2.4条
2.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综合布线 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
控制 、系统检测 t竣工验收 。质量要求符合《智 能 建筑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 目 质量要求
l 线缆敷设和终接的检测 第9.2.1条
主 2 电、光缆的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的检测 第9.2.2条
控
3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 第9.2.3条
项
目 4 信息插座的安装 第9.2.4条
5 系统监测 第9.3.4条
1 缆线终接 第9.2.5条
2 跳线的终接 第9.2.6条
一
般 3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 第9.2.7条
项 4 信息插座的安装 第9.2.8条
目
5 光缆芯线终端标志 第9.2.9条
6 综合布线系统的计算机管理和维护 第9.3.5条
2.7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 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系统及相关设施,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 目 质量要求
l 通信系统检测要求 第4.2.6条
主 2 通信系统的接人 第4.2.7条
控
3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及系统检测 第4.2.8条
项
目 4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 第4.2.9条
5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 第4.2.10条
2.8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 目 质量要求
1 系统的检测 第7.2.1条
2 系统的独立性
第7.2.2条 第7.2.12条
3 系统与其他系统联动 第7.2.3条
4 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 第7.2.4条
主
5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中文显示 第7.2.5条
控 项
目 6 火灾报警信息的传输、显示及设备响应和运行 第7.2.6条
7 与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第7.2.7条
8 火灾探测器设置 第7.2.8条
9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功能检测 第7.2.9条
10 安全防范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运行等功能检测 第7.2.11条
2.9 电源与接地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智能化系统电源 、防雷及接地系统
3、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理预控措施
3.1 电气工程
3.1.1 设计文件复核及优化: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首先应该熟悉电气安装工程设i十图纸及说明书,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1)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2)设计说明、工程数量 、设备和主要材料是否与施工图相 符,施工图相瓦间是否符合一—致,设计文件是否有错误和遗漏;
(3)室内外设备的布置和线路路线,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现场实际;
(4)采用新产品是否指明产品来源,加工非定型产品是否有足够份数的工厂生产用图纸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5)文件中是否附有充分而完整的协议,如电源协议、外委配合工程协议,城建部门批准的线路路径的有关文件等;
(6)结合供电方案,熟悉、了解、掌握供配电系统构成及切换系统,重要负荷逻辑关系,了解相关专业的系统功能及负载情况,重要数据应复核。
3.1.2 电气安装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
(1)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北京供电局颁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厂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
(2)电气安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按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评定所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资 料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按协议规定执行。境外企业承包电气安装工程的要核查其单位资质、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具有承担分项工程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3)从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 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并对安装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1)施工现场必须明确电气工程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 责,并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制定施工组织、管理 措施、安全措施。
2)施工现场设电气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熟悉电气安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对电气安装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3)施工现场设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坚持三检制度,如实填写记录,资料齐全有效。
4)了解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人员素质及构成情况,进场后仍需进一步观察了解。
3.1.3 电气安装工程设备、器材的认定:
