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央研究院九十一年第四次院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卅分至十一時廿五分
地點:本院地球科學研究所二樓演講廳
出席:李遠哲 曾志朗 劉太平 周文賢 吳茂昆 李世炳 陸天堯 余水倍 陳珍信 趙晨慶 劉國平 王玉麟 蕭介夫 林耀輝 邵廣昭 王惠鈞 邱式鴻 袁小琀 賴明宗 陳垣崇 李旭東 王 寧 鄭國展 陳弱水 劉增貴 蔣 斌 黃宣衛 陳永發 張瑞德 張啟雄 陳慈玉 黃克武 管中閔 彭信坤 簡錦漢 何文敬 單德興 趙綺娜 鄭麗嬌 梁其姿 劉孔中 章英華 張茂桂 王靖獻 劉翠溶 何大安 廖弘源 莊英章 葉義雄 鍾邦柱 方萬全 李有成 賴以賢 梁啟銘 吳世雄 呂碧蓮 楊彩霞 翁源燦 何惠安 徐讚昇
請假:朱敬一 李太楓(余水倍代) 郭本垣 (余水倍代) 李德財(徐讚昇代)
黃顯貴(趙晨慶代) 許艷珠(劉國平代) 沈哲鯤(賴明宗代) 楊寧蓀(鄭國展代)
黃寬重(陳弱水代) 黃應貴(蔣 斌代) 賴惠敏(陳慈玉代) 林正義(何文敬代)
瞿宛文(梁其姿代) 林誠謙(何惠安代) 張靜貞
主席:李遠哲院長 紀錄:白乃文
頒發九十一年模範公務人員獎狀、獎金暨九十年工作績優人員獎狀、獎金
為故數理科學組院士竇祖烈先生(九十一年六月廿二日病逝於美國)默哀
宣讀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第三次院務會議紀錄
報告事項:
一、請陳永發先生代理近代史研究所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新任所長到職日止。
二、聘蔣斌先生及黃宣衛先生為民族學研究所副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止。
三、聘蕭高彥先生為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圖書館館主任,聘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聘王靖獻先生為中國文哲研究所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續聘邵廣昭先生為動物研究所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新任所長到職日止。
六、續聘黃鵬鵬先生為動物研究所副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新任所長到職日止。
七、聘吳玉山先生為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主任,聘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卅一日止。
八、續聘周文賢先生為數學研究所副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九、續聘余水倍先生及郭本垣先生為地球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聘賴明宗先生為分子生物研究所副所長,聘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一、各所(處)擬聘案經本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經核定致聘者,計左列七名提請備查:
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設所學術諮詢委員會擬聘吳玉山先生為研究員案。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及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設所學術諮詢委員會擬合聘黃紀先生為研究員案。
經濟研究所擬聘朱雅珍女士為助研究員案。
語言學研究所籌備處擬聘李佳穎女士為助研究員案。
生物農業科學研究所籌備處擬聘蕭培文先生為助研究員案。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擬聘徐永明先生為助研究員案。
歷史語言研究所擬聘陳正國先生為助研究員案。
十二、各所(處)升等案經本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經核定致聘者,計左列五名提請備查:
地球科學研究所擬升等助研究員洪崇勝先生為副研究員案。
資訊科學研究所擬升等助研究員許鈞南先生為副研究員案。
物理研究所擬升等助研究員陳啟東先生為副研究員案。
物理研究所擬升等副研究員吳建宏先生為研究員案。
統計科學研究所擬升等助研究員高振宏先生為副研究員案。
十三、本院李遠哲院長獲頒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美國哈佛大學與達特茅斯學院榮譽博士。
十四、本院數理科學組院士丁肇中先生獲頒國立清華大學榮譽博士。
十五、本院數理科學組院士暨天文所籌備處主任魯國鏞先生經美國大學聯合會任命為新任美國國家電波天文台第四任台長。
十六、本院生命科學組院士陳定信先生於二○○二年四月任「世界肝臟學會備位理事長」(President-Elect,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the Liver);五月獲選為「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Member, The Third World Academy of Science);六月獲頒高雄醫學大學榮譽理學博士。
十七、本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鄭泰安先生於今年應邀赴加拿大Edmonton參加第九屆國際精神流行病學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sychiatric Epidemiology, IFPE)學術會議,並獲選為該會新任會長。
十八、統計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姚怡慶先生膺選為國際數理統計學會會士(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Mathematical Statistics)。姚先生之研究專長領域為序貫分析、轉折點理論及應用機率。
十九、本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李小媛女士獲選為中國生理學會新任理事長。
二十、本院九十一會計年度截至六月底收支執行狀況表乙份(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如附件一)
討論事項:
提案一:中央研究院與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術合作處理要點修正草案,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中央研究院與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術合作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六、(合聘人員相關規定)
研究人員合聘應經其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當事人同意,並經雙方首長核准,且以與一所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合聘為原則。合聘人員須符合雙方聘任資格,並經雙方各依聘任辦法審核通過。
合聘人員應在其專任機構支領薪資待遇及辦理升等、退休,但他方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差旅費或鐘點費。
接受合聘人員不得在合聘機構參與行政工作或擔任主管職務。
聘期每次以一年為期,期滿經雙方同意者得續聘之。
合聘人員連續聘任每滿二年仍需續聘者,應由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重新審核通過,其因職務調動等因素而不克參與合作研究時,應終止合聘關係。
六、(合聘人員相關規定)
研究人員合聘應經其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當事人同意,並經雙方首長核准。合聘人員須符合雙方聘任資格,並經雙方各依聘任辦法審核通過。
合聘人員應在其專任機構支領薪資待遇及辦理升等、退休,但他方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差旅費或鐘點費。
接受合聘人員不得在合聘機構參與行政工作或擔任主管職務。
聘期每次以一年為期,期滿經雙方同意者得續聘之。
合聘人員連續聘任每滿二年仍需續聘者,應由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重新審核通過,其因職務調動等因素而不克參與合作研究時,應終止合聘關係。
依據本院總辦事處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四九一次主管會報紀錄主席裁示:「本院研究人員以與一所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合聘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應敘明理由,專案簽辦。」。查本院研究人員目前計有六位研究員,應特殊需要,專案簽准,同時與二校合聘在案。另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為避免本院研究人員與多校合聘,擬於本要點六第一項增列「且以與一所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合聘為原則」之文字,以利各所(處) 依規定辦理。
七、(借調人員相關規定)
