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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政办发〔2004〕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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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通知)秀城政办发200456号 关于印发秀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各镇人民政府、东栅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秀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秀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秀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房规划建设

2、管理工作,其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具体执行。第四条 在秀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管理,即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一证”)核准制度。第五条 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一、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的居住点选址并应当退还原有宅基地,否则由国地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理。二、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每户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即:

3、住房建筑面积:大户不大于240平方米,中户不大于200平方米,小户不大于145平方米。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大户不大于30平方米,中户不大于25平方米,小户不大于20平方米,且其面积不得列入住房主体建筑内并只准建平房。三、农房的建设有关控制指标:建设层数不大于三层;建设层高: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2米;建筑间距不小于1:1.3。第六条 农村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建设农房,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书一证”。一、由农村居民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组织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二、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核。三、由镇政府签审核意见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一

4、书一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房建设用地,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申请。第七条 农村居民在非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农房,由镇人民政府按村庄规划的要求予以审批。第八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区内需要冻结农房建设的,由所在地镇政府提出农房建设冻结年度计划,按管理权限报市或区政府批准。冻结农房建设期限为三年,确需延长冻结期限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可再延期一年。冻结农房建设实行公告制度,经市或区政府批准的农房建设冻结计划,由批准单位发布公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之日起停止农房建设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停止办理用地申请。第九条 在冻结农房建设的区域内确需申请农房建设的,除已经市、区政府批准立项即将开

5、发建设的区域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每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经批准可以扩建,扩建后该户人均住房面积不得突破30平方米。二、现有房屋经鉴定属于危房的,经批准可按原面积在原位置进行翻建。三、经市、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第十条 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迁的,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农房建筑面积,其未建部份,可视作已建成面积,但在拆迁补偿时应扣除相应的建设成本。第十一条 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农房,应具有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住宅通用图,并做到按图施工。第十二条 农房承建方必须持有经年审合格的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工程,并签订农房承建合同,对农房建设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购配件,以确保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所在地镇城建办要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农房建设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通知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工委办。 共印70份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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