(1)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审核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设备应有铭牌及安全认证。进口设备需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2)落实设备、器材订货时间、交货条件及附加技术条件。了解、掌握对重要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安装工艺,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3)设备、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 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其保管期限为1年及以下,应符合 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4)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做好设备及器材进场后的检查,内容包括:
1)包装及密封良好,无缺损;
2)开箱清点并做记录,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按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需做试验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试验;
4)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5)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有合格的试验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文件。引进设备及拆、改建工程中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旧设备、旧器材应首先满足或符合我国现行标准中的规定。
3.1.4 技术准备步骤及土建施工条件:
(1)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电气专业人员的情况、联络方式、联络渠道、明确分工和权限,必要时在建设单位安排下与供电部门建立联系。
(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电气安装工程及施工正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除了进行文 字审查以外,还应与承包单位的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方案的真实 性及可信程度。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理措施。掌握具体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审查相关专业:工序安排及衔接、交叉关系和预 留部位、预埋件的保障手段和质量措施,及成品保护手段。
(3)参加审核工程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主要审查电气安装工程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需要,是否合理安排了电气安装 施工期,以及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及合理性。了解工程进度安排, 劳动力及机具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施工用电要求确保;安全可靠,准确计算施工用电负 荷;合理分配负载;正确选用导线截面及开关整定值,用电器具 经检查合格后准许使用。
(5)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与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中间验收,电气设备安装前土建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遗漏;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所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到允许的强度和刚度,其坐标位置、标高、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5)模板、施工设备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场地,施工道路畅通;
6)基坑已回填夯实;
7)土建结构验收时电气施工人员应按内墙水平线、墙面线、按图查对核实预留施工孔洞及预埋管路、箱盒。符合要求后将箱盒稳定好。全部暗装电气工程的管路安装完毕并将管路扫通,查对位置和管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2 智能建筑工程
3.2.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完整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出现设计变更时按规范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3.2.2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3.2.3 必须按照合格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工程中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3.2.4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2.5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报告。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以下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 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 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2.8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验收。
3.2.9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
3.2.10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3.2.11 其他措施可参照本章电气工程部分。
4、电气安装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控制是把好质量的最后一关。监理工程师 要坚持每道工序不验收认可,不准转入下道工序的原则。必须熟 读设计图纸,默记供电方案及关键数据,对有关图纸会审记录和 设计变更单,应及时标注在相应的施工图上。
