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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函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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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 一来源不明作品所谓侵权一事 给张振声同志的商榷函 张振声同志: 您好! 2010年4月23日,本人突然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振声同志您的起诉状,内中谓本人严重抄袭、侵犯您的著作权事宜。接状之后,本人十分震惊,对于振声同志本人原创科研作品遭到如此严重恶意抄袭侵权,本人深表同情和遗憾。您我虽然研究领域各有不同,振声同志在警官心理健康与犯罪心理学研究方面多有建树,成绩斐然;本人虽只在青少年心理与跨文化交流心理研究方面有所进展,但作为同是心理学研究方面的同行,本人还远远没有达到自己出不来成果就如此大规模抄袭引用的程度。为了给振声同志本人一个清楚的交代,同时也还本人一个清白,本人经充分调查核实,并请振声同志一并验证如下: 第一,振声同志所举书籍为从未在中国大陆或者香港任何地方公开出版过的、来源不明的、不受任何《著作权法》保护的非法出版物: (1)经详细查阅近五年以来图书出版全部记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 7-8898-6584-8),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0194805号”的信息存在; (2)经详细查阅检索,所谓的“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其为中国香港地区的一家出版机构,现在是否还存在并经营尚不清楚,但是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香港地区的任何出版机构,在未因有关需要或请求并取得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注册的前提下,是绝对不允许在大陆范围内出版发行的; (3)经详细查阅检索,香港公共图书馆书刊注册组也未有任何一条所谓“《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的注册,同时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书号批文原件中也未有任何所谓“《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的信息可以备查,振声同志起诉状附件中该书的版权页书号:ISBN 7-8898-6584-8,既不符合内地图书出版书号管理规范,也不符合中国香港地区国际标准书号管理规范,明显是假冒伪造的,详见随信附件:《国际标准书号 (ISBN) 申请及查询》,振声同志随时可以电话及传真查询验证。 第二,该书为冒用本人名义非法制作的非法出版物,本人与振声同志同为受害者: (1)在此之前,本人只在中国社会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西苑出版社等内地正规出版社授权出版过几部本人组织编写的有关医学、心理学及历史类学术著作与知识普及性读物,从未与任何港台或者境外出版机构接洽联系过,更加从未听说过“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这一出版机构; (2)在此之前,本人从未主编或者组织人员编写过《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以及任何其他相似内容的图书/电子出版物,也从未有任何出版社或者文化公司接洽、邀请本人担任上述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组稿、编审或者署名主编等事宜,本人更加从未授权过任何出版社或者文化公司出版上述图书/电子出版物; (3)在此之前,本人从未听说过有“北京盛世东文文化传播公司”这一公司,更未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刘传圣有过任何接触,对于该公司销售的《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一书是否为冒用本人名义非法制作的出版物,本人已向我省相关出版文化部门以及公安部门举报,本人保留追究该公司及法人代表、以及其他文化公司冒用本人名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经查阅,并请振声同志一并核实,在“百度”、“谷歌”等一些大的搜索引擎和国内民营渠道图书销售系统(非新华书店系统),除《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外,已经发现还有十数种冒用本人名义的、印着根本不存在的出版社名字的、来源不明的其他图书/电子出版物在发行销售,本人也是告不胜告,不胜其烦; (5)由于哈尔滨希望青少年心理救援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望充分沟通核实、调查取证,共同合理合法维权: (1)振声同志本人原创科研作品遭到如此严重恶意抄袭侵权,本人深表同情和愤慨,但认为张振声同志贸然起诉本人的做法实在有些欠妥。振声同志在未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中心、相关出版机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充分核实,同时也未有调查取证到本人授权给任何一家出版发行单位或者文化公司主编出版《最新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与心理保健专用指导与自助手册》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一些互联网上面的虚假销售宣传信息,就作出是本人所为的结论并起诉指控本人,本人深表遗憾,希望振声同志选择充分调查取证、以及与本人调查沟通后再行合理合法维权的途径; (2)在本次事件中,本人与振声同志同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振声同志是本人原创科研作品遭到他人恶意抄袭侵权,本人则是被他人冒用名字恶意侵犯别人著作权,振声同志随时能够找到本人沟通核实(本人所有信息均为公开真实有效,如此大规模抄袭侵权如果真的是本人所为焉敢如此?!)同为心理学研究同行,本应联合起来共同维权,振声同志却选择的直接起诉,对本人则是伤害之上再加伤害,同室操戈,相煎何急? (3)在本次事件中,实际侵权人盗用本人名义,恶意侵害振声同志著作权之行径实为本人所不齿,但振声同志贸然采取诉讼本人的做法并不能直接、有效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权行为,实际侵权人仍然会再盗用其他学者的名义继续肆意对振声同志的著作权进行侵害。因此,本事件对振声同志造成侵害的实际侵权人应为出版及销售上述非法出版物的公司及网站。只有彻底斩断侵权人的出版、销售途径,才能行之有效的根除上述不法侵权行为。 为了公正、公平、合理的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促进心理学科研成果的繁荣,共同为中国心理健康研究事业作出贡献,以及您我之间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不存在的非法作品互相伤害,衷心希望振声同志能够改变初衷,您我共同携手联合发表严正声明以捍卫知识产权之尊严,维护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是所至盼也! 同时本人认为:如振生同志执意坚持选择诉讼解决本不应该在您我之间发生的争议,本人也将因您的不当做法保留依法追究您损害本人名誉权的相关权利。 此颂 教祺! 大生顿首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附: 国际标准书号 (ISBN) 申请及查询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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