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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人社发201019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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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丰人社发〔2010〕194号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6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援助的对象为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条件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文件,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城镇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乡镇(街道)要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照精细化、长效化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服务,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和及时就业,确保无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在1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以稳定就业。 二、加强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失业证》;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就业援助卡与《失业证》同时使用。在2010年9月底前要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卡》。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态和其它具体情况,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三、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一)实施分类帮扶,落实跟踪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方式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要为已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街道和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县就业局要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 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服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重点帮助。 (三)大力开发岗位,全面落实政策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建立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加强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要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积极帮肋一批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要将短期内未就业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到职业培训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一)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动态管理、分类帮扶、跟踪服务等制度,明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经办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其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登记认定,动态管理、提供服务、享受政策等就业援助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基础平台要逐步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就业状态、援助服务、享受政策等信息的统一采集、使用和管理。 (四)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以援助对象满意程度为标准,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员人倾斜。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任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按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 (二)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传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 援助 通知 抄送:市就业局。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4分) - 6 - 《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 一、发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就业援助卡》,应先按规定办理《失业证》,填写《就业援助卡申请表》,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应出示“低保证”,“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应出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其他成员失业状况的证明。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合格后,负责填写相关内容,县就业局盖章生效,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免费发放《就业援助卡》。对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但仍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可由个人自愿申请经规定程序公示认定后,重新发放《就业援助卡》。 三、管理服务 (一)编号 《就业援助卡》实行实名制发放,号码与《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编号一致,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使用 1.《就业援助卡》与《失业证》同时使用方有效,《就业援助卡》以套封方式夹在《失业证》的封三内页上,并在《失业证》中记录就业援助对象接受服务、享受政策的信息。对不持《失业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在发放《就业援助卡》前,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 2.《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可持证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接受就业援助。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对《就业援助卡》持证人进行宣传,帮助其了解就业援助各项政策措施,并及时提供援助服务和政策扶持。 (三)保管 1.《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保管其《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将其《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2.《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本人保管其《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本人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四)收回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但仍然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本人保管《失业证》,并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五)注销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经退出人力资源市场的(指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由发放机构收回并注销其《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 (六)年检 就业援助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份,由持证人所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对其实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发放机构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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