4.1 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电气技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有效合格的岗位操作证,并登记备案。监理工程师要掌握了解技术素质及流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2 落实电气工程施工条件,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方报来的各项工程及隐蔽工程报验单,以施工图纸和规范及施工工艺标准要求 认真审查。问题、疑点、缺陷应及时处理,交代清楚,不得遗留 到下道工序。
4.3 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工程洽商。发生设计、工艺、材料、设备变动都应先办理工程洽商再施工。各项手续以文字为凭,及时填写日志,掌握施工动态。
4.4 监理工程检、交接检)制度,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 准)制度执行情况。师要检查监督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落 实三检
4.5 对供电系统、切换系统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工程师要亲自监督校验,掌握详细的技术资料及真实情况。检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做好记录。
4.6 对施工中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及代用器材,施工中必须修改的工艺及方案,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照原设计要求, 进行审核,并取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认可。
4.7 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参加工地例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业性协调会议,如加工订货划项会、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划项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
4.8 在承包单位质检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要及时全面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及检验记 录。按实际进度及质量情况,按期填写进度表,工程质量应符合 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做好中间测试和收 尾调试,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图资料。
4.9 结合供用电条件,必要时可协助建设单位拟定相应的运行规章制度,为初送电试运行创造条件,顺利地转入工程保修阶段。
4.10 电气安装施二正与其他专业施工配合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全过程中始终督促、检查、协调电气专业与其他专业的配 合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快过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消 耗。
4.10.1 基础施工阶段,督促土建专业施工人员按土建图注明的穿过基础的管线位置预留孔洞,电气专业人员配合土建施工,预 留土建图中为注明的应预留孔洞及需埋人基础垫层的管线、接地 装置。
4.10.2 结构施工阶段,督促电气专业人员与土建专业人员密切 配合,防雷设施及引下线的施工,对距地面1.8m处引出断链检 查点,每三层设置一个均压带,均应提前备好预埋件,土建施工到位时及时埋人。
4.10.3 抹灰阶段:
(1)督促检查电气工程的箱、盒、管卡、套管是否齐全完好,
不合格及时补救、修理。
(2)贴壁纸或喷浆前应检查轻体结构上箱、盒、管卡和预留孔
位置及尺寸,发现遗漏及时补救。
(3)电气工程的管路、配电箱贴脸面等应安装完毕,如与墙面不平或有缺口,应及时补救。
(4)箱、盒口要规矩平整,不允许留大喇叭口,应与墙面一致。
(5)电气施工人员必须将箱、盒封堵(用纸或其他物)保护箱体,防止污染,掉进异物。
4.10.4 喷浆及其后期阶段:
(1)督促喷浆人员保护好接线盒、开关盒、插座盒、箱、盒。
(2)喷浆后进行照明器具及面板的安装,操作时站位正确,护土建成品,防止墙面弄脏碰坏。
4.10.5 电气施工与土建配合时应掌握的几条线:
(1)轴线,通过轴线计算出管、线、箱、盒的平面位置及相互关系。
(2)水下线,一般为50线或1m线,电气器具以此位置定位。
(3)墙面线,抹灰前土建冲筋确定墙面,电气施工应以此标准,
调整各种盒及箱位置。
(4)吊顶下皮线,精装修时,吊顶下皮线是调整安装嵌入式灯具及拉线开关,接线盒位置的基准。
(5)隔墙线及门中线,以此为据确定灯具、开关的位置。
5、电气安装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通病
5.1.材质与试验检查方面
5.1.1主要设备与材质不符要求:
(1)缺产品说明书及足以证明材质性能的出厂合格证;
(2)缺设备进场后,使用前的产品型号、规格、外观检查及按规范规定项目的试验记录;
(3)材料、设备未按规范和设计规定适用的场所使用;
(4)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手续不符合要求。
5.1.2 设备试验、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的缺陷:
(1)设备安装后,缺按国家设计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的单位(系统)试验,调试及运转记录;
(2)试验、调试报告是由非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提供;
(3)动力、照明等分项工程,未按层、段、区系统调试,甚至甩项、记录;
(4)工程交接验收资料和文件不全。
5.1.3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不符要求:
(1)未按系统分主子线、分支线进行层、段、区绝缘电阻测试或阻抗值不符合要求;
(2)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及设计有要求的接地电阻测试报告,是由非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提供。
5.1.4 隐检不及时,缺漏项,重要问题交代不清,质量问题缺处理结果。
5.2 管路敷设通病
5.2.1 一般管路敷设通病:
(1)敷设于多尘及潮湿场所的电线管路,管口及管子连接处未做防潮密封处理;
(2)电线管路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或经过建筑物基础时,未做补偿,未加保护;
(3)管路弯曲处有折皱、凹穴及裂缝等现象;弯扁度大于管外径的10%;弯曲半径大于规定值;
(4)管路超过规定长度上限值时未加接线盒及补偿装置;
(5)进人箱、盒的排管长短不一,排列不齐或不到位
(6)明配管路不平不直,排列不齐,固定点不符合规定,油漆污染;
(7)管路与煤气、热力、蒸汽等管路平行或交叉敷设间距不符合要求时,未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8)暗敷设位置不当,不能保证足够保护层,或保护未用高标号水泥砂浆。
5.2.2 钢管敷设通病:
(1)管内有铁屑毛刺,管口不齐、不平不光滑;
(2)末按规定进行除锈防腐;
(3)管连接方法不符合要求;
