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
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学校、幼儿园,市教师培训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湘教通〔2014〕3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湘教通【2015】28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14年评估总结和2015年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5〕12号)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规划》要求,2015年市本级通过 “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市培计划”完成骨干培训者培训任务,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开展全员培训,其中培训骨干培训者1000人左右,通过网络研修与校本整合培训乡村教师6000人左右;各县(市)区(园区)完成本区域内40%专任教师“提升工程”培训任务(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2016年完成80%左右专任教师培训任务,2017年全面完成“提升工程”全员培训任务。
二、调整组织管理机构
由于有关人事异动,特对湘潭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为:
组 长:陈利文
副组长:曾艳玲、齐湘雄、伍国强
成 员:教师工作科、办公室、计财科、基教科、信息化办、教技室及市教师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市工程办公室,工程办公室主任由市教师工作科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教技室主任、市教师培训中心主任兼任。市教技室副主任、信息化办副主任、教师工作科培训专干、市教师培训中心师训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教师培训中心。教师工作科主要负责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市级培训经费预算与筹措、综合协调、结果运用等工作;教技室主要负责市级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指导、县级培训和市直学校校本培训的业务指导;其他科室给予相应的工作配合。各地各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有关人员及联系电话报我局工程办(教师工作科)。
以上机构及人员如有变更异动,由变更异动后相应机构及人员替换。
三、创新和完善培训模式
从2015年开始,我市“国培计划” “省培计划”“市培计划”将学科专业培训与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融为一体,统筹设计和实施。省、市骨干培训者培训采用“集中现场实践性培训+网络课程研修+网络校本研修”混合式培训模式。县(市)区(园区)和有关市直学校全员培训可采取“网络课程研修(30学时)+网络校本研修(20学时)+集中研修(不少于2天)”的混合式培训模式组织实施。
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从“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发展网()”统一登录,由教师本人进行前测和自主选学,分网开展培训课程学习、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参加现场实践性培训。
各培训单位(机构)应依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试行)》(教师厅〔2014〕3号)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课程标准(试行)》(教师厅〔2014〕7号)组织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习方式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县(市)区集中现场实践性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与基地学校协同组织实施。市直学校以校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工程办审核后,以校本研修形式组织实施。
四、规范发证操作程序
1.培训结业考核与发证。参加“提升工程”培训的教师,完成上述培训课程内容和相应环节的研修任务后,参加培训单位(机构)组织的考核测试,考核测试成绩合格者,由培训单位(机构)颁发教育部监制、省工程办统一编号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2.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水平等级考试与发证。参加“提升工程”培训的教师完成教育部规定的各项培训任务,并获得相应培训结业证书后,登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发展网,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教师司函〔2014〕55号)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水平等级考试与发证暂行办法》(另发)要求,在线申报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水平等级考试(发展性综合测评)。考试合格及以上者,由省工程办颁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水平等级证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使用新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水平等级证书”,原“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等级证书”停止发放。
五、保障培训经费投入
市本级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考试与发证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负责安排。县(市)区(园区)培训、考核、测评所需经费由县(市)区(园区)负责安排。市直学校、幼儿园培训、考核、测评所需经费有学校培训经费内开支,培训、考试(考核)、发证不得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湘潭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联系人:谭京湘;电话0731-5231061 1;湘潭市教师培训中心,联系人:宋孔鹏;电话:0731-55571102;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文化街45号。
附件:1.2015年度各县(市)区、园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完成培训任务计划
2.2015年度市直学校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完成培训任务计划
湘潭市教育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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