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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具有南浔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下列人员除外: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
2.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3.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目前的个人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个人缴费(元/年)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政府补贴(元/年)
40
60
80
100
今后,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此外,政府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150元缴费补贴(可以抵缴个人缴费);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其他持证残疾人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伤病残、死亡和困难户(以上人群的认定标准另定)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可以抵缴个人缴费)。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给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续缴时可选择续缴当年的缴费档次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中断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南浔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根据补缴当年各档缴费标准的平均缴费额折算(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在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享受各种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规定继续缴费或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不能追补)。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按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七、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在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优待养老金标准由省里统一调整)。
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存储额。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复员退伍军人的基础养老金按其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八、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1.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凡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湖州市区各档缴费标准的平均缴费额(900元/年)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者因各种原因造成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的折算办法为:缴费年限=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当年湖州市区平均缴费额(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的折算办法和个人账户的计账办法分别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时湖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8%/转入时湖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既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又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条件的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九、跨地区转移
南浔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出的,如转入地已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外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入南浔区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户籍落户地,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市区各区之间转移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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