(4)管与设备连接使用金属软管引入设备时未用接头、未做保护地线等;
(5)配管与箱盒连接不焊跨接地线,或焊接长度不够。
5.2.3 吊顶内敷设时的通病:
(1)管材不符合要求;
(2)管路不顺直,不牢固,在能进人的吊顶内有拦腰管,绊脚管;
(3)对不能进人吊顶内的灯头盒或接线盒深入顶棚太远或盒口反向;
(4)吊顶内有明露导线,接线盒缺盖;
(5)钢管敷设不符合要求。
5.3 配线工程通病
5.3.1 管内穿线不符合要求:
(1)导线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先穿线后配管,或边敷设边穿线;
(3)穿线前未扫管、或扫除不净、管内有杂物;
(4)先穿线后装护口;
(5)湿作业未完成提前穿线,而无防水防潮措施;
(6)垂直向上管口,穿线后未做封堵处理;
(7)管内导线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超过管内总截面积40%;
(8)垂直导线超长时,未加固定卡子;
(9)同一路导线未穿入同一管内,导线在管内有接头。
5.3.2 导线连接通病:
(1)铜线连接未刷锡;
(2)连接管、接线端子压膜的规格不符,连接不牢固、松动、脱落、顶丝压接前有断股、伤芯现象;
3)包缠绝缘带不匀,不严密,未达到原有绝缘强度
(4)机螺丝压接头时未用弹簧垫圈;
(5)剥皮损伤线芯,削线过长露线芯;
(6)导线接头不在接线盒上(分线盒)内;
(7)导线穿配电箱金属孑L无保护。
5.4 配电箱、盘质量通病
5.4.1 箱体加工不符合要求:
(1)不是经认可的专业厂生产的产品;
(2)加工粗糙、质量不符合要求;
(3)金属箱盒不先做防锈防腐处理;
(4)用电焊、气焊开孔,不是一管一孔;
(5)木箱、盘劈裂,不按规定防腐,无通气孔,容量30A以上的木制盘面未加装镀锌铁皮;
(6)油漆未两面油漆,不美观。
5.4.2 箱盒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1)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固定不牢,受力不均,箱盒与墙面不平正;
(3)箱、盒口抹灰甩槎,不规整、不修抹,盖板盖不严;
(4)箱后墙面抹灰无措施,空裂、脱落;
(5)预埋箱盒稳装不牢不正、不平墙、偏移、深凹人墙;
(6)消火栓箱内信号线无接线盒或在箱后,不便检修;
(7)壁柜内配电盘无防火隔热措施,箱盘及金属支架无接地或无专用接地点;对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箱门,未做跨地线;
(8)箱内配线有接头,盘内二次线用铝线;盘后配线未绑扎或不整齐;
(9)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用,未设零线端子板,且线径不符合要求;
(10)盘内闸具未标明回路名称。
5.5 灯具安装通病
5.5.1 灯具位置不符合要求:
(1)楼板预埋灯位不在室中心
(2)有条格分块的吊顶,灯具、吊扇未按格块分均匀;
(3)多组灯具不成行、不成列,横不平、竖不直;
(4)吊灯,吊扇不垂直,不平正;双链吊不垂直、不平行;
(5)灯具触碰其他构筑物,对地距离不符合要求。
5.5.2 木台、塑料台安装不符合要求:
(1)安装不牢、不平整、灯不居中
(2)木台粗糙,刷油质量不好;
(3)塑料台强度不够。
5.5.3 灯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1)灯具超过3kg未预埋构件;
(2)超过3kg的或非定型大型的灯具,埋件无结构验算,软线吊灯限于1kg,无防玻璃罩下落伤人措施;
(3)一般灯具使用木楔或粘接法固定,不可靠;
(4)吊顶、固定灯具,无专设框架或未与主龙骨连接;
(5)未使用镀锌螺丝,导线穿过金属孔无保护,灯头相线反接。5.5.4 保护线安装不符合规定:
(1)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时,金属外壳未做接地(接零);
(2)进人吊顶内照明灯具,金属外壳未做接地(接零)。
5.5.5 软线吊灯安装不符合规定:
(1)吊线两端不打保险扣,或有扣不起作用,吊线长度不符合要求;
(2)自在器吊灯未套塑料管,其灯头形式和距地高度不符合要求;
(3)软线端头不盘卷,不刷锡砸扁,电源线连接方法不当,有编织层导线未做绝缘台:
5.5.6 露天及潮湿场所未用防水灯具;
5.5.7 吸顶灯及有关防火要求场所的灯具,未按规定防火,隔热;
5.5.8 带罩或双管无罩日光灯未采用铁链吊挂。导线未编织在链内,造成导线受力。
5.6 开关安装不符合要求
5.6.1 开关不控制相线,搬把开关上下与开启方向不一;
5.6.2 安装位置不当,在门后或距门边较远,影响使用;
5.6.3 安装位置与水源、煤气距离未达到规定要求;
5.6.4 标高不一致,超允许偏差;
5.6.5 露天或潮湿场所未用防水型开关。
5.7 插座安装通病
5.7.1 住宅及儿童活动场所插座低于1.8m时未采用安全型插座;
5.7.2 相、零、地线颠倒,压接位置不符合规定;
5.7.3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用,插座标高不一致,超允许偏差;
5.7.4 室内外及距水源较近插座未用防水防溅插座;
5.7.5 浆活污染,螺丝脱扣。
5.8 防雷与接地通病
5.8.1 接地体安装:
(1)埋设深度小于0.6m,位置、组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2)接地体、接地线焊接倍数不够,焊接质量不好,未做防腐,材质不符合要求。
5.8.2 防雷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
(1)避雷网(针)保护角不够,安装位置不当;接闪器与撑杆采用焊接,未用卡子固定;
(2)避雷线支点间距不当,遇沉降、变形缝未做补偿处理,未用镀锌钢材;
(3)避雷线连接时焊接质量不好,焊接倍数不够,只焊单面,防锈防腐不当;
(4)避雷线弯曲半径不符合规定,直线段不顺直,引下埋线不做断接卡子或位置不当,保护方法不当;
(5)与屋面突出金属构筑物未连接,或金属结构本非焊接,未单引避雷线或跨焊连接头处理;
(6)利用结构主筋作引下线时,只用单筋或非对双根角筋,且中途位置变换,焊接质量不好或不焊,结构上露出引上线截面不符合规定;
(7)节日灯、彩灯沿避雷线平行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
(8)地面以上人触及部位避雷线防护措施不当;
(9)在已有避雷装置保护角范围外的建筑物,未设避雷系统;
(10)高层建筑、缺防雷击及防侧击措施,或不按规定施工。
5.8.3 接地(零线)安装不符合要求:
(1)接地(零)螺丝未加弹簧垫圈;
(2)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接;
(3)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非常带电的金属部分未做接地保护;
(4)金属灯具距地2.4m以下时未接地;
(5)地(零)线采取串连接法(特别是电气装置不单独接地时);
(6)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工作零线兼做保护零线时,其零线小于规定值。
5.9 与其他专业的配合不协调的通病
5.9.1 现浇结构中,暗敷管未能在钢筋绑扎后及时敷设,影响了土建进度或土建只考虑进度,不适当安排电气施工时间造成漏敷或少敷;
5.9.2 砖混结构中,应预埋的电线盒、管漏埋或少埋;结构施工后剔凿打洞断筋使结构受损;
5.9.3 暗埋预埋及位置不当,给土建带来麻烦,土建不注意成品保护,影响了电气施工质量,互相影响,互相牵制;
5.9.4 喷浆时,电器不加遮挡保护,造成污染,电工穿线时污染墙面;
5.9.5 设计不周,各专业联系不够,造成同一位置,电气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发生冲突。