研究人員擔任他方行政職務或主管者,應以借調方式辦理,借調應先經所屬研究單位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
借調人員借調總年數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借調期間在借調機構支薪。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得否參加原屬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及分配研究資源,授權各該所(處)、研究中心依權利義務相等之原則自行決定。
七、(借調人員相關規定)
研究人員擔任他方行政職務或主管者,應以借調方式辦理,借調應先經所屬研究單位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
借調人員借調總年數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借調期間在借調機構支薪。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得否參加原屬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及分配研究資源,授權各該所(處)、研究中心依權利義務相等之原則自行決定。
有關本院研究人員借調年限是否應與教育部所規定教師借調年限一致。前經歷史語言研究所黃寬重所長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八日學術暨行政主管座談會提出討論,案經人事室彙整借調相關規定,提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總辦事處第五六二次主管會報討論,主席裁示:比照教育部對教師借調年限之規定,本院研究人員借調總年數以四年為限。
決 議:通過。(舉手表決,過半數同意)
提案二: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考績標準修正草案(詳如條文對照表),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 明:
一、現行「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年終考績標準」第三項第一款:「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三章第二節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三年內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者。」及第四項第一款:「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三章第二節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六年內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且經所處務會議審議確認者。」均列有「第三章第二節」之文字。
二、查「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業於九十年十二月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並經院長核定施行,其中第三章已無「節」之編目,爰刪除前開年終考績標準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四項第一款所列「第三章第二節」之「第二節」文字。
三、檢附「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年終考績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年終考績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狀況者,
年終考績須列丙等:
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三章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三年內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者。
三、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狀況者,年終考績須列丙等:
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三章第二節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三年內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者。
現行條文中列有「第三章第二節」查「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業於九十年十二月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並經院長核定施行,其中第三章已無「節」之編目,爰刪除「第二節」文字。
四、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狀況者,
年終考績須列丁等:
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三章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六年內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且經所處務會議審議確認者。
四、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狀況者,年終考績須列丁等:
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三章第二節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六年內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且經所處務會議審議確認者
同前條說明,刪除「第二節」文字。
決 議:
一、修正條文內「第三章」字樣刪除。
二、修正通過。(舉手表決,過半數同意)
提案三:中央研究院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附件二),請討論。 【提案單位:學術事務組】
說 明:依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本院九十一年第三次院務會議決議,參考各方意見酌作文字修正後再次提出。
決 議:通過。(舉手表決,過半數同意)
提案四: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修正草案,請討論。
【提案單位:學術事務組】
說 明:
一、本院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博士後研究人力暨培訓特殊學門研究人才之需要,於八十四年三月訂定「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每年依本要點聘用或在本院各所(處)業務費項下及主題研究計畫項下進用之博士後研究人力已達三百餘人,未來並將持續擴大進用。
二、惟近年來有研究人員反映,曾任本院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大學教師時,其在本院年資無法採計提敘薪級;為使其年資得以採計提敘薪級,本要點擬提出若干修正。
三、檢附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本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以本院推展「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度」或特殊學門研究工作所需研究人員為限。
二、本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以本院推展「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度」或特殊學門研究工作所需臨時性研究人員為限。
為使曾任本院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大學教師,其在本院年資得以採計提敘薪級,擬刪除「臨時性」三字。
十、本院經費聘用之各類博士後研究人員,其工作酬金、機票及研究費用準用本要點第八條第一、二款。
一、 本條為增訂條文。
二、 為使曾任本院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大學教師,其在本院年資得以採計提敘薪級,除依本要點進用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予適用外,擬將本院各項經費聘用之各類博士後研究人員均準用之。
十一、照現行條文第十條。
十、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 條次變更。
二、 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
決 議:
一、原列修正條文第十點改為第九點,以下條文條次遞改。另酌作文字修正,原列文字「準用本要點第八條」改為「準用本要點第八點」。
二、修正通過。(舉手表決,過半數同意)
提案五:本院天文及天文物理研究所籌備處擬聘賀曾樸先生為特聘研究員案,請審議。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學 歷
經 歷
備 註
賀曾樸
男
民國四十年
