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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乡村行”宣讲活动的讲话发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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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宣传教育乡村行”宣讲活动讲话稿 各位领导、 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与在座的各位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我叫xx,是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今天,受县委、政府的指派,参加2012xx县“法制宣传教育乡村行”宣讲活动。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都必须遵守,不得违犯。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威信高,敢说敢管的村委会主任,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惩治教训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

2、出了人命,好心办了坏事,成了被告,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庄,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目前有的基层干部依法施政能力不强,工作中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班子决策的事情,经受不住法律政策的考验,时间一长,就丧失了在群众中的威信,群众和村级班子产生了对立情绪,再加上个别村财务公开不够,甚至个别干部以权谋私,致使村干部与群众的矛盾越积越深,随着时间的推移,引发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既给各级党委、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更主要的是给村级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少同志都认为,现在农村工作难做,老百姓不好管了。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形势要求我们

3、农村基层干部必须首先要学法懂法,依法治村,全面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按法规政策办事,这样才能顺应时代要求,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农村基层干部。现在,我们个别村还有很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如土地承包、村级财务、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赌博买码、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这些热点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同时,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或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或明确原则,制定措施;或纠正错误,理顺情绪;或诉诸法律,依法处置,努力把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作为农民群众的带头人,如果农村基

4、层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还不如农民群众,不仅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还可能做出违法的事。所以,作为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我今天主要根据本人在多年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和帮助,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家的需求。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

5、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在这里我讲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一个案例是“骂人一句话赔偿一千元”:1999年7月10日下午,XX省xx县某村村民魏英子在村里后山放牛,同在山坡薅草的村民李金娥看到自己山地上的庄稼有被牲畜糟蹋的痕迹,即大声辱骂放牛娃。魏英子听到后见周围无其他人,即质问李“你骂谁。”李金娥答“就骂你”,并大骂:“辛某(该村一名干部)在你屋睡觉,还给您掏了50元钱”双方争吵多时。傍晚,魏英子拉李金娥去找辛某对质,李不去,并继

6、续大骂“你就是跟辛某睡过觉。”当时已有许多围观群众。魏英子满腔气愤无处发泄,便一张诉状把李金娥告到法院,要求李金娥给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庭审中,李金娥承认骂人错误,魏英子和辛某并无不当关系,但不愿赔偿精神损失,也不愿公开赔礼道歉。8月18日,xx县法院判决李金娥赔偿魏英子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以书面张贴形式在该村范围内给魏英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

7、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金娥当众无端辱骂魏英子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并收取辛某50元,使魏英子的社会评价在当地降低,人格受到侮辱,侵害了魏英子的名誉权,给魏英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个案例讲的是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有一个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明学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组开展工作,于8月7日以发表演说等手段煽动不明真相的300余名群众到工作组驻地进行骚扰、漫骂、侮辱,冲击达数小时。8月31日,当得知工作组将按照村民委员会

8、组织法选举村委会班子时,刘明学等4人便带领少数群众冲进会场,对工作人员再次进行侮辱、漫骂、纠缠,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9月12日上午,刘明学等人又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选举工作再次中断。【评析】 此案中刘明学等4人的行为违反什么法,应受什么处罚呢。刘明学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刑法。县委派出的工作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刘明学等4人暴力抗拒和阻扰,不仅妨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还触犯了刑法,犯下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8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熟练掌握公

9、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经常性课题,必须常抓不懈。 二、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源法、渔业法等。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时间,我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以案例的形式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第一,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案例】 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

10、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评析】 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2.3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11、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

12、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二、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案例】 李某与父母承包了6亩土地(每人2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评析】 这样做肯定是不可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

13、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第三、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案例】 张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张家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评析】 可以明确地说,张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十条明确规定:“国

14、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张家与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你村委会以不承包土地

15、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第四、承包的土地是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用途。【案例】 XX省xx县农民罗某有一块承包地,砂石比较丰富,同村村民鲍某想利用罗某的这块地开采砂石卖。1998年1月,鲍某与罗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罗某提供一亩承包地,用于挖沙、修道、堆放砂石。鲍某负责挖砂、卖砂石。鲍某每运走一车砂石付给罗某7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协议书签订后,他们没有向村委会xx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擅自挖沙。开采一段时间后,罗某与鲍某就已运走砂石的车数和款项发生了争议,各自都称自己受到了损失,要求对方支付。罗某遂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罗某与鲍某签订的挖砂协议无效,双方的损失由

16、各自负担,停止挖沙,恢复耕地。【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专门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7条又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

17、设的义务。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罗某与魏某没有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和获准,擅自在耕地上挖砂,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恢复耕地。罗某与鲍某签订的挖砂协议,是无效协议,双方的损失只能各自承担。第五、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案例】 村民王五,前几年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村向村民

18、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王五要求是否得到支持。【评析】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王五虽然以前曾经弃耕承包地,但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但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不在法律规定之内。 123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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