6、电气安装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文件
6.1 电动机
6.1.1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
6.1.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1.3 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明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6.1.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电机抽芯检查记录、电机干燥记录等);
6.1.5 调整试验记录。
6.2 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
6.2.1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
6.2.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2.3 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明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6.2.4 安装技术记录;
6.2.5 调整试验记录。
6.3 蓄电池
6.3.1 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及有关技术文件;
6.3.2 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6.3.3 材质检验报告。
6.4 低压电器
6.4.1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
6.4.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4.3 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明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6.4.4 绝缘电阻和耐压试验记录;
6.4.5 经调整、整定的低压电器调整记录。
6.5 配线工程
6.5.1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5.2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
6.5.3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6.5.4 试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
6.6 电气照明
6.6.1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6.2 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明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6.6.3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
6.6.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6.6.5 试验记录(包括大型灯具过载起吊试验记录)。
6.7 接地装置
6.7.1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纸;
6.7.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6.7.3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6.7.4 试验记录(包括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6.8 智能建筑工程
6.8.1 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6.8.2 隐检(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6.8.3 更改审核、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6.8.4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8.5 系统试运行记录;
6.8.6 系统检测记录;
6.8.7 子系统检测记录;
6.8.8 强制措施条文检测记录;
6.8.9 系统(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6.8.10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要求
7.1每天检查并记录安全施工情况;
7.2审核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7.3监理月报汇报每月安全情况;
7.4对安全隐患下达监理整改通知或下达 临时停工令;
7.5对消除安全隐患一直检查,直至整改好为止;
7.6到限期整改力度不大的,及时向安监组报告;
7.7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7.8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7人员,并公示于办公场所;
7.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或者经考核,并有相关合格证、工作证;
7.10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戴安全帽,不能穿拖鞋;
7.11要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未标志,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12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实行封闭围挡;
7.13施工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
7.14开关箱要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合格;电箱内离开关、电箱安装位置正确;
7.15现场照明专用回路要有漏电保护措施;要按规范、标准要求采用安全电压;
7.16配电线路铺设应符合要求;电缆穿越道路要有防护措施;要使用五芯线;
7.17施工办公室应公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度表、施工总平面图、进度计划表、晴雨表等;
7.18安全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不得等完工后再补做。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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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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