四月十二日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物理系學士(1972)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物理所博士(1977)
美國麻省大學電波天文台副研究員(1977-1979)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電波天文學實驗室副研究員(1979-1982)
美國哈佛大學天文系助理教授(1982-1986)
美國哈佛大學天文系副教授(1986-1990)
美國史密松天文台(次毫米波陣列計畫)資深天文物理學者(1989-迄今)
符合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條第二款特聘研究員之資格。
本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數理科學組委員九十一年七月份會議決議:本案審查通過(本會議應出席人數十一人,出席會議九人;投票情形:同意九票,不同意○票)。
本院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評定作業程序第五點:﹁特聘研究員擬聘案,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 院長核定後致聘。﹂
決議: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票二十六票,不同意票0票,棄權0票)
提案六:本院統計科學研究所擬聘鄭清水先生為特聘研究員案,請審議。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學 歷
經 歷
備 註
鄭清水
男
民國三十九年
一月十日
國立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57.9-61.6)
美國康乃爾大學數學系博士(63-66)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助理教授( 66.7-72.6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副教授(72.7-78.6)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教授(78.7-迄今)
符合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條第二款特聘研究員之資格。
本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數理科學組委員九十一年七月份會議決議:本案審查通過(本會議應出席人數十一人,出席會議九人;投票情形:同意九票,不同意○票)。
本院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評定作業程序第五點:﹁特聘研究員擬聘案,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 院長核定後致聘。﹂
決議: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票二十六票,不同意票0票,棄權0票)
臨時提案
提案:本院動物研究所擬聘游正博先生為特聘研究員案,請審議。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學 歷
經 歷
備 註
游正博
男
民國三十二年
七月廿二日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50-57)
美國芝加哥大學生物物理學博士(58-63)
美國Scripps研究所門診部細胞與發育免疫科助研究員II(66-72)。
美國Scripps研究所分子生物科及分子與實驗醫學科助研究員(72-78)
美國Scripps研究所分子與實驗醫科副研究員(79-迄今)
美國Scripps研究所分子與實驗醫科實驗血液組主任(87-迄今)
美國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醫學系合聘教授(90-迄今)
符合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條第二款特聘研究員之資格。
本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生命科學組委員通訊投票結果:本案審查通過(投票情形:同意九票,不同意○票,二票逾期未回復)。
本院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評定作業程序第五點:﹁特聘研究員擬聘案,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 院長核定後致聘。﹂
決議: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票二十五票,不同意票0票,棄權0票)
附件二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院第二十三次院士會議院士提案,建請院方在各所設立學術顧問,協助各所發展,以及建請院方在開始或推動重要科技計畫時,考慮聘請國際上最出眾而富有經驗的專家組成評審或諮詢委員會以協助計畫之進行等,本院在此並有「重大研究計畫可視需要設立專案指導或諮詢委員會」之共識,是以,各研究所均可在各項施政計畫或行政措施上,聘請國際上最出眾而富有經驗的專家組成非常設性、任務型之評審或諮詢委員會,以為諮議或指導。
有關修訂條文說明如下:
一、 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委員成員排除所方有關人員(第三條)
為使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委員能超然行使其任務,現行條文「所長為當然委員」刪除,另委員成員排除所方有關之研究人員;惟在研究所籌備處階段,仍維持「處主任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之原有方式。
二、刪除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部分任務(第五條)
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原訂任務中有關於所長人選、所長延長任期等之建議或推薦事項,已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中規範,不須在此再做規範。。
三、學術諮詢總會成員增列「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召集人」(第八條)
本院研究中心設置顧問委員會,其機制與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類似,故擬將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召集人納入學術諮詢總會委員成員中。
四、學術事務組辦理學術諮詢總會之相關行政業務(第十三條)
本院新修訂之組織法,於總辦事處下增設「學術事務組」,除隸屬於總辦事處外,並辦理學術諮詢總會之相關行政業務。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節 總綱
第一條 本規程依本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節 總綱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在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設學術諮詢委員會,在本院設學術諮詢總會。並依據同條第二項,訂定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合併現行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第二條 本規程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各有關規定,就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與任務分設專節釐訂之。
一、 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以下條次遞改。
第二節 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二條 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應設置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二節 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三條 各研究所(處)應設置學術諮詢委員會。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由院長就所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院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處主任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
第四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院長就院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所長(處主任)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設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由院長遴聘之。
一、學術諮詢委員會委員由七人至十五人修訂為七人至十一人。
