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西建大〔2010〕277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
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督促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0年12月8日
(全文公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督促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3-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4.5-6年。
第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延长。如因有病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或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生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博士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期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结业或肄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章 毕 业
第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合格后,硕士研究生自第四学期后半学期、博士研究生自第六学期后半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自第九学期后半学期可申请毕业论文送审和毕业答辩。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与申请学位答辩合并进行,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均相同。
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与申请学位答辩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进行。合并时,按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分开时,申请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毕业答辩的要求如下:
(一)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德、智、体合格。
(二)发表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或更高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可为录用通知。
2.有1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有1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4.2009级以前(含2009级)博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核心期刊目录》的所列核心期刊源上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上述学术论文要求可按照《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成果量化办法进行量化。
(三)完成博士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能体现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字数不少于5万字(含图表),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要求”,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毕业论文的其他要求由各学院自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表》。
(二)学院负责博士毕业论文送审。评审人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三)专家评审意见返回学院并全部同意毕业答辩者,经主管院长审批,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方可组织毕业答辩。
(四)毕业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院外或校外专家至少1名,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但应参加答辩。在答辩中,指导教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五)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毕业者,其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材料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答辩未通过,但三分之二或以上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同意毕业者,其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材料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决议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可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内与申报材料一并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者,硕士毕业生可在一年内再申请一次硕士学位,博士毕业生可在两年内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结业与肄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颁发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与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并经研究生学院确认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材料由研究生学院寄送给定向、委托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学院每年将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除对其进
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相应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程序及要求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章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毕业 实施细则 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8日印制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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