二、為使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能超然行使任務,刪除所長為當然委員,另委員成員排除所方研究人員。惟在研究所籌備處階段,有處主任參與較宜。
第四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第五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為無給職。對院外或外地前來開會者,得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酌作文字修改。
第五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處)各項學術研究方針、計畫、成果及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檢討與建議事項。
二、關於推荐特聘研究員候選人事項。
三、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應向評議會提出設所計畫。
四、關於研究所(處)相關評鑑事項。
五、院長委託辦理學術事項。
第六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所(處)各項學術研究方針、計畫、成果及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檢討、與建議事項。
二、關於所長人選之建議事項。
三、關於所長、副所長延長任期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推荐特聘研究員候選人事項。
五、設所學術諮詢委員會,應向評議會提出設所計畫。
一、刪除「關於所長人選之建議事項」及「關於所長、副所長延長任期之建議事項」,上述事項已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中規範之。
二、新增「關於研究所(處)相關評鑑事項」及「院長委託辦理學術事項」。
第六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第七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條次變更。
第七條 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每二年開會一次,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遇有必要,由研究所所長(處主任)或召集人建議,經院長核准後得增開會議。
第八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遇有必要,由研究所所長(處主任)或召集人建議,經院長核准後得增開會議。
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召開會議次數,依目前情形酌作修改。
第三節 學術諮詢總會
第八條 學術諮詢總會由各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各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召集人及由院長延聘院內外專家六人至九人(任期三年,得連任)共同組織之,直屬於院長。
第三節 學術諮詢總會
第九條 學術諮詢總會由各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及由院長延聘院內外專家三人至九人(任期三年,得連任)共同組織之,直屬於院長。
一、院長延聘院內外專家由三人至九人改為六人至九人,係將各組(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委員名額訂為至少二人。
二、本院研究中心設置顧問委員會,其機制與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類似,故擬將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召集人納入學術諮詢總會委員成員中。
第九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聘請副院長之一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總會設置常務委員會,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七至十一人為常務委員。
第十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副院長之一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總會得因需要設置常務委員會,由總會委員互推舉七至十一人為常務委員。
一、常務委員會係辦理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事務(第十一條),現行條文「總會得因需要設置常務委員會」改為「總會設置常務委員會」。
二、常務委員原產生方式擬由「由總會委員互推舉」改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係考量可聘任便於處理總會經常性事務之委員擔任之。
第十條 學術諮詢總會協助院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二、評估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並規劃本院總體之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四、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五、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項。
第十一條 學術諮詢總會協助院長辦理左列事項:
一、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二、評估各研究所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並規劃本院總體之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處)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四、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五、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件。
配合組織法修正,加列「研究中心」。
第十一條 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事務由常務委員會辦理之。
第十二條 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事務由常務委員會辦理之。
條次變更。
第十二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指示,專責辦理前條所列事項之研擬與執行。
第十三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指示,專責辦理前條所列事項之研擬與執行。總會對內外重要行文,依本院處務規程所定程序,陳由院長核定行之。
執行秘書職等係配合組織法修正。
第十三條 學術諮詢總會行政業務由總辦事處學術事務組辦理。
學術諮詢總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在本院組織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學術諮詢總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在本院組織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總辦事處學術事務組辦理學術諮詢總會相關行政業務。
第十四條 學術諮詢總會每二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增開會議。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列席。
第十五條 學術諮詢總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增開會議。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所長(處主任)列席。
一、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次數係依目前情形酌作修改。
二、配合組織法修正,加列「研究中心主任」。
第十五條 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第十六條 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條次變更。
第十六條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第十七條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對院外或外地前來開會者,得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條次變更。
第四節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節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提院務會議修訂之